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
淡江大学资讯传播学系兼任副教授
台北市高龄政治受难者关怀协会副理事长
家父曾群芳为前中国共产党台湾省工作委员会地下党人,秉持台湾人出头天意识,参与二二八起义,再投入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台湾各地逃亡一年后出面投降,羁押于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看守所,自新后再因自首不诚羁押于国防部台北军人监狱。家父在我被迫离开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平复司法不法组研究员之后过世,入土已两年半。他生前告诫家人,不得申请国家赔偿,我知道,这是因为他不是政治受难者。他是失败的反抗者,也是被中国共产党欺骗和背叛的革命者。在台湾民主化的最后斗争中,他把首届民选总统的那一票,投给了中国国民党的地下党同志李登辉。
家父的青年时代,正值台湾鼎革之际,他关于台湾前途的探索,为台湾人民反殖民而牺牲,表现出了客家人的硬颈精神,是我们家族的荣耀。但他一生感受不到台湾人的普遍肯定和尊崇,他为了保护家族亲友和企业,隐身于人群,让自己和同志们的故事湮没不彰。
他过世之后,我们终于有机会公开谈论他的历史功过,我特意向文化部国家人权博物馆申请阅览、抄录与应用家父曾群芳的相关档案,希望利用国家促进转型正义的政治动能,让他的政治档案得以公开于阳光之下,国家人权馆答以未收藏家父资料,乃将公文业转国防部军事情报局,民国111年7月28日,军情局以〈国报督察字第1110011657号〉函复,以曾群芳档案属国家机密而依《档案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拒绝我的申请。
军情局否准之理由仅以案属国家机密,但《档案法》第17条后段已规定:「各机关非有法律依据不得拒绝」。军情局未于处分理由交代拒绝之法律依据,乃有违《行政程序法》第5条之规定:「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该处分因违法而应予撤销。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不适用前条及档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乃排除同法第11条第2项「项保密期限之核定,于绝对机密,不得逾三十年」,同条第5项「 保密期限或解除机密之条件有延长或变更之必要时,应由原核定机关报请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为之。延长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并以二次为限。国家机密至迟应于三十年内开放应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其开放应用期限」等规定。
惟曾群芳档案涉及白色恐怖受难者,性质属于政治档案,依《政治档案条例》第5条第3项规定:「原核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应于……完成清查后六个月内……完成检讨;经检讨后仍列属永久保密者,原核定机关应报请上级机关同意。」曾群芳档案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且是否依法定程序核定为永久保密,军情局皆未说明。我怀疑原处分仅为军情局依《档案法》之片面认定,而忽略政治档案应依《政治档案条例》重新核定之特殊性。
政治档案规避解密,以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为由,实则往往为隐瞒违法或行政疏失,或为掩饰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团体或机关(构)之不名誉行为,白色恐怖时期国家紧急权之实施,国防部所属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和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等机关皆为主责与执行单位,由国防部所属机关以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为由自行认定政治档案永久保密,乃有掩饰国防部所涉历史与责任之嫌,有违利益回避之法理。
亡父曾群芳所涉叛乱案件事实发生在民国36年至43年间,自新后疑受《戊寅专案》长期监控,惟事隔七十年,当时国防部所属军法机关皆已裁撤,承办人员早已离职退休或不在人世,为此,曾群芳档案是否还有保护情报来源或管道之需要,深堪怀疑。我要为此请求国防部诉愿审议会洽请国家安全局或是组织专家就曾群芳档案是否仍有情报来源保护之必要进行鉴定。
民主进步党政府的促转会已经解散,大案如林宅血案、陈文成案,个案的真相和加害者是谁,小案如名不见经传的曾群芳案,究竟如何反抗和逃亡,所有的答案都仍在风中,和促转会成立前没什么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