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賾   转自:纵览中国

 

一个长期探索的问题

 

“社会发展规律”是从苏联传入中国的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上过中学的人对它多半耳熟能详。它的基本内容是:人类社会经历五种基本形态,即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由低到高地循序发展。按这个规律,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可能会长期停滞,但既不能超越阶段,也不会终究陷于歧路。这就是“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自1950年代以来,年复一年,莘莘学子坐在教室里,被教导掌握这个历史前进的方向路径的真理。史界权威撰写的主流史书,例如郭沫若、范文澜的中国通史、周一良等著世界通史,都以历史发展五阶段为主线。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从多年的、在文革中登峰造极的思想禁锢中解脱出来,大量接触到外部世界多年积累而丰富多彩的思想资源。原来世界上充满如此多元化发展形态,原来单线条的“不可避免的决定论”历史观缺乏根基,原来当下可见最好的社会形态是市场机制加人权法治加民主体制。

就历史观而言,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首先,历史发展五阶段规律并不是马克思所概括的规律,其次,人类社会从古到今存在的社会形态,远超五种。再次,众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并未显示是在遵循一条方向铁定的道路,迄今也没有趋同。

马克思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这直接与五种社会形态的说法相悖。“亚细亚”生产方式,特指俄罗斯的村社共有土地的经济形态。“古代的”社会,形态并非单一,希腊与埃及之间的差别无法用一个模式来概括。当代的社会学、人类学提供了丰富的实证资料,展现了人类在全球范围众多不同的社会形态,其中有一些维持千年未改古貌。并没有证据显示,也没有理由相信,各个民族、国家,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会自发走上同一条发展道路。

中国难以嵌入五种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自秦始皇以来延续了两千年的中央集权帝制,其基础是以土地私有的、由地主雇农及自耕农经营的小农经济(不是马克思所指欧洲的封建制度),而且王朝循环往复,并无上升趋势。笔者1968年到江苏泗洪插队,那里的农民驾一牛拖木犁耕地,其形象与出土的汉代画砖所绘,几乎一模一样。在那里,家族关系仍然是社会的基底,从中央到地方(公社、大队、小队)的垂直指令制度建立在其上。

思想探索涉及的另一个领域,是在多元文化的框架下,价值观念的历史发展。人类历史发展,不仅展示不同的社会形态,也呈现丰富多彩的文化观念。早期的部族社会中就已经存在一些约束人际关系的行为标准。后来,发展为成套的伦理戒律(规范社会中人群的行为),以及道德原则(深入个人的内心省视)。在各种社会、各种文化中,都可以看到诸如公正、平等、忠诚、正直、同情等价值观念。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建构了不同的价值体系,有天主教、犹太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教义那样的宗教价值体系,也有如中国儒家“三纲五常”那种世俗价值体系。它们各自言而有理,顺理成章,既有共同性,也有不相容之处。价值观的冲突,是许多民族、国家之间多次战争的重要原因。

英国哲学家洛克开创了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观。自由的意义是: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政府论下篇》)。承续洛克的思想家们提炼出在自由的基础上的一套普世价值。按伯林的说法,“普世价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绝大多数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时间里、实际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伯林谈话录》)。

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的历史显示,普世价值在世界上得到越来越大程度的实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体现、弘扬了普世价值观念。

这导致一种信念: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的路径不同而前景趋同。

背弃人类社会五阶段发展规律,认同普世价值观念并坚信其历史归宿,是范式的一种转换。但这涉及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那就是,二者蕴含共同的基点——历史发展有一个单一的指向,各个国家、民族沿不同路径前进,但就像一部有结局的多幕剧,最后会有合乎理想的收场。

三十年前,柏林墙被推倒,勃兰登堡门前广场上,在贝多芬“第九交响乐”乐曲中,万众欢庆。哲学家福山提出“历史的终结”的著名论断,其含义是:自由民主制将成为所有国家政府的唯一形式、而且是最后的形式。自那以后的历史进程看来在挑战这个论断。有“中国模式”的出现,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以圣战建立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有拉美国家专制-民主的交替还在按多年模式循环,有“阿拉伯之春”中一些国家发生的“颜色革命”及其后的反复,有近年欧美许多国家中涌现的反自由民主的民粹潮流。

这就引发本文要考察的主题:人类历史发展的路径是否有不同指向?反之,不同国家、民族是否都会走上同一通道,趋向(公认的)理想状态?这是一个难度极大的理论课题。而且,对于学者提出的各种答案,一定会有争议。

最近出版的一本新书,德隆•阿西莫格鲁与詹姆斯•罗宾逊合著的《The Narrow Corridor》(这里译作《狭窄的通道》,Daron Acemoglu & James A. Robinson,Penguin Press,2019年9月),提供了他们的研究结果。阿西莫格鲁是MIT经济学教授,罗宾逊是芝加哥大学政治科学与经济学教授。他们还曾合著《国家为什么会失败》(Why Nations Fail),那是一本广受好评也多有争议的书。

在《通道》一书中,两位作者考察了全球范围众多历史实例,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各国历史发展呈现不同路径趋势;如果说,理想状态是以个人自由为核心、富有活力的社会与有效有力的政府达到良好的平衡,那么,通向这个目标的,是一条狭窄的通道。走上这条道路涉及各国的起点条件,以后的发展呈现路径依赖性,上路与沿路跋涉中充满反复试错、多种较量、妥协平衡。

本文借助他们提供的理论框架和概括的范畴,引用此书和其他来源的资料,综述对历史的一种粗线条的解读。期望是,提供一种启发性的视角和看法,既与现实契合,又有助于识古鉴今。

 

三种利维坦与一条狭窄的通道

 

《通道》作者从洛克定义的“自由”的视角看历史,聚焦于一个关键因素——政府控制社会的力量,与社会约束政府的能力,这两方面的较量和平衡,来考察历史发展的路径。显然可见,人类社会从部族到建立国家、随后政府建制的发展,遵循多种路径,呈现多样的形态。他们在这样的历史岐趋中,识别、概括出三种有代表性的形式,三个范畴,称之为三种“利维坦”。

“利维坦”是《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海中巨兽,英国托马斯·霍布斯以它命名阐述国家学说的巨著:Leviathan《利维坦》,1651年出版。霍布斯理论的纲要是: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为资源有限而人性本恶,就引发“人对人像狼一样”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制止战争,保护和平,维持社会稳定,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把权力赋予主权者。这个主权者,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霍布斯主张利维坦拥有绝对的权威,达到这样的程度:“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部著作是西方政治学的古典名著,后来洛克、卢梭、罗尔斯等大家构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

《通道》作者用“利维坦”指称集中权力的国家政权(Centralized state)。与国家政权相对应的是由人和规范构成“社会”。人包括上层精英和平民大众,规范包括指导、约束人们的行动而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与信念,以及实存的建制(家族部族、社会团体、地方机构,等等)。在《通道》一书中,利维坦并不等同于“专制”概念,但利维坦的集中权力和洛克“自由”概念中的个人权利,形成一种对峙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权利需要政府保护,另一方面,个人、社会需要抵制政府取得全面控制的支配地位从而导致个人自由的丧失。

这种对峙关系纵贯人类历史。有些部族始终没能建立国家政权,例如尼日利亚的蒂夫部族,有些国家有政府存在但政府不能正常运作,例如黎巴嫩的情况。这些属于“缺位的利维坦”范畴。有些国家的政府掌握了全面控制社会的力量,例如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中央集权帝制,它是“专制的利维坦”范畴的显例。还有一些国家,政府履行了美国宪法首句所言“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的责任,人民享受着自由和各种权利,又通过选举问责制度控制政府。这是自由的社会与负责有效的政府的结合的状态。这个范畴,利用熟知的“关在笼子里的政府”的说法,称为“笼中的利维坦”(原文Shackled Leviathan,直译“戴镣的利维坦”)。其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

人类历史发展的多种路径中,通向“笼中的利维坦”的道路,位于“缺位的利维坦”和“专制的利维坦”之间,是一条狭窄的通道。三条道路并不趋同。一个国家、社会可以转向、转型,从一条道路拐向另一条道路。换道是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这种图景以下图描绘。

图的横轴标示社会的力量,从左到右增大,纵轴标示政府的力量,从下到上增大。在图右下方区域,社会力量大于政府力量(以蒂夫部族为代表),在左上方区域,政府力量大于社会力量(以中国帝制为代表)。沿左下角到右上角的45度线,有两条曲线围成的区域,其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维持适当平衡,政府是“笼中的利维坦”(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狭窄的通道”是穿过这个区域的路径。区域的宽度有变化,象征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竞争的动态。区域外的两条路径都是背离45度线的曲线,表明这种道路上有“滑溜的坡度”,转向离开“狭窄的通道”。

下面来考察一些实例。

 

蒂夫——拒绝建立国家政权的部族

 

世界上存在一些氏族、部落,维持着传统形态而没有建立国家政权。非洲西部尼日利亚的蒂夫部族(现在人口六百多万)是一例。在十九世纪英国殖民者到达之前,蒂夫部族就有确定的领土范围,独特的语言、文化和历史。人类学家对蒂夫部族作了长期研究。

蒂夫社会建立在按血缘关系组成的家族、氏族、部族的基础上,依照传统的规范运作。一个突出特点是,那里不存在任何等级制的权力建构。有酋长,但酋长缺乏公认的指挥和支配他人的权力,其功能限于发生冲突时作中介调解并促进合作。根深蒂固的社会规范促使人们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愿意采取行动反对任何扩权的人。这样,蒂夫就一直未能建立等级权力结构,没有形成国家。

1914年英国殖民者试图在这里建立国家政权,培养“进步的酋长(progressive chiefs)”充任行政官员,履行行政职务——维护治安、收税、组织劳工修公路铁路,等等。蒂夫民众对此不满,发起抗争,到1939年,整个地区陷入瘫痪。反叛势力的核心是一个Nyambua教派,其首领Kokwa有巫术,可以提供符咒以防止一种毒素“mbatsva”。在蒂夫语言中mbatsva意为权力,特别是支配他人的权力。这种毒素会在人心中成长,使身染毒素的人去支配他人、杀人、挖坟吃尸。这种巫术属于部族规范的一部分。注意邪恶毒素mbatsva有双重含义:既指掌权者又指“吸血鬼”。蒂夫民众基于这种规范对新出现的掌权者(进步的酋长)以及整套政权系统的反叛,最终导致英国殖民者的国家建设计划破产。

蒂夫规范中的“掌权者-吸血鬼”观念具有特定的巫术含义。但是,把权力机构及掌权者与某种邪恶事物联系起来,却是世界普遍现象。怪兽利维坦就是一个,还有猛虎饿狼凶龙和其他妖魔鬼怪。这种联系广泛存在于全球各地早期人类的神话、传说、宗教、信仰之中,构成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规范的这一部分内容,就蒂夫这个例子看,阻碍了国家政权的建立,造成“缺位的利维坦”。

缺乏有效政府的情况,还有一种类别:存在国家政府,得到国际承认,享有联合国席位,但政府没有治理能力,不能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福利支持。这种情况称作“纸糊的利维坦(paper leviathan)”。举黎巴嫩为例。黎巴嫩原是法国殖民地,1943年获得独立。当时签订了一个条约,国家权力由境内几个教派分享。黎巴嫩在1932年作过人口普查,基督徒占51%,超过什叶派、逊尼派和德鲁士派穆斯林合计。建国条约根据1932年数据做出规定,总统必须是马龙派基督徒,总理是逊尼派穆斯林,议长是什叶派穆斯林。不仅如此,下一级职务,也严格在各教派中分配。各教派在自己领地有军队,有各种权力,而且严密监视其他教派,否决会使其他教派得到好处而对自己不利的任何动议。因此,建国后一直没有再作一次人口普查。内战多次发生。议会几乎十年没有投票通过财政预算。2015年6月一个主要垃圾场填满了,政府无法找到替代场地。首都贝鲁特垃圾满街、臭气熏天。这种纸糊的利维坦,徒具虚名的国家政权,在当今世界并不少见。

 

雅典——自由民主国家的雏形

 

世界历史上,希腊的独特之处是,很早就形成了众多自治的城邦。雅典是其中的典型。在山冈上建立了卫城,居高可见整个城邦的范围。卫城有王的住所宫殿,神的住所神庙,以及公共集会的场所。政制是从部落制进化而来,保留了一些固有习俗和权利规范。当政者在作公共决策时,要咨询权贵、首领的意见,后者组成一个定期的商议会(council)。城邦是一个共同体,城邦公民参与选举和重大决策,执政官对城邦共同体负责。城邦有收税、司法等行政功能,拥有军队抵御外敌,组织在露天举行的运动会、艺术演出和公共集会。公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律。

希腊城邦中存在人类社会必定面对的种种问题,诸如政治、经济上争纷,民众的各种不满和抗争。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政体的权力结构发生向权贵的倾斜,世袭贵族 (Eupatridae,希腊语“好爸爸生的”) 控制了政权。虽然在这些权贵内部仍然是民主体制,但一般民众(公民)缺乏对城邦事务的影响力。更糟糕的是,平原土地被大家族占有。平民租种贵族的土地,收入的1/6交租。遇到困难时,平民借贷常常以自己及家人作抵押。付不起租金,还不起贷款,就被债主收为奴隶或卖到外邦为奴。有小块土地的平民也用土地作抵押。他们的土地边界上立有石碑,刻着借了谁的债,欠了多少钱。因苛刻的债权关系而丧失公民权,引起平民极大不满。

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执政官。当时,雅典存在众多党派,就像存在多种地形一样:有山岭党人,强烈倾向民主;有平原党人,其中许多属于名门望族,最具寡头倾向;有海岸党人,他们倾向中庸的混合体制。梭伦有经商、率军打仗的经历,还是诗人。富人支持他,因为他是富人,穷人支持他,因为他正直。

梭伦执政后实行了史上著名的“梭伦改革”,主要内容是:

——解除债务。颁布法令取消所有债务。已经成为奴隶的雅典人,恢复公民权和所有的权利。从外邦赎回被卖出去当奴隶的雅典人。以后借贷,可以用财产为抵押,禁止以人身为抵押。

——公民身份与政体改革。把雅典公民按财富而不是家族、血缘划分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可以担任不同公职,所有公民都有投票权。大多数雅典公民属于第四等级。虽然不能担任公职,他们在雅典政治发挥重要作用:选举、审查官员,惩罚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者,禁止不称职的执政官进入元老院。官员必须对他们负责, 而不是只对几个贵族负责。

——选举方法改革。执政官只能由最高等级公民担任。雅典的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投票选举10人。然后在40个候选人中,抽签选出9个执政官。采用包括众多的部落候选人和抽签当选的方法,目的是减少操纵部落选举的可能性,并防范投票舞弊。官员任职期间,受元老院监督。任期满后,要受公民审查 。

梭伦改革的成功之处是:既满足平民的政治、经济要求,又不激烈损害精英阶层的利益;既加强国家政权的建制,又确保民众、社会对政权机构、官员的约束和控制。权贵和平民双方都曾经要梭伦实行独裁而压制对方。但梭伦采取了中间路线,维持政权和社会两股力量的平衡,使雅典政体成为“笼中的利维坦”。梭伦改革的路径,正是朝向那个模式的“狭窄的通道”。

梭伦改革之后百年间,雅典达到鼎盛时代。执政官伯里克利(约公元前495年—前429年)曾发表“阵亡将士葬礼演说”,那是世界史上最著名的演说之一。伯里克利对雅典政制作了如此精彩的描述:

“我所要说的,首先是讨论我们曾经受到考验的精神,我们的宪法和使我们伟大的生活方式”。“我要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具有真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就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当我们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

这里描述的两千多年前的一个城邦国。放到今天,是不是仍然令人神往?何等美好的理念!何等辉煌的存在!

中国帝制——“专制的利维坦”的样本

中国在商周已经有完整的国家建制。传世《周礼》记载了天官(总理政务)、地官(掌理教育赋税产殖等事物)、春官(佐祭祀)、夏官(掌武事统军)、秋官(总掌狱讼刑罚等司法政务)、冬官(管理百工职业)等政府部门设置,详载其职务编制。但对国家政体原则只用一句话概括:“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王者建立都城,辨别方向,制定宫室位置、划分城郊疆域,分设官职,为民众设定规范。)到春秋战国,关于国家政府,理论上,有儒家的“仁政”与法家的“苛政”两种思想对立,现实中,有齐鲁的礼乐之制与秦国的军国之制的两种体制并存。齐国的发展,按《史记》:“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姜太公到齐国,实行政改,按当地风俗,简化周礼,促进商工鱼盐业发展),后来管仲佐齐桓公治国,建立土地税收制度,允许土地买卖,鼓励经商贸易,成就民富国强。都城临淄有稷下学宫,聚学者、学生多达三千人,对朝政“处士横议”(体制外的士人恣意议论批评)。

这时候,中国的走向并非唯一且铁定。是比梭伦改革晚二百多年的商鞅变法和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使中国帝制成为“专制的利维坦”的样板。

商鞅是卫国人,入秦得秦孝公信任,任左庶长(秦国政体中的非王族大臣领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两次实行变法。其国体建设的指导原则是:君主即国家,国家为君主而存在,民众是耕战的工具。因此,“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

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包括:

——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废除贵族的井田制。推行郡县制,设置县一级行政单位,“集小都乡邑聚为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政令,没有民间参与的渠道,例如选举、参议、咨询等等。

——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斩获敌人“甲士”(士兵)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

——鼓励农耕,抑制工商,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作辕田》中规定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也是秦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垦令》要求:禁止粮食贸易流通渠道,用提高关税来压制农民经商;国家垄断山泽之利,不许人们开发利用;禁止农民从事开设旅店等副业以增加收入,减断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甚至不允许富裕人家雇佣帮工,只准农民“愚则无外交”。

——挟制思想和行动自由,“燔诗书而明法令”,《垦令第二》说:“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对百姓,轻罪用重刑,实行连坐法。《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百姓中有说朝令好话的,也有说坏话的,商鞅认为说话的人都是乱民,用流放边境的方式加以惩罚,以后百姓就不敢议论朝令了。)

对比梭伦改革和商鞅变法两种路径,真有云泥之别。在希腊,梭伦改革导致伯里克利高度赞扬的自由民主制度。虽然后来雅典政体中断了,但它提供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思想家探索理想政体的思想资源。在中国,商鞅变法开创了国家政权对社会实行全面管控的制度。而且,历经两千年而延续下来。

实际上,在专制的方向上,后来还更有发展,每下愈况。明朝在本已专制的正常司法体制之外,以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抓人刑讯虐杀。新增廷杖大臣之制,当着皇帝和群臣的面,“忤逆犯上”的大臣被剥去衣服按在地上打棍子,当堂杖毙者多有记载。满人入关建清朝,官制以满人位于汉人之上,而满人大臣的地位是皇上的奴才。汉人的地位,如鲁迅所说,连自称奴才的资格都没有:“满洲人自己,就严分着主奴,大臣奏事,必称‘奴才’,而汉人却称‘臣’就好。这并非因为是‘炎黄之胄’,特地优待,锡以嘉名的,其实是所以别于满人的‘奴才’,其地位还下于‘奴才’数等。”(《且介亭杂文》《隔膜》)大兴文字狱,写了“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诗句的作者,就遭到“斩立决”的惩罚。

中国历史上,历经一次又一次的王朝崩溃,“定于一尊”的极权终身制,总是反复地重建起来。

 

英国——走上通道的过程

 

考察英国的历史,要从罗马帝国的崩溃讲起。

公元475年,日耳曼“蛮族”攻陷罗马城,罗马帝国灭亡。在此前后,日耳曼部族之一的法兰克人在现在法国范围建立强大王国。其他一些日耳曼部族,盎格鲁、萨克森、诺曼人等,先后进入不列颠岛,建立了一些相互征战的王国。1066年,法兰克王国境内的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率军占领英国,成为英格兰国王。

罗马陷落后四五百年期间,在西欧大陆和英伦三岛,历史发展受到两股力量的主导。一个是日耳曼部族的规范传统,一个是罗马帝国的建制遗产。

日耳曼部族的规范的要素是议事会,那是一种参与式的政体。王服从其规则,咨询社会各方人士意见,确保重要决策得到普遍认同。与会人数当然有限,以首领、耆老、其他身份高的族人为主导。王派信使向下一级族人会议通报,使全体族人知晓。社会上存在对首领(王、上层人士)不成文法的约束。

罗马帝国建制是集中权力的国家政权,有整套的行政机构与职能官员,从事司法、税收及其他事务。有成文法规,起点是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集大成者为查士丁尼大帝(527年到565年在位)时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及相关文件。

这两股力量确定了“笼中的利维坦”模式。日耳曼人把议事会带到英伦三岛。盎格鲁-萨克森人把议事会称作“witan”,王位继承由它决定。例如,871年,岛西南的Wessex王国对此有如下记录:“无人可以自封为王,但人民可以选择合意者为王;但是一旦尊定为王,他就享有支配人民的地位。” 议事会“witan”具备立法功能,王需服从法律。

英国历史遵循这种路径,逐步健全政权机构和法律,由议事会发展出议会,由法律约束君主的原则导致了“大宪章”,那是现代英国制度的发端。

“大宪章”的精髓是限制王权。1215年6月10日,英王约翰与反叛而享有传统权利的贵族的首领在兰尼米德会晤,后者迫使国王约翰签约。影响深远的条纹有: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第六十一条,即所謂“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这个委员会后来发展成议会。“大宪章”还建立了这些条文的实施和复查执行情况的机制。

后来,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到现代自由民主政体,英国走的是相对温和的演进路径。这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以后多次激烈震荡的过程,对比彰著。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英国在沿着“笼中的利维坦”通道行进的过程中,政权与社会力量的竞争和较量一路延续下来。也曾有激烈的行动。

举妇女投票权为例。在英国的普通法中,妇女不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按1765年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总结,如下:“通过婚姻,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人:那就是,在婚姻中这个妇女的人格和法律的存在就终止了。”社会在改变。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1869年就发表《妇女的屈从地位》一文,主张男女的权利和资格平等。1903年英国妇女开始组织起来,请愿、游行、示威,把自己拴在议会大厦外的栏杆上,在监狱绝食,甚至焚烧首相的夏宅。坚持了十年,到1913年,政府(立法、行政机构)无所作为。6月4日,一位女权运动的重要人物艾米丽·戴维森(Emily Davison),在一个重大赛马会上,挥舞女权运动的紫、白、绿旗帜,冲向属于英王乔治五世的赛马。人仰马翻。四天后,艾米丽·戴维森因伤去世。五年后,英国妇女争得选举权。但这还只是局部的胜利,选举权只限于三十岁以上妇女。到1928年,所有成年妇女才终于争得选举权。

本来,实施普选权(不止对妇女,而且对所有公民)是个人自由的实现,也是关锁利维坦的进展,同时,它还是改进政体、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举措。但是,显然,自由的扩展不易,政体的改进艰难。而且,这是一个仍在持续的过程。

 

美国——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反复较量与平衡

 

美国的发展承继英国路径,从一开始就走在通向“笼中的利维坦”的通道上。美国革命中两句响亮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不自由,毋宁死”,都带有鲜明的英国色彩。前者是“大宪章”精神,政府征税需得到民意代表同意,北美殖民地人民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因此人们就拒绝纳税。后者则是洛克阐发的自由概念的体现,也是英国历史展现的理想精神的感召。

对美国历史,有一种很普及的粗线条叙事:从“五月花”契约到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政体基础。宪法是各方代表反复衡量各种因素、包括理想原则与现实约束而制定出来的(近乎)完美的产品。它体现了自由、分权制约、民主选举等最重要的原则。自那以后,美国沿着它确定的道路前进。

实际的历史比这种叙事更复杂。美国道路并非坦途,同样充满政权与社会的对峙折冲。因为宪法是体现美国“笼中的利维坦”政体最重要的文件,下面举例说明涉及宪法条文的政体建设的演进过程。

从一个最明显的问题说起:建立国家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和社会,但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条款。并非建国元勋们对此认识不足:主导制定联邦宪法的麦迪逊(后来任第四任总统)建国前参与制定的弗吉尼亞州宪法中就包括麦迪逊支持权利法案;而是他们有审慎的政治考量:建国是首要目标,为了确保宪法得到三分之二的州的批准而生效,在宪法中舍弃有争议而影响通过的内容。与此同时,麦迪逊、汉密尔顿(第一任联邦财政部长)、杰伊(第一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合作写了《联邦党人文集》,对修宪、创建联邦政府做出重大贡献。宪法通过后,在第一届国会上,麦迪逊提出“权利法案”,1789年在国会通过,1791年,其中的十项条款成为宪法修正案。现在,这些权利法案条款成为美国宪法的光彩亮点。

接下来,还有一个法理难题。183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权利法案中不得侵犯人身自由、不得限制言论自由等规定,只适用于联邦政府的行动。按照美国宪法,凡是宪法未明晰表述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就属于“他者”——人民、州政府等。宪法对于联邦政府的明确规定,并不自动就适用于州政府。按照以上判决的解释,州政府不受联邦“权利法案”的约束。后来,有些州通过了自己的“权利法案”。但在南方蓄奴州,黑人奴隶就不享受“权利法案”条款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

1865年林肯领导北方军在内战中战胜蓄奴州南军。1868年,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宣布:“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注意这里“任何一州”的明确规定。按说,这就终止了奴隶制,并把原有的权利法案条款的适用性扩展到各州了。但是,事情并未到此为止。

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的一系列判例中宣称,宪法规定了州政府不得做一些事(例如与外国缔结条约、发行货币,等等),州政府享有除此以外的权力。特别地,州政府享有“治安权(police power)”,而治安权范围广泛,包括在安全、健康、道德、教育等领域的权力。这样,州政府享有的治安权又被用来架空宪法修正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直到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形势才发生实质性转变。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1963、1965、1966年的一系列判案中,逐项逐项判定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人身保护,正当程序,等等)适用于州法庭诉讼。

联想到美国妇女直到1920年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通过才争得投票权,历史的教训是:自由权利的落实,委实艰难。

现在来谈问题的另一侧面:联邦政府建制的扩展改进。宪法有联邦政府三权分立、联邦和州权力划分等规定,但未提供关于联邦建制的更具体条款。早期,因为它规定联邦政府不得征收直接税,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联邦政府就缺乏重要财源。联邦政府可以征收间接税,例如关税,进口关税由本国进口商在海关缴纳。联邦没有中央银行。联邦不发行货币,市面流通商业银行发行的多种货币。联邦也没有在国家的一些重要领域设置机构、享有权力。这些是后来逐步演进改变的。

联邦建制和权力的扩展遭到强力的抵抗反制。突出的例子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被判违宪的事件。1930年代,在金融危机导致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其核心是三個R:救济(Relief)、复兴(Recovery)和改革(Reform)。罗斯福力图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新建一些联邦机构,实现救国济民的目标。他取得重大成功,但他的一些改革举措,包括控制价格、设定最低工资、管控农业、工业等等,也被阻止。新政反对派一次一次把他告上法庭,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次判他违宪。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5年5月27日无异议地判定《全国工业复兴法》(NRA)违宪。1936年1月,最高法院宣布《农业调整法》(AAA)、农业调整工作委员会违宪,2月,又否决了《煤炭矿工工资和工时法》,6月1日,又宣判《纽约州妇女最低工资法》因违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确定的契约自由而违宪。

由于罗斯福总统的强烈抗争,由于他的反萧条政策取得实效而得到民众支持,也由于联邦建制确实需要改进,1937年以后最高法院改变态度,不再成为新政的阻力。罗斯福新政留下了丰富遗产,例如在社会保障、医保、济贫等领域的联邦机构法规保留至今,为民众福祉、国家安定作贡献。

在美国,试图扩展国家政权的权力,哪怕出于良好的、合理的动机,也实属不易。更不要说,任何要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或者实行独裁专制,那样的企图,必定被社会力量依宪法挫败。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一些要务,联邦政府权力有限。但美国发展出一种“特色的”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成就显著。例如,要修建连接东西海岸的铁路,联邦政府既无权也无钱。它的解决方案是:联邦政府向铁路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及铁路沿线一定宽度的土地所有权。公司用贷款修铁路,建成后,又出卖沿线一些土地。开发商进而建造了铁路沿线的许多城镇社区。又如,一般认为私营机构既无财力也无动机从事基础科研,许多国家因而设立国家科学院、国立大学等以充大任。美国的办法还是利用公私伙伴关系。联邦政府有少数科研机构,但主要是提供经费(grants)给各种大学、公司实验室等从事科研。哈佛、斯坦福等私立大学和加州大学(贝克莱)等州立大学的科研成就举世闻名,非国有企业AT&T的贝尔实验室曾经产生八项获得诺贝尔奖的成果。现在,苹果、谷歌等一大批从小型私营企业起家的创新巨头引领世界科技迅猛发展。联邦科研机构也发挥重大作用。有报告指出,美国2010年至2016年间批准210个新药,每一个都可以将原创性初始研究追溯到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资助的工作。美国科研体制的活力和业绩远胜一些国家的举国体制。

美国很幸运,一开始就走上了那条“狭窄的通道”,建立了“笼中的利维坦”政府。那并不是胜利的顶点,而是长途跋涉的开端。成功之处是,在政府与社会两股力量推动下,个人自由得以扩展,国家建制功能得到改进。其中有曲折,但是大体上,演进体现了良性互动,二者维持着恰当平衡。这个过程还在继续,也面临挑战和可能的曲折。例如,现在社会高度关注而激烈争议的事项有:联邦政府是否有权立法限制个人拥枪的自由,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建立全民医保,联邦总统是否能够规避国会、法院和行政建制的约束而专断独行。最终会达成的结果并非显然。

 

进出通道的历史契机

 

有一些外因,例如战争、经济危机,会促发、推动国家政权建立。同一个外因对不同国家的路径走向的影响有不同。外因也会促使国家转道。有的国家还曾经多次转道。下面举一些例子说明这种动态。

瑞士、德国的建国都受战争威胁、军事动员的推动。但是,瑞士和普鲁士的反应不同,一个发展成“笼中的利维坦”,一个建成了“专制的利维坦”。

瑞士的日耳曼人长期名义上隶属罗马帝国,实际上分为十三个自治的州。他们有自己的议事会政体,极端重视自由、独立。为了对抗外敌,1291年,三个州签订联邦条约,建立了集中权力以对内保障秩序,对外联合御敌。其他自治州随后加入进来,形成瑞士联邦。由于国家小,瑞士得以实行与雅典城邦相似的民主体制,重大事项经常由公投决定,公民高度参与,法治完整,社会活跃。

德国十九世纪后半叶仍然没有统一,境内邦国林立,周边强邻环绕。为了对抗外来战争威胁,普鲁士首相俾斯麦依赖容克权贵支持,通过一系列铁血战争统一德国,建立了军国主义专制的德意志帝国。

战争也导致德国的转道。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魏玛共和国成立,德国转而走上自由民主道路。二次大战德国再败后,西德由美英法军占领,在美国主导下走上正道,东德被苏军占领,被强加了苏维埃体制。东德人民不屈地抗争,西德人和自由世界伸以援手,苏联戈尔巴乔夫以“开放性思维”实行重组改革,这些合力的作用,导致三十年前柏林墙倒塌。后来德国统一,全境建立“笼中的利维坦”政体。

经济危机是另外一个重要因素。1929年美国金融崩溃导致30年代大萧条。上面曾提到罗斯福新政的一些举措。现在再考察德国和瑞典在应对经济危机中如何建设了不同政权体制。

在世界经济危机冲击下,希特勒利用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蛊惑宣传和褐衫冲锋队的街头暴力,在精英(包括在军队、行政机构、法律系统、学术界和工商界等各方面的头面人物)和民粹大众双重支持下,通过不完整的议会选举,上台任总理。这就顺着“滑溜的坡度” 再一次把德国拖离“笼中的利维坦”通道。纳粹元首的第三帝国成为真正的噬人怪兽,给全世界带来重大灾难。

瑞典的路子是扩大政府与加强社会二者结合。当时,瑞典各级政府由全民(意为男性公民)投票选出,政局由瑞典社民工党(SAP)主导。与许多其他社会主义政党不同,它拒绝实行国有化政策。而且,它努力争取到工会、农民、工商界的联盟支持,实施了许多政府管控经济、扩大社会福利的措施。这些措施给劳工提供利益,也给工商企业带来好处。举工资管制为例。政府通过社会谈判设定行业工资水准(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同样的工资)。高效率企业与其他企业付给工人同样的工资,这就为高效企业提供高额利润的机会和创新动因。后来,政府发展成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照看者”。发达的民主、高度的社会动员和广泛的民众参与,防止了哈耶克担心警告的由政府扩权而导致的“通向奴役之路”,也保障了当一些政策出现明显弊病时(例如高福利导致高财政赤字而难以为继的情况),选民可以投票给替代政党来进行改革。瑞典就成功地实行了改革,纠正了体制弊端。现在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北欧模式”,显示了“笼中的利维坦”在政府与社会两股力量的一种特定平衡状态,政府的作用比美英国家更大。这些国家近年来在自由、民主、人民福祉、政府廉政以及经济竞争力等各方面都位于世界前列。

还有一些独特的历史事件也会促发发政体发展,改变国家政权与社会的平衡。地理大发现(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迪亚士发现从欧洲通过好望角向东的航线)就是一例。它对英国和西班牙-葡萄牙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英国,王室权贵的权力本来已经受到约束,国际贸易增长的好处主要由工商业主获得。自由贸易促进英国经济增长,也使英国社会的权力结构更加向社会一边倾斜。另一方面,西班牙-葡萄牙的专制君主仍然大权在握,得以在新大陆的巴西、阿根廷等国建立军事权贵政体,以重商主义贸易大量获取黄金白银。这种贸易使本国王室权贵更富裕、更有权、甚至更加专制

拉美许多国家(阿根廷、巴西、智利等)多次发生军事专制和民主体制的交替,是在发展路径上换道的例子。这些国家都继承了西班牙-葡萄牙政体的一些专制要素(特别是军人专制集团junta)。它们走上那条狭窄的通道,又顺着“滑溜的坡度”离开。

实际上,欧洲人到新大陆,建立北美的英国殖民地和南美的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被看作是人类历史上的难得的大规模制度实验。北美的自然资源、当时土著人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优于南美。迄今的业绩对比,彰显建设“笼中的利维坦”政体那条路径的优越性。

 

结语

 

历史多岐路,道路阻且长。

人类需要建立国家政权,防止“一切人对一切人”“狼一样的斗争”。一方面,一旦建立了政权,就产生了政府成为支配社会的巨兽利维坦的可能性。国家政权自我膨胀有深刻的原因:权贵精英、掌权者们,有权力贪欲,有自利动机(积累财富、欺压他人等等),还有“理性的自负”(认为可以按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最优地”管控全民和社会)。另一方面,人类从本性上拒绝那种支配一切的国家政权。这也有深刻的原因:作为单个的人,人有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财产、追求幸福等等),作为社会的人,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群体之中,有不同的群体诉求和利益,因此不能容忍政权、权贵、某些群体对他们的侵犯。

本文考察历史、选择重要例证以显示:世界各国政权和社会之间的平衡呈现多种形态,世界历史的发展存在多种路径。在历史岐趋中,有那么一条狭窄的通道,也是一条开放的通道。走在那条通道上的国家,政府是“笼中的利维坦”,人民享有自由,社会具有活力。迄今实证的最好的形态,是市场机制加人权法治加民主体制。确实,当今世界是多元的,众多民族、国家仍然走在不同岐路上,还有很多国家尚未走上通向“笼中的利维坦”那条通道。

人类总在追求理想。人类共享普世价值。这将推动历史前进。人类在探索科学新知识,扩展创新技术,在全球化过程中日益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专制政体面对的钳制、颠覆力量,不仅来自历史形成的传统规范,更来自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逐渐壮大的公民社会。历史发展具备了更多的可能性。历史否定宿命,历史提供机会。

动笔写此文时,恰逢柏林墙倒塌三十周年。回顾德国近代史上从俾斯麦到魏玛共和国到希特勒纳粹帝国的曲折经历,难忘在欢庆时有亲历者说:“柏林墙倒下之前,没有人相信它会倒下”。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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