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凡人钒语 钒语洞见
刘艳丽,一名70后的女子。有着靓丽的外貌,光鲜的工作,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天天叫嚷要求公务员公开财产,终于有一天被捕了。

一名女子,如此嚣张,成为江湖中的传说。网上一直有网友提起她,我也一直关注她。今天,网上流传着一份刑事判决书,我才知道事情的始末。


原来她是因涉嫌诽谤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但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艳丽有期徒刑四年。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9月27日涉嫌犯诽谤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3日被捕。
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
2018年11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018年12月24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4月24日法院宣告被告人获刑4年。
假设2020年4月24日当天送达被告人,现在这份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知被告是否上诉?
看了这份刑事判决书有点迷糊,寻衅滋事罪又不是复杂案件,怎么审了这么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寻衅滋事的案件应该不属于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无需延长。此案刚好赶上了“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她第一被捕是2017年11月3日,怎么2017年5月27日才被取保候审?如果她的刑期是从第二次逮捕开始计算,那么第一次从被刑拘之日到逮捕的那些日子为何不能折抵刑期?
这份在网络上流传的判决书只有头尾两页,因此无从了解她是如何从涉嫌由诽谤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次逮捕被羁押的刑期为何不能折抵?是否第一次不予起诉还是免予起诉?
我还从未见过一起寻衅滋事的犯罪案件会如此复杂,因为平日对刑诉法很少关注,因此也无法断定自己的疑问到底有无合法依据。
哎,一个女人,为何要寻衅滋事呢?而且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
时不时网上总会有人提起她,今天终于尘埃落定。我一直以为寻衅滋事是很简单的案件,想不到此案如此复杂。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五年,她被判了四年,可见罪行不是最严重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