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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西方人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再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似乎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由此造出许多混乱,我们对此不可不察。

事实上自由和民主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能彻底消除的矛盾冲突;同时,民主\专制的对立二分也不能成立:民主的对立面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
我们首先要把基本概念梳理清楚,否则,概念混乱必致思想混乱,思想混乱的结果只能是行为大乱、事与愿违。

一 澄清两对基本概念

1 民主与共和

“民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说,都是一个大家族,民主家族各成员既有共同的家族类似,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其中特别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其中的“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两个成员。

民主的“家族类似”,即一切民主共同的本质属性,是“人民的统治”。这也是所谓“字义民主”(见萨托利《民主新论》),或者说是“纯民主”、“起源民主”、“民主本义”、“不加修饰词的民主”。一定要特别留意:这可不是“自由民主”,仅仅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自由民主是自由和民主混合成为一体的“混合制度”,正如同今天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和政府适度干预、私有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福利政策混为一体的混合制度。

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人民的统治”定义模糊不清,因此一旦付诸实践,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甚至背道而驰的结果,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对立就是其集中体现。

(1)谁是“人民”

首先,“人民的统治”当中的人民是指国民全体,还是指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通常是指“多数人”,而实践中多数人就是社会较低阶层的“穷人”或“劳动人民”即体力劳动者)?由此产生两种差别巨大的政体:主张全体国民的统治是所谓“共和”;主张多数人的统治才是“民主”。这个重大区别不是理论虚构,是从古希腊城邦就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只不过古代希腊还没有“共和”这个说法,那是从“罗马共和”才有的。

还要注意“国民”和“公民”的区别。即使是在最民主的雅典城邦,这“多数人统治”的“多数人”也仅仅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不是全体“国民”的多数,而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自由民中的成年男性,他们在大约二十万国民当中大约只有四万人而已(大体如此,学者的说法不尽一致),国民中的奴隶、妇女、外邦移民和未成年人都不是公民——就连大名鼎鼎的亚里士多德都不是雅典公民。如果从全体国民的角度看,雅典城邦民主的“多数人的统治”毫无疑问仅仅是“极少数人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了叹为观止的详尽案例研究,他的政治学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个研究之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理论使用的是按照两大标准区分的政体六分,这两大标准,一个是“谁统治”: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一人统治就是君主制或独裁制,少数人统治就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多数人统治就是共和制或民主制。

在古代希腊是没有间接统治即代议制概念的,“统治”就是直接参与政治,这个意义上的“全体国民的统治”显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比如,几乎没有人会主张儿童也参与“统治”);在希腊城邦,实践中只能是将统治权交由部分人行使,而“部分人”无非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者多数人三种情况。

另一个标准是“如何统治”:是依照全体国民的公益、在正义良法之下的统治,还是只照顾统治者自己的私利、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前者是“正统”即合法政体,后者是“变态”即败坏的非法政体。

两大标准合用,就区分出六种政体:正统的一人统治是君主制,败坏的一人统治是独裁制;正统的少数人统治是贵族制,败坏的少数人统治是寡头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是温和民主制或共和制,败坏的多数人统治是极端民主制或简称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面相当于“共和”的政体,汉语也翻译成“温和民主”,指的是多数人实际掌权、但这多数人的统治是为城邦全体国民的公益(全体人民的民意)而实行的、在正义良法约束之下的统治。

与“温和民主”相对照的是“极端民主”,是指多数人按照自己的私利(多数人的民意)、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温和民主是正统、合法的多数人统治,而极端民主是败坏、非法的多数人统治,即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暴政。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腐化之后的“变态政体”。

温和民主后世就称之为“共和”,极端民主直到近代之前,都直截了当称之为“民主”;受此之累,法国大革命之前,“民主”的名声向来不佳。

亚里士多德这个政体六分法至今仍然是非常有效的政体(政治制度、政制)分类基础理论,只不过由于时代变迁,为概念清晰起见,我们现在最好是把“温和民主”制(即“共和”制。实际上亚氏对此有多种名称,本文无法细述)称为“自由民主”,把亚氏的“民主”制(“极端民主”制)称为“民粹民主”。

比较一下当代自由民主的通俗表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不难看出它比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水平低了很多。第一,少数永远要服从多数吗?如果不是,那么什么时候应该服从,什么时候不该服从?第二,“多数尊重少数”,“服从”之后还能有尊重吗?我一切都要服从你,“尊重”从何谈起?你就是摆出一副高姿态,听听我的不同意见,然后就要我服从你,如此而已吗?第三,说到底,少数凭什么要服从多数,是多数人永远正确,还是永远正义?根据何在?谁给我们论证过其中的道理?

非常奇怪,为数众多的民主派好像从来没有、也不屑于深思这些问题,只是人云亦云,像和尚念经一样简单重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这句教条。

特别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为什么古希腊的温和民主即“共和”会败坏,成为多数人只顾多数人自身私利,不依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极端民主?这不仅仅是古代民主才存在的问题,相反,是民主的永恒问题,民主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最根本的原因是,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制度设置非常粗陋,它是直接民主,是公民大会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直接作出一切政治决定,既没有设置对一时一地的多数人意志的制度约束,也不存在“一切政治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制衡就必定导致专制”的近代自由宪政理念和政治文化。权力制衡已经成为我国各界精英的共识,这是我们国家政治思想理论的巨大进步,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民主观念和理论却恰恰是民粹民主那一套,即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到“巴黎公社式民主”那一套,也是当前美国民主党的那一套。按照这样的思想认知去推进民主,当然只能是一团糟并且事与愿违。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的时代,以雅典为典范的城邦民主已经因战败而崩坏,它为何“变态”,正是他政治学研究的重点之一。限于时代条件,亚里士多德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是,他的研究影响了随后的罗马共和。经过漫长而幸运的实践,罗马共和发展出一整套相当复杂的混合政治制度,简单说来,它是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平民的公民大会的混合——罗马共和的正式名称就叫做“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其中元老院的权力更大,若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应该是“贵族共和”(反过来,如果平民权力居优,就是“民主共和”)。

西塞罗和波利比乌斯等思想家把罗马共和理想化,认为“共和”就是亚氏所说的三种“正统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温和民主制各自优点的混合,它是现实可行的“现实最优混合政体”。这个现实最优政体让罗马共和竟能享寿近五百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更是维持了一千余年之后才被外敌入侵结束,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共和政体优越性的有力证据。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美利坚合众国。

18世纪美国制宪先贤制定美国宪法,所尊奉的思想理论不是希腊民主,是罗马共和,美国民主也因此成为当代自由民主的首创和典范。按照制宪国父的制度设计,美国总统是君主制成分,参议院是贵族制成分,众议院则是民主制成分,恰恰就是亚氏三种“正统政体”的混合。

美国民主无非是对英国宪政的继承和发展,全世界的极左派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这个英美自由民主传统的攻击诋毁,原因首先在于,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是截然不同的,从雅典城邦、到1871年巴黎公社、到马克思列宁的民粹民主。这条“坏民主”的历史演进路径,对不起了,我要冒昧地说,绝大多数西方人是心中无数的,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又把民主神圣化,所以他们根本否认马克思列宁也有他们自成体系的民主理论——一种彻底排除个人自由,与法治、宪政、人权格格不入的,反自由的另类民主。

民粹民主从人性认知上说,是极度乐观的人性善、尤其是“多数人”即底层民众的人性善;从政治权力行使角度说,它主张多数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约束的统治权即人民主权;从具体决策方面说,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

(2)人民如何统治

“人民的统治”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它只有消极(即否定性)意义:它只不过是说,民主不能是一人统治或少数人统治,凡是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政体都不能叫做民主。因此,民主的对立面不是专制,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仅此而已。再深究下去,“人民的统治”就变得漏洞百出、莫衷一是,因为,它对“人民如何统治”未置一词,而如何统治才是“统治”即政治的要害。

在广土众民的现代国家,“人民”不管是指全体还是多数,事实上都无法“统治”,一切有效“统治”即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可参看萨托利《民主新论》或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如果考虑到“统治”的质量,特别是对个人自由即人权的保障,那么全体人民或多数人亲自治理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行——哪怕是以最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不过是左派书斋学者完全脱离实际的集体主义、教条主义乌托邦幻梦。于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就等同于“如何组织政府”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自由与专制”问题。

尽管“人民主权”经常被理解成和“人民的统治”同义,实际上却不是一回事。问题出在“主权”这个概念上,前面已经讲过了,不赘述。

二两种民主的谱系

1 民粹民主

我们说自由民主是“主流民主”,是从“绩效”即自由民主的现实成就角度而言的——自由民主如今广被全球,民粹民主一败涂地。自由民主从英国发源,先是传播到英国殖民地特别是美国,然后传遍全球,被当今大约近百个基本稳定了的民主国家所采纳。尽管如此证据确凿,非常遗憾,主流民主并不意味着它是多数人理性认同的民主,事实上毋宁说是正相反。

十足吊诡的是,从历史渊源上说,自由民主历史短暂,它是近代才有的;而民粹民主反倒是源远流长,从古代希腊就诞生了,似乎更有资格占据“主流”位置。从民主认知上说,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很复杂,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社会共识和文化条件,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而民粹民主却“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岂止小学生,文盲都会——哪个文盲不会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丢豆子?——我这里说的是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实行过的民主选举),所以,常识性的“主流”很自然地,就全是民粹民主的“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民众的权力”、“全民普选”和“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套,而这些咒符式的民粹民主的神圣教义——非常遗憾——全都是和自由宪政相冲突,和建立在自由宪政基础上的自由民主相冲突的。

可以说,实际上法国大革命的时代之前,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统治”这回事,这“多数”仅仅是少数人(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的穷人;法国大革命激进阶段的民主倒确实是“多数贫穷国民的统治”,但它却毫无“统治”或“治理”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加上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其后一百七十余年发生在中国、然后波及全世界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恰恰是同样一幅图景,只不过是罗伯斯比尔化身为毛泽东而已。

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不管我这么说多么不对民主神圣崇拜者的胃口,事实真相就是如此,否则如何解释当时全世界的左派全都跑到北京来朝圣,把毛泽东看作他们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然后把“小红书”《毛主席语录》传遍全球?难道他们是来向心目中的专制者朝圣吗?

所谓“民粹”,可以简单理解为“人民崇拜”(“人民”指多数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把穷人神化、道德化,从同情穷人变成美化穷人,从美化穷人滑向歌颂贫穷愚昧,“富则修”,“越穷越革命”,“知识越多越反动”。

文革和法国革命的极大相似性无疑揭示了它们同属一种政体类型——民粹民主,它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信奉的民主。马克思终生膜拜法国大革命绝非偶然(列宁更被公推为“俄国革命的罗伯斯比尔”),他所认定的西方文明的最高成就“德国头脑加法国心”,“德国头脑”是黑格尔辩证法,“法国心”则是法国大革命以及它的发扬光大者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理所当然,马克思的民主观就是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粹民主;它一旦付诸实践,就会是、也只能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卡斯特罗、波尔布特、金正恩们虽然各具特色却实质相同的“人间天堂”幻梦。马克思的理论和共产党人的实践之间的逻辑关系极为明确清晰,只有被根深蒂固的左派偏执蒙住眼睛的人才会视而不见,硬说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背离”了马克思。

可见,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从一出世就名不符实,后来也从来没有名实相符过。

更大的问题还不在此。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名为“人民的统治”、实为“少数自由公民中的多数平民(即穷人)的统治”的“民主”又有大不相同的两种,“温和民主”与“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头领”的独裁和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

古代雅典的城邦民主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那时的人类文明还很幼稚,希腊则刚刚脱离原始部族社会不远,当然就更加幼稚。而恰恰因为希腊处于文明的幼年期,使得民主成为可能——希腊城邦民主无非是原始部落军事民主的延伸。

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希腊的民主很不完善——首先是完全没有近代自由宪政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概念,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法治、宪政等等制度安排。希腊人的“自由”是所谓“集体自由”,即整个城邦免于被征服、沦为奴隶;

其次,抽签当官、公民大会多数决策式的直接民主导致决策和治理水平低下,这是招致雅典最终战败投降的一大要因(典型案例是西西里远征);

第三,希腊的直接民主离不开奴隶制所提供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公民们绝大多数时间精力耗费于谋生,哪有可能成天开会搞政治?

第四,希腊城邦无时无刻不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这种严重的外部威胁,城邦内部的团结互助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变成阶级战争、贫富恶斗;

第五,支撑雅典民主的浩大公共开支,很大一部分仰仗对提洛同盟(所谓“雅典帝国”)其它城邦的压榨剥削,而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经济能力;

第六,雅典城邦的强盛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有伯利克里斯等杰出领袖的领导,但这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下恰恰是少见的例外,杰出人物通常不但不被信任,而且时时面临被“陶片放逐”的危险;

第七,希腊城邦是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和当代广土众民的陌生人社会根本不可同日而语;等等。

试想两千五百年前的远古社会和当代高科技的信息社会差别有多大?这是小孩子都不难理解的,十足荒唐可笑的是,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民粹民主派却完全不顾两者之间的天渊之别,放任罗曼蒂克的幻想汪洋恣肆地泛滥,一厢情愿地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甚至是直接民主败坏之后的极端民主看作当代的理想,偏执狂般地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这种“错置时空”的原始主义白日梦。

我们的新中国:自由民主平等博爱- Home | Facebook其实不必费那么多理论的口舌,“打开天窗说亮话”,用老百姓全都能懂的通俗大白话来说,起源于古希腊城邦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无非就是穷人、弱者、无知者依仗人多势众,为了自己的私利,迫使富人服从穷人、强者服从弱者、有知识的人服从没有知识的人。揭去一切漂亮衣衫,究其实质,“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再往前走一步,就是多数暴政;而这里的“多数人”,就是指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弱者、无知者、失败者。无论后来的一切民粹民主、极端民主派怎样装扮出大公无私、正义凛然的面貌,挖空心思用马克思主义和变相马克思主义伪科学“理论”替他们心目中的神圣教义涂脂抹粉,也无法掩盖“纯粹民主”亦即极端民主、民粹民主这一最核心的秘密。我心知这样实话实说势必非常得罪人,而且是得罪大多数西方人;遭全世界左派围殴,扣帽子打棍子,恶毒攻击谩骂是不可避免的——有什么办法呢?得罪就得罪吧,“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知识分子如果不能追求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要知识分子何用?

极端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教导的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生造反运动的民主,等等。其中和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根基最为深厚的,当属民粹民主。

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的区别,说到底是多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问题——是平等对待,还是排挤、仇视、压迫和剥夺。采取第一种立场的,就是自由民主;采取第二种立场的,是民粹民主。而民粹民主这个家族当中,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压迫的程度又有差别,其中最极端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这一支——它公然宣称要对少数人实行赤裸裸的“专政”。

希腊城邦先是被马其顿征服,后来又被罗马征服;罗马前期既不是民主,也不是专制,是共和,它是希腊城邦民主与罗马自身文化传统的结合。罗马共和衰败后被帝制取代,成为罗马帝国。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灭亡,整个欧洲遭遇上千年的文明大倒退,这就是所谓“封建”。在这上千年里,断断续续地也曾有人提出类似民粹民主的主张,但都应者寥寥。直到卢梭的几篇极权主义民主(参见塔尔蒙《极权民主的起源》)的大作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中间激进阶段,民粹民主才不但复苏,并且成为法国政治持续至今的一股主流;再经巴黎公社等等法国激进主义的革命造反、尤其是借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大力鼓吹与实践而席卷全球,在20世纪前半期几乎和纳粹主义一起联手埋葬了“资产阶级民主”即自由民主。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民粹民主,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本人像今天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那样真心信奉这个民主。他对于民主,哪怕是民粹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好的评价。

从举世公认的科学方法的角度看,马克思,和出色地继承了马克思学说“革命精髓”的列宁的民主观是十足混乱、自相矛盾的,但这在“辩证法”家的眼里却不但不是问题,相反,正是马克思主义作为最“高级”的科学方法的表现——因为矛盾是推动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所以,自相矛盾的所谓“对立统一”二分法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明之处。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无产阶级民主是“人民大众最完全、最彻底的民主,和对资产阶级等等阶级敌人的暴力专政”,所以这个“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至于“资产阶级虚伪的自由民主”,不过是少数剥削压迫阶级对多数人民的专政;民主还是专政。所以,无论无产阶级民主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全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所以,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此即民主与专政的“对立统一”。同理,黑与白是对立统一,黑即白、白即黑;是与非是对立统一,是即非、非即是;依此类推,可以推出一切相对主义、虚无主义、怀疑主义、取消主义的命题,直到当今“后现代”们的“唯一的规则就是没有规则”和“怎么都行”。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放眼看去,无论何时何地,民主永远就是专政而已——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别无其它。理由呢?简单之极,因为民主是一种国家的统治形式,而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永远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即专政。必须等到共产主义彻底实现,阶级消亡、国家消亡、政治消亡、任何“统治”和“专政”一律消亡,当然,民主也就一起消亡了,毫无必要了。到那时,作为专政的民主也好,作为民主的民主也好,全都“消亡”了。

总结一下:按照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史观,共产主义之前的政治通通是专政,民主不论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当然毫无例外,通通是专政:“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列宁);共产主义之后则专政和民主都毫无意义了。所以,在一切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眼中的那个好东西,在马克思学说当中实在难说是个什么好东西。它要么就是专政,要么毫无意义。

作为非辩证法家,你如果坚持“低级”的形式逻辑,非要把民主和专政区分开,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还剩下什么呢?——当然,就是无产阶级的统治亦即多数穷人的统治,并且是多数穷人绝对的、“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列宁)。这不但在民主理论的类型学上就是不折不扣的极端民主即民粹民主,更妙的是,列宁还毫不隐讳地道出了民粹民主的凶残本相——对少数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至于多数穷人是如何统治的,他们有没有能力统治;多数穷人内部的“民主”又是什么样子的,那究竟是“民主”还是极少数左派精英甚至是某个独裁领袖对多数穷人的欺骗和操控,随便去哪个共产党国家看一看就一目了然了。

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和列宁都没有“歪曲”或“篡改”民主的本质,也没有生造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新概念;他们所理解的民主——民粹民主——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曾经长期占据过民主的主流位置。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最大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此。许多(说不定是全部)西方学者、尤其是左派学者对此理解有误,原因当然首先是他们没能区分好坏民主;其次是,他们尽管或明或暗地胡乱照抄照搬了许多马克思主义,但他们太懒,太不用功,他们的反智民粹信念妨碍了他们认真读书求知,他们的道德至上左派习性和自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的无端傲慢又排挤、遮蔽了他们的求真精神,所以他们并不真懂马克思主义尤其是神秘深奥的辩证法,因此没法理解“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的高明辩证思维。

在当时那个科学落后的军国主义普鲁士,和德国浪漫主义哲学背景中成长、接受教育的马克思,终其一生,都惯于翱翔在人间天国幻想的云端,让诗人的浪漫思絮漫天飞舞。他哪怕是稍稍脚踏实地一点,也应该想到,他那个“无产阶级对阶级敌人的专政”有什么保证,不至于演变成对于任意划定的随便什么人的专政,甚至演变成“对无产阶级的专政”,最后变成一个独裁领袖的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证明,阶级斗争以及“专政”永远会“扩大化”,以致斯大林把列宁时代的老布尔什维克几乎杀光,毛泽东把他的老战友们整得死去活来,都绝不是什么个人品质问题,正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必然;而马克思本人的“科学预见”却恰恰与此相反,他认定他那个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民主亦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架直接通向彻底和谐人间天堂的天梯——这是太无知,太天真,还是过分沉迷于完全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幻,把美梦当了真?或者,是因为他把哲学和科学混为一谈,甚至误以为某种哲学比科学更科学(一个科学欠发育时代的德国人所犯下的低级错误)?

西方人至今仍然普遍认定,无论如何,共产党统治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大错特错!无论如何,那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民粹民主,多数暴政式的极权民主。只不过,无论如何,那绝不可能是自由民主。共产党人并没有故意行骗,他们只不过是选错了民主类型,受骗上当了,被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人间天堂”弥天大谎所误。他们的民主观其来有自,甚至,你说那曾经就是民主的主流,搞不好,未来说不定还会成为主流,也毫不为过。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遍布全球、极为“雄厚”的民主思想理论和社会文化基础,我们才格外忧虑,一旦贸然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大门,十之八九,就会是民粹民主的漫天狂潮席卷天下!

2 自由民主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必须设法解决秩序、自由和平等三大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评价政治制度的好坏,无非就是根据它们达成这三大价值目标的绩效高低。这三大价值目标当然就有充分理由称之为“普世(普适)价值”。

三者当中最基本的是秩序。“稳定”是秩序的通俗但不准确的说法,因为一个良序社会还得有活力、有变革,“与时俱进”,否则无法“稳定”。无论如何,“秩序”是一切人类文明得以存续的最起码条件;没有秩序,人类社会就只能倒退回群兽间相互吞食的原始丛林状态,“文明”便根本无从谈起。一切激进派——激进民主派,民粹民主派,革命党,法国式放纵不法的绝对自由的信徒(比如著名的极左文人萨特),等等——的一个通病,就是无视秩序对于文明的极端重要性,以为无政府状态值得向往。他们要么是极度天真地设想无政府状态就是人人亲如一家的人间天堂,要么认为自己将成为摇动那架无政府绞肉机手柄的那只手;而无数历史事例反复证明的却是,根本没有那只手,所有的人都只不过是这架无政府绞肉机里面的肉馅而已。原始丛林里没有最终的赢家。

人类尝试过许多种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凭常识即可了解,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秩序越是难于建立,即便建立也难于稳定。古代民主总是要滑向无政府状态和僭主独裁,原因即在于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人类文明只要成熟到一定程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人决策即君主专制(专制秩序)的原因所在。

只有英国人是个令人惊奇的例外,他们居然从中世纪封建的一团混乱当中创立起了自由宪政,即专制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秩序。也许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人类政治智慧所创造出的最大奇迹。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一望便知:秩序就是对自由的限制;至于自由和秩序之间能够相反相成,结合成一种自由秩序,即法治、宪政、人权保障(9),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却是常人(更别说古人)难以想象的;专制秩序才适合古人的想象力和知识水平。

如果不是由于种种幸运的偶然因素先是在古代希腊催生出一种特异的城市商业文明,传入罗马成为罗马共和,后来又融入基督教和日耳曼蛮族两种成分,到近代又加入一系列其它成分,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终于在英国促成了议会宪政体制,然后输入美国发扬光大,才有了两个“自由秩序”的现实范例的话,很可能没有哪一个聪明人能构想出这种秩序。

自然界、生命和社会的演化之奇妙,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理性能够构思、设计和预测的。但是,一旦一个制度和文化范本演化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学习、仿效、嫁接和移植,而不必消极无为地接受自身文明的任何自然演化结果。历史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创造的,但历史也决不是什么受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如哈耶克所言,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有意创造的非有意结果”。

自由秩序的演化成功,有赖于诸多有利因素极为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其中如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理性哲学、逻辑数学、自然科学;罗马的自然法原理(法律、“规律”不是人订立的,是神的律令在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只能发现并服从它)和分权制衡的共和混合政制;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神权高于俗权的主张;日耳曼蛮族的部落军事民主(战士大会)、自由精神和习惯法(比如“王在法下”)传统,等等——总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文明因素共同造就了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主义,而恰恰是这个封建,成为英国自由宪政之母,而自由宪政是自由民主之母。这才是历史的真相。

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壮大,他们参与政治的要求日益强烈,西方近代文明中除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外的第三大政治思潮——社会主义开始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资产阶级和贵族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

我们务必要非常清晰地了解,普选权(全体成年公民的选举权)并不是自由宪政的要件,没有普选照样可以有自由宪政。自由宪政当然要有选举,否则议会下院从何而来?但那不是普选,只是少数人选举极少数人。

按照一种通俗的、不严格的说法,自由宪政是少数人的“精英民主”,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所主张的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但严格说来,精英民主不能算是民主,因为普选权是民主、包括自由民主的要件,近代的民主几乎可以和普选权等同。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受“普选神话”和“多数决神话”两大神话误导,把自由和民主、自由化和民主化、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混为一谈,以为民主就是普选,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结果当然只能是一团糟的民粹民主。

优质的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等等,公民们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有普选和言论自由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开放党禁和报禁和全民普选。这种无规则约束的游戏,怎么能不乱象丛生?这和体育竞赛的道理是一样的,比如足球。足球原本是英国一帮野孩子在胡同里乱踢乱抢,踢伤人、打架斗殴、断胳膊断腿是常事,以致英国政府一度把它禁了。经过一两百年的演化、不断改进,足球才成为现在的样子——有严格的规则(有资料称,是19世纪末某俱乐部的12个人关门制定的),有公正执法的裁判,球员能够按照游戏规则和体育道德竞争,“踢球不踢人”,观众文明观赛,从旁公平监督规则的实施,等等。什么条件都不具备,只是一个“全民开放”,让所有的人全都进场疯狂抢球,再加上一小撮野心家从中煽动冲突和斗争,那会是一幅何等光景?

如果说,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不平等法律下的自由、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平等法律下的自由的话,那么,应当说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与经济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相伴随的民主。熊彼德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恐怕失当——除非他是在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要保证自由民主不至于“变态”、腐化成为极端民主、民粹民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的限权制度——限制党权、政府权力和其它一切政治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左派认为还应该限制金钱和一切强势群体的权力);而这又包括“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两方面。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大家讲得很多了,我这里只提一下经常被忽视的有限政治。

民粹民主“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就是选举即普选制,“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但自由民主不是这么一回事,它不仅仅是选举,更不能是不受约束限制的“少数服从多数”。自由民主是相当复杂的制度建构,其中就包括很多非选举的、甚至可以说是刻意限制选举结果之影响的制度设计,比如独立司法就几乎和选民的直接选举毫不相关(请注意:“司法民主化”是错的!)。美国州法院法官有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判案却并不遵从选民的意志,只服从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而且是终身制,其制度设计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让它和当下某时某地的选民意志尽可能隔离。大法官也得食人间烟火,也免不了有自身的价值立场,但他们判案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而恰恰是这个独立司法正义性的最基本要件,是需要许多制度硬规则之外的软件、软环境,所谓“文化”基础的,包括法治宪政的深厚历史传统,法律共同体的高素养、职业规范和荣誉感,整个社会对法治以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尊崇,等等,这些都不是三朝两晚就能创建的,法治的建立必定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参见塔玛纳哈《论法治》第九章)。

法治、宪政所本的“正义良法”当然是和“人民利益”一致的,否则就不是正义良法,但这“人民利益”或“民意”是世世代代全体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而不是某次选举中的多数民意、即部分人一时一地的眼前利益。正义良法就是自由宪政所本的最高法——宪法,其“正义”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坚实保障,它是经过人类多元文明无数世代的制度竞争,到近代才显示出明显竞争优势的,因而逐渐散播全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正义良法是复杂、漫长的历史演进的结果,不是如法国启蒙运动哲人以为的那样,靠理性推理出来的;更不能是如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什么“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

三政治的悖论

我们可以把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称之为“民主悖论”,在讨论民主的悖论之前,先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的另一个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非就是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民粹民主完全不理睬、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它的眼界当中只有“谁统治”——只要是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马克思则进而把一切政治权力统统解读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是一种对于国家治理问题极端天真,高度脱离实际的大简化思维。

自由民主则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根本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彻底和谐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所谓的良治、善治,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无害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刑事犯罪crime),所以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永远必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侵害他人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所谓“人民主权”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的统治,事实上都根本不可行。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11)。

另一方面,同样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最“贤明”的个人或群体(精英,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侵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必须设法防范。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自由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大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一)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尤其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宪政。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后者则是从政治角度理解而已。

大多数人不知道阿克顿的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由于人人皆不可免的罪性,所以谁都不应该统治,谁都不配统治。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知识分子是靠不住的,无知分子更靠不住;富人是靠不住的,穷人也靠不住;总统固然是靠不住的,人民则同样靠不住!

那么,该由什么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的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

人权,人人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共和不是民主,共和也不是君主制的反面——立宪君主制完全可以与共和的原则一致,毫不冲突。(12)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不可以排除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按照中华传统,其实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

“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但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同样,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

按照经典自由主义的观念,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即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不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第三代人权),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了慈善和博爱的领域。

一个对社会毫无贡献的残疾人,坐在家里什么都不必做,就可以享受用政府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转移支付来支持的社会福利,富人的合法所得被强制性地转移给穷人,这不叫“正义”,是超越了正义,是比正义更高的价值,是把家族亲朋小范围熟人社会的团结互助价值观推广到全人类最广大的陌生人社会之中;这不能算是穷人所应得,是社会慈善与博爱,是富人对穷人的关爱和帮助。极左派把这解释为穷人的应得,让受帮助的穷人失去感恩之心,只能鼓励越界索取、不劳而获,煽动仇富的戾气。正义和博爱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代人权是穷人享受博爱关怀的权利,当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施时,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显然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的美国人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第三代人权不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天赋人权”。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翼则主张,应该把第三代人权计入正义范畴,它也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天赋人权”的边界究竟应该划在哪里,几派意见至今争论不休,这也说明人权并不是“天赋”的,不是“不言自明”的,而是人类文明历史演进的结果。

共和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平衡体——多元价值、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就是不走极端、恪守中庸之道,以中左和中右两大政治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权力限制和约束权力”,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得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前面已经讲过的自由宪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的两院制等等——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什么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法治是用法律给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尤其是给政府的政治权力明确划出界限——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其他人、尤其是政府不得进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同样要受法律惩处。

“政府”有广狭两义,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严格地说,司法部门不应该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不应该作为政治部门,相反,司法必须独立,应该超越于政治之上。

宪政则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用权力制衡权力。
合起来,这就叫“有限政府”。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有限政府还不足以保障人权,还需要有限政治。

(二)有限政治

激进民粹民主派们都是些政治狂热分子,他们秉持一种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政治挂帅”,容不得半点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很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根本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的社会才会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得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让政治——理所当然的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归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

代议制间接民主,以中左和中右为主流的中派政治,等等,就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更重要的是,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见后文),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别忘了,同时也是政治权力!)、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在吸毒成瘾的人眼里,只有毒品是万能的,我们没有理由把民主弄成毒品,把自己弄成吸毒成瘾的可怜虫。

自由民主是自由加民主,是自由和民主结婚所生的混血儿。笔者坚决主张,自由民主的“民主”部分不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或“人民的统治”,应该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是“权利”视角的民主,“如何统治”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和自由完全一致,没有冲突。

如果我们有勇气把“民主就是平等政治权利”的内在逻辑推到底,那么很显然,“自由”已经涵盖了“民主”(即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必要再单立一个“民主”的名目。自由民主就是、也只能是自由宪政——包含平等政治权利在内的自由宪政。当今的大多数西方人习惯成自然,省略了修饰词“自由”,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毋宁说是正好搞颠倒了。其实“自由民主”恰恰应该省略掉“民主”,简称为自由。这可不是什么无关紧要的文字游戏,民主究竟是平等的政治权利,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民的统治”,结果迥然有别。

民粹民主的“民主”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权力”视角的民主,“谁统治”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不言而喻,有“服从”关系的地方不可能有平等。

很显然,这种民主和自由无法相容,它和自由、和平等权利是根本冲突的。(13) 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这个“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之间的冲突,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共和正义的原则是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当然就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

问题在于,全体一致经常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详见《附录五》同意的计算)。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我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这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交给一个人、交给少数人或交给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这三种决策方式也是要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就是一人决策。哪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少之又少,更别说全体员工做决策了。南斯拉夫曾经实行过全体员工做决策的工人自治,搞得一塌糊涂,完全行不通,这都是有其充分理由的。

而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平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

符合正义原则的决策必须力求达到全体一致——特别是在制宪过程当中。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的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就是这回事(14)。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拿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然后全体一致通过;那是完全脱离现实,根本做不到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因为人权就是全体国民最核心的根本利益。

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采纳那种由全体人民从头讨论起,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的愚蠢办法。这是一种从人类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到的解决办法,依靠的是英国经验主义的、由一代又一代内行人的经验积累改进而来,包括“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知识”在内的,无法彻底逻辑化公式化的集体智慧,也就是哈耶克所谓的“演化理性”,或科克大法官所说的“实践理性”,而不是法国启蒙运动式的、“让一切存在物都站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来辩明自身存在的理由”那种“纯粹理性”、“思辨理性”、“逻辑数学理性”。

法国启蒙运动否定历史传统的智慧,认为历史只是偶然形成的一团乱麻;法国启蒙哲人们所高扬的“理性”,是指所谓“最先进”的、当代人的“科学理性”,严格合乎演绎逻辑的理性。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立场则与此迥然不同(请参看注15)。

我们还需要把“制宪”和“行宪”区分开来。制宪的原则必须是全体一致;行宪过程中的决策,则可以多种多样。一般原则是,越是至关重要、涉及全体国民的决策,越应该符合全体一致原则,比如制宪,比如部分国土的分离(所谓“民族自决”);越是需要尽快做出决策、决策越是依赖专门知识技能的领域,就越是应该交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策,比如驾驶飞机轮船,比如动外科手术。这些不符合多数决原则的全体一致决策、一人或少数人决策的必要性,都是为什么必须限缩民主、即限缩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之范围的主要理由。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限缩民主的范围呢?

1 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少数服从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这前面已经说过了。

2 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政府(指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连国王都不许进,更何况别的什么人(15)!

3 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他们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的职业行为无关。

4 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费心,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组织、社团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别人无权过问。

5 市场经济。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干预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当然要有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是政治“公域”之外的个人“私域”,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6 货币政策。当代自由民主混合制度之下的政府开支已经占到GDP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大政府”按照其内在逻辑几乎不可避免的要导致财政赤字急剧增长,政府自然就有滥发货币弥补财政赤字的强烈需要。为防止超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货币发行必须独立,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掌管,既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受公众舆论的影响。

这六大领域都是优良的自由民主必不可少的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却和普选制民主没有关系。有了这些基础之后的民主政治,就是这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当然不能成为随时干预和动摇基础的政治决策——哪有人们在建筑里面的活动要不断改变基础这样荒谬的事?即便基础确有改动的必要,那也一定是很稀少、很重要、伤筋动骨的大工程,那就是修宪,也一样不可能交由“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如此简单化的决策来完成。

没有一整套稳定的、不可以随意改变的制度和游戏规则的约束,让一切公私事务全都交给多数人投票决定,随时随地“服从民意”,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巴黎公社式民主”,纯粹是政治外行的胡思乱想。

把这六大领域放到政治之外,就可以避免政治狂热,防止“政治肥肿症”;每个人就都可以享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去安安心心地追求他自己的最爱,实现他心中的人生理想,不必担心政府或其他什么人——管他是少数还是多数!——横插一杠子,来破坏他的美梦。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所要做的,就不过是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和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就不过是锦上添花,无关宏旨。

就算最坏的情况出现,政治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我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照老百姓的话说,“我不靠那个东西吃饭”!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因为议会不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关门,社会照样运转,人民照常生活?为什么不管哪个政党上台、谁当总统都关系不大?说到底,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国家怎样才能长治久安?无他,靠的就是这一套政治消肿术,政治减肥术。这就叫有限政治。

这是多么高明的政治智慧啊!这不就是我们古人所向往的“无为而治”的圣人境界吗?

但这些仍然不够。当我们习惯成自然,或者为了图方便省事,在许多决策场合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还必须给受损、被压制的少数人以足够补偿,或者说,多数人必须以利益补偿“购买”少数人的同意,否则就是双重的非正义。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开始尝试一种“慎议民主”(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充分说理、讨论、辩论、讨价还价,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落实全体一致原则,以纠正少数服从多数带来的弊病。

当然,政党轮替必不可少,但健全的政党轮替一定是建立在双方的选民数量差别不大基础上的,而这又需要中产阶级充分发育,成为社会的主体,否则,就难免掉进泰国70%农村穷人和30%城市中产阶级对抗式民主的陷阱(详细一点的论述请参看《附录一》:同意的计算,和《附录二》:泰国民主的启示)。

对照之下,民粹民主不但没有有限政府概念,也没有有限政治概念。民粹民主继承古代希腊城邦民主和近代“巴黎公社式民主”的传统,不承认个人自由权利、私域(私人生活)的价值,主张公民应该全身心地投入、无私地奉献给城邦或共和国的公共政治。其实,这只有在战时状态下才可能维持,一旦进入和平时期,这种集体奉献价值观势必瓦解。

自由民主理论的研究则认为,选民一定程度的政治消极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具有正面功能;民粹民主则相反,把民主政治和民主选举等同,再把民主选举绝对化、神圣化,鼓励政治狂热,“政治挂帅”、民主淹没一切,所谓“完全彻底的真民主”,这被某些西方学者(如乔凡尼·萨托利)称之为“政治肥肿症”,其恶果,经历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民主”的我们应该并不陌生。

纵观历史,民主从古希腊就有了,自由宪政则是近代现象,它从英国发源,传播到美国和其它英国殖民地,历经近两百年的演化,才成为今天遍及全球的主流民主即自由民主。自由民主的历史演进给我们许多启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先自由后民主”——先由少数人自上而下建立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比如,先实行议会民主和党内民主),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再推行民主化。当然,自由和民主不是截然划分的,没有自由宪政时期的民主实践,民主化也无从谈起,但这个民主实践应该是先从低层次开始,逐渐向上递进,而不是一下子就实行普选制。

自由宪政什么时候开始都不嫌早——英国宪政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但那无关乎“国民”,那是贵族、王权、基督教会,后来又加进城市中产阶级,这几大社会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的“素质”(起初并非什么“国民素质”,仅仅是“精英素质”)是拜历史传统所赐,前面说过了,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历史传统共同造就了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主义,而恰恰是这个封建,成为英国自由宪政之母。

而民主则是另一回事,民主确实需要一定的、被误解为“国民素质”的条件,它集中体现于所谓“公民文化”,这些条件是否具备,需要通过踏实细致的专门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无论如何,没有自由宪政的坚实基础,不顾主客观条件急于推进民主化,不会有好结果。——幸福的民主都相似,都是先自由后民主的产物;不幸的民主各有各的不幸,大体都是自由民主不分,才导致无穷无尽、五花八门的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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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 ——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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