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星期一

2019年5月10日,本人到荆门市看守所会见了刘艳丽。经刘艳丽确认,解除了对其姐刘月华的委托,由本人担任她的另一辩护人。当天,本人向荆门市东宝区法院递交了律师手续,并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由于该案已于2019年1月31日开完了庭,故,审判长罗金虎催促本人尽快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集中所有精力,在认真阅卷之后,终于赶在2019年5月17日写好了辩护词,并用快递寄给了罗金虎法官。
针对东宝区检察院东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本人开宗明义地阐明了总的辩护观点,即认为该《起诉书》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指控刘艳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刘艳丽依法不构成犯罪。在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上,本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详见《一审辩护词》)。
但是,东宝区法院(2018)鄂08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艳丽四年有期徒刑),只是笼统的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不仅未充分论述理由,反而为本人添加新的辩护观点——“刘艳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显然,这两个观点是前后矛盾的,因为一个是无罪辩护,一个是罪轻辩护,两者南辕北辙,不可兼容。
鉴于东宝区法院编造、虚构律师辩护观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人的律师执业形象,对此,本人予以强烈谴责,希望东宝区法院主动纠正错误!
特此声明!                刘艳丽的辩护人:马纲权202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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