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民人权联盟 2023 年 8 月 11 日 思想坦克

据自由亚洲电台的报导,香港律政司正建议修例,容许对高院判决无罪的《国安法》案件再提上诉,继而翻案重审。当局正进行不公开咨询。分析认为,情况再次显示中共将「以法治国」模式移植香港,破坏香港司法制度的百年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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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意图破坏香港「禁止一罪两审」原则

为了落实国安恶法,中共以自己的脉络进一步破坏香港的「禁止一罪两审」原则。

首先,要先向所有认真钻研学问的前辈们抱歉,一个叫M的家伙要私解(歪解)一下宪法上一个非常严肃且重要的概念。

话说,M是个永远在找东西,或者在找东西路上的人。反过来说,就是一个永远在掉东西,或是在掉东西路上的人。

一日,M正在看王兆鹏老师的《一事不再理》,E好奇地问M那是写什么内容的书? M想了想说:「好比妳要我把到处乱放的东西一次归位,我能马上收好。一件事情,好好处理一次,一次到位。哈哈!」

情节当然与事实不符,常常被E白眼的M,其实非常需要「事情只做一次,一次就做好」的自我约束力。事情一次做对、做好,不仅不会困扰他人,也不会困扰自己。生活上,要充分运用有限的时间做有意义的事,私家版的「一事不在理」,其实还蛮重要的。

言归正传。

「一事不再理」在罗马法已存在

关于「一事不再理」,已故大法官吴庚,早在释字第271号解释的不同意见书就提到,同一行为不受二次处罚之原则在罗马法上已经存在……。十八世纪英国法学家布来克史东在其经典著作《英格兰法律诠释》中宣称:不受一次以上之危险乃举世普遍之法则。美国联邦宪法制定时,将已见诸殖民地各州宪法之条款列入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此乃众所熟知之双重危险保障条款。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项、日本宪法第39条亦均有类似规定,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多以一事不再理之方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所谓双重危险保障或不受二次处罚原则其内涵如何?固无各国一致之标准……

举世普遍?这样具有勇气又大胆的宣称,是不是真的呢?除了吴庚大法官所举的例子外,从实证角度观之,似乎相当程度能得到证明。

在蔡明诚大法官释字第751号解释的协同意见书中,就列举了许多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范实例。

法国1791年的宪法将「一事不再理」原则纳入基本自由范畴。德国在基本法明定之前,已持续适用该原则,1877年业已基于刑事诉讼法视为当然之原则。第二次大战后,基本法第103条第3项成为国家刑罚请求权之重要界限,成为宪法上原则。此外,欧盟基本权宪章第50条,欧盟人权公约第7号附加议定书第4条第1项都将一事不二罚原则纳入规定。

李春福老师也指出,将「一事不再理」原则首先写入成文法典者,乃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注:拿破仑编纂的刑事诉讼法典)第360条,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0条也做了规定。

还有,释字第775号的解释理由书提及的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岩波文库《世界宪法集》收录的韩国和俄罗斯的宪法。再查查维基百科,原来印度宪法也有,真是欲罢不能,真是族繁不及备载。

知道这么多例子后,进一步要问,为什么这么多国家甚至国际之间都有类似规范呢?必定有其共通原因吧。

「一事不再理」是理性的象征

吴庚大法官提及罗马法,M当然不懂,但知道有谓罗马法是「被写下的理性」(或者书面理性)。既然如此,「一事不再理」就是理性的象征之一吗?不要问理性是什么,能把这篇文章读到这里,你已经是个理性的人了。

再者,对于「一事不再理」被宣称为「举世普遍的原则」一事,也深深吸引了M。

什么是普遍(或者普世)?要多普遍才称得上普遍?要称为普遍,必定有一种深化与渗透的过程,彻底而绝对,容量要非常非常大。也难怪王兆鹏老师会说:「承认『一事不再理』为宪法原则,世界各国几乎都无争议,惟最困难之问题在于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之『一事』?」日本学者田宫裕也说,禁止双重危险,是个柔软原则。柔软,不就是很有弹性?这绝对又柔软的「矛盾」,可视之为人类心理的小小缩影,是故成就其普遍。

「一事不再理」,究竟怎样一、事、不、再、理?蔡明诚大法官在释字第751号解释的协同意见书指出,「所谓『理』,包括起诉、审理或处罚」。

古老原则有其智慧

若从保障人权的观点,大家的想法理应只会越走越近,越走越像。但实际状况似乎不是如此,不然不会有那么多的文献论辩。只能说,唯一能确认的,有个古老的原则存在。

再仔细想想,「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双重危险」的名称,其实也颇有意思。前者其实不太容易从字面上看出内容,甚至会有很多想像,很多理解,甚至很多误解。无聊的M,试着问问网路大神,想知道「一事不再理」这个中文(日文亦同)名称是谁先翻译出来的,为什么不是「一次不再理」(笑),目前找不到答案。

比起来,M比较喜欢「禁止双重危险」这个用语,虽然也同样要问什么是「双重」,什么是「危险」?

必须承认,在行文上,究竟要使用哪个用语,着实费煞苦心。在撰写过程中一直想到哲学家弗雷格的「指涉问题」。王兆鹏老师的大着,书名明明是《一事不再理》,但内容也会以「禁止双重危险」来说明。更遑论「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审判的范围」等讨论都有关。

学说上,对于「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是否性质相同,有不同见解。于此先采取二者具有相同性质的看法,接着,就以个人的实践,决定以「禁止双重危险」来指涉想要讲的「那件事」。

总地来说,如果,你对人类的理性有期待,如果,「禁止双重危险」是普遍的,是理性的,就不能回避。

理性与普遍让人有希望

理性与普遍这两个概念,一直很有魅力,却也常让人灰心。魅力在于,拥有强大的动力,灰心在于,常常缺乏燃料。身而为人,放弃对普遍性的追问与探求,无疑是理性的后退与放弃。在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正义这些大理念面对逆流试炼的时代,勇于思考理性和普遍是一种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前举规范实例,很多都来自所谓西方,但台湾、日本、韩国都采纳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显然,想以历史脉络为理由,回避以理性和普遍为基础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行不通的,剩下的问题只在于如何掌握并解释这个重要原则。

台湾公民人权联盟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人权为宗旨。致力于强化公民意识,集结社会团体共同纠弹任何违反或侵犯普世人权基准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作为。效法美国ACLU,透过以诉讼为手段、倡议宣传、推动立法以及教育达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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