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國發所的諸多論文抄襲案引發不少政治風暴,在可見未來仍有餘波。(攝影:張哲偉)台大国发所的诸多论文抄袭案引发不少政治风暴,在可见未来仍有余波。 (摄影:张哲伟)

台大国发所的诸多论文抄袭案引发不少政治风暴,虽然在可见未来仍有余波,但大选已过,几个月下来社会也有些沉淀。我对口水或政党摩擦没有兴趣,但想花一点时间厘清学术伦理与智慧财产权的观念差异,弥补一下社会讨论的或有盲点。 23 年前我做国科会人文处处长的时候,就处理过全台湾最早、最严重的学术伦理案,而国科会官方学术伦理处理要点的第一个版本,也是我草拟的,所以,我对这个课题完全不陌生,也做过一些研究。

先讲最关键的概念:智慧财产权或是著作权,其所保护的是原创者的权利,防范原创者法益受损;但是学术伦理所要保护的,是学术研究与传承体系的坚实,避免错误或不实的学术研究,误导 (mislead) 未来的研究者。简言之,智慧财产权保障「现有特定权利拥有者」的法益,而学术伦理防范对「未来不特定读者」的误导,两者截然不同。以下分点陈述,比较清楚。

1)学术研究茁壮的关键,是累积与传承。靠着累积与传承,后来的研究者才能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再向前走,如此知识才能蓬勃发展。牛顿的名言是:知识累积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能看得更远。

2)但看得更远有一个重要前提:前人的肩膀是实在的、坚定的、稳固的。如若不然,例如前人的知识有隐藏的漏洞、真假难辨,甚至判断审议知识的体系都是扭曲偏颇的(例如哥白尼的故事),则「巨人的肩膀」危如累卵,知识累积必然困难。而学术伦理,就是一套规范体系,希望能保障巨人肩膀的坚实。

3)不坚实的巨人肩膀包括两类。其一是「错误与扭曲的知识」本身,其二是偏颇不公的审议体系。关于前者,是指错误、造假、捏造的知识,误导未来知识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与认知。广义而言,学位论文也是一种名器,学位论文造假也是要误导他人。关于后者,是指因为利益、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对知识判别形成扭曲的立场。更严重的情况,是不公平的审议制度化,形成系统性的审议扭曲。例如,某甲因为一系列抄袭或造假而发表许多文章,最后做到审议学术研究的单位主管。又如,分配学术资源的高官拉帮结派,用非学术考量主宰生杀。这些,当然也是危害巨人肩膀的情况。

4)关于学术审议的体制客观,是学术伦理的重要一环。全世界重要期刋都会要求创作者或是审查者「揭露」其利害关系,避免隐藏利益扭曲了结论或是评审,进而误导读者。利害关系包括各种利益:烟草公司补助的肺癌研究、石油公司补助的暖化研究、政治团体补助的选情分析、共同作者或是论文指导而形成的裙带关系,皆是著例。应当揭露却不揭露、应该回避却不回避,就是违反学术伦理。揭露与回避还只是消极面;如果有人积极经营这样的裙带利益,当然更为严重。

5)就著作而言,其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概有两大类,一是数据或实验造假,二是抄袭或不当引用。这两种情况虽然不同,但都是在「误导」读者。前者使读者误信有某个结论,可能因此误信而走上错误的研究方向,甚至害人性命;后者使读者误信作者的知识体系与整理脉络,当然也可能产生误导。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两类情形都未必违法。即使是抄袭,都可以在「不侵犯智慧财产权」的情况下完成。这一方面的讨论,网路上很多,读者可以轻易搜寻。把学术伦理问题当成侵权行为来处理,是画错重点。

6)学术伦理不是法律问题已如前述,因此它的处理逻辑往往与法律不同。例如,实验造假的举证,不只是怀疑者的责任,原来做实验的人更有义务提供所有的研究细节、实验室笔记、电脑程式等,便于怀疑者重复。这一方面,有点像是营业秘密审案中的「被告自主揭露」。简言之,科学实验「必须」是可以被客观检视的。科学哲学家 Karl Popper 对科学的定义 (之一)就是「科学是要提出 falsifiable hypothesis」,这 falsifiable 中译是 「可以被证明错误」,当然需要原实验者的协助。学术伦理要求这样的配合,这与一般侵权法律不同。有些科学上的 hypothesis 没有办法被验证,但这是题外话。

7)侵犯智慧财产权完全是法律问题,法律后果由法院决定。违反学术伦理的后果则视情况而定,其处理当然包括撤销学位,如果是教师也可能涉及撤职。就个人而言,「误导他人」的白话文就是说谎;说谎的名誉后果,应该不需要我赘言。抄袭也不见得只限于学术界,以往也有记者特稿抄袭的案例,当事人被新闻机关撤职。在这一方面,新闻稿件与学术论文,其本质是相近的。但是一般而言,智慧财产权的侵犯,由法院判定弥补比较简单。但是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有时候很难事后弥补。前述 3)某甲因为一系列造假文章而主宰某领域资源分配,这是实际的案件,事后根本没有办法弥补。

以上,我讲得够清楚了。如果读者心里有特定的个案,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切入检视:此案背后有没有审议制度的扭曲?此案有没有该揭露未揭露的利益?此案隐藏着什么样的裙带关系?此案造成了什么样的误导?我们将来要如何防范、如何处理?我们思考学术伦理,要从这些面向着手,其与智慧财产权的法律追究,实为平行时空。

※作者为中研院院士,曾任中研院副院长、中华经济研究院董事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国家科学委员会主委、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WTO)常任代表等职。 2010年获选第三世界科学院(TWAS)院士。 2017年复获选美国国家科学院(NAS)海外院士,是亚洲第一位获选的社会科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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