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翔   来源:RFA   2024.02.15

【洞察国情】基本法23条的前世今生(上)——23条从「二宗罪」增加到「七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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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香港政府已经展开《基本法23条》谘询工作,相信在立法会遇到的阻力几乎为零,在今年暑假前通过的机会相当大。不少人以为,北京在23条问题上对港人采取强硬态度,源于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但采访过上世纪80和90年代基本法起草过程的资深新闻工作者程翔指出,早于30多年前,也就是「六四事件」之前,北京对23条的态度就非常强硬,到「六四事件」之后,北京更加不信任香港人,所以23条在不停「加辣」,到今天,当年在草委会内提出强烈反对的部分香港委员,他们当时罗列出来的担忧和后果,今天已逐一实现。

香港特区政府最近已经启动《基本法23条》(以下简称「23条」)的谘询工作,在《香港国安法》(以下简称「国安法」)这个「宇宙大法」的保驾护航下,相信23条会「顺利通过」。香港人固有的思想言论行动自由将会进一步受到压缩。

绝大多数香港人都知道「23条」是一把高悬在每一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香港前律政司长梁爱诗就曾以此形容此条文,所以在《基本法》草拟的过程中就提出很多反对意见,无奈在中共压力下香港被迫接受它成为《基本法》的一部分,成为香港的所谓「宪制责任」。只要我们回顾一下这个立法过程,就知道香港曾经如何反对它入宪,可惜由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内地委员占大多数(草委会59名委员,其中香港委员23名,大陆委员36名,后者占绝对优势),所以即使香港人反对也无法阻止「23条」载入《基本法》这部香港的小宪法。

为甚么说「23条」是香港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这条法的本质是把中共极权制度下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行为模式通过法律形式嫁接到一个重视普世价值的亲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必然造成绝大多数香港人的担忧与不安,因为很多香港人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领教过中共统治下发生在大陆的共产主义人道灾难。

更无奈的是,香港人在「回归」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中英谈判的局外,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无缘置喙,更遑论掌握。我们只能够被动地接受「被回归」的命运。从23条的制定过程中,就可以看到我们的无奈。从起草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可以看出,香港的草委们已是尽了很大的力气来反对这条恶法,但最终无功而回。

《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经历了九稿。从第一至第六稿,「23条」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第一至第六稿,从1987年4月13日至1988年4月)」。这个版本只提两种罪。

到了第七稿突然变得严厉,该版本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见198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这一版本删除了原稿(第一至六稿)「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这句话,却加了很多其他罪目。第七稿是在1989年2月制定的,这时尚未发生「六四事件」,为甚么23条突然会变得严峻呢?笔者相信这同1987年1月中共总书记胡耀邦下台,中国内地政治气氛向左倾斜有关。当内地政治气氛左转时,就会对香港加强戒心,因为中共党内左派经常认为香港是危害内地安全的源头之一。加上1989年初发生西藏暴动,内地政治气氛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使得由内地草委主导的基本法也向左倾斜。

起草过程中部分香港草委作出过强烈反应

由于第七稿变得严峻,而且订立了很多新的罪名,所以激起香港草委的强烈反应。

笔者根据1988年10月基本法谘询委员会《香港各界人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谘询报告第五册 —- 条文总报告》,把香港草委们提出的反对理由归纳如下:

一,限制香港人的自由

大家认为,此条文会剥夺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削弱香港法律对香港市民的保障、赋予中央政府无限大的权力,为香港带来类似「反革命罪」的法律。

二,违反《中英联合声明》

《中英联合声明》没有提及此条内容,若日后按此条文制定的叛乱罪条例不符合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则北京便可以引用第17条在香港实施大陆的一套制度,此乃有违《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和立法权的精神。《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特区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及生活方式50年不变,但此条实际上是引入了大陆过去的「反革命罪」,这是资本主义香港所没有的政治概念,所以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

三, 两地法律的差距

所谓「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范围太广,无边无际,很不容易给与一个准则来界定甚么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由于条文过于空泛容易被人滥用,例如掌权者对政治异见人士可加上「破坏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

「颠覆」和「叛国」不同,所有民主国家都没有法律禁止颠覆国家的行为。当政府再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时,人民要把它推翻是天公地道的事。

而从现实看,香港实在没有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力量和可能性。因此此条文是处处设防的典型例子,表明中央人民政府极度不信任特区和港人,亦是其没有自信心的表现。

草委们认为,此条文没有顾及两制在法律上的差别,是否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裁定甚么行为属于「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其适用法律是指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或中国大陆的法律?

四,提出修改意见

香港的草委们提出,如果不能乾脆删掉此条,也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例如:
– 应该列明何谓「破坏国家统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以避免日后特别行政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以及由于内容含糊空泛,容易被将来的政府滥用。
– 应列明由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界定哪些是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 应写明有关「破坏国家统一和翻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案件将在港审判,并以两个国际公约为原则。
– 应列明自由言论、集会、抗议及请愿行为不会被列为「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 应以本港的法律为本,勿渗入社会主义法律。

五,乾脆删除此条文

草委们认为,如果政府令人民满意的话,根本没有人会做出颠覆政府的行为。香港完全没有独立的条件,所以没有可能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此条文只令人产生恐惧,没有实际必要。它的唯一作用是促使香港人移民、其真正意义只是保护统治者本身不受反对、况且此条文会令台湾人不寒而栗,故本身就有著「破坏统一」的功能。

草委们指出,在一个正常社会里,人民有权评论中央人民政府和谈论国家统一的问题。若执行此条文,将来会成为特别行政区政府强迫市民对中央效忠的武器。此条文用词含糊,在解释和执行上难保不会危害港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可制定任何有关「国家统一」的法律,由国务院指令香港政府公布实施。故此,此条文极易被滥用,影响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及居民权利。

「六四」后北京更加不信任港人

在「六四事件」发生前的这些反对意见并没有被以内地人为多数的草委会接受,接著就发生「六四事件」。由于事件发生后,香港掀起大规模的支持北京学生民主运动的浪潮,使北京更觉得要收紧对香港的控制。我记得,事件发生时,国务院港澳办二司司长容康对我说:「看来对基本法不能订得太宽松了」,因此整个起草工作进一步朝著压缩香港人的自由发展。

在「六四」后提交的讨论稿(即第八稿,同第九稿的文字一样,也是最终成为法律的版本)是在1990年2月16日通过的,该稿说: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样,基本法23条就从第一稿的「两宗罪」增加到第七稿的「四宗罪」,再增加到最后的「七宗罪」。在这个不断「加辣」的过程中,完全不理会香港草委提出的反对意见。北京对「六四事件」的粗暴镇压,已经在草委会中产生寒蝉效应,更何况,当反对23条最有力的两位香港委员司徒华和李柱铭分别因抗议「六四屠城」而被革除草委职务后,整个草委会更变得鸦雀无声。

「六四」后中共开始改变对香港自治范围的理解。根据1989年8月22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责小组第三次会议记录》(「六四」后两个月)的记载,有内地委员(按:为了保障委员们畅所欲言,官方的会议记录略去每个发言委员的姓名,笔者凭其发言内容判断其为内地委员或是香港委员)认为本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编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根据理解。特区可自行处理的行为应属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中央亦可理解为中央管理的事务,若九七年后中央认为特区自行订立的法律不足以禁止叛国等行为,引致中央利益受损及破坏国家统一,则可能有下列情况出现:一,中央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而将法律发回重议;二,中央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以叛国等行为乃「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将其他有关全国性法律加列入附件三在特区实行。从内地草委这番发言可以看出,「六四」后,中共已经觉得,它要把管辖范围,从《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国防外交延申到香港地方的治安管理方面。

现在的23条早于30年前已埋下伏笔

我们如果「快带」(fast forward)到2020年《香港国安法》的颁布,中共强行将国安法塞给香港的过程看,它的做法正正就是内地草委们早在30年前已经埋下的伏笔。所以笔者常认为,「六四」加深了中共对香港人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从制定《基本法》时就暗藏机制待有需要时可以随时「依法」收窄对香港「自治」的定义。

虽然大环境对香港要保持「一国两制」十分不利,但香港草委们仍然努力争取一个比较合理的23条。根据1989年9月20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专责小组第四次会议纪录》,就有香港委员指出,中国对何谓叛国、分裂国家等罪行的理解和处理与香港很不同,恐怕日后中港会就有关字眼的解释产生矛盾,令致本条虽列明特区可「自行立法禁止」有关活动,将来亦会因中国不同意特区政府的处理方法,而将内地标准加诸香港,则本条的保障形同虚设。就此,有委员便认为香港居民若在香港境内触犯有关叛国等罪行,必定要依照香港法律审判及定罪,不应依照国内的法律。这点必须在基本法中清楚写明,令港人放心。当然这种忠告无法落实。

有委员担心若有香港居民在外国期间进行某些活动,该些活动根据香港法律不算犯法,但依中国法律却是违法。在这情况下,该香港居民的行为会依据香港法律的准则,抑或会因为他是中国公民,而依从中国的法律。委员认为这方面不清楚。令人担忧。

除了香港的草委们力求明确23条各项罪名的详细定义外,在基本法谘询期间,香港市民也提出很多相类似的疑虑。1989年11月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谘询报告第一册》指出,「由于民主国家与共产国家对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这些名词的概念和理解很不相同,而基本法的解释权不在特别行政区,将来第23条会严重影响特别行政区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必须明确界定「叛国」等概念,并清楚在基本法中列明。1997年后港人是否触犯此条文所列的内容,应以本港的法律标准作决定,而不应采取内地的标准……

有委员担心若有香港居民在外国期间进行某些活动,该些活动根据香港法律不算犯法,但依中国法律却是违法。在这情况下,该香港居民的行为会依据香港法律的准则,抑或会因为他是中国公民,而依从中国的法律。委员认为这方面不清楚。令人担忧……

香港现时享有高度的言论自由,但对甚么是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等名词认识不深,因此容易犯错也不知晓。若香港市民犯了上述行为,却由一批对香港清况不熟悉的内地官员审判的话,就更令人们对九七年后的生活感到到不安。」

有的委员更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 煽动叛乱」的行为时,应强调下述两项行为不应禁止:(1)该行为体现和符合了特定区域里大多数人们的意志和利益,或(2)该行为得到自由民主国家或自由民主人士的广泛认同(见1989年11月基本法谘询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基本法(草案)谘询报告第三册———条文总报告》)。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基本法》第23条从最初的「二宗罪」增加到「四宗罪」到最后的「七宗罪」是一个逐步加辣来收紧香港原有自由的过程。
二,从制定《基本法》开始,就逐步改变有关香港「自治」范围的认知,从《中英联合声明》规定国防外交属中央权力范围之外逐步扩大到香港本地治安也属中央管辖范围(理由是香港治安也关乎中国国家安全)。
三,从今天(2024年)的情况看,当年香港草委们提出的种种忧虑(见上引各类会议记录),例如港人的自由被剥夺、中央政府可以肆意以内地法强加于香港、社会主义式法律适用于香港……等等都已经成为事实。香港草委对23条的负面预测非常准确。
四,由于当年香港草委提出的各种修改办法或者补救性条款(见上文),没有一条被中共接受,虽然他们竭尽全力来反对,始终无法阻止23条入宪。这就注定中港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也就必然会出事。
五,在整个23条的制定过程中,北京唯一妥协的地方是同意23条由特区「自行立法」。但事实上这个「自行立法」的承诺也被违反了,导致2003年立法时引爆50万人示威抗议,这是后话,对此笔者将另文详述。

【洞察国情】基本法23条的前世今生(下)——2003年立法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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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首董建华的第二任开始,中共就催促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这可以说是香港在1997年回归以来中央政府首次违背对香港的承诺,要香港紧跟国内的政治模式运作。

第一,中共违背了香港「自行立法」的承诺

《基本法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宗罪)」。这一条的关键字是「自行立法」,这是在立法过程中,内地草委考虑到香港人对此条的担忧和反感并提出很多修改或删除的意见后(见上文),愿意作出的一个妥协,就是允许由香港政府「自行立法」,这是当时中共为争取香港同意加入23条,保证《基本法》能如期通过而作出的让步。

香港人理解的所谓「自行立法」的含义包括:何时立法及如何立法(即立法的程式和法例的内容),应该由香港人自己决定。1997过渡后,在第一届特区政府期间,中共并没有要求香港马上立法,这是为了香港的平稳过渡。可是到了第二届时,中共就要求特区政府尽快立法,而且对立法的内容有所指示,这就实质上违背了「自行立法」 的原则,也背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董建华获准连任条件是为23条立法

中共在特区第二届政府期间就要求立法,直接的导火线在于要镇压法轮功。根据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亲自对笔者说,1999年法轮功包围了中南海,引起当时中共总书记江泽民震怒。他下令在内地全国范围内镇压法轮功。但是在香港,法轮功却仍然可以大摇大摆地在香港进行练功并游行示威抗议北京在国内的镇压。对此江泽民尤为不满,于是他责成香港取缔法轮功。但由于法轮功在香港是一个正式注册的合法团体,也没有触犯任何香港的法律,按道理在「一国两制」的承诺下,香港没有必要亦步亦趋地镇压法轮功。对此江泽民非常不满,在任命董建华继续担任第二届特首的时候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尽快为23条立法,以便特区政府有法律依据去取缔法轮功。事实上就是要求他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立法工作。

除了在立法的时间表不由特区决定外,立法的内容也不容特区决定。根据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对笔者说,在23条里提及的「七宗罪」中,除了「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这一条,香港原有的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外,其他六条罪都是香港原有法律已经有的,只要立一条法律把原有的法例加以「适应化」,再在原有的《社团条例》补充针对外国政治团体在香港的活动就可以了,这样基本上就可以满足23条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由于只是把原有的港英法律适用到特区来,对法律制度的冲击最小,因而对香港社会造成的震动也就最小。这是特区的建议,可惜这个建议不为北京接受,一定要特区为23条专门立法,而且要达到取缔法轮功的目的。所以,在2003年的谘询档中(第8A2c段)就列出:「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遭中央基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运作」,保安局局长就可以取缔之。以当年的语境,这一条就是针对法轮功。

由于立法的时间及内容都违反了「自行立法」的承诺,这是北京第一次违反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所以引起香港人很大的不满。

第二,双方对23条与双普选的先后有不同看法

除了由原来「自行立法」变为「强制立法」外,中共与港人的另一个争持点是先有23条后有双普选(中共强调)还是先有双普选后有23条(港人强调)。

当年北京强调,香港特区必须先立23条,才能够有双普选,因为先立23条,表明香港愿意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愿意尊重北京对香港行使主权,愿意服从北京的领导,并排除了外国势力的影响,在这个前提下,北京才愿意给香港实行双普选,否则北京担心双普选会产生一个「植根于本土」不愿听命于北京的政权。换言之,23条是前提,满足了这个前提,才可获双普选的恩赐。

但从香港的角度看,鉴于23条有可能对全体市民的自由带来严重的影响,有可能改变「一国两制」的性质,这样的一条法律应该在特区落实「双普选」之后来制定,才能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有足够的民意基础来通过,才不是强加给香港人的。如果说23条是香港的宪制责任,那么第45条(特首由普选产生)及第68条(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同样也是香港的宪制责任。所以,在中央落实了双普选的宪制责任后,特区才可以保障由民选议员制定的法律不会压缩港人的自由。所以23条立法要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香港必须有民主,因为无民主政体下的国家安全法,将会被滥用来箝制自由,国家安全变成当权者的安全,可以永远独揽权力,而人民就更加不安全。

由于大家观点不同,但各有道理,所以2003年的立法意图就无法实现。

第三,香港人对引入内地的「反革命罪」有很大的担忧

在《基本法》草拟阶段,已经有港方草委指出,23条所列的罪名,在大陆被统称为「反革命罪」。熟悉中共历史的人,都知道「反革命」一词在大陆曾经为人民带来严重的共产主义灾难。即使在改革开放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公布)仍然在第一章确定这个罪。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发表《「反革命」罪名科学吗?》指出「罪与非罪,应该是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其犯罪思想」。他指出,中共过去实行的反革命罪,是思想入罪为主。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次有人公开质疑「反革命」罪的合法性(见《1980: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声》作者:黄艾禾 原载于《中国新闻周刊》),由凤凰电视历史频道转载:「反革命罪」在中国)。

直到1997年即香港回归前夕中共再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才取消这个罪名。事实上中共之所以取消这个罪名,确实同香港回归有关。根据侯国云、李然等人的研究,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四大原因之一就是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现」(见《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风波——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9期》,凤凰电视历史频道,网址同上)。换言之,以「思想入罪」为特点的「反革命罪」的阴影一直顽固地持续到香港回归日才改头换面,这又怎教港人放心?至于如何把这些充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罪名转化为香港法律,这本身就有很大争论,中、港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篇幅关系笔者无法在此一一详述「七宗罪」中每一个罪名的转化过程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争论)。

虽然《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而第39条更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是鉴于中共的往迹,香港人仍然觉得应该引入其他国际间的共识来限制政府的滥权。在谘询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要引入以下两条原则:

「锡拉库札原则」(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该原则规定:各国对人的权利的限制必须满足合法性(legality)、基于有证据的需要(evidence-based necessity)、对权利的限制程度要与不限制权利会造成的危害的程度对称(proportionality)、以及循序渐进(gradualism)几个标准。这一原则国际社会比较少引用。

「约翰内斯堡原则」;(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载入《联合国档U.N. Doc. E/CN.4/1996/39 (1996)》,更明确指出不能随便以「国家安全」的藉口来限制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和资讯流通。这一原则在国际社会经常被引用。

在「约翰尼斯堡」的25 项原则当中,第5至7项跟国安法有直接关系。第5项原则列明,不能制裁和限制一个人的言论和信念。第6项原则就严格规定,政府只可在能证明以下情况时,以国家安全为由,就有关言论予以惩戒:一、有关言论有意引发即时暴力;二、有关言论很可能引发即时暴力,以及;三、有关言论与暴力事件之间有直接和即时的关联。 第7项原则就明言,若市民和平行使表达自由,就不能被视作威胁国家安全,例如:1. 要求政府和平地改变政策;2. 批评,以至侮辱民族、国家、政府及其象征标志,以及其部门和官员;3. 基于宗教、良知和信念,反对征兵、军事行动和国际武装冲突,4. 对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和人道法的指控。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律系教授 Carole Petersen 在 2017 于香港出席会议时就表示,根据「原则」,政府执行国安法时必须证明行动之必要性,包括事件涉及的暴力会影响国家存亡及领土完整,并设例解释,如果有学生拿著一幅海报要求和平独立,那根本就不会真正威胁中国国家存亡及领土完整。

这两个国际共识都是为了避免当权者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无限压缩市民的各类自由。可惜特区当局对这些意见均置若罔闻。2002年,有份草拟「原则」的达苏莎女男爵(Frances D’Souza)曾应邀访港,对 23 条立法发表评论。她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访问时指出,特区政府公布的谘询文件不符合约翰尼斯堡原则,如果 23 条立法,只会削弱外国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损害香港经济。对此批评,香港政府在 2003 年的 23 条争议中曾回应指,「原则」不属任何国际公约,对特区无约束力。中共的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宋小庄也表示,「原则」只是学术自由的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个别国家可能采用,但香港不应当采用,否则现行有效的法律将受到破坏」,可惜他没有说明实现这些原则会如何破坏现在有效的法律。

第四,特区政府为完成北京的指令,完全不肯聆听民意

特区政府急于要在2003年7月1日时完成立法,明显是在满足北京的时间表要求,所以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完全漠视香港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改善建议。

当年社会上均认为应先把23条的立法计画交「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面对如此既重大且复杂的立法,加上政府建议一些现行香港法律概念所无的颠覆、分裂国家等罪行,理应先交由法律改革委员会详细研究。再者,舆论普遍认为政府应用白纸草案形式谘询公众。按照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定过程,重大的立法需要经过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两道程式。白纸草案是政府在谘询期过后发表的条例草案,把各方面的意见汇集在一条模拟的法案内再供公众讨论,蓝纸草案则是在经过白纸草案程式后形成的法律文本拿到立法会讨论审查及表决,拒绝发表白纸草案是明显违背了香港传统立法程式。根据大律师公会前主席余若薇的统计,「自1980年至今(按:『今』指2002年),香港曾经22次发表白纸条例草案,即平均每年一次。可是,这次建议就第23条立法,触动了『一国两制』的神经,影响深远,政府却竟然坚决地说没有这个需要(她接著引述多个团体,多个国家都提出类似白纸谘询的要求)」(见余若薇2002年12月12日立法会辩论时的发言)。这样的建议百利而无一害,但政府坚决不予采纳,甚至在谘询期内已撰写草拟法律,予人假谘询的印象。这令人感到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压力下,非2003年七月完成整个立法过程不可。

对于港人这种担忧,当时的中共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用极其轻蔑的态度说:「香港人不用怀疑23条立法,会削弱香港现有的新闻和言论自由,除非心中有鬼」,这个说法是典型的把责任推给香港市民:你有担忧只是你心中有鬼,不是我的错。

第五,港人对保安局长叶刘淑仪的极端不信任

23条的主推手、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对港人提出「先普选后立23条」的建议嗤之以鼻地说「希特勒也是一人一票选出的」;对港人要求延长谘询时间,她轻蔑地说:「难道我要连麦当奴洗碗阿婶的意见都要听吗?」。她对所有在谘询过程中提出的不同意见都置若罔闻。可以说,她的专横态度是2003年立法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她这种与港人意识形态完全相反的表现,使人不得不去了解她的背景。根据《壹周刊》2003年7月3日报导,叶刘淑仪的父亲刘福成是新加坡华侨,乃当时有裕行的老板、有名的纸商。抗战胜利后,刘福成协助中共领导人周恩来在香港复刊《华商报》,将其手上最贵重的物业:中环干诺道中123号一幢三层高的楼宇,免费借给《华商报》作复刊之用。据称,49年10月1日中共建国,香港第一面五星旗便是在叶刘的祖业、《华商报》报馆门前升起。不仅如此,刘福成还甘冒被国民党封杀之险,将赤柱的一幢「双桔」别墅,借给已故外交部长乔冠华,以招待他的英、美、德籍朋友,借此筹钱支援中共革命。叶刘淑仪并不讳言自己家庭这个亲共背景,多年后,她在2023年1月4日接受《信报月刊》访问时,公开宣称自己有「爱国 DNA」,而且自豪地说:「如果我在不同时空,可能已经做共产党员了」。

叶刘淑仪这种亲共背景,结合她在推动23条立法过程中的「推土机模式」(bulldozer style 西方媒体形容她在立法中的表现),进一步印证香港市民对中共的惧怕和对23条的恐惧。

由于特区政府强行推动立法,终于导致2003年50万人上街示威抗议立法。在强大舆论压力下属于建制派的自由党宣布不支持立法,这样政府估算无法在立法会中获得过半数通过,被迫宣布撤回立法建议,而推动立法最力的叶刘淑仪亦被迫黯然辞职。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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