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雷乐天 歪脑 09/16/2024
对于养老金大家都不陌生,但什么是“房屋养老金”?根据相关媒体科普,我国城镇的存量住房规模庞大,接近20%的建成年份超过30年,而由于维修投入不足,房屋老龄化的问题显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建立为旧房体检、维修以及保险的资金池。
舆论焦点在于,房屋养老金是否将增加民众税负。面对汹涌澎湃的民意,新华社记者于26日就此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房屋养老金可以通过地方财政和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筹集,“不需要居民额外缴费,不会增加个人负担。”从住房和城乡建部设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匿名,就不难看出房屋养老金所引发的社会反弹超出预期,已经成为一颗谁都不愿担责的烫手山芋。
从美国、日本等国际经验看,房屋检修费一般由业主缴给业主委员会支配,而不是以“房屋养老金”的名义交给政府承担。覆盖十四亿多人的全民房屋检修计划,大概的确是一项古今中外所未有的制度设计。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政府习惯了以“大家长”模式对社会和民生项目大包大揽,却疏于考虑成本和效率。未来实行这项政策所需的财政成本之高,可能超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当下预估,也超出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彼时即便把政府收缴的所有土地出让金投入进去也不够用。与其建立所谓房屋养老金制度,不如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委员会自担房屋检修成本。
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委员会自担房屋检修成本,的确给政府减少了财政负担。然而,全民房屋检修所需的实际成本,取决于一定条件下的技术和物价水平,并不会因为支付的对象是业主委员会,而非地方或中央财政,就奇迹般地减少甚至消失。
让业主们掏钱诚然是一件不愉快的事,但与死伤于危房倒塌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理性选择。因此,与“民众不愿意掏钱自担房屋检修成本”的说法相反,对房屋养老金的抵制本质上是一场民众自发的抗税行动。问题不在于政策覆盖规模大小,而在于中国政府的征税和业主委员会的筹款具有截然不同的政治性质——前者是在给公权力充权,而后者则是在践行基层自治。问题不在于民众不愿掏钱,而在于为何掏钱,又如何保证钱的去处——是为房屋作为消耗品的技术问题买单,还是什么不可知的人为因素在从中作梗;问题也不在于权力机构的规模大小——社区还是国家,而在于权力机构的政治性质——他们可以监督、撤换的权力机构,还是权力机构可以随时将枪杆子对准他们。
对于中国历史上“家天下”模式中的臣民而言,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但对朝廷如何使用这笔钱却无权置喙。虽然辛亥革命早已以共和制取代了君主制,但却未能实现其“公天下”的理想,国家权力仍为某种程度上的私有,只是君主制的“私天下”形式是“家天下”,那么共和制的“私天下”形式就是“党天下”。同样地,“党天下”的老百姓有义务纳税,却没有与纳税相对应的权利,特别是“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权利,包括对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的知情权、发言权和问责权。
应当承认,“私天下”并非一定是横征暴敛的昏君、暴君,也有可能是开明专制、仁慈独裁的明君。但无论如何,“有纳税无代表”的臣民却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也无法决定自己养活的朝廷如何行事,只能“看天吃饭”:运气好则碰上“不折腾”式善政,运气坏则碰上“三年自然灾害”式的恶政。臣民不是自主决定公共事务的“公民”,而是一种形式的“私民”,他们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处于被主人拥有的状态——奴隶的日子过的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奴隶主的私德如何。
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逻辑则不同,它恰恰是一个小单位的“公天下”。值得提出来区分的是,中国的“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样是社区组织,虽一词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居民委员会承袭自1949年前的保甲制度,虽然名义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目的是为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对“居民”施加微观管理。尤其在疫情封控期间,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系统的一环,在监管小区居民时滥用职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业主委员会起源于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是“业主”自下而上建立的自治组织,旨在维护房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说居民委员会是“私天下”的最后一里路,那么业主委员会就是“公天下”的第一颗纽扣。
居民与业主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财产权和财产。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0年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物权法》(2007年)的施行,赋予了“业主”的财产所有权以法律保障,使得业主取代居民身份成为可能。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正是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制定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规定,居民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对居民会议负责,看似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之负责的业主委员会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基层政治实践当中,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流于形式,人事权和决策权被政府主导,其运作资源也来自于政府拨款。
相形之下,业主委员会的资源来自于业主筹款,不受特定政治力量控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对公共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简单粗暴地说,居民委员会是为党代言,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为业主代言。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已经接近于自由民主制下选民、议会和内阁/政府的关系。
在居民的财产权得到承认和居民对自己所有财产具备维权意识的基础上,居民就进化为了拥有问责意识的“业主”。如果说业主的维权意识仅限于物业管理,那么当这种问责意识进一步扩展到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政治时,业主就会进化为“公民”。因此,尽管业主委员会的管辖的地域和权责限于社区和物业,但仍不失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起点和基层民主的试点。
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组织逻辑上的根本区别,中国政府对成立业主大会采取消极态度,不少社区也根本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在现存法律体系中,既存的业主委员会,不仅未被清晰定义为法人组织,而且还要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当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集体维权时,更常被视作“麻烦制造者”。
雪上加霜的是,当中国进入党建引领的“新时代”,各地纷纷推动党员比例在业主委员会中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重申“党领导一切”的大背景下,作为改革开放时代萌芽的民主雏形,业主委员会就这样变质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西方国家政府不承担房屋检修责任相比,中国政府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体现了其财政的“公有制”性质。但是,在权力私有的前提下,所谓的“公有财产”,其实是有权者通过攫取和剥夺无权者的财产——美其名曰“公有化”——得来的私有财产。而只有权力公有的“公天下”,恰恰才是“公有财产”能够名副其实的必要条件。正如一句流行说法: “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
试想在一个社区中,某位业主在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后,从业主手中持续征收房屋检修费,但却对钱的去向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引发其他业主的不满。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想必会拒绝交费以示抗议,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改选,或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起诉业主委员会挪用公款。业主能够对业主委员会问责,正是因为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业主,而居民委员会却不能代表居民、金氏政权不能代表朝鲜人民。
我们不妨假设,当这位主任从收缴来的房屋检修费中抽出了一笔“维稳经费”,雇佣一批人,请那些质疑业主委员会财务问题的业主“喝茶”,对那些付诸行动要求改组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进行人身迫害,包括没收其个人财产。此处的“没收”行为,究竟是这位业主的财产“公有化”为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私有化”为这位主任所有,难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进而言之,若有业主试图在社区中建立一个业主能够对业主委员会问责的制度,实现物业管理的民主化,这位主任还可以从“房屋检修费”中再抽出一笔钱,豢养一个武装集团,在面临失权威胁的时刻,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扭转局面。这个武装集团究竟是为公——维护社区集体利益,还是为私——听从这位主任指挥、维护主任的权力,难道不也是一目了然的吗?
在这种情况下,当这位主任提出要“帮助”业主解决房屋检修问题,我们应当看到:如果这位主任不向其他业主征收一分一毫房屋检修费,大发善心“倒贴”或捐赠一笔钱,用以社区的房屋检修,那么这种“帮助”的确名副其实。
但如果主任是“慷他人之慨”,那么这里的“帮助”就不能归功于使用这些钱的主任,而是缴纳这些钱、并推举主任为代表的业主。既然所有的钱都是公有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假公济私、公器私用之虞,主任就理应坦荡如砥,无需防民之口。现实中控制言论自由的封建大家长,对应的是权力私有的“私天下”——只要权力私有,就不会有公有财产,因为交“公”的财产,无时无刻不受到独裁者的私人控制。
正如业主会拒绝向他们无法问责的业主委员会缴房屋检修费,民众也会拒绝向他们无法问责的政府纳房屋养老税。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还是法国和美国的共和革命,都是反对苛捐杂税的斗争,也是民众争取自主权的斗争。有英国首相格伦维尔“印花税”导致美国殖民地的骚乱、法国财政总监卡洛纳“地价税”引发社会暴动的诸多前车之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养老金”将会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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