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赵静、刘成昆 天禄财经
刘成昆:有公开声音表示,邵柏春案是因为当地有高官指示一定要按涉黑涉恶来处理他,你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赵静:我所了解的徐、邵与李光建之间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后因李光建不还款才找吕先三打的官司,在这之前吕先三和他们并不认识。官司胜诉后,执行阶段报案徐邵诈骗。当时蜀山分局、庐阳分局均以民事纠纷未立案。瑶海分局立案后调查属于民事纠纷撤案。但后期不知怎么搞的通过信访以诈骗罪立案了,当时有领导批示。但领导批示也仅限于依法依规办案。2018年扫黑除恶开始了,吕先三检察院三次不批捕后,办案人欺上瞒下,立功心切,隐瞒了吕先三被检察院三次不批捕的事实,骗取领导批示,把案件重新定性涉黑。我认为领导并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刘成昆:邵柏春被虐待、暴力取证的视频被公开以来,受到社会的关注,你当时是什么感受?你希望向办案的公检法以及关注吕律师的人表达什么?
赵静:我当时非常震惊,因为吕先三在取保的时候就给我说过,他在公安讯问时曾在厕所里遭到殴打,而且办案人还说没有证据,无法追究他们刑讯逼供。我当时想这次刑讯逼供的实锤曝光了总不能抵赖了吧,邵柏春是主要指控吕先三的,其在上诉状上也写了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指控吕先三入罪的。我以为有了刑讯逼供的视频,司法部门会认真对待,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我希望公检法部门能够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还吕先三清白。希望大家能够共同监督、关注吕先三案,让案件回归事实、回归法律。
刘成昆:公安暴力取证,殴打邵柏春的材料被公开出来了,事情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赵静:视频公开后,周泽律师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视频也很快被迫下架。还好我保存了下来。我拿这样的刑讯逼供实锤去投诉,没想到,得到合肥公安局瑶海分局的回复:钱晓星依法依规办案;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这个视频是公安提供,这只能说明他们认为刑讯逼供的行为合法。
钱晓星办理此案后,升职为派出所副所长。
刘成昆:检察机关称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吕先三称“我是基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案件,没有人告诉我真实的借款关系,我也没有教唆他们作伪证,请求法庭判决我无罪。”对此,您了解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赵静: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是错误的!
1、吕先三代理李光建案都是具有真实债务关系的案件,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吕先三在此基础上接受委托,参与具有真实债务关系的相关诉讼,不存在违法性,更不构成诈骗。吕先三是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书证等证据材料,为委托人代理诉讼,收取了低于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其行为并没有越出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的范畴,也无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指控吕先三参与徐立霞1580万不当得利案件的二审,提供虚假陈述。这个指控是完全错误的。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二审,一审的代理律师也不是吕先三。
指控吕先三参与邵柏春诉李光建1000万借贷纠纷,提供虚假陈述。这个指控也是完全错误的。这个案子是代理了徐立霞案件的G律师单独接受了法官的讯问和调查,所有的陈述均在G律师参与独立讯问的过程中都已经完成。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吕先三有教唆他人做虚假陈述或制作、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侦查机关定案只有同案被告口供,这些 口供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同步视频、在案证据都可以证明这些口供是假的。但还是被一审法院采用,成为吕先三定罪的理由。
更为荒唐的是:公诉人和出借人有私仇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公诉人王云徽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吕先三曾实名举报王云徽;第一被告人徐维琴与公诉人有私仇,王云徽曾威胁被告人让其死在看守所。其在上诉状中写到,“上诉人与一审公诉人王云徽检察官存在经济纠纷、个人恩怨。上诉人与王云徽相识是通过王云徽岳母王寅环(涉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王寅环和王云徽分别向上诉人借过100万、20万,因此事上诉人将王寅环诉至法院,期间也两次前往王云徽工作的检察院索要欠款,但王云徽至今未归还。”
刘成昆:代理吕先三案的律师认为吕先三律师冤枉的具体情况在哪些地方?
赵静:安徽吕先三律师,依法代理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系正常的履职行为,客观上无诈骗行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吕先三的代理意见完全是出于对客观证据的分析,或者当事人的陈述,符合律师执业规范,并无不妥。就像周泽律师说的,吕先三正常代理,正常收费,被认定与当事人共同诈骗,是个笑话。
吕先三从侦查阶段到一审、二审更有多位律师接力为吕先三做无罪辩护。安徽律协两次组织专家研讨会,一致认为吕先三不构成犯罪,专家们一致认为,如果吕先三构成犯罪,参与民间借贷案件代理的律师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成昆:合肥市公安局向合肥市检察院多次要求批捕吕先三,而检察院多次拒绝批捕,最后被批捕了,您了解其中的原因吗?
赵静:合肥市公安局以吕先三涉嫌犯罪为由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逮,本案经市检、省检两级检察机关的核捕、复议、复核,均认定指控吕先三的入罪证据不足。然而,连批捕的证据标准都没有达到的案件,却在案情相同、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居然加了个涉黑罪名提起了公诉。荒唐的是,和吕先三一起代理案件的律师连问话都没有。这完全是借扫黑除恶的大环境黑扫。听合肥律师说,合肥有条规定,只要是涉黑罪名一律收监且不得取保。
刘成昆:公众的声音来看,吕先三是够不成犯罪的,也有声音表示,为了让你老公“构成”犯罪,唆使邵柏春提供了一些假口供,都有些哪些重要的,可否给我们指出一下?
赵静:吕先三根本构不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吕先三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邵柏春等人指控吕先三交代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但当事人在一审开庭时,基本上否定了之前指认吕先三的证言。徐维琴当庭就指出办案人要求必须指控吕先三,否则抓她女儿。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显示,指控吕先三构成诈骗罪的四人证言,二人系指供、诱供,即按照公安机关的模板做出的“供述”;一人供述与客观证据完全相反;最后一人,根本没出庭,可他说自己出庭看见吕先三了,法院的庭审记录可以证明,这明显就是假口供。就连被告人猜的也被一审法院采用成了吕先三的定罪理由。这完全就是人为做出来的案件。
案涉两个“本金未还、只还利息”的说明,系李光建自愿签署。而李光建签署说明时,吕先三根本就没有接触、代理此案,根本不可能提议参与制作说明。李光建在讯问同步视频中,多次陈述自己没有被骗,“说明”是自己所写,他不认识律师吕先三。
关于梅泉的“要债证明”,也非吕先三提议制作,徐维琴在当庭说的很明白,是自己的主意去春城公司开的。
刘成昆:律师称所有指证吕先三的笔录内容,最终都被同步录音录像所证伪,这是我从业十一年,第一次遇到。法院在判决中显然没有采用?判决书对此是怎么表示的?
赵静:所有的虚假证言全被一审法院采用。指控吕先三的全是口供,相关视频已证明口供是虚假的,。就连王仁芳、窦昌明等猜测的证言也被采用,还成了给吕先三定罪的理由。律师的辩护法院根本就没有采信。依虚假的证言,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判吕先三为诈骗主犯,重判吕先三12年!
刘成昆:吕先三是邵柏春夫妇的代理律师,还是雇佣的法律顾问?如果只是代理案子,那以后是不是说杀人犯的代理律师也是杀人的从犯了?这是最简单的道理,谁都有权聘用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宜,此前吕先三代理的案子,法院判决也有证明邵柏春的诉求合理,当地如此弄,那以后律师接案子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您接触的律师对此是什么看法?
赵静:吕先三只是他们聘用的代理李光建案的代理律师,是因为一个案子需要起诉或应诉需要才逐个委托的。吕先三主要是代理他们和李光建的借贷纠纷。因为吕先三收费低,人老实才找他代理的。律师代理案件,提供的是法律师服务,和医生、送快递的、送外卖的一样,提供的都是服务。律师服务如同医生一样,医生可以,而且应该给坏人治病,即便是这个坏人实施犯罪的受害者,在面对医生给坏人治病时,也无法对医生进行道德或法律责难!同理,律师服务这种业务行为也是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能够认可、接受的。符合该业务的职业角色的行为,即便产生危险,也是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因而不能对其客观归责,这应该是所有法律人共知的!否则,不是走投无路,无法生存,谁愿意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