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世锋,男,身份证号410522196411180077,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桃源公寓10B11,电话13241550118.
被告:天津市监狱,地址:西青区梨园头村南,电话58966501.
案由: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有的财物,包括
(1)、原告在监狱服刑期间写的《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控告信》共四份.
(2)、原告控告709专案组民警 #刘晓宇 的材料,共三份
(3)、原告写的学习日记.
(4)、外界朋友给原告寄的信件和明信片.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每天按200元计,暂计3天,600元.
4、被告支付原告由此已经支付或约定支付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9号,中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709大抓捕事件,这是#孙力军、#傅政华一手主导的.原告被判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处7年有期徒刑(原告已经向中纪委控告,中央纪委也已经受理).2016年10月21日,原告被送入天津市监狱服刑,这期间写了上述(1)、(2)、(3)材料.监狱并收到了各界朋友给原告寄的信和明信片.
2022年9月24日原告刑满释放,被告没有将以上物品交给原告.2023年10月30号原告去被告天津市监狱领取,狱政科接电人员说给予协调.11月2日给原告电话说经过协调,原来负责监管我的狱警称按照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的规定不能将上述(1)、(2)、(3)所列物品给原告,并称没有第(4)项所列物品.
原告认为,被告声称不能给原告的物品,是原告私人财物,不涉及国家机密,天津市监狱局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何况,其中的控告材料,被告不给原告是涉嫌犯罪的犯罪.
被告声称的没有(4)所列物品,也是掩盖事实真相.从原告入监到刑满释放,先后有翟津、任毅、辛程三个狱警负责监管原告.原告要求法院对这三个人进行询问.
此致
西青区人民法院
周世锋
2023年11月7日
(文章源自林生亮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