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失踪八年的学生,在墨西哥有望公正;可是死难三十年的中国人,仍然毫无希望,可见中国制度比南美还落后。 1999年夏,我和一些朋友探讨过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以「战争罪」起诉李鹏;我的好奇,总是让我先对这方面的知识感兴趣,这也算一种探索,其痕迹留在日记中,不过后来我发生车祸,一切断线,后续发展可向「中国人权」征询。我在脸书上也留下纪录,见2021年6月6日。 】
一、纽伦堡大审:对一个国家的合法领导人定罪
一九四四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宣布将审判「所有涉及战争罪」的纳粹党人,并指派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杰克森主持,可是一开始就遇到严重的法律程序问题,不是缺乏证据,而是没有可循的法律判例:要对一个国家(纳粹德国)的合法领导人(希特勒是合法选举上台的)定罪,因为纽伦堡法庭必须接受一个国家的法令绝对合法,而所有纳粹的屠杀罪行都是在执行这个国家的法令。
所以,事情变成纽伦堡大审是根据眼前的案情创造了一套法律,来判决罪犯违反了尚未存在的法令。
被处死的纳粹头目如戈林、里宾特洛甫等,都不是定的「种族灭绝罪」,这个罪名要到几年后在联合国通过了「反种族灭绝决议案」后才存在。
大家可以看到,有一个比法律更高的律令存在。
这个细节,对追究天安门屠杀可能至关重要,在人道意义上你尽可以谴责中共以屠杀来对付人民的和平请愿,但在法律意义上,特别是国际法上,如何追究罪责,这当中会有很多难点,也会有很多学问,我不知道国际法比纽伦堡大审那时改进了多少?
二、最终中国人民必须自己审判六四屠杀
最早我跟「中国人权」的刘青讨论,以六四屠杀起诉李鹏,这个诉讼没有那么简单,也在程序上。
1、海牙国际法庭过去只受理「国家起诉」,如美国和北约对莫洛什维奇的「种族清理罪」的控诉;后来有一新法庭成立,却不受理过去的案子,只受理它成立之后的案子。
2、「国家起诉」一般主要是战争罪、种族屠杀等,六四屠杀能否做成「国家起诉」、哪个国家肯承担?还需要论证。
3、某国人民对其政府的诉讼,国际法庭要求完成国内诉讼程序之后,他们才能受理,因此必须先走「国内起诉」这一步,此即意味着要以共产党制定的中国法律起诉李鹏,走不通;而且中国法律对「杀人罪」,规定只能「公诉」(检察院办理),也走不通。
后来中国人权开了个「务虚会」,初步形成的共识:
1、「控李」一事正式定名为「六四受难家属诉讼」(简称「六四诉讼」)项目,列入中国人权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如同以往在联合国推动「谴责中国人权案」项目一样,组成理事会专门工作小组、聘请专职人员、协调各方面力量一同来做。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审判「六四屠杀者」,为受难者讨回公正。 「丁子霖名单」的推出,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开端;
2、项目开展,目前组建两个小组:
第一, 档案小组,任务是建立一个「六四罪证资料库」,其中主要是配合司法诉讼收集证据,按照法律标准取证,同时逐渐延伸扩大为包括因六四被判刑坐牢、通缉、迫害等所有相关资料;
第二, 诉讼可行性小组。目前为止咨询到的信息,国际诉讼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但是:
1、国际司法体系是一个随着现实需要不断改进的系统,我们的可能性就存在于这种改进当中,特别是李晓榕谈到目前国际司法界非常热门的「转型中的正义」(Transition Justice)这个问题,有关对南美洲一些独裁者(如阿根廷、智利)军管时代恐怖罪行的追究,已经结累了许多经验,也强烈冲击着国际司法界;
2、中国人民最终必须自己审判六四屠杀,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无论国际国内诉讼,目前都需要我们抱着一种寻找正义的精神,去探索任何可能的方案和操作途径,这个可行性小组,需要配合并协助国内受难家属按照中国的法律,坚持把国内诉讼走到底;同时向国际司法界、西方律师界、各法学院系统咨询国际诉讼的途径、步骤,了解参照南韩大审、柬埔寨屠杀调查、南美追究独裁者、亚洲「日本慰安妇」诉讼等案例,逐渐厘清脉络,找出一个或数个适合于我们的方案,加以实施。
肖强着手筹备一个咨询会议,请国际司法界、法学界、耶鲁大学法学院、南韩、南美等有关专业人员,介绍经验、分析我们立案的途径。
刘青也会同香港支联会联络协同。
「伤害罪」可以民间起诉,所以刘青主张在国内组织一个律师团做起来,也便于搜集证据,但难度也相当大,因为很危险。
今天国际法庭可以不必由当事国起诉就受理「种族灭绝罪」,是源于当年审判纳粹的纽伦堡大审。
三、柬埔寨正义难伸
首先当然是波尔布特逃过法网。据说美国耶鲁大学的法学家,从一九七五年就开始调查柬埔寨的大屠杀,三百万人死于波尔布特之手,可能是他们提供的数字,中共一直阻扰国际社会审判这个魔王,洪森政府也出尔反尔,1999年联合国专家工作组建议成立国际法庭也遭遇阻挠,最后正义难伸,罪犯皆从轻发落,详情不多说了。
—作者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