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过了上山下乡,经过了文革,碰到了计划生育,却没有躲过疫苗的灾难,既是天灾也是人祸,我女儿失去了原有色彩的人生轨迹从此与药物为伴。我从优秀人民教师变成了社会边缘人物,我只是滚滚红尘中微不足道的一粒,但我依然是母亲,在我坐牢期间最大的信念:要活着出去照顾女儿!而出狱后却悲恸的发现没有了养老金,没有了医保,没有了劳动能力,怎么照顾我女儿?我不后悔所做的一切,我现在迫切想知道我和女儿的出路在哪里?

我叫华秀珍,今年75岁,身患多重慢性疾病。曾是优秀班主任,是退休回沪知青,是疫苗受害家长,也是上访妈妈,也是服刑完毕人员。2014年我独生女儿在34岁接种狂犬疫苗致脑病,长期无法工作。我因上访维权,2018年3月刑拘,2019年4月批准逮捕,被上海市杨浦法院以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0年4月刑满释放后,宁波社保局和宁波大学将我勤恳工作35年的工龄归零,取消一切养老待遇,包括退休金和医保。我女儿疫苗受害七年,全部依赖我退休金维持,到2021.12.05我被剥夺养老待遇(养老金和医保)整一年,宁波上海两地推诿见死不救敷衍扯皮,我和女儿将来怎么办?这个国家的政策法规看上去面面俱到,什么都管,然而当你真的需要用到它的时候,踏马才发现是个摆设而已!

明年是中国举办冬奥会之年,借此机会我大声呼吁:服刑完毕的老年人生活就医基本权利需要制度保障!

一、养老金属个人财产,并非国家恩赐

在退休金制度下,我国职工养老金称退休金,并非是国家恩赐的,而是职工在职时劳动所得待年老时返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经受冤判将本人累积的35年工龄被清除,取消一切退休待遇,不仅违反人权,也违反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原则,而且直接威胁到老年生存。而我的退休金是我疫苗受害母女赖以生存的唯一来源!

劳动者基于工龄的长短领取退休金养老,本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劳保制度的设计。按照我国当时的状况,国家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仅是自己劳动所得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中的大部分,国家用于积累和建设工作。国家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养老福利。在这种制度设计中,工龄一方面作为公民向国家做出贡献、依法取得合法收入的指示性指标,同时也作为计算贡献与收入的计量用指标。非但如此,这种制度设计所隐含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所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均负有不容推卸的养老责任。“工龄归零”在高积累年代的中国有其必要性社会基础,其实质是剥夺了刑事犯罪人员的合法收入用于积累和建设。在我国社会实现物质文明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对“工龄归零”在法律层面做以修改实属必要。

二、工龄指示的是已然的劳动贡献与财产权利,无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无权否定与剥夺

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前文分析,公民的工龄指示的是已经完成的劳动贡献,是无可否定的事实,其积累的养老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部分,非经法律程序,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权剥夺。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工龄与其他公民的工龄性质相同,不会也不应该因为其之后的违法犯罪而改变之前工龄的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不能用行政手段否定已然的事实,剥夺相关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实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工龄归零”政策。

三、强制性实施“工龄归零”政策,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权力任性”

从国家对刑事犯罪的刑罚处罚角度分析,按照罪罚相当原则,对某种犯罪行为经审判应当做出相应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刑释人员恢复宪法赋予一般公民的的权利义务,任何刑罚都不包含有对犯罪人员消除部分或全部工龄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无授权的前提下,对犯罪人员强制性实施“工龄归零”政策,间接的导致刑满释放人员的财产损失,在事实上构成行政机关对犯罪人员违法追加的“财产罚”。

按照法理,行政机关不但没有对刑满释放人员“工龄归零”的法律实体法,授权它做出的“工龄归零”财产法也应当符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较大数额处罚的必须组织听证程序。就“工龄归零”来说,其背后涉及的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往往涉及刑满后有生之年的财产处罚,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执法依据与处罚理由,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作出,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四、“工龄归零”政策,导致惩罚延续终身,甚至株连家属

公民犯罪后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但刑罚执行完毕后,他依然是一个公民,应当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同等的权益,不应再承担与他人不同的额外的不利后果。如果任由行政部门继续推行“工龄归零”政策,实质就是罪罚的无限扩展和延伸,意味着犯罪者不仅要承担刑罚处罚,而且要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金,导致惩罚延续终身。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刑罚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子女还赡养没有养老金的父母,则是变相株连!没有子女就意味着等死!

五、所依据的行政文件违法

和剥夺养老金有关的文件,最早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这两份函件出台时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且该两份文件内容在后来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找不到依据。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该两份文件应归于无效。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8月13日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中,第30条仍然错误引用该两份函件作为扣发公民养老金的依据。

目前,人社部主要有两份非法文件涉及剥夺养老金,一份就是上面所说的人社部发〔2019〕84号,是针对一般居民的;另一份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是针对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的。这两份文件都直接违反《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和《宪法》等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六、剥夺养老金在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均师出无名

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无非三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狱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债,社保部门无权剥夺养老金。

从行政责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社局,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养老保险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金占有和处分的权力。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而且,养老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总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七、各地判例不一,“工龄归零”政策亟需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急需完善

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对自己已经付出劳动的合法收入积累主张权利?如此“工龄归零”政策,岂不是把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当做永远被惩罚、歧视,并排除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异类?!

如今,辽宁省已出台规定取消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工龄归零” 政策;人民网·天津视窗已刊《出狱后刑前工龄遭减除,法院判决应予恢复》判例;山东省也有两起同样判例,《山东法制报》还为此特别发表了记者杜海英述评:《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文章。这些判例,充分佐证了“工龄归零” 政策的违法性。但据笔者了解,多地社保部门至今还在实行刑满释放人员“工龄归零”政策。希望行政机关能用改革的精神,尽快出台新的规定,废止“工龄归零” 政策,以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部分摘抄网络文章
华秀珍
2021.12.14

Search
光传媒 Youtube
  • 光传媒顾问团 >>>
    鲍彤  蔡霞  陈光诚  陈奎德  程凯  慈诚嘉措  冯崇义  傅希秋  胡平  金钟  李进进   鲁难  罗胜春 茅于轼  潘永忠  宋永毅  苏晓康  王丹  王军涛  王志勇  席海明  张伯笠  张伟国(按姓氏笔画排列)
    光传媒专栏作家 >>>
    鲍彤 北明 蔡霞 蔡慎坤 程凯  陈奎德 陈光诚 陈建刚 茨仁卓嘎 丁一夫 傅希秋 冯崇义 高瑜 高胜寒 郭于华 古风 胡平 金钟 李江琳 林保华 潘永忠 苏晓康 宋永毅 田牧 王志勇 王安娜 严家其 郑义 张杰(按姓氏笔划排列)
    最新汇总 >>>
  • notfree
  • 新英雄传·1949年以来民主义士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