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晖律师转所案概况
一、案件背景
本人杨晖,基督徒、维权律师。近年来参与了一些维权敏感案件,包括秋雨之福教会案、十二港人案、曹三强牧师等。同时我多年来也一直持续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维权案件、并就公众事件批评当局。这两点都触犯了忌讳。2021年当局通过监视我的微信,发现我转让了几本港台书给朋友,就开始了对我的逼迫。政法委幕后坐镇指挥,前台文旅局和司法局两个部门实际操作。文旅局以我卖旧书为由要处罚我。送达处罚告知那两天刚好是世界读书日,我就名之为读书日处罚案。因为处罚,我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连带关联问题产生了三个附带行政案件。司法局在政法委压力之下,要借此把我执业证搞掉,对原所施加压力,要原所解除跟我的劳动合同。原所是个商业所,根本无法顶住压力。此时,贵州的李律师雪中送炭,施以援手,邀请我转所至贵阳。贵阳市司法局卡住不办,我因此起诉要求转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行政案件。以下介绍转所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基本事实
2.1转所案件
2021年3月1日,本人在原所辞职,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对跨省转所的违法要求,向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这就是先让你失业,断了后路。再办转所。
2021年4月6日,本人备齐转所资料向贵阳市司法局申请转所,此后该局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办理。
2021年6月15日,该局律师工作处胡亮处长电话告知,因本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所以不准予本人转所。本人当场追问具体的不当言论。其竟然说不清楚。莫须有三字竟成理由。
2021年7月13日,本人就卡住不办转所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3日,案件开庭审理。
2022年1月5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黔0113行初429号法院判决(证据一),判决该局败诉。要求其对本人转所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此对法官坚守法治底线致以敬意。
2022年1月21日,判决生效。但该局对此拒不执行。
2022年1月28日,该局吴超通知本人补齐材料,本人拒绝。
2022年3月7日,本人向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司法厅出台《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下称《调档规定》)。将其先调档后转所的操作惯例文件化。应该与其官司打输直接关联。
2022年8月2日,本人收到法院(2022)黔0113行初1039号结案通知书。告知该局要求本人补齐材料,因本人拒绝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2022年8月19日,本人向白云区法院送达执行异议。2022年11月16日,白云区人民法院方于2022年11月16日逾期送达裁定,驳回本人异议。
2022年11月23日,本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3年1月6日其告知已立案,但至今已逾期并无回复。
2.2两个附带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7月11日 因贵阳市司法局不予转所,导致本人失业。故起诉要求其赔偿失业损失。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8月4日开庭。2022年12月21日法院向本人送达一审判决,本人败诉。本人提起上诉,2022年12月31日送达上诉状。2023年2月21日,电子卷宗送达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1日 因本人要确定被卡住不转所的损失额,向贵阳市司法局要求公开贵阳市律师人均收入,因其未回复而提出信息公开诉讼。9月2日开庭,2023年1月10日,法院向本人送达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本人就此提起上诉,2023年1月20日,上诉状送达一审法院。
2.3为新案件的预备
2022年10月17日 本人向贵州省司法厅提出换证申请。告知该厅本人已经转所,现在应按照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直接给本人换证。2023年3月2日,本人就其不履行换证的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
2022年1月28日 因贵阳市司法局拒不依据本人申请公开与本人行政诉讼所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合同。本人向贵州省司法厅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因《调档规定》违法,对该厅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
2023年2月20日 因贵阳市司法局拒不报送转所申请、材料,本人向贵州省司法厅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并同时要求对《调档规定》合法性审查。
三、本案的法律问题
3.1三个层级的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的第一层级法律为《律师法》,依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无需许可,仅仅是在转所之后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而已。第二层级是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依据其第二十条规定:转所为行政许可。律师向市司法局提出转所申请,并提交材料。市司法局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最后审核。转所之后,两地司法机关自行交接律师档案。第三层级是贵州省司法厅的实务操作:规定先调档后转所,两个程序,并且调档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没有司法救济权。
3.2三个层级的违法
本案为三个层级之间层层违法的关系。
第一层级的违法:司法部的规定将转所作为行政许可违反《律师法》。依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方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本人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正在执业。只是变更执业机构而已。依据《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转所仅应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其情形等同于律师证遗失、污损而申请换发一般,无需许可。
第二层级的违法:省厅实际操作又违反司法部规定。司法机关官司打输之后,2022年7月15日,出台《调档规定》。将其违法的实际操作正式文件化。在转所程序之外另增一道调档程序。由此,转所程序增加为调档、转所两个行政许可。将两地司法机关自行完成的程序变更为由转所律师申请后司法机关审核。将本应是在转所完成后的调档改为转所的前置程序。程序前后颠倒为先调档、再转所。按照原来的程序,律师转所换证后可直接执业,律师档案随后由两地司法机关自行调取。现在却需要走完两个程序方才可以执业。其三、调档前置程序没有时限。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可以无限期拖着不办。其四、取消了司法救济权。此前二十条就转所规定了转所的程序、办理时限,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转所律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寻求救济。现在如果就调档程序中的违法要起诉,他们可以狡辩律师申请的是调档而非转所。提交的文件也是调档而非转所所要求。按转所来,你的材料也不够!所以,按照他们的如意算盘。此后想卡就卡,法院管不着。其五、规定律师要转外地执业需要先在本省注销执业证。断了后路。
第三层级的违法:省厅连自己的程序都要违反,两年不给我去调档!
3.3胜诉判决的分析
按照刘澎老师的说法,中国的法律分为假法和真法。比如说敏感案件中,法律就是摆设,律师却用真法为其辩护。言论自由本是假法,你却要真在微信上行使该权利。这些都是把人家假法给揭穿,当然就招忌了。在司法部门眼中,本人真正违反的是他们的假法,就是未经许可擅自揭穿假法。本来处理也是按照假法来,就不给办转所。在其内部申请的过程中,行政系统可以命令行事,将假法贯穿到底。但到法院之后又有不同,彼此分属不同部门,其无法直接命令、指挥法院。按照体制内部的假法,潜规则,我确实在黑名单之中,但也没有被上升到某种高度,所以政法委等部门应该也没有对法院太多干预,司法局也拿不出像样的证据说服法官,这是一个政治性案件,不能够按照纸面的规则来受理,不能够判我胜诉。用经办法官的话来说,就是你没得硬伤噻。
虽然体制的大原则都是假法。总也要用一部分真法来维持体制最低限度的运作,为自己装面子。一说到真法,司法局原来假法的理由就拿不出来了:此人敏感,发表不当言论。只能找个技术型借口:杨律师申请的是调档而不是转所,这就是笑话,完全无法站住脚。照我们四川话说,不管人家申请的是啥子,你总该给人家办噻!法庭争论实际上是适用第二和第三层级规定之间的争议。最后,法院支持我方,判决司法局败诉。要求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20日内进行审查。
四、拒绝补齐材料的法律依据,意义
4.1拒绝的事实经过、法律依据
2022年1月28日,贵阳市司法局通知本人补齐材料,本人拒绝,转过头去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他们的潜规则,叫补材料,这已然是承认官司败诉,要给办转所了。要补材料无非是找个台阶下台而已。我原来很担心他们一边上诉,一边过来谈条件:你不就是要转所吗?我给你办,你把诉给撤了。这样我会很为难,我既想转所,又想让这样的判例继续存在,以后自有其意义。没想到条件都没谈就让我补材料,这完全说明他们兵败如山倒了。对方都倒了我还怕啥?所以最后拒绝补材料。事情就又往下走了。
执行过程中,贵阳市司法局同样向执行法院提出通知本人补齐材料,本人拒绝,故已经完成了法院的判决。法院此后也采纳了其理由,通知本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本人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复议,现正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中。
4.2拒绝的法律依据
1、按照司法部规定、法院判决我材料都是齐全的,按省厅的违法操作规定才不齐。
2、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行政许可是按照受理阶段、审查阶段的两阶段程序处理。补齐材料本是受理阶段的事情,本案已经进入审查阶段,其无权要求补齐。这是违法的要求,无效的要求。
3、审查完毕的含义就是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材料报送省司法厅。案件审理程序完毕,就是出具判决、送达当事人。这是事物的本质,本来之理。即便认定材料不齐,也不能作为拒绝报送的理由。只是应在报送的审查意见中就材料是否齐全出具意见。
4.3拒绝的法律意义
如上所述,司法部门在转所问题上的违法程度相当之深,问题稍微扩展一点,包括吊证等与执业证相关的处罚都是如此。长期以来都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比我敏感程度高的梁小军、卢思位、任全牛、袭祥栋等人的吊证,蔺其磊、杨斌的转所,他们愿意打官司,但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比我敏感程度低的其他律师,即便转所过程中被刁难甚至拒绝,刁难,也很少愿意起诉告司法局,毕竟这会影响自己生计。也很少有接收律所愿意支持律师的诉讼。
愿意走司法程序的走不了,能走的又不愿意走。所以,真能起诉被受理已经非常少了。受理之后且又胜诉,更是难得的大胜利。体制攸关,我这案件已然是法律走到天花板了,再往上就一定不是按照法律来的,要就是不受理或判你败诉。像我转所胜诉之后提出第二个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就不出所料的败诉了。通过这两个案件可以清晰的看出分界线。
已然走到这一步,我想再坚持一下。事情本来就应该按照是非来而不是利害来。更难得的是,要转入的所胜诉后仍然继续支持我的法律行动。难得的机会。律师证先放一边,继续攻击他们的转所制度。我的法律判断是我只要不以妥协后拿到律师证为第一目标,坚持不补交材料。他们如果不给办,尴尬的就不是我,而是他们。可以说是如鲠在喉在喉,让他们吞不进去又吐不出来。有些朋友替我担心,认为当时叫补材料补一下也可以。毕竟是小事。等到律师证到手再说。但如果是小事,司法局早就给你办了,或者早就叫思位、其磊补点材料就给办了。司法机关没有把这当作是小事,他们在普通的法律知识上是法盲,但在这类涉及制度层面的事情上,他们法律判断是正确的,这不是小事。
已经到了假法的范围内了,但我手里又有很多真法的东西,一来可以最大限度的暴露他们的不要脸,二来也可以利用程序上的真法,往前走,进一步揭露他们的丑陋。已经让他们尴尬两年了,接下来可见的程序就会让他们继续尴尬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这些程序继续裂变,还应该有更多有意思的事情。
五、近期工作和计划
这很像金庸小说天龙八部里面的故事,虚竹把一块大棋自行填死之后,反而出现了更大的法律空间。这也是近期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的各项法律行动所依据的基础。
首先,执行异议的程序仍然在走。法院现在很尴尬,司法局向我提出一个无效的要求。无效的要求就等于什么都没做,什么都没有做法院认定履行判决。那你原来的判决有什么具体内容?就是说什么都没写。
其次,可以继续起诉贵阳市司法局。因为如果按照他们自己和法院的认定,审查完毕的含义就是看一下,不包括出具审查意见和报送。既然没有完成报送,且报送在判决之外。我就可以继续要求其报送。现在已就其不报送的行政不作为向司法厅提起复议,如其逾期不回复,一起告。
其三、起诉省厅直接换证。从第一层的《律师法》来讲,省厅应该直接给我换证。我2022年10月17日向其提出换证申请,其未办理。现在已就其行政不作为继续向司法部提起复议,如其逾期不回复,连同司法部一并起诉。
其四、在上述行政复议、诉讼的过程中,就省司法厅的《调档规定》提出违法性审查。
其五、在行政复议、诉讼之外,对相关部门提出对《调档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司法部《执业律师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
其六、此前的国家赔偿案件、信息公开(贵阳律师人均收入)案件二审。
其七、新的信息公开案件(对方委托律师费用、合同等)起诉。
六、公义
不同规则之下,不同的胜负标准。在中国,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在这过程中,不要寄希望于制度改变,个案胜利。而是自己的正义感不断加强,自己的思维、表达能力不断提高,这是钱、胜诉买不到的。中国律师两个战场,一个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呐喊。另一个是为自己争取权益。很多时候,后者是被大大忽略了,甚至是大家装睡,装着看不见。很像古罗马斗兽场上的角斗士,你可以向前拼杀,但身后是锁链。表演完毕仍然被拉回牢里。对于这条锁链,绝大多数律师完全感受不到,司法局用10米的绳子拴你,你自己只在8米的范围活动,感觉还不错。甚至他们会倒过来帮司法局、律协逼迫敢于反抗的律师。今日中国律师猥琐到了一个很夸张的地步,所以像这类本是平常的案件显出其不平常的意义。
我在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中如此说:我曾经想写信给本案执行阶段的王一法官、异议阶段的周灿荣法官。请他们以法律人的身份设想一下,如果他们坚持原则,做出与实际决定相反的公义决定,他们会更欣赏哪个自己?现在邀请处理此事的中院法官也设想一下。我愿意跟你们分享我现在的感受。如果能够不顾物质利益的损失而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追求公义,痛快淋漓讲上几句,这绝非饭碗可满足的。想到对方抗辩之时只能再一次重复我的公义行为,以此做为自己违法的借口:让他补齐他不补齐,所以我们就不办了。不由得更是开心。不管结果如何,值了。正没有向不正屈服,here I stand !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
七、信仰:日光之上
案件能够胜诉在我意料之外。当初事情临到头上之时,以我对中国法律多年来的认识,我感觉行政复议、诉讼是他们是在墙上给画的一道门,假的。如果把它当真,要从门里进去的时候,一定会被撞得头破血流。我也仅仅是尽人事,听主命,按程序走过去而已。谁知贵阳转所、厦门旧书处罚两个案件居然都胜诉了!假的变成真的了。胜诉后,我对中国法律的腐败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多的绝望。但同时对神的大能也有了更多的认识,更多的信任。胜诉不是我有什么能力,而是神的大能。所以,拒绝补齐材料也没有太为难,反正这个判决是白来的。白白得来就给他白白的舍去。神给我的,就要按照神的是非标准去使用而不是我的利害标准。像小孩子一样的单纯。对的就做,不对的就不做。不该补材料就不补。
太5:41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人让你失业一年,你就搞成两年,两年不够就三年。两年前转所之初不会这样选择,那时如有这等好事,估计立马打个飞的给他补过去。现在不补,似乎也没什么为难的。
按照潜规则,办事千万不能得罪权力部门。不然人家肯定卡你。事已至此,我反倒是更放开了,能得罪的尽量得罪。把事情搞得看上去更不可能一点,到时候看你主如何给我一个结果!第一次转所案开庭我们都是就法论法,气氛不紧张。庭后法官还把双方叫到一起看有无协调可能。拒绝补材料之后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开庭之时就放开抨击他们的违法行径,法官一看势头不好,审理后直接退庭再无多话。
我在给省厅的复议文件中如此写到:平日里你们的形象都是手电筒打开顺光柱自己送上去的,现在是手电筒一关,摔下来了而已!让我们本着最起码的诚实面对,这才是你们的真实形象。既然完成审查之后可以不出具意见,将来即便出具意见也可以不报送。我也做好了分阶段打官司的准备,打到2035年,手电筒,灯光秀,明灭之间与你厅这样的法治政府共同庆祝法治社会的正式建成!非常过瘾。
我现在把这两方面的法律都搞清楚了。不会有别人了,就是我。神让我胜诉,就是让我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把旧书、转所的事情继续做下去,从最小的角落照出中国法治的整体败坏。这样一个体制内天花板案件,让他们如鲠在喉的位置。坚持走下去,下一里地呈现出新景色,非常精致,五六个攻击点环环相扣。不能保证能拿到律师证,但保证能在诸多的法律程序中将司法局的违法最大限度的呈现。在在都显示出,智慧的神在设计、掌管这事。
两个案件胜诉,悬在心头一年的石头落地,但也就一周左右的开心。如果这案件败诉,会带来数月的沉重。两者完全不成正比。拿到执业证。真能带给你多少快乐?三两天而已。遵循神的话。一直走过去,才有真正的平安喜乐。从日光之上看过去,日光之下的东西,在主的编排之下,呈现完全不同的景象。看上去这么走也不难,并且很有意思。但如果没有主的带领,怕也是很难做出这样的选择。
那些明显超越我们的极限、没有上帝的帮助就不可能成功的选择,常是正确的选择,甚至是我们的呼召。—J.I.Pac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