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2023 年11 月14 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0 月24 日)公布了一份修订后的《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包括《适用规定》和《行政处罚权适用基准》。该省各级地方宗教部门将获得对宗教组织任意的处罚认定、及执行处罚的权力。
新的条款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赋予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任何“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该条款称,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各级宗教部门制定他们本地区的细化标准。
该条款赋予宗教权力部门任意的裁量权,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该条款第八条,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建议采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后的《适用规定》对被认定为“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该条款的第九条指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等需要从重处罚:
条款对另一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罚,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和恐怖主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中起主要作用的。
修订后的条款列出 23 条宗教事务事项属于违法行为,并就事项的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做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规定,没有经过审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捐赠。
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组织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
该条款还提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
该条款罗列出 23 条的违法行为表明广东省宗教部门可以任意的对该省尚未登记备案的所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有关的一切活动视作违法行为。
这些具体的宗教活动事项都在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按照行政条款它们全部可以被归类于违法行为,实际上这形同于全面辖制宗教自由。
在广东省甚至包括中国的其他省,申请大型宗教活动的成功率几乎就没有,但是如果宗教团体擅自举行就被视为违法,这就意味,一般来说,中国根本就不准许宗教团体进行大型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没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进行宗教实践,如果该团体、院校拒绝登记或备案,就列为非法行为,登记备案的官方组织则必须完全听从官方的全面监管,宗教院校甚至连课程安排都必须含有官方主导的意识形态内容,招生入学也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核。
按照该条款任何涉外海外联络往来、研讨会、论坛、以及境外培训、朝圣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拒绝向政府登记在册的家庭教会牧师在进行宗教活动时一旦被发现,经差若是没有出现在官方“神职人员合法名单”中就可以任意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宗教部门可以进行处罚。还可以进一步以“假冒”、“欺诈”罪名进行刑事制裁。
该条款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是根据事先制定的相关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刊发。
中国行政部门制定的这些规定、条例、工作意见全部公然违反中国宪法,相比起文明世界的宗教自由这反映出中国独特荒诞的现象。
该条款规定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高珍赛)
原标题:广东省当局修订政策,各地方宗教部门获得对宗教组织几乎任意的处罚认定及执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