曾犯下“危害人类罪”的人将难逃制裁
(一)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译为“违反人道罪”,“反人类罪”;是指侵犯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对普通民众实施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施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定义“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还明确了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的具体行为,涉及有11项内容:
1.谋杀行为;所谓“谋杀”,是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2.灭绝行为;所谓“灭绝”,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奴役行为;所谓“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所谓“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6.酷刑;所谓“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7.性攻击行为;所谓“性攻击”,是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8.迫害行为;所谓“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9.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所谓“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在国家政府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10.种族隔离罪;所谓“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11.其他不人道行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对“其他不人道行为”所做的解释为:其他不人道行为,包括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和人类尊严的行为,如截肢或严重的肢体损害等。
(二)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实施以后,对曾经犯下危害人类罪的国家元首和政要,进行了审判和制裁。举例如下:
(1)2002年2月12日,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开庭审理米洛舍维奇一案。
米洛舍维奇被指控犯有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屠杀罪在内的60多项罪行。米洛舍维奇最终死在了位于海牙的联合国监狱。
(2)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生性残暴,执政期间多次发动战争,包括入侵科威特,并对与反对派有联系的村镇进行灭绝性屠杀(伊拉克战后发现10多个万人坑)。他还指使他的两个同母异父兄弟(其中一个被称为化学阿里)使用化学武器屠杀了大量平民。
2006年伊拉克法庭以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判处萨达姆绞刑。2009年,他的俩兄弟也被伊拉克法庭以反人类罪判处死刑。
(3)2011年5月16日,海牙国际刑事法庭发表声明,该法庭检察官柳斯·莫雷诺-奥坎波以谋杀和迫害的罪名对利比亚三名高级领导人下达逮捕令,这三人分别为利比亚前领导人卡扎菲、卡扎菲的儿子赛义夫,以及利比亚间谍部门首长塞努西。
莫雷诺-奥坎波表示,上述三人在镇压利比亚反对派武装的行动中,策划和参与了针对平民的非法袭击,犯下了反人类的罪行。
2011年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宣布向卡扎菲等三人正式发布国际通缉令。其后,卡扎菲父子等人被起义民兵乱枪射杀。
(4)柬埔寨供C党(红色高棉)总书籍波尔布特,是一个极左主义者。1975年,他发动红色高棉运动,实行农业集体化,将所有城市居民强行驱赶到集体农场劳动,并下令屠杀持不同政见者。他还粗野地取消了货币,造成国家经济全面崩溃。
执政期间,他实施了令人发指的“红色高棉大屠杀”,造成柬埔寨170多万人死于非命(一说超过200万人死于屠杀,其中还包括30万华人),全国三分之一人口死于非命。是柬埔寨历史上最大的罪人。
1997年7月22日,波尔布特遭到逮捕,以“对人民和国家犯下严重的屠杀罪行”而受到公开审讯,被判终身监禁。
(5)尼古拉·齐奥塞斯库,曾任罗马尼亚共C党中央委员会总书籍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因大搞个人崇拜和家族统治,加上决策失误和拒绝改革,造成国内经济崩溃并最终导致政权垮台。
1989年12月25日,齐奥塞斯库夫妇一起被罗马尼亚特别军事法庭以“实施种族灭绝,屠杀六万人”、“危害国家”、”破坏公共财产“、“破坏国民经济”、“在国外银行有超过10亿美元的秘密存款并企图叛逃国外”等5大罪状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三)
不只是国家首脑或政要曾经犯下危害人类罪,还有很多中低级别官僚或普通士兵也因参与针对平民的屠杀行为,而被判处危害人类罪。
(1)阿道夫·艾希曼,是纳粹德国的军官,也是在对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战后,艾希曼改名换姓逃到了南美洲,直到1961年,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查出了他的下落,将其逮捕,并进行审判。
在法庭上,艾希曼反复狡辩“自己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只是起了传动的作用罢了”。还称,作为一个公民,他相信自己所做的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一名军人,他只是在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
艾希曼最终被以违反人道罪等十五条罪名定罪,并于1962年6月1日被处以绞刑。
(2)2015年4月,德国吕内堡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了一个94岁高龄的纳粹战犯,他是前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看守、记账员奥斯卡.格罗宁。
格罗宁有着长达五年的党卫军服役经历,在奥斯维辛的两年时间他负责管理和统计犹太受害者的财物。
他在希特勒上台前就加入了钢盔党的少年组织,13岁转入希特勒青年团,19岁自愿申请加入纳粹党卫军。
他跟艾希曼一样,在二战后逃过了清算,过上了普通人的日子,直到2015年被发现他之前的党卫军经历,遂被收监审判。
2015年7月,德国法庭宣判格罗宁参与屠杀罪名成立。格罗宁立即发起了上诉,他提出了类似艾希曼一样的脱罪理由,认为自己顶多算一台机器上的小螺丝钉;他承认对大屠杀负有道德责任,但拒绝对其“屠杀共犯”的指控。
可以肯定的是,格罗宁所持理念与纳粹高度契合;他说自己是一颗螺丝钉,但他无法回避的是:屠杀机器就是由无数个螺丝钉组成的。
格罗宁最终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他的律师以年事已高为由提起上诉,然而,大多数德国人支持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
(3)2018年11月21日,危地马拉法院以谋杀和反人类罪,判处前政府军士兵桑托斯·阿隆索共5160年监禁,理由是他在内战期间参与杀害了近200名手无寸铁的平民。
危害人类罪的设立,主要目的是惩处那些利用手中权力伤害、屠杀或虐待普通民众的人。老萨等作恶时是意识不到会受到如此判决的;任何伤害平民,用酷刑折磨平民,屠杀平民的毒裁者及其部从,都有可能被相关法庭以危害人类罪起诉并追责。
正如一份来自大屠杀幸存者亲属的声明说的,失去亲人的痛苦不会因刑事诉讼或被告的悔悟而减轻,“只要作恶者还活着,就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