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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李田田“被精神病”案,今天邮寄了两份举报书和一份报案书,分别邮寄给了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委、湖南省公安厅。

李田田“被精神病案”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举报书

犯罪嫌疑人:湖南省永顺县教体局局长潘清海,涉嫌对李田田威胁恐吓强制送进精神病院;

犯罪嫌疑人:田君,永顺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其作为公安局一把手,应对其下属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行为负责。

犯罪嫌疑人:涉嫌威胁抓捕,涉嫌参与将李田田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警察;
上述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举报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附身份证复印件。

一、举报诉求:
(1) 请求贵机关依法将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 请求贵机关依法将上述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移交相关组织部门,先期进行行政惩戒。

二、举报事实和理由:
受害人系永顺县沙坝镇桃子溪村小学老师李田田,从她的作品和在惶恐状态下的应急反应可以看出,她做事有章法有分寸,其心智很高,精神状态无异样。虽然“财新网”《湖南教师李田田失联,曾称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一文中,述及了在公安局对其非法传唤时,受害人曾说自己“有医院重度抑郁症诊断、精神状态不佳”,但她这样说更可能是拒绝前往公安局继续接受调查的理由。
而且即便受害人是重度抑郁症者,也根本不具备强制送医院住院的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潘清海指派下属带领精神科医生“上门服务”,强行为受害人诊断精神状况就是违法滥权的行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8条,如果非流浪乞讨人员,只有自行去医院诊断或者由其近亲属陪同去医院诊断两种模式,法律禁止精神科医生上门服务。如果以单位名义或者公安机关的名义送去医院诊断,则必须在疑似精神障碍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时才可以。
其次,强制送医治疗更是严重的滥权行为,这是通过强制住院行非法拘禁之实。根据《精神卫生法》 第30条、31条、32条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以“自愿住院”为原则,这里的自愿是患者本人的自愿,不能由近亲属“代为自愿”。只有在发生自残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时,才可以强制住院治疗。对于需要送院治疗的,又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有自残行为和自残危险的,另一种是有伤害他人或伤害他人危险的。前一种情形下,如果监护人不同意住院治疗,可以不送院治疗但要做好看护管理,后一种情形下,监护人如果对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如果不能推翻该诊断,则必须住院治疗。

从李田田发微博求助看,她担忧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担心腹中胎儿的安全,显然无自残的行为和危险,更无伤人的行为和危险。

这种情况下,上述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将受害人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变相的对受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将受害人置于周遭都是精神病人的危险环境,让其陷入持续的恐惧中,这恐惧不仅对受害人自己是摧残,对受害人腹中的胎儿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在精神病院会存在强制吃药问题和拒绝吃药带来的医疗惩戒问题,还有精神类药物对受害人腹中胎儿潜在危害问题。
上述犯罪嫌疑人的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已经对受害人造成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严重伤害,而且这一系列恶行已经引爆了公众舆论,微信和微博已经刷屏,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397条及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中关于“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立案。
另,根据《刑法》第238条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犯罪嫌疑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已经具备“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情形,应当立案。

综上,请贵局依法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责令谨慎病院立即放人,还受害人人身自由。

此致

湖南省监察委:

湖南省检察院:

举报人:

 

 

2021年12月23日
附: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新网报道;
3.受害人社交媒体截屏信息;

李田田“被精神病案”中诊断医生和主治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报案书

犯罪嫌疑人:协助教育局登门服务给受害人出具“精神障碍”诊断结果的医生;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附身份证复印件。

一、举报诉求:
(3) 请求贵厅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

二、举报事实和理由:
受害人系永顺县沙坝镇桃子溪村小学老师李田田,从她的作品和在惶恐状态下的应急反应可以看出,她做事有章法有分寸,其心智很高,精神状态无异样。虽然“财新网”《湖南教师李田田失联,曾称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一文中,述及了在永顺县公安局对其非法传唤时,受害人曾说自己“有医院重度抑郁症诊断、精神状态不佳”,但她这样说更可能是拒绝前往公安局继续接受调查的理由。
而且即便受害人是重度抑郁症者,也根本不具备强制送医院住院的条件。
据受害人自己所发布的求救信息,3月19日,犯罪嫌疑人一在永顺县教体局领导带领下进入受害人房屋,登门去给受害人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犯罪嫌疑人一作为精神科大夫,应当知道《精神卫生法》关于强制送医治疗的条件,即病患必须满足“自残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时”,从后续受害人被强制送精神病院可以合理推测,犯罪嫌疑人一出具了受害人具有“自残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结果。

而这明显是为配合教育局对受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而蓄意为之。

犯罪嫌疑人一明知《精神卫生法》禁止“上门服务”给患者做诊断,明知受害人根本不具备“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却恶意出具诊断结果,知法犯法,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了受害人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的后果,将受害人置于周遭都是精神病人的危险环境,让其陷入持续的恐惧中,这恐惧不仅对受害人自己是摧残,对受害人腹中的胎儿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在精神病院会存在强制吃药问题和拒绝吃药带来的医疗惩戒问题,还有精神类药物对受害人腹中胎儿潜在危害问题,严重危及受害人和腹中胎儿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依法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协助教体局领导对受害人进行了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238条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其已经具备“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情形,应当立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协助非法拘禁罪主犯的从犯,自然也应当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

另,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也应当立案侦查。
因为永顺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也滥用职权参与了对受害人的非法拘禁,所以理应回避,且该案已经引起社会重大反响,已成重大公共案件,报案人认为由贵厅直接侦查更适合,或者由贵厅指定适格公安局来立案侦查。

综上,请求贵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医疗事故罪、非法拘禁罪刑事立案,将之绳之以法,以平息全国公众的愤怒,也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公安厅

报案人:
2021年12月23日

附:附: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新网报道;
3.受害人社交媒体截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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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此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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