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来函,提出一个问题:在美国司法系统里,地方法官(magistrate  judge), 和地区法(district judge)的分别在哪里?

两者都是美国联邦法官,但是有着绝对的不同立场和职责。

地方法官,由于不是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国务院签发终身法官证书,因而是有任期制的非三款法官。

地区法官,是总统根据宪法第三款提名,经参议院认可,国务院签发终身法官证书的联邦法官,俗称美国三款法官(Article III judges)、联邦三款法官,或宪法三款法官。

目前有八百七十位联邦三款法官,九位在最高法院,九位在国际贸易法院,一百七十九位在巡回上诉法院,六百七十三位在地方法院。

这个数字一直不停地变化,原因有二:

一是退休和死亡的法官,无法预测;而总统提名的速度太慢,官僚作风,党同伐异,台底交易等,拖延时间,以私误公,追不上实际需要。

二是环境与需求的变化太快太大,虽然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制度,已经维持了一百余年,但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自1950年以来,已经增加了一倍,地方法院的法官,则增加了三倍。

三款法官属于宪法法院,其增加速度,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地方法官法(Federal Magistrates Act )》,解决了法官短缺的燃眉之急。

美国国会依照宪法第三条与《联邦地方法官法》授权,创建了立法法院(legislative courts),设立了任期制的非三款法官,来主持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领土法院。

这四种联邦法院法官的薪水和任期,有异于其余的美国地方法官。

典型的不是终身制的非三款法官,就是美国地方法官,其任期又划分为全职八年,和兼职四年。

这个职位不需总统和国会介入,任何联邦法官都有提名权,只要在联邦法官大会议上,得到大多数通过,即可宣誓就任。这个职位,没有任期的限制,只要有新的提名和通过,可以无限期的连任。

美国地方法官,原本称呼为联邦地方法官,1990年开始,改名为美国地方法官。

截至2018年,美国共有五百三十七位全职的美国地方法官,三十三位半职的美国地方法官。

《美国法典第28章第636条》,规范了美国地方法官的职责: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主持重罪初次出庭和传讯;对重罪被告进行拘留和保释;轻罪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一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谓轻罪和重罪,是一种习惯性分类的统称,在美国法律眼中,触犯刑事法律,就是犯罪(criminal),没有轻重之说。

司法工作者,为了将之分类,将刑期一年一下的犯罪,称之为轻罪(misdemeanor),刑期一年以上者,称之为重罪(felony)。

美国地方法官的职责,包括民事和重罪审前程序业务。美国地方法官可以对民事案件,和重罪案件中的非案件处置动议,作出裁决。

但在案件处置动议中,美国地方法官,会发布拟议的事实调查结果,并向地区法官,提出处理此事的建议,后者将作出最终决定。

美国地方法官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召开和解会议,有权委派公费律师,协助没有经济能力者,调解矛盾,但仅限于调解业务,他们可以被分配,不违反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额外职责。

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案件由美国地区法官,提交给美国地方法官,并且当事方同意美国地方法官处理案件,在这些事项中,美国地方法官主持案件的裁决,即为最终定献。

在美国地方法官的把关下,百分之九十三的案件,或和解,或撤案,或裁决,全终结于此,只有极少数的百分之七案件,可以进行到实质审判阶段。

《美国法典第18 章第2511条》规定,美国地方法官,不得对重罪被告进行审判,无权判处重罪被告,不得签发或发布电子窃听令。

《美国法典第28 章第5.44(d)条》, 硬性规定了三款法官的薪水。

美国地方法官的薪水并不高。百分之十的新入行起薪,是三万九千元年薪,百分之九十的资深美国地方法官,薪水是十四万元,加上奖金,大约的平均数是七万四千元。

目前,美国联邦地区法官的年薪,是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二十三万六千九百元;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是二十七万四千两百元,院长比较其余的八位大法官优厚,年薪是二十八万六千七百元。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法官、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领土法院法官,其薪水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相同。

1991年,史蒂文斯大法官(John Stevens),在《佩雷茨 诉 美国案(Peretz v. United States)》中,肯定美国地方法官的职能说:“鉴于地方法院,拥有的臃肿案卷,现在可以预料到,地方法官在当今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2015年,美国司法史上,首位西班牙裔女性大法官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健康国际网络公司 诉 谢里夫案(Wellness International  Network, Ltd. v. Sharif)》裁决书中,肯定美国地方法官说:“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这些司法同事的杰出服务,联邦法院系统的工作,将会停了下来。”

在联邦法院里,地方法官处理着绝大部分的司法业务,有效地减轻了地区法官的工作量。

美国国会前后在1976、1979、和2000年,三度修改《美国地方法官法(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 Act )》,授予介入组织、挑选陪审团,刑事案初审等更大范畴的权力,至今已经运作了五十四年,逐渐成熟,也逐渐成为联邦法院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胜寒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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