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AK杂譚 ,作者张雪忠1
今天,字节跳动旗下的海外短视频软件公司 TikTok 在官网宣布,正式提交诉状,将美国政府告上法院。
2020年8月6日,特朗普签署总统令,宣布在45天之后禁止任何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个实体或人,与 TikTok、字节跳动进行任何交易。针对美国总统的此项命令,字节跳动公司曾表示这一命令“没有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声称将“诉诸美国法院”。
应该说,字节跳动公司援引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作为诉讼的基本依据,在大方向上是对的。这一正当程序条款内容如下: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deprived of life,liberty, or property)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Pacific Railroad),TikTok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属于该条款中规定的“人”(person)的范围。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也确实剥夺了该公司的交易“自由”,且一定会损及该公司“财产”的收益和价值。
不过,依照我对美国联邦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研读,由于此项总统命令处理的是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事务,而且得到了国会关于外资审查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之立法的授权,所以,TikTok在这场官司中胜诉的概率是非常非常低的。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传统来看,法官对总统的外交和国家安全保障权力,一直都是高度尊重的,因而不太容易认定总统的命令违宪。例如,特朗普总统就任后不久颁布的“禁穆令”,虽然在下级法院被法官裁定违宪,但最后大部分内容均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维持。
从已有判例的裁判主旨来看,TikTok很可能败诉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总统在外交事务上的命令或行动,法院采用的是与国内事务不同的审查标准,因为,“联邦政府在外交事务上的权力,与其在内部事务上的权力,来源和性质都是不同的”。外交领域中的事务,往往“是重大的、复杂的、敏感的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总统有权独自代表国家而行事”。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曾引用马歇尔大法官的话说:“总统是我国在对外关系上的唯一机构,是它与外国交往时的唯一代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Corp.)
(2)外交和国家安全事务具有一定的机密性,对它们的处理和应对要依赖各方面是信息和资源,法官(甚至国会)不像总统那样掌握充分的信息,也不像总统那样能从众多驻外使节或其他官员处,了解到关于外交事务的各种情况,因此,法官并不是很适合去审查总统的相关行政命令。(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Corp.)
(3)特朗普总统的相关行政命令,是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的。依照Jackson法官在Youngstownv. Sawyer一案中的协同意见,“当总统的命令得到国会立法的明确或隐含授权时,他的权威最强的”,试图挑战和质疑这种命令的人,必须承担“艰巨而沉重的举证责任”。这一意见,后来又在1981年的Dames&Moorev. Regan一案中,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重申。
(4)外交政策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只有行政部门(即总统)才有可能作出及时的决策,并对各种情形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至于怎么的措施是有效的,这是应该由总统来决定的问题,法院应该予以尊重。(The Prize Cases)
(5)总统而不是法官,才是对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负责的人,法官不适合限制总统的在此领域的行动空间和政策选择。(Youngstown v. Sawyer)
(6)外交政策经常是为了影响外国政府或其他主体的行为模式,而就这一目的的实现而言,法官是完全无能为力的。如果法官裁定总统命令违宪,从而剥夺了总统的一项政策选项,最终却使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法官也没有办法对此负起责任来。
(7)法官在审查总统的行政命令是否合宪时,通常只是考虑发布相关命令是否属于总统的权限范围,至于命令是否妥当、明智,则不是法官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而是应由选民来审查和决定的政治问题。(Marbury v. Madison;Lochner v.New York中的反对意见;Schechter v.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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