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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人郭承明律师:
1992年,我为应征台湾中国广播公司《中国往何处去?》之征文而给该电台邮寄了一篇同名的文章,该文交寄后,随即被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扣留,事过八年之后,2000年,沈阳中院仅仅以我邮寄此信为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半,致使迄今为止,我的律师执照被沈阳市司法局扣留21 年之久,那么请问外交部,我的这种情况,不是因言获罪是什么?——一份书信,未曾邮寄出去,更未曾发表,事过八年,被判山巅,扣押律师执照21年,不能律师执业,这还不是因言获罪,还什么是因言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