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果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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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判了。

据湖南日报报道,14日,省高院在新闻通气会上发布2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案例之一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出版集团”)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拼多多”)、许某某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

上述报道显示,三仙书阁是金海湖新区每峰百货店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为许某某,其在拼多多上销售盗版《结构性改革》。中信出版集团将许某某与寻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未支持中信出版集团要求寻梦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中信出版集团上诉后,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每峰百货店在拼多多开设三仙书阁销售图书,属于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虽然寻梦公司在三仙书阁入驻平台时进行了资质审核,但之后一直未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导致已注销的每峰百货店仍在拼多多以三仙书阁名义销售盗版书籍。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寻梦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应当对每峰百货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度law”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不少公司与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商家有民事纠纷诉讼:

有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亦有原告请求判令寻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驳回的情况。

在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丹尾伟尼图书店(以下简称丹尾伟尼图书店)、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北大出版社诉称对书籍《经济学原理》(第8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等著作权益,北大出版社发现丹尾伟尼图书店在“拼多多”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了盗版的《经济学原理》(第8版),侵犯了北大出版社对权利图书享有的发行权,请求判令丹尾伟尼图书店向北大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寻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丹尾伟尼图书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侵害了北大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北大出版社以寻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检索也发现,因为销售盗版书籍而起诉拼多多商家的企业,不止北大出版社和中信出版集团。

但以往诸多判决显示,拼多多均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多名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拼多多被湖南省高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窦龙斌律师告诉“法度law”:这起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其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负有每六个月对其主体资格进行核验更新的义务;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行为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维度。实践中,存在一些商家利用平台审核漏洞,在开设网络店铺之后注销其主体资格,以此逃避民事责任。这一判决的确立,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简单适用“避风港选择”,从弱监管状态状态转化为主动定期审核,对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有裨益。

另外,我个人非常欣赏《结构性改革》的作者黄奇帆先生。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是鼓励作者创作的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作,最终受益者也将是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聪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案件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全国第一起判令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承担的审核和监管责任,有助于促进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营造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网络市场环境,维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但是这个案件仅仅属于个案,在诸多案件中电商平台并未担责,特别是在这个案件判决公布后,电商平台会马上整改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在今后的诉讼中再次寻找类似案件突破口概率可能性很低。当然,这个判例在办理类案中为权利人指明了方向,可以朝这方面去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