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棉事件,引发各界对维吾尔族受迫害的关注,欧盟及英、美、加、澳、纽等国,则以中国意图种族灭绝(intent to genocide)为由,相继对中国官员进行制裁。而中国,除实施反制裁外,亦大动作召开国际记者会,来驳斥集中营与强制劳动的子虚乌有,并称是为去极端化所建立的再教育与职训机构。如此的两极化说法,就不免陷入再教育或种族灭绝的争议之中。
在2017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来防止恐怖与极端主义的蔓延。而根据此条例第17条,自治区政府必须设立职业技能教育中心,以来对受极端主义影响者进行教育转化。至于教育内容,依据此条例第14条,除职业训练外,也包括法治、宗教、心理与国家通用语言教育。由此看来,新疆存在的再教育机构,更像是职业训练与公民教育的综合体,中国官方以此来反驳人权侵害的指责,似有其道理。
但要注意的是,须接受教育转化的所谓极端主义者,依据条例第9条,虽列有十五款之情况,却处处充斥着不确定性。如宣扬、发表或出版极端化言论与思想,或者推广泛清真文化,甚或非正常蓄胡须或命名者,都在极端主义之列,就易形成主管机关的恣意认定。甚而在第14款,还将蓄意破坏计画生育政策者列入,更不免让人与生育限制产生联想。
再来,是有关教育的内容,由于强调去极端化,故所谓职业训练与法治教育,到底所占比率多少、是否仍是以思想或爱国教育为核心,实皆令人感到怀疑。更重要的是,这些被官方认定为极端主义者,并无涉及犯罪,则以有违法之疑虑来强制其接受教育与职业训练,这本身就是对思想与人身自由的控制,致已踩踏到人权保障的红线。
新疆教育转化难逃强制思想改造质疑
故对新疆的教育转化,无论名为学校、还是职训中心,恐都难逃强制思想改造的质疑,致对维吾尔族的人权造成极大戕害。只是如此的去极端化政策,能否与种族灭绝划上等号呢?
依据防止及惩治残害人权罪公约第2条及罗马规约第6条之规定,凡意图消灭某一种族、族群或宗教团体,而为杀人或对人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使人处于逐步死亡的状态,或使人强制节育,或强制迁徙儿童等行为,即成立种族灭绝罪。而若有人犯下此等罪行,目前是由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来为管辖。只是新疆去极端化的教育转化,即便有侵害人权的忧虑,但除非有更多、更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类再教育中心存有集体的身心虐待、性侵或强迫节育等行为,否则于现阶段,恐很难与种族灭绝划上等号。
面对新疆棉事件,于台湾这块土地,既可有人支持中国而与国际品牌切割,也可有人支持西方国家而与国际品牌站在一起,更可有人保持沉默不表态。而无论所持立场为何,都无庸担心会有任何不利的法律对待,这或许就是台湾目前,最该坚持的人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