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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里 赛格大道 2023-03-05 21:10 Posted on 广东

赛格特约作者  劳里
全国两会前夕传出消息,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
律师说话自然是有理有据的。虽然没有见到提案原文,但透过媒体的报道也基本能够“观其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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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报道相关建议
在皮委员看来,目前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相当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并且政策上也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不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对民营企业都是重“禁止”、轻“维护”,合法权益保护薄弱。
同时,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也不均衡不对称,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和尊重的力度不够。
其实,皮委员的这个“诊断”也很寻常,是民营经济“法治化生存”的现实写照。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法律人士习惯于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既然法律规范有问题,那就得解决。皮委员开出的药方即是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总的原则是缺什么补什么,哪里不会点哪里。
如果仅从技术上来讲,完善立法无疑是很专业的事情,我等“法外人士”很难置喙。可是皮委员显然志不止此。他是想通过制定一部民营经济保护法来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这就不是就法律说法律,而是从法律到政治了。
法律人士不可以操心政治吗?当然没问题。问题是,政治问题是不是能够法律解决,再具体一点说,民营经济的问题是不是通过一部专门法就能够解决。
诚然,202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不知皮委员是否由此有了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想法,但即便在这里也是讲“从制度和法律上”,制度与法律并提且制度在法律之前。也就是说,“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要靠法律也(更)要靠制度。
因此,一部民营经济保护法对此也许有贡献,但绝不能把宝都押在法律上。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要靠制度和文化支撑。不解决制度问题,不解决文化问题——两者可以统称为生态问题,法律实在是无本之木,独木难支。
要从制度上谈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至少文本层面已经不少了。各种决议、讲话、文件和报告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比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又提到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往前追溯,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亮明了态度:“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再往前追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的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讲话更系统更全面地谈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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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个什么地位?“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是内在要素,是自己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话已经说到家了,特别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想来不是没有民营经济保护法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既然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无论国企民企都应该同守一部或几部法律,根本不用分出彼此来。如果各有各的法,还何谈法制的统一?民营经济要保护,国有经济就不要保护了?是不是保护了民营经济,就要牺牲国有经济呢?肯定不是。
当然,说什么什么需要保护,通常是因其处于弱势地位,就像珍稀动物一样,不保护就要灭绝了。其实民营经济需要的并不是保护,而是平等。如果制度和法律以及社会舆论能够秉持“众生平等”,放下“分别我执”,民营经济完全可以任其自生自灭。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原会长、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高尚全先生曾经说过:在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但是过去的体制上是两股轨道运行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乃至法规都是分别制定的。“两种轨道运行要变成一种轨道上运行,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发展,而不是你吃掉我,我吃掉你,这就是混合所有经济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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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全曾提出“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
政策乃至法规都分别制定(皮委员还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局,作为民营经济的主管部门),在高尚全先生看来显然不合适,应该两轨变一轨,不分你我。是啊,自己人就是一家人,一家人就不说两家话,更不需要你有你的法我有我的法,甚至你有你的娘家我有我的娘家——也保不准娘家变婆家。大家有共同的法,比如宪法。
宪法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也是很关怀的,至少可以这样理解。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些条款就像阳光,没有理由只温暖国企不温暖民企。
民企之所以提心吊胆担惊受怕,某种意义上恰是因为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皮委员讲到的那些问题都是存在的,决策层也不是不知道:近年来,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政策实际影响考虑不周,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简单,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了相反的作用。
显然,民企遭遇的不只是个法律问题,不是单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能解决的。政策不落实,工作有偏差,认识不到位,考虑不全面,这哪里是法律问题?你可以说这些都违反了宪法,但能从法律上追究责任吗?即便出台了《民营经济保护法》,民企又有多大可能拿着它去讨说法呢?要是能讨说法,拿着宪法不更拉风?归根结底还是个生态问题。形势比人强,堂吉诃德是学不得的。
“行到水穷处”,就只能“坐看云起时”?也不尽然。要看历史进程,也要靠个人奋斗。决策面无疑掌握着更大主动权,要是果真能够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自是善莫大焉。比如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很需要一点儿“克己复礼”的斗争精神的,不过不是与人斗而是与己斗。民企也要挺直腰杆,有所不为,宁肯不赚某些钱。
时势造英雄,英雄造时势。两者相互激荡,相互依存。时势如此,有为固然不易,但无为切切不可。
回到法律问题上来,如能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就已经是有为之举了,而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则是不急之务甚至是不需之举。
排版 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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