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睎干十三维度
文章转自:作者脸书
图/ 纽约时报
7月15日,《黎智英传》作者祁福德(Mark Clifford)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题为「The Perilous Pressure of Jimmy Lai’s Prosecution(黎智英案的危险压力)」,指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件,至今已在狱中一千五百多日,形容案件日益危害香港以至中国的声誉。翌日特区政府发新闻稿反驳,开首说:
「强烈谴责美西方不同机构及媒体近日再次罔顾事实、抹黑诋毁特区政府依法处理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及其羁押安排。有关言论充分暴露美西方反华机构及媒体企图破坏香港法治的险恶用心,令人不齿。」
在探讨特区政府如何反驳之前,我想先指出「美西方」这个怪鸡用词是中共党媒近几年才杜撰出来的垃圾中文,尊重中国语文的人万勿跟风,乱用这类奇形怪状兼语义不通的字词。
回到正题,特区政府口口声声说媒体「再次」抹黑,潜台词仿佛说:我们早已澄清过,对方却故意视而不见。但若真去翻阅过去一年半的相关声明,大家便会发现,政府的「澄清」大多是言之无物的谩骂,少有实质反驳。现在不如从祁福德近日举的几个例子,对照港府的回应,看看到底谁在「罔顾事实」。
先说牢房的环境。祁福德写道,黎智英被囚的牢房,没有窗户(windowless),也没有冷气。自从两年前,一位美联社记者拍下他在狱中的影像后,当局便如临大敌,用伞遮、用布盖,甚至把窗封死,以防世人再看到黎每日放风的影像。祁福德的原话是:「Since then, authorities have used umbrellas and tarps and even boarded up a window to make sure that the world doesn’t get another look at Mr. Lai during his 50 minutes of outdoor exercise a day.」
上述一段话,重点是牢房的窗。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第14条,在囚犯居住的地方,「窗户的大小应以能让囚犯靠天然光线阅读和工作为准,在构造上,无论有没有通风设备,应能让新鲜空气进入」。可祁福德说黎的牢房没有窗。
若这是「罔顾事实、抹黑诋毁」,港府应该针对此点反驳,但新闻稿却只字未提有没有窗。 2024年9月27日,代表黎智英的「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发声明,提及黎在囚室内未能望到天空,只靠囚室外的走廊窗户接触日光。港府一向声称「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是黎智英唯一且真正的代表律师,也从未反驳他们的声明,可知黎的牢房极可能如祁福德所言是「windowless」,违反《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关于通讯联络问题,祁福德在文中指出黎智英是英国公民,但在他被囚这四年半期间,当局一直拒绝英国对黎行使领事探视权,有违国际外交惯例。事实上,这也违反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2条:「外籍囚犯应准获得合理便利同所属国外交和领事代表通讯联络。」对此问题,特区政府并无回应。
最后是单独囚禁问题,先来看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写什么。根据第43及44条规则,狱中纪律处罚绝对不应该演变成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长期单独监禁——定义是「连续超过15天的单独监禁」。那么黎智英是否长期单独监禁,被施以联合国定义下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呢?
对此,特区政府坦承黎是长期单独监禁,但辩称这「一直是根据黎智英本人的意愿并由惩教署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依法安排的」。也就是说,黎智英乃「自愿」接受酷刑。但翻查所有资料,这项「自愿」的说法,从未得黎本人或其香港代表律师证实,只见特区政府自言自语。
不禁想起日前我才写过的纪录片《狱中信 — 邹幸彤》,片中说邹幸彤在2023年获颁「法德人权法治奖」后,被指控囤积过多信件,罚单独囚禁18天。如此不人道的酷刑,难道又是「根据邹幸彤本人的意愿并由惩教署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依法安排的」吗?简直是天方夜谭。
港府若真认为所谓「美西方反华机构及媒体」屡屡罔顾事实抹黑香港,倒不如先照照镜子(或尿),看看自己的「反驳」是否九唔搭八。反驳,是要逐条回应,以证据说话;不是搬出一堆四字词语,什么「用心险恶、说三道四、别有用心、强烈谴责、令人不齿」。这不是反驳,而是东拉西扯、语无伦次、闪烁其辞、装腔作势、文过饰非、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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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夫不可夺志
后记
日前写了〈台北看《狱中信-邹幸彤》与《慧童》〉一文后,有朋友传来绿豆的YouTube连结,原来邹幸彤的纪录片(英语)及广东话声音演绎都可在网上观看:
邹幸彤狱中信(上):「极权体制下争取民主,坐监是必经的。」
邹幸彤狱中信 (下): 「规则就是规则,官员、法官、监狱长都这样说;房间里的大象在冷笑,是谁制定这些规则?」
纪录片《狱中信 — 邹幸彤》
也有读者来讯说,海外香港学生可向其院校图书馆推荐购入有关电影的影碟,以广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