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领导:
你们好!
我是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洛水镇李冰村一组的李德全。本人是“5.12”地震遇难学生家长一员。现就什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本人的民事诉讼状已经一个月有余,其充耳不闻、不张不理,也未依法出具任何书面告知一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督促申请。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宪法的立法原则。什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自收到本人诉状后未依法行政,其行为严重司法违法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剥夺了本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试问:1、法制中国有哪本书说明有“5.12”地震的不立案?请指出!
2、法院立案有选择和不出具告知书的理由?请指出!
3、为什么要把 “5.12”家长长期关在人民的法院门外?
4、最高法司法改革关于立案审批改为立案登记机制的规定还有效吗?
5、“5.12”民事诉讼权还存在吗?
6、民事诉讼个案立案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作为“5.12”家长的本人要维护自已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反对地方法院行政不作为;敷衍塞责行为;拥护最高法关于立案程序改革的规定;拥护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司法程序及立案程序的规定。
本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的根本依据是:
一、巜学生伤害处理事故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第12号部长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辛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
三、巜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四、巜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
五、巜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联合文件》川教[2008]224号
六、德阳市人民政府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德府[2007]13号)
七、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07]60号
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九、巜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敬请查阅。
当今之下,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还在进行,我不希望地方法院践踏法律。因此本人向你们提出以下诉求:①依法立案并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②恢复本人的诉讼权利;③书面作出一个月以来不张不理,不依法行政的道歉;④申请异地立案。⑤本人将继续寻求曝光反映 解决问题的渠道和途径!
再次请你们在百忙之中转达并督促相关部门,按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予以执行并书面回复。
愿祖国更加繁荣昌盛!
愿天府明珠更加璀璨!
李德全
2021、12、01
附件:一,民事诉讼状;
二,什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