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永沛是一个热爱生活、热爱法律工作的人。他仅是个中专毕业生,靠自学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刚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时,他只是一个人在战斗,后来,他成立了“百举呜律师事务所”,领导几十个律师一起奋斗。他是一个勇于捍卫人权的律师,也是一个积极推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人。中共官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名逮捕他、起诉他、审判他,以他的两个女儿为证人指控他,是反人权、反法治、反人道的。
- 指控覃永沛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反人权的
官方用以指控覃永沛的事实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指控覃在微博、推特上发表大量言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产生质疑。二是指控覃永沛在办理李永兴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梁飞杰受贿案过程中,歪曲事实、恶劣炒作,诽谤司法机关腐败、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抹黑现行司法体制。三是指控覃永沛成立非法组织“中国后俱乐部”、策划“模拟法庭”,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
这样的指控完全反人权的,与国际、国内法律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的规定及保障是相违背的。
(一)发表言论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首先,在网上发表言论、接受媒体采访批评政府及官员(包括司法人员),本身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只要不是污辱性、淫秽性或者恶意中伤、造谣、诽谤,就算是部分言语失实、语言偏激、尖酸刻薄,也是属于公民正常的言论自由范围,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或者公权力机关的激愤之语。如果有人认为言论冒犯甚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大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绝不应该动用国家刑事追诉权力来扼杀公民批评政府的言论,除非该公民发表了暴力推翻现行体制的煽动性语言,否则,当权者都有义务容忍人民对他们不满时的责骂和怀疑。公民的这种权利在中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覃永沛律师在网上发表言论、接受媒体采访抨击公职人员及公权力机关,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正常活动;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检举揭发、悬偿征集违法线索,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批评权的正常活动。更何况,宪法明文规定要保护的只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并未作出公民不能骂政府及现行体制禁止性规定。
其次,所谓“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质疑政权和制度”的指控,简直是子虚乌有而且还极其无耻和反动的论调。其一,质疑是人民的权利,没有质疑就没有社会进步,在人民面前自我标榜“掌握了宇宙真理”无限“伟大、光荣、正确”、并且禁止人民对其批评监督的人或组织是无耻的。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曾经说过:为什么一个政权要禁止言论自由?只有三个解释:1.过去做了坏事,怕人们提起;2.正在干坏事,怕人们批评;3.准备干坏事,怕人们揭露。总之,禁止言论自由一定与坏事相关,绝对不是好事。他们的鼻祖毛泽东曾经说过:反动派是世界上最害怕言论自由的一个集体,他们害怕人民翻身害怕人民认识到社会的真面貌,更害怕自己的丑恶暴露在人民面前。所以他们使用各种卑鄙无耻的手段,蒙蔽人民的眼睛,堵住人民的耳朵,封锁人民的嘴巴,不让正直的新闻工作者自由(《新华日报》1946年9月)。中共官方所做的,正是他们的鼻祖毛泽东所唾弃任。其二,覃永沛在网上发表言论和接受媒体采访与人民群众质疑政权和制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言论发表到网上之后,无论是谁都无法证明读者阅读之后的心态以及想法:有的人恐怕会嗤之以鼻,有的会一笑而过,有的不以为然;看了之后他们是否会对政权和制度产生质疑,谁也无从得知,或许有也或许没有。公检法不能仅凭“莫须有”的事情来指控覃永沛构成犯罪,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覃永沛的言论引发了群众的质疑。但就算是一个读者阅读之后对政权和制度产生了质疑,那也未必是他/她看了覃永沛的言论之后的结果,说不定他们在这之前已经遭受了来自于这个政权和制度的太多苦难,以至于他们不再相信这个政权和制度。就算是读者阅读了覃永沛的言论之后产生了质疑,那又会怎么样呢?会产生什么“严重的社会后果”吗?表现在哪里?在笔者看来,产生质疑之后,人民群众最多就不再相信政权所说的话,不再为政权高唱赞歌,这对于政权和制度有什么危害吗?这个政权会少更多听话的奴才吗?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不再支持这个政权及其制度吗?难道人民群众没有权利选择更好的政府和制度吗?
(二)司法不公,怎能禁止律师庭外言论?!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一直是长期困扰中国司法实务的问题,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深受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毒害,律师办案过程中也曾经多次被司法权力碾压和毒打,全国上下对司法公权力怨声载道,在这样的大背影下,怎能不让律师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人权而发声呢。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只是中国共产党实施一党专政的机关,司法人员只不过是中国共产党的奴才和打手。这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近几年党国领导人公开的会议讲话就可以看得出来,比如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22年3月8日所做的工作报告中说:中国司法首要的任务是“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后面所说的各项司法活动均须服从于这个终极目标。因此,在政权与人权产生冲突时,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毫无疑问是会有预设的政治立场,他们会坚定不移地站在中共政权的一边,积极捍卫现行政权及制度,为了保障政权的绝对安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打压和控制,特别是在政治敏感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中。
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当事人及其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已经不可能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所以他们才要剑走偏锋——寻求公众舆论施加压力,企图在公权力的碾压下寻得一缕阳光。覃永沛律师办过很多人权案件,他所受到的打压数不胜数,他要寻求媒体关注和舆论支持是最正常不过的。在司法不能保持中立、有严重的立场预设、一心只为维护当局政权的情况下,怎能将律师庭外言论视为违法犯罪呢?难道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中立裁决不是更大的违法犯罪吗?
其次,基于中国司法不信奉司法独立、不采取中立立场、一心只为维护政权安全的理念,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太多污点,做出了太多违背道义及常理的裁判;在覃永沛的律师生涯中,相信他和其他人权律师一样,亲身经历了无数的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所以才导致他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过程中,有的言语偏激、有的夸大其辞、有的尖酸刻薄,但他的言论所指向的对象(作为司法公权力的整体)绝对不会无中生有,他所指的情况,要么是发生在他所办理过的案件中,要么是发生在他身边的其他律师所办理过的案件中,他的所指并非无中生有、虚构杜撰,司法机关指控他“歪曲事实、恶意炒作,诽谤司法机关”实在是欲盖弥彰。至于所谓的“抹黑”,恐怕是当局在倒打一耙了——到底是当局污名化、抹黑人权律师,还是人权律师“抹黑”了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还需要人们抹黑吗?他们自身都已经够黑的了。
(三)“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是犯罪吗?
指控覃永沛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第三方面“犯罪事实”,是说他成立非法组织“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并策划运作“模拟法庭”,以此“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看到这里,我们不禁哑然失笑,且深感痛心疾首:因为我们不敢相信,那些所谓的“专业司法人员”竟然如此毫无廉耻地说出这样的话,做出这样的裁判。因为:“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构成犯罪吗?刑法中的哪个条文对此做出了规定?不知道那些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基于什么法律逻辑、基于什么法律思维、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以此来指控覃永沛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吗?拜托独裁、专制政权的刽子手们、刀笔吏们,在对民主人士实施迫害的时候,麻烦专业一点好吗?要顾及一下“法律人共同体”的脸面好吗?
在笔者看来,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属于公民行使结社权的正常活动。覃永沛在成立之前的确没有向民政局申请许可,但严格来讲,结社自由本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公民结社无需获得当局的审批,只需知会或者备案一下就可以了,只要结社之后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了;而如今,当局竟然以覃永沛未经批准成立非法组织“中国律师后俱乐部”为由指控覃永沛构成犯罪,这难道不是在做反人权的事情吗?堂堂一家中级法院,竟然配合当局做出如此反人权的判决,实在是让人叹为观止。
至于策划运作“模拟法庭”的指控,更是荒谬绝伦、无以复加。所谓“模拟法庭”其实就是覃永沛平时吹牛胡侃的一个谈资,要是把它拔高到是覃永沛的“宏伟愿景和理想”也未尝不可,但必须加上调侃的意味,因为此事一直仅停留在过过嘴瘾的阶段,从未见他落地实施和“策划运作”,当局以此为由指控他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在是无耻之极。而且,就算是真正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了,又与“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何干?“模拟法庭”审出来的案件,一点法律效力都没有,仅是一些好事之徒在那里闹着玩,是非对错人们难道不自有公断吗?况且,国家司法公权力是那么容易挑战的吗?国家司法公权力有那么脆弱、有那么玻璃心吗?司法机关难道没有“制度自信”了吗?退一万步来讲,法院审出来的案件就一定代表了真理、一定是正确的吗?就不允许人民群众说三道四、评头论足吗?那聂树斌是怎么死的?呼格吉勒图是怎么死的?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十大冤假错案是怎么形成的?全国各高校的法律院系都有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他们难道也在做“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的事?按照这个逻辑,笔者在此评论覃永沛案的一审判决,也属于“公然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也将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真是太荒唐可笑了。
2.指控覃永沛的证据是反法治的
指控覃永沛的主要分为五大类:
- 程序性法律文书
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新浪微博政策、覃永沛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等等。
这些证据与所谓的“犯罪事实”无关,只是官方对覃永沛做过了一些什么事情的记录,不能证明覃永沛做了什么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实,即这些证据与事实无涉,只是一些程序记录。特别是广西司法厅或者南宁市司法局对覃永沛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些文件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用来指控覃永沛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直是无稽之谈。
2.覃永沛在网络媒体发表言论的证据
这部分证据共有五份,第一份是证明覃永沛有7个微博账号及一个推特账号;第二份证据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警方提供的覃永沛在其平台上所发表的大量“不当言论”。第三份证据是覃永沛同事的证言,证明覃在网上转发一些针对党国的“不当言论”。第四份证据是覃永沛两个女儿的证言,证明覃曾经用淘宝账号购买微博账号、辱骂国家领导人。第五份证据是覃永沛的供述与辩解,重申了他享有言论自由的主张。
在这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没有法律意义,因为它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即覃永沛名下有7个微博账号和一个推特账号,它最多和后面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是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明。
第二组是关键证据,这里需要注意:(1)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菲)就是“微博”所属的公司,这家公司涉嫌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即言论自由,它毫无保留地将公民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所发表的言论及其个人所有信息,全部向警方披露,它与警方狼狈为奸,助纣为虐,为警方收集民主人士、异见人士的所谓“反动言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管,均应当被“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追责。(2)在这份证据中,官方使用了“污蔑”“抹黑”“攻击”“丑化”“肆意挑拨”“煽动”等字眼来描述覃永沛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行为,最后写道“覃永沛对上述发表的言论内容签字确认”,这话除了说明覃永沛对其在网上发表的言论表示认可之外,还认可了官方对其所谓“污蔑”“抹黑”“攻击”“丑化”“肆意挑拨”“煽动”等的指控。官方这样的语言逻辑是无耻的。因为依笔者看来,覃永沛是一个敢做敢当的人,他既然曾经在微博上发表过相关言论,他肯定会承认,但他绝对不会承认他发表这些言论的时候是为了“污蔑”“抹黑”“攻击”“丑化”“肆意挑拨”“煽动”等,这些主观心态、犯罪故意都是官方强加给他的。其实所谓的“污蔑”“抹黑”“攻击”“丑化”“肆意挑拨”“煽动”等真是见仁见智,因为每个看到覃永沛微博的人的观感恐怕都不一样,以官方一己之见代替所有读者的观感,这也是官方出入人罪的技巧之一。(3)在这份证据中,官方从不出示覃永沛所说的只言片语,只是一味地指控覃永沛“污蔑”“抹黑”“攻击”“丑化”“肆意挑拨”“煽动”等等,所以,官方的指控实际上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同样,第三份证据只是证明覃永沛转发一些针对党国的不当言论,具体是什么言论不得而知,而且还带上了证人的“意见”——给律师发展带来坏影响。普通证人只能描述事实,不能发表意见,这是法律人的共识,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但法院判决竟然让证人在此说出了证人的意见,这恐怕是法院借证人之口说出他们想出入人罪的想法吧?!话说回来,覃永沛的言论是否给律师发展带来坏影响,是证人所能认定的吗?法院不需要对此进行认证吗?仅凭证人的一句意见,就要判决覃永沛有罪?
至于第四份证据,在笔者看来,利用覃永沛两个女儿的证言来指控她们的父亲构成犯罪,是严重违背人道的行为,后文再专门论述。
在第五份证据中,可见覃永沛:(1)他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为其本人或者律师同行遭遇了不公正对待。他在网上发表言论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是要匡扶正义、捍卫人权以及为他人仗义执言。(2)他在网上发表言论,只是为了表达对当前制度以及当局的不满,发泄不满情绪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尽管言辞有时候不免偏激或者夸张不实,也不至于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对待之。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了法治精神。
3.第三大类的证据是覃永沛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了“反动”言论
官方在本案中的逻辑思维显然是非常混乱的,思想、观点、看法与言论和行为傻傻分不清,甚至分不清受访者与采访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公民持有思想、观点、看法是无罪的,将这种思想、观点、看法向他人倾诉也是无罪的,因此,公民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应当被视为是其向他人表达思想观点的过程,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覃永沛接受媒体采访当然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媒体记者采访回去之后,公开发布之前,肯定也是经过了合法性审查的,媒体认为受访者的言论具有合法性、媒体发布这种言论也不至于违法,然后才能公诸于众。因此,如果言论真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话,媒体公开发布的行为才最具有社会危害性,媒体才是最大的责任主体。依此法理,上述覃永沛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才是最大的责任主体,微博平台才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所以,官方显然抓错了人、搞错了对象。既然媒体没事,为何要抓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公民?文责自负的思维显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吧?!
在这组证据中,官方又使用了“抹黑”“恶意攻击”等词汇,可见官方也只有栽赃陷害,而不能摆事实、讲道理。
最为无耻的是,判决书上竟然说覃永沛“公开支持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首先,笔者认为,覃永沛在接受采访时,最多表达了他对陈家鸿案的看法,即认为陈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官方不应该对陈家鸿采取严厉的刑事措施。这样也叫“公开支持”犯罪?其次,当时陈家鸿案只是处于侦查阶段,陈家鸿只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已,并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民表达不同的看法怎能认定为“公开支持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最后,“公开支持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吗?“公开支持”怎能构成犯罪呢?如果真要构成犯罪,那也应该是与陈家鸿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啊!按照官方的逻辑,覃永沛“公开支持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刑法上来讲,应该是帮助犯啊。但为什么要在陈家鸿被抓之后半年多才单独处罚覃永沛呢?可见官方的法律思维一片浆糊。而且,覃永沛为陈家鸿筹集的仅是律师费和生活费,那时陈家鸿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又怎能“公开支持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官方明知覃永沛帮陈家鸿筹集的只是律师费,怎么又拿这个事来指控他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4.第四大类证据是关于覃永沛恶意炒作案件和诬陷诽谤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的证据。
在这组证据中,官方主要罗列了一些行政机关对覃永沛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文件。以此证明覃永沛曾经恶意炒作案件和诬陷诽谤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
在本案中,经行政处理的行为是否可以据此再次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问题,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覃永沛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炒作案件”“诬陷诽谤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如若构成该如何处理才是合法的。
首先,基于笔者对中国刑事法律的理解,“恶意炒作”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甚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何为“炒作”、何为“恶意”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就本案而言,覃永沛无非在网上公开了一些办理案件的过程,将一些待决案件的细节向公众披露,寻求公众舆论支持,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可能言辞激烈、甚至夹杂一些攻击性、诽谤性、污辱性的语言,那么这就是炒作了吗?“炒作”和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做为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有没有容忍公民指责的义务?况且,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持有严重的政治立场偏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天生不能保持中立、不能独立办案,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政治效果第一、社会效果第二、法律效果第三”,在司法不能确保中立、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凭什么不让律师发表庭外言论?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诬陷诽谤”犯罪“告诉的才处理”,被诽谤的人都没有提起诉讼,官方凭什么要追究覃永沛的刑事责任?就算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那官方也须以诽谤罪追诉,为什么要将“诽谤”办案人员的行为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诉?根本不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及刑法的理论和精神。
最后,覃永沛在网上批评、抨击甚至攻击司法机关算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里“造谣、诽谤”吗?通常认为“造谣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覃永沛在网上说了哪些话?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司法机关有去核对过吗?他曾经举报广西公安厅副厅长唐斌,后来唐斌果然被抓了,这个是“造谣诽谤”吗?他之前也曾实名举报过一名广西玉林市原公安局副局长,该副局长也被抓了,这些都是铁证如山的事实,怎能是“造谣诽谤”呢?另外,覃永沛就是一个大嘴巴,他就喜欢针对党国骂这骂那,他所指斥的事情在党国身上,有哪件不曾经发生过?哪来的故意捏造?总的来讲,不是这个贪污,就是那个腐败,他所指的有时候可能并不能确指是哪个贪官,但总会有一些贪官是被他说中了的。这些不可能构成“故意捏造”事实。
更令人发指的是:判决书竟然将覃永沛“公然承诺出资悬赏法院法官违法线索”做为指控他的罪证。现实中,中国法院的法官违法犯罪的人不计其数,公民悬赏征集他们的违法犯罪线索是在为中国法治建设做贡献,怎能构成犯罪呢?再说了,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征集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的线索?
同样令人愤怒的是:法院竟然将覃永沛因“存在不当执业行为”被广西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作为指控他的罪证。他的不当执业行为,连行政处理都够不上,司法厅只是对其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怎么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了呢?都不知道这帮法官的法律是怎么学的。
5.让覃永沛的女儿指控她的父亲是反人道的
在判决书第5页,赫然看到覃永沛的两个女儿被法院列为证人指控覃永沛构成犯罪,这是反人道的做法。
为了保障家庭正常和谐的伦理关系,确保作为社会最小单位——家庭——亲属关系的互亲互信的关系,在证据法上特别规定了一个“特免权规则”,又称“拒绝作证权”,即“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都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法国、韩国及台湾也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这样的规定都是在遵循一种最基本的人道。
“特免权规则”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周朝时期,当时的法律就有“子为父隐”、“兄弟相隐”等等规定,这种规定一直沿用至中华民国。
而在中国当局的法律制度中,很不重视家庭伦理的保护,一切价值都必须服从于专制独裁政权保卫的需要。在本案中,法院竟然用覃永沛女儿来指控他构成犯罪,在将覃永沛推向牢狱之地的过程中,法院也让他的两个女儿出了一份力。但我们相信,覃永沛的两个女儿是无辜的,她们的善良和天真被法院和法官利用了。法官将她俩列在证人里,使她们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很难面对她们的父亲。法院不顾一切地将他们父女关系推向敌对、紧张、互不信任的境地,法院让他的两个女儿从此背上不孝、弑父的罪名,让她们从此永世愧对的父亲、愧对她们的母亲、愧对她们的族人,因为此判决书一面世,尽人皆知是她们出卖了她们的父亲、她们将永世被良心谴责、被世人谴责,法院和法官们这样做,真是尽承文革遗风、深得“红卫兵”真髓,真是丧尽天良,完全丧失了做人的基本人道精神,难怪人们常常十分鄙视地说:中国共产党员只有党性,没有人性。
所以说,覃永沛案的一审判决,是一份反人权、反法治、反人道的判决书。应当予以撤销,宣告覃永沛无罪。
(文章有吴律师提供,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