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多宗国安法案件、正在狱中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声明,宣告人大就《国安法》关于聘请外海律师的释法,不影响法院早已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为他抗辩的决定。此外,亦要求法院宣告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绝向Tim Owen发签证属越权。高院周五(19日)作出判决,拒绝批出司法覆核许可。
首席法官潘兆初于书面判词中指,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源自基本法,包括附件三中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例如《国安法》。而按《国安法》条文,指明国安委「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及「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监督及控制」,工作不受任何机关干涉,包括法院;第十四条文亦订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战。因此香港的法院作为地方行政的法院,没有任何角色或权力处理有关国安委的事。
《国安法》第十四条: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判决又指,黎智英以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是「完全错误」,因为在《国安法》下,就国安委的工作,法院不获任何司法管辖权,因而国安委及入境处长拒向Tim Owen发签证来港,并没有超出《国安法》权限。至于释法问题,潘兆初指,而入境处长是根据释法的内容,执行国安委的决定,故此亦不存在越权。
至于黎智英另一项入禀,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法院早前批准Tim Owen来港的决定,潘兆初亦指,基于有关国安委越权的覆核许可被拒绝,所以这「已成为学术讨论」。
今次案件的起因,是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去年10月获高等法院批准,由英国聘用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律政司上诉,但被高院及终审法院驳回,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认为在有关「危害国安」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师要先得到由特首发出的证明书。黎智英一认为,人大释法不应该影响Tim Owen早前已获批来港抗辩的决定,同时要求法院向特首取得聘用海外律师的证明书;以指国安委无权建议入境处拒批签证。,于是在今年3月及4月提出司法覆核。
责编:李荣添 网编:江复
来源:R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