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创办人傅希秋牧师新书《共产中国虚幻的宗教自由》封面(对华援助协会)

 2025年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无疑是中国宗教管理体制中的又一关键节点。这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修订并公布的《细则》,共五章三十八条,对在华外国人开展宗教活动设下前所未有的门槛与限制,其所传递的治理思路值得关注与反思。

表面上,《细则》以“规范管理”为名,提出诸如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举行宗教活动、申请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邀请中国教职人员主持仪式等程序性安排。然而,细读之下,我们不难发现,这套规章实质上是在对外国人的宗教表达权施加系统性收紧,其内容已远远超出“行政许可”范畴,更像是一种防御性的政治控制手段。

最引人瞩目的,是《细则》对于“不得发展中国信徒”、“不得擅自讲道”、“不得举行宗教教育活动”、“不得散发宗教材料”等条款的明确禁止。这些规定几乎封死了任何非国家许可宗教接触的可能,尤其是在条文中将外国人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思想”、“危害国家利益”等政治高压语汇相挂钩,令“宗教自由”在法治话语中沦为一种被排斥的“潜在威胁”。

更为严苛的是,外国人若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书籍和物品入境,需提交宗教团体同意函、交流项目文本等繁复材料。散发宗教书籍则被明确禁止。这种对宗教文本的内容审查,表面上是“规范”,实则是对思想流通的高度防范。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宪法在第36条中确立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然而,新《细则》虽宣称“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却在操作层面构建起一整套行政和政治性障碍,让所谓“自由”在现实中形同虚设。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外国人是否能自由地在宗教场所祷告、阅读经文、参加宗教活动,是衡量一个国家宗教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标。新《细则》将宗教行为置于高度政治化、安保化的视野之中,把原本属于个人内心和群体信仰空间的事务纳入国家意识形态防御系统,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的恐惧反映。

我们必须正视,宗教信仰不是意识形态的敌人。对外国人宗教活动的高度警惕与系统限制,并不能带来“社会稳定”的真正基础,反而会加剧外界对中国宗教自由现状的质疑,使“依法治国”的承诺在宗教事务领域遭遇信用危机。

在一个日益互联的世界里,宗教自由不应止步于国界;中国若真要构建一个自信、开放的大国形象,应当允许不同文化、信仰的正常表达,而不是以防范之名压制最基本的人类自由。

 

作者:冯仍  

2025年4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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