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终审法院大楼是1912年启用的最高法院。门廊顶端伫立了希腊神话的正义女神泰美斯(Themis)雕像。女神右手握天秤代表公正,左手持剑代表权力,蒙住双眼,意味不会因涉案者身份地位而另眼相看。
1981年《七十年代》脱离左派阵营,通过募资成立一间有限公司继续出版。投资者之一、并负责所有法律程序的是陈爵律师。他曾被推选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九七主权转移后,时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李国能邀请他去当法官,后来他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大约2006年退休。
退休时,李国能在官邸为他离任设宴。因我与陈爵熟悉,也邀请了我赴宴。在座除了我之外,都是当时的法官。席间有法官问我,作为传媒人,怎么评价香港法院的判案。我说,香港自从主权转移以来,政治、立法、传媒都变了很多,许多人都认为从港英时代倒退了。但为什么绝大多数市民,特别是居港的外国人觉得香港没有变,还是原来生活、工作的香港呢?就是因为司法独立没有改变。依法、按判例、公正审案,是社会和市民安心停泊的磐石。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受到政治干扰,但绝大多数市民的感觉是,香港的司法让他们安心。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承诺的香港特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在九七后有没有受到政治干扰?特别是中共的干扰?我当时没有明说,实际上舆论早就有报导,稍关心新闻的市民也知道。只是当时的香港法官们仍然努力守住司法独立,且政治干预也还没有那么明目张胆罢了。
1997年主权转移之初,即发生「小人蛇」事件。由于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第24条,界定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也享有居港权,因此当时就有不少香港人在大陆的子女偷渡来港,认为依法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这就叫「小人蛇」。而在港英时代后期,所有非法入境者是要遣返大陆的。入境香港,必须拿中国公安单位发出的「单程往港澳通行证」。
相信中共在拟订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时思虑不周,只想到移民外国的香港人,希望吸引他们回流香港,却没有想到有更多香港人在大陆有子女。为补此漏洞,由中共操控的临时立法会就匆匆通过法例,表示根据《基本法》22条,在中国各地区的人要进入香港,须在当地办理批准手续。其后更修订入境条例,非法入境者无论父母是否香港居民,都没有居港权。
于是有一个年约十岁的女孩吴嘉玲,由父亲做代表,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条例违宪。跟着提出同样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无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拥有居港权,吴嘉玲胜诉。
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基本法》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制订,是特区宪法,它赋予特区法院司法管辖权。所以,特区法院有权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倘若发现其违反《基本法》时,有权宣布此等行为无效。
以法律观点来看,此判词正常不过。但在中共的人治等级观念下,却认为是以下犯上,大逆不道。中国大陆的所谓法学专家,对香港终院大肆挞伐。作家金庸说这是孙子冒犯爷爷。我想他大慨是接近绝对权力太多,而变得头脑也不清楚了。
香港保安局长叶刘淑仪提出,若依终院判例执行,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大陆移居香港。于是行政长官董建华提请人大释法。 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释法,实质上否决了香港终审法院的有关裁决。
根据《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固然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又指明人大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之外的所有自治范围的条款自行解释。而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案件,也需要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提请解释,人大才会作解释。并且在人大作出解释前,终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受影响。
很明显,居港权不属于国防、外交范围,特首虽是特区之首,也不能超越法院,更不能代替法院向人大提请释法。第一次释法就以违反《基本法》的程序进行。但香港多数市民都被保安局长那个不知道根据什么统计而来的167万人会涌来香港吓坏了,而且觉得释法的结果没有影响香港原居民的权益,因而反对的声音很少。只有香港的法律界人士群集一起,穿上黑衣,步向终审法院门前作无声抗议。
第一次释法的政治原因,是担心大陆人无限制涌来香港吗?只看日后中共不断放人来香港就知道这不是原因了。原因是香港若根据法院按《基本法》条文判决执行,就损害了大陆公安对人民的出境审批权。而终审法院的判词又直接有损中共老爷子的尊严。
主权转移不到两年,专权政治就开始撼动香港独立司法了。有了第一次,就会忍不住食髓知味。接下来,就肆无忌惮地释法,直到20年后,国安法出炉,香港百多年法治磐石彻底崩塌。
别忘了,开始时,第一次,大家都不觉得怎样。没有警觉,人治的恶政就这样滋生和茁壮起来了。 (159)
—作者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