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法后释,虽紧锣密鼓,仍不免其“只促不有”的种种尴尬和困境。

一、《民促法》的利好遭《解释二》利空兑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五险一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如现金补贴、自愿放弃协议等)规避法律义务。

“不缴社保”的劳资约定,均属无效。此即“新社保”。

1、劳动者权益

新规赋予“反悔权”,即使已签弃保协议,劳动者仍可追溯入职以来的所有社保权益,可随时要求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费用,且相关约定无效,可随时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

医保报销比例从50%-60%提升至70%-90%,未缴则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2、企业责任

需全额补缴社保并承担每日0.5‰滞纳金(如欠缴10万元,每日50元滞纳金)。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工伤无法报销,企业需全额承担医疗费及赔偿金。

薪资低于七千的,按七千交社保。

当中,也包括小微一人企业,自雇业主。

3、执行措施

社保征收已划归税务部门(2025年7月起实施),企业逃缴将面临1-3倍罚款,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深圳、长沙等地开通线上补缴通道,劳动者凭工资流水等证明,10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二、另外几个利空政策

1、北京市住宿和餐饮业利润

从2023年上半年的28亿元下降到2024年上半年的12.4亿元,再次下降到2025年上半年的2.5亿元。

2025年上半年,北京市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的利润同比下降80%。

2025年上半年比2023年上半年,下降幅度达到92%。

以请客吃饭为内需消费活跃度标志,以托关系送人情为中国式社交权威的北京尚且如此,其它地方能清新脱俗另辟蹊径吗?

诸多以公务员消费为主的地市级城市,在禁食令下活得更难滋润。

2、“远洋捕捞”欲演欲烈

《民促法》不但要面对行业不景气的长期挑战,还有屡禁不上的“远洋捕捞”现象。在各地财政枯竭,中央补济力有不殆之际,远洋捕捞恐成未来财政征收的常态,属竭泽而渔级别的执法违法。

3、《监察法》开始对企业家进行“留置”

近期,以居然之家老板汪林朋为代表的企业家,在被留置后连续发生“空降兵”事件,生存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实施留置的法律依据,竟然是《监察法》——不但“将民营企业家当自己人”,还把他们当成干部对待了?

4、房东税

2025年9月15日实施的《住房租赁条例》,要求房东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合同,并与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未备案可能影响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与子女家人和个人福利挂钩,有连座和扩大化的味道。

虽然“房东税”并非新策,而是对现有税种加强征管,但须知,我国有许多此类“沉睡法”,如同一张张暗网,在需要时唤醒即可,对业者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或是新的成本负担。 ‌

 

三、社会面综合分析

1、新社保即“社保税”。涉及此前未涉及的不完整人群4.88亿人,增加7万亿元社保(财政)收入。

后果一,企业付出了,职工得不到,企业经营成本和生存压力增大,大厂裁员同时,对盈利边缘的中小企业是致命一击,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暴增,加巨经济危机和劳资对立。

所以,并不存在遥远的“老有所养”,而是当下企业和年轻人如何活下去。

2、《解释二》是重申和强调,使社保养老资金压力暂缓,是一道“抽水、灌水”的水池子数学题。选在《民促法》刚刚出台的节点,既有矛盾,也属不得已的巧合,这说明,养老资金池(财政)快见底了。

后果二,对企业和市场起到杀鸡取卵、枪吓群鸟的负面扼制作用,也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3、考虑到全社会视角下的社保资源错配,分配机制失衡现实,可以说,这是一次新的“分配制度改革”——“不是我要缴社保,而是社保催我缴。”

后果三,断供社保人数一季度4200万,占18%。

4、退体老人就业成本相对较低,是不是迎来一波老年就业潮,进一步挤压年轻人就业?

后果四,肯德基、环球影城等一大批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已经开始招有《退休证》的老年人入职,或是以老人之名,行年轻人替代入职之实。

5、资源错配二:年轻人失去未来,社会还有未来吗?

年轻人躺平摆滥鼠宅无欲“三不”人生,就是因为一点一滴无处不在的挤压倒逼所致。

青年人恰恰又是未来最大的创业群体和潜在的企业家群体,这个后果再次证明,这不是一个青年友好型社会。

 

四、法律排位赛,弥赛亚主义悲情叙事

一边强调“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一边声称“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

从可能的结果看,国企一统天下,就是一条腿步入计划经济和大锅饭,甚至回到苦日子(并非食不裹腹和衣不遮体,而是生活质量相对停滞或下降)和饿肚子的时代(并非因为全社会物资短缺,而是因为资源错配导致流通不畅,局部物资匮乏。如防疫期间的静默管理和条块分割管理下的团购:统购统销)。

这就是文明返祖。同时返祖的,当然包括另一条腿:法律。

物定环境下,法律具有血缘特征,讲“差序格局”。在法律排位赛中,《民促法》如何协调与“父子法”的上下位次,和“兄弟法”的平行关系,如在远洋捕捞面前,怎样强化自己的生存环境和法律权重,都将决定案件辩护的效果。

调查取证,研究分析,不懈抗争,默默等待,黄金交叉,迎来转机——律师一般办案流程,如果再受弱势的《民促法》拖累,难免陷于法律弥赛亚主义的悲情叙事。

从“产权保护”上升到“产权所有”,“从促到有”,显然比技术性辩护一劳永逸。

如此任重道远,《民促法》的首要工作,显然不是促进和保护民企,而是如何先让自己活下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