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企业与法律网
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种禽有限公司(简称大午集团)历经十年,投入2000多万研究经费,培育出“红羽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新品种——大午金凤蛋鸡。被权威部门认定为“综合技术国际先进、品种配套系世界首创”,先后获得2015年国家畜禽新品种证书,国家专利授权(2016年),获2018年度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大午金凤”投入市场后,为大午集团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据大午集团人士透露,在巨大市场利润和院士评选的诱惑下,国家蛋鸡首席科学家、大午金凤评审组组长杨宁利用职务之便,联合北京华都峪口畜业公司(简称峪口公司),迅速仿造“大午金凤”,取名为“京粉6号”,于2017年上市,严重侵害了大午集团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企业前期研发资金投入和后期市场利润的巨大损失。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于2018年7月接受 “京粉6号”的新品种审定。公示期间,因大午集团抗议,被撤出公布名单。2019年3月,国家畜禽委员会再度审定,未经公示环节便悄然颁证。
此举引发大午集团激烈反应,遂起诉国家畜禽委员会审定程序违法。
理由有三:
1、明知“大午金凤”获证在先,“京粉6号”在体重、羽色外貌、蛋壳颜色、生产性能、养殖方法等与“大午金凤”无差异,仍强行通过审定;
2、三月再审缺少对“京粉6号”的公示环节;
3、未采取法定的无记名投票方式,而是用举手表决方式,有可能让剽窃势力得逞。其行为违反了《畜牧法》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大午集团败诉”。理由是,国家畜禽委员会对峪口公司颁发“京粉6号”的行政行为与大午集团无利害关系,大午集团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起诉。
大午集团认为,国家畜禽委员会的颁证行为已经使大午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遭受巨大损失。他们困惑的是,谁才是利害关系人?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