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

作者:赵晓   云上迦南  2025-11-13 | 转自 新世纪

一、用词的演进:有时其实是文明的跃进

在中国改革史上,用词从来都是很重要的。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这三个词的更替,就是中国制度演进的缩影,标志着中国市场化历程中逐步解放思想、确立产权意识的三个阶段。

当下,胡德平提出将”民营经济”更正为”民有经济”,这不是用词问题,更非文字游戏,而是一场法理上的升维。这一概念要厘清的,不仅是经营权问题,更是所有权问题;不仅是政策激励问题,而是法律秩序问题。

从”民营”到”民有”,意味着从”谁来经营”转向”谁是主人”。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社会中,真正的改革不止于分权(”放权让利”等),而在于定权——界定清楚民间财富与国家权力的边界。

强调”民有经济”这一提法,看似细微,实则触及中国现代法治与市场文明的根基。

二、”民有经济”:让产权回到经济学的原点

在经济学中,产权清晰是一切市场效率的起点。

从亚当·斯密到哈耶克、科斯、诺斯,制度经济学的共识从未改变:

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就没有自由的市场。

“民营经济”这一称谓的局限在于,它强调”经营层面”,却模糊了”产权层面”。

“民有经济”则更直接地回答了一个根本问题——谁是真正的所有者?

这不仅是语言的纠偏,更是文明的定向。

在法治文明中,产权是法律与经济的共同语法。

如果产权不独立,市场就难有信心;

如果产权不受保护,改革就会失去根基。

胡德平先生的提醒,正切中今日中国市场困境的要害:

民企的问题,不在内因、不在活力,而在外部环境——在制度与法治的不确定。

 

三、从”促进”到”保护”:法治文明的逻辑跃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国家层面对民企的积极信号。

但”促进”属于政策行为,而”保护”才是法治行为。

政策鼓励,可以带来短期信心;法律保护,才能确立长期秩序。

因此,胡德平先生提出制定”民有经济保护法”,意义远超一个名称。它标志着中国市场治理从”扶持思维””利用思维”向”权利思维””服务思维”的转变——也就是从”政府帮助你”到”制度保障你”。

若要从根本上改善营商环境,必须在法治层面作三项明确:

1.物权的神圣性:私人财产应受到宪法与民法的双重保护,任何形式的征收、冻结、侵占都须符合法律程序与补偿原则;

2.契约的平等性:民企与国企、行政机关应在司法上拥有同等地位;

3.法人人格独立性:不得混同法人责任与自然人责任,更不得以”连坐”方式惩罚企业家的家庭。

这三条,不仅是技术条款,也是市场文明的底线。

四、资本的”胆怯”与”贪婪”:制度文明的镜照

胡德平先生引用19世纪英国工联主义者托·约·邓宁的名言——”资本的利润达到100%、300%时会变得疯狂”,并指出:

“资本若与特殊权力勾结,就会如此疯狂;而若制度公正,资本的胆怯与疯狂都会降至最低。”

这句话其实揭示了”法治的经济学”的真谛。资本从不天然道德,它依赖制度引导。在自由社会,资本因法律而敬畏;在权力社会,资本因不确定而畏惧。

健康的民有经济秩序,应当让资本敬畏法律,而非畏惧权力。

这不仅关系市场安全,也关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当资本相信法律,而非关系;相信契约,而非权势——一个社会才能真正进入现代文明。

五、经济改革的根本任务:从权贵经济到契约文明

回望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经济的成就巨大,但市场经济转型并未完成,”权贵经济”的泥潭与惯性仍在。

中国许多地方的”营商环境”问题,说到底不是政策不优,而是权力与产权的边界不清。

产权模糊,滋生寻租;司法不独立,损害信任;行政干预过深,抑制创新。

因此,改革的方向早已不再是”放不放权”,而是确权与限权。

“民有经济”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要在宪法与民法体系中,确立私有产权的制度自信——既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也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这是从”政策型改革”走向”法治型改革”的关键一步。

它让”市场经济”真正具备法律灵魂,也让”社会主义”具备现代文明的内核。

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场新的”反向启蒙”

胡德平先生在文末引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智力器官”的段落,谈到人工智能对劳动形态的改变,颇具启发意义。

当机器成为”物化的知识力量”,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便被重新定义。

这也提示我们:

未来的生产力,不仅由物质资本驱动,更由智识资本与制度资本共同塑造。

在这种背景下,民有经济不再只是”资本力量”,而是创新力量与社会信任的容器。

保护民有经济,就是保护社会创造力。

推动法律清晰,就是推动文明前行。

当”上层建筑”能自觉为经济基础服务,当法律成为生产力释放的加速器,而非阻力器时,中国的制度现代化才算真正完成。

 

七、结语:让每一个民有者心中无惧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已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民营经济专门法,旨在通过法治的方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信心,是有重大积极意义的。然而,”民有经济”的概念提法未能纳入,这是重大的历史遗憾。

从”民营”到”民有”,是一次从政策到法理的跃迁;

从”促进”到”保护”,是一次从行政到司法的升级;

从”经营”到”所有”,则是一场文明的自我确认。

真正的现代化,不在技术的进步,而在制度的确立。

真正的自信,不在口号,而在让每一个民有者心中无惧——无惧任意征收,无惧行政干预,无惧关系绑架。

当一个社会能让民有者安然投资、企业家坦然创新、资本安心生长,那才是文明自立、国家长治的真正起点!

参考阅读

·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Douglass North,《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胡德平:《胡德平:当下民营经济的困难,是由营商环境所引发的》,《中国民商》2024年第12期

 

(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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