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天地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

七十二年前的今天,即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确定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也称世界人权日。

《世界人权宣言》共有三十条,宣言开宗明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全世界各地区所有人都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人们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实现的标准。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1954年起草的,1976年3月23日开始生效。

《公约》具有约束力,加入国家除保留条款外,必须认真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

迄今为止世界上有168个国家签署这份公约,中国是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但至今还没有实施。不知还在等什么?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历史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1] 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文名

世界人权宣言

外文名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通过时间 1948年12月10日

通过地点 巴黎

投票情况 50多个国家

只有8个弃权 起草委员会

起草委员会

Dr. Peng-chun Chang (张彭春)(中国)

Alexandre Bogomolov(前苏联)

Dr. Charles Malik(黎巴嫩)

René Cassin(法国)

Eleanor Roosevelt (美国)

Charles Dukes(英国)

William Hodgson (澳大利亚)

Hernan Santa Cruz (智利)

John P. Humphrey(加拿大)

[4][5] 定稿 《世界人权宣言》是在1946年大会第一届会议中讨论的。大会审查了《基本人权和自由宣言》草案,送交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交人权委员会……在拟定国际人权法案的时候审议。”

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初第一届会议上授权委员会成员拟定名为“一个国际人权法案的初稿”。后来这工作由一个正式的起草委员会接办。起草委员会的成员是考虑到地域分布而选出的八个国家的委员会代表。

委员会在1947年第一次开会,罗斯福夫人在她的回忆录中说:“张彭春教授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他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他说,《宣言》应当兼顾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汉弗莱博士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方针。虽然他是对汉弗莱博士说话,实际上这话是对马利克博士说的。马利克博士立刻顶他,颇为冗长地阐述汤玛士·阿基那的哲学。汉弗莱博士也热烈加入讨论。我记得张彭春教授有一次提示说,秘书处不妨花几个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主要学说。”

有50多个会员国在最后定稿中参加了意见,于是在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4]

通过

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开会的大会以第217 A(III)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八个国家弃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反对。[4]

随着世界非殖民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于1960年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3年、1965年先后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公约》,并终于突破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上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之后,1968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20周年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则以更加强烈的言词谴责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认为这些都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恶,消除它们是人类刻不容缓的最迫切的任务。应该说这些是对《宣言》的修正和发展。[2]

历史背景

古代法典特别是自然法哲学为人权概念提供了重要依据,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对人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日渐明确,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类灾难使人们认识到人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联合国的成立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提供了大的历史背景。

《世界人权宣言》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战争虽然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他们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

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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