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1,2,3

(二)澄清两对基本概念:民主与共和,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

(三)两种民主的谱系  

(四)政治的悖论  

(五)政治文化(略)

 

民主是当代的一尊新神,所有国家、包括最专制的国家在内,无不自称民主。这项事实既表明当代民主的胜利,表明民主让专制丧失了信誉,“专制”成了一个脏词;又表明当代民主的失败,表明民主的概念与实践混乱不堪,遂令专制者有隙可乘。

乔凡尼・萨托利(Giovanni·Sartori)在其名著《民主新论》(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 )中开篇即言:“当今是一个民主观混乱的时代”。《民主新论》一问世即获得广泛赞誉,如罗伯特·达尔就说,“它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一直保持清新与活力”(其实达尔晚年的左倾与萨托利并非同道)。萨托利自称这书花费了他十年心血,写作此书意在恢复“主流民主学说”——意思是,民主学说是有主流支流之分的,而这主流——如萨托利所言——曾被丢失了大半个世纪之久,取而代之的是左的、甚至是极左的、反自由的民主非主流学说,我称其为“民粹民主”。

《民主新论》于1987年出版,将近40年过去了,情况有所好转吗?太可悲了,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在日益恶化。美国当前的两党对立、社会撕裂,就是民主观混乱的恶果之一。

其实这种概念混乱不限于民主。广而言之,人类知识的三大门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中的社会科学虽然名为科学,却并不符合科学规范,不符合托马斯・库恩所概括的成熟科学的“范式”paradigm(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科学范式的起码要求是,概念定义一义且公认,而社会科学的几乎所有概念都多歧义且无公认。照此说,社会科学充其量不过是处在从前科学向成熟科学发展中的过渡期而已。

下面就以两种普遍流行的民主观为例,请读者诸君作一评断,看看我以上说法是否在夸大其词:

第一,民主/专制对立二分,这是众所公认的政治制度分类法,但它正确吗?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专制的对立面是民主吗?恕我断然回答说:不对,此说不正确。

那么,正确的答案是什么?由于民主的核心义是多数人的统治,因此,民主的对立面不是专制,而是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全体国民统治;而专制的对立面是个人自由,是人权保障,不是民主。由于自由与人权是一回事,而自由与人权要用法治和宪政来保障,所以,自由、人权、法治、宪政这四件事是一回事,为简便计,可以统称为“自由”。

一句话: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不是民主(注:此处的“自由”意指英国传统的个人自由,亦即自由主义的自由或“自由秩序”,哈耶克称其为“把来自他人、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强制减低到最低限度”。而“人权”则是指,法治宪政国家宪法中的权利清单所列举(但不限于)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诸项自由权利。

第二,国家治理无非两大问题:谁统治(治理),如何统治(治理)。民主属于“谁统治”范畴,字面上是“人民的统治”,实践中是“少数服从多数”即多数人统治。众多民主派认为,只要是多数人统治就是好制度,就是好民主,而且,民主越完全彻底越好,范围越广越好,规模越大越好,限制越少越好——有一位因贪腐被判刑入狱的台湾民进党要人就公开宣称:“民主就是少数人要绝对服从多数人”。

同时,民主又被表述为“人民主权”,而“主权”的定义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统治权”,人民主权“不可分割”,意味着民主不存在、或不应该存在分权制衡。——但问题来了:源于英美传统的、现代文明的政治制度,着眼点是“如何统治”,其核心原则是两个字:限权,即权力制衡,限制一切掌握权力的人手中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金钱权力、声望权力……等等)、使之不被滥用;而限权的制度设置是法治和宪政。

什么是法治和宪政?

法治是正义良法在统治,不是任何人(包括多数人)在统治,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所谓“正义良法”,简言之,能够切实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人权的法律就是正义良法,否则就是非正义恶法。马克思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恰是非正义恶法的典型。

宪政是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用权力制约权力。政治权力必须分立、互相制约同时还能合作,绝对不可以集中在任何人(包括多数人)或任何群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党)手中,绝对不可以不受约束——“权力导致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铁律。换言之,宪政与任何一种主权都不相容。有法治宪政才可能有自由和人权保障,否则就是专制独裁。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看,限权与主权、分权制衡与主权都是水火不容的对立面。

限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与人权,而“人民主权”不仅不涉及任何限权因素、而且反对限制多数人的权力,理所当然,民主(指纯民主)与自由、与人权是矛盾冲突的。专制的对立面是个人自由,是人权保障,是宪政和法治,不是民主。

恕我不嫌絮烦再次强调(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民主本身不包含哪怕是一个原子的限权因素在内,包含了限权因素的民主是自由民主,不是民主本身,不是纯民主。自由民主中的限权因素是其中的自由成分。

依照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说,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和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都属于“谁统治”的范畴,而区分自由宪政与专制独裁的是“如何统治”。谁统治与如何统治,国家治理的这两大范畴根本不是一回事,很不幸,却被几乎所有的西方人混为一谈。

而“如何统治”,即自由宪政还是专制独裁,才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要害、“本质”:只要“如何统治”的问题解决好了,“谁统治”都无关宏旨。然而,大多数关心民主、热爱民主的人们,他们的视野里都只有“谁统治”,没有“如何统治”。更常见的是,两者混为一谈,不加区分。举例说,去年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西莫格鲁在一次访谈中就断言,自由与民主不存在矛盾冲突。当代西方著名学者对于政治类型学说的理解还不及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这可真是咄咄怪事。

试问:以上所述民主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大家对此都想过,都想清楚了吗?进而言之,西方民主国家的大多数人都想过,都想清楚了吗?据我了解,答案是:没有,根本没有。以这样一种认知水准,西方人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民主,不失败才是不可思议的事,比如著名的“阿拉伯之春”演变为“阿拉伯之冬”(请参阅拙著《渐进民主论》)。更可怕的是,尽管一再失败,西方人至今也没有汲取教训,有所改进。

尤其严重、却迄今为止没有人提及的一个大问题,是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联——恕我直言,是密切的、实质性的关联。简言之,没有法治宪政的约束、不受限制的极端民主(我称之为民粹民主)或“人民主权”,本质上就是一种专制;而由于它披着“民主”的华丽外衣,我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最有欺骗性、最有害、最难纠正的专制,即多数人的暴政。而“无产阶级专政”如果不是货真价实的多数人暴政即多数穷人的暴政,又能是什么呢?多数人的权力如果不受法治宪政的约束,民主就成为极端民主,民主就变成了专制,比如文革中的“群众专政”就是典型的一例。又由于极端民主下的“多数人统治”实际上无法实施,它通常都会表现为无政府状态,所以,极端民主很容易演变成一人独裁,典型案例可见文革中毛泽东的一人独裁。多数暴政加一人独裁,群众专政加最高领袖专政,马克思加秦始皇,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它恰恰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本质。文革的本质,一切专制政治的本质,一言以蔽之曰:对于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核心原则“限权”的无知与敌视。

被错误戴在民主先生头上的桂冠应该摘下来,戴到自由女士头上去。难道不应该是这样吗?

再次提请读者注意: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核心原则是限权,不是民主!这是英国人、而不是其他欧洲人对于人类文明最伟大的贡献(请参阅拙著《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也是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圈区别于欧陆文化圈的最显著特征。非常不幸,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所受到的最深刻、最广泛的西方影响,恰恰是欧陆、是法国和德国,尤其是深信“德国头脑加法国心”是西方文明顶峰的马克思的影响,而不是英国的影响。(注:“德国头脑”是黑格尔哲学,“法国心”是法国大革命的政治激进主义——马克思先生真是太倒霉了,这两者正是西方文明中最糟糕的东西!马克思终其一生,不但对英国法治宪政全然无视,而且嗤之以鼻、完全排斥。不妨说,这才是全部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中毒性最大、最带根本性的致命错误)。

有鉴于此,本文意图深究若干至关紧要的民主深层次、根本性问题,期望借此为中华民族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亦即全方位的现代化转型(详见拙著《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  民主1,2,3

 

当前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政治极端化和社会撕裂对立日益严重,几乎所有的政党都变得越来越戾气、不宽容、听不得不同意见,言论自由的尺度越来越狭窄、限制越来越多,非黑即白唯我正确、敌/我正/邪天使/恶魔对立二分的思维方式越来越占上风,而且——最令人忧心的——都是以“民主”的名义。

要想弄清这些问题的根由,毫无疑问,先要把“什么是民主”说清楚。概念和名词歧义纷繁,思想和言说必定混乱,行动当然事与愿违。如上述,社会科学的现状恰恰是,几乎每一个概念和名词,包括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概念和名词都是多歧义的,“民主”也不例外。不妨说,当今民主实践的种种乱象,民主观混乱是总根源。如此混乱的民主观,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迄今还能大体上顺利运转,简直可以说是一个奇迹。

当代西方人普遍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再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似乎民主只此一家,由此造成的混乱极为严重,后果可以说是致命的。本文意在说明,现代文明的国家治理,其核心、要害、重中之重不是民主,而是两个字“限权”,是以法治和宪政限制政治权力,以切实保障每个人(注意:是每一个人,无人例外,决不可以是部分人、哪怕是绝大多数人)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显而易见,强调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人权的限权原则,是与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学说,与任何一种身份政治,与多数决民主,等等,都是不相容的。

无论从概念上还是从实践中看,自由和民主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永恒冲突。从现代文明的历史演进上看,很清楚,是“先自由、后民主”,亦即“先法治宪政、后民主”(详见后文)。这个自然顺序不能搞颠倒。从价值排序上看,应该是“自由居优,民主其次”,自由比民主更重要,更基本。

回看中国百余年的近代史,民主化遭受一再挫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认清这个极其重要的、堪称生死攸关的“第一原理”。仅举一例:抗战胜利后,由于当年的各界精英普遍不懂以上原理,把宪政与民主混为一谈,在宪政法治(加上其它前提条件)都没有基础时实行全民普选,不难预见,其结果一定是国民党大败、共产党得到多数选票,于是,国民党只能把共产党排除后去搞假民主、伪宪政,彻底丧失合法性。

概念是理论的基石,说清楚“什么是民主”、给民主下定义至关紧要。

但是,什么叫“定义”,如何定义?逻辑学里有明确阐释,不赘述,只简要提及一点:“属(或类)加种差”定义法是主要方法。

那么,“民主”的定义应该是什么?

依照属加种差定义法,民主属于“政治制度”(政体,政制)这个“类”或“属”;民主区别于其它政治制度的特殊性质(特征)是民主的“种差”。这个种差,词义上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主权”,实际操作中是“多数人的权力”或“少数服从多数”。

然而,当代实践中的主流民主并不符合上述定义,它是自由民主即自由加民主。自由民主是自由与民主的杂交品种,不是纯种民主。因此,我们不能就此止步,必须深究下去。

我们首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状:与几乎所有的政治词汇一样,“民主”是个歧义纷繁的多义词。如上述,以托马斯·库恩的“范式”(paradigm)之有无作为划分“科学”和“前科学”的标准的话,各门社会科学可能除经济学之外都只能算是“前科学”——建立范式的核心要求之一是,每个基本概念都要有严格、单义、公认的定义,而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的现状却几乎是恰好相反。在这种不合理想的状态下,我们只能是:

第一,“要建大厦,先烧出好砖”,必须对自己使用的、词义不统一的基本概念给出尽可能清晰、严谨的定义;第二,“意义即用法(指习惯用法)”(维特根斯坦),这个定义应当尽量不超出习惯用法的范围,尽量避免生造概念,避免“横空出世,别出心裁”;第三,由于习惯用法是多义的,作者应明确说明自己在这多义中的取舍;第四,当作者所选择的习惯用法实在不够用时,说明作者自己的附加义。

依照上述定义规则,民主应该如何定义?笔者主张以工具主义的“方便应用”为原则,精炼出“民主”的三种主要涵义,其中的民主1可以简称为“实践民主”,民主2是“纯粹民主”,民主3是“理想民主”:

民主1  自由民主,当今西方国家实践中的、居主流地位的民主,它是自由民主,是自由与民主的混合制度,是自由与民主的不和谐婚姻。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是指英国传统的个人自由,哈耶克称之为“自由秩序”。它是个人自由与平等人权得到法治与宪政切实保障的民主。

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是有严重误导性的,许多被置于“民主”名下的事项严谨地说实际上是自由。把自由民主国家简称为“自由国家”或许更便于理解和应用。

民主2  纯民主,即democracy“人民的统治”,也被称为“词义民主”“词源学民主”“本源民主”等等。它和民主1的关系是:它是“自由民主”混合制度当中的民主成分(同时,也就是共和主义混合制度当中的民主成分,详见后文)。古代希腊人是完全没有个人自由观念的,因此,从民主的“最初冠名礼”古代希腊城邦民主一路流传至今的democracy“人民的统治”是纯民主,不是、也不可能是自由民主。

这个“人民的统治”也经常被通俗表述为“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或“主权在民”。

“人民的统治”词义已经够复杂了,而其中的“人民”一词也是歧义纷繁(什么是“统治”就更麻烦,详见后文),但无论何时何地,“人民”都不是指称全体国民,参与“统治”即国家治理的“人民”一定是要排除一部分人的,比如,没有人会认为婴幼儿也应该参与“统治”。于是,具体应该排除什么人,就是一个永远争议不休的难题,从排除女人、排除奴隶、排除贵族以外的人,到排除不纳税的人、排除穷人、排除素质低下的人,……等等,都有人提议过,也都各有其理由。

选举是集体决策的一种,民主体现在集体决策的规则上,众所周知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当代在国家级层面上的民主选举,是指多数决全民普选,即“全民普选、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同样,“全民普选”的“全民”也不是全体国民,是全体公民,排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重罪刑事犯。

谁是“国民”很容易确定,而谁是“公民”、何为“成年”,却是人为规定并且因时因地而异的。由于多数决即“少数服从多数”一直是民主的决策规则,所以事实上“人民的统治”又从“全体公民的统治”变成了“多数公民的统治”。在贫富差别和社会分裂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多数人通常是占选民多数的,比较贫穷、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会中下阶层,即所谓“平民”“人民群众”“劳动人民”“工农大众”或所谓“弱势群体”,把“贵族”“精英”“上流社会”“富人”……排除在外。

简而言之,民主2纯民主事实上就是多数穷人的统治。“多数穷人的统治”,这才是纯民主的本意,或者说,民主的本质。请诸位谨记这个民主的核心义。

民主3  理想民主,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它是第二代人权。人权是有一个历史演进过程的,比如,英国1832年首次议会改革之前,其法治宪政所保障的人权就是第一代人权,其中是不包括平等的政治权利即民主权利的,那时的英国只有不到4%的人口享有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是典型的“有自由没民主”。从1832年启动民主化,一直到19181920年,英国才实现了民主化,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这段英国自由民主的发展史非常重要,却被普遍误解和歪曲。

“平等的政治权利”民主3也就是“民主权利”,以全民普选为主要标志,它是每个成年公民都必须享有的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是和自由协调一致的民主,是平等人权的一部分,即第二代人权。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的民主、而不是多数决的纯民主,才是与自由和谐一致的民主。

务必注意:“权利”和“权力”不可混同。简单说,权利是你依照法律和道德享有的自由空间,权力是你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权力一定带有强制性,不带强制的影响力叫作“权威”。当握有权力的人行使其涉他权利时,权利也会同时成为权力(自由或权利是有“涉他”与“不涉他”之分的,详见拙著《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顺便说说:这个同音词翻译糟糕透顶,我建议将权利rights翻译为“权益”或“利权”,权力power仍然翻译为权力。

然而,严重的问题在于,体现在集体决策规则上,平等的政治权利必然是符合“共和正义”原则的“全体一致同意”,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理由很简单:有服从关系就没有平等。但是,在实践中,全体一致同意是很难达成的,“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做出让步和妥协,从这里引出了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最复杂、最难解决的深层问题(详见后文“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理想民主”民主3的“理想”,中国古人称之为“道”,也就是规律、原理、原则、宇宙大法或“大道理”。整个宇宙不是乱七八糟堆积而成,是由规律或秩序支配着的,但这些规律是概率统计性的,必然规律和必不然规律不过是概率为1或0的统计规律而已。

道即规律无所不在。道在自然界,就是物理、化学等自然规律;道在人类社会,是法律和道德;道在主观思维,就是逻辑、数学和思维方法。儒家士君子“志于道”,明道、传道、卫道,是知识分子的天职,失其天职就不配称知识分子,只是书虫禄蠹。明道、追寻和理解道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道指明了我们行动的方向和目标;不明道,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明道之后才谈得上“有术”,术是实操方案,“道不明,术再精终归枉然”,可悲得很,当下失职的、无道有术的知识人(所谓“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遍地皆是,这些有知分子比无知分子危害更大。

但这并不是说,凡理想都是好东西。理想和理想大不相同:有些理想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空想、幻想、妄想,比如共产主义;坚信这类理想并且不计代价付诸实践的人,反而比上述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更有害。有些理想虽然可能实现,但代价巨大、收益微小,还不如将它们置之不理,比如当下美国左派力推的DEI。当然,也有些理想是不但能实现而且收益大于成本的,民主3“理想民主”就属于这一类。理想之所以是理想,就因为它不是现实,甚至永远都不会完全成为现实,但它是一个可以无限趋近的长远目标,它给我们指明了行动方向,因此意义重大。

以上三种民主涵义不但差别显著而且互相冲突,非常遗憾,却被混为一谈,被各种人搅成了一团浆糊。“道术将为天下裂”,此之谓也。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民主2即纯粹民主。我们务必走出重重迷雾,把民主2锚定于“多数穷人的统治”这个核心定义。这个定义虽然简单化,但它通俗易懂且切中要害,紧紧抓住了纯民主的本质。其它的种种说法,如“人民的统治”“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放权于民”“全民普选”……等等,无一例外,全都是含混不清或词不达意的,应尽可能避免使用。

尤其是,一定不要把这个民主2与民主1、民主3相混淆:从概念上说,显而易见,纯民主不是自由民主、不是平等的政治权利;从事实上看,如果没有宪政和法治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这个民主2通常是不自由反自由的民主,是多数穷人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是严重不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段话非常关键,特别重要,我请大家再三思考、务必牢记。

下面请容我更深入地加以澄清。

 

(二)澄清两对基本概念——民主与共和,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

 

1 民主与共和

“民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说都是一个大家族(可参考萨托利《民主新论》),民主家族各成员既有共同的家族类似(见维特根斯坦),又有各自不同的个体差异。民主大家族中的两个成员特别重要:“好民主”自由民主,和“坏民主”民粹民主。换言之,民主是有好坏之分的。

民主的家族类似,其实就是一切民主共同的本质属性,没有这个本质属性,就不可能是民主。这个家族类似,就是众所周知的、民主的字面意思“人民的统治”。经过上面的概念梳理,我们确认,“人民的统治”就是民主2“纯粹民主”。它既不是平等的政治权利,更不是自由民主,它是纯民主,也就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或共和制的三种政体成分之一。

民主2是“共和制的三种政体成分之一”,这就要说到“什么是共和”。

自民国以来,一般中国人心目中的共和就是君主制的反面,推翻君主制就是共和。了解多一点西方政治的中国人认为,共和是专制的反面;因为君主制就是专制,所以共和还是君主制的反面。然而看看英国历史,我们立刻就可以知道,英国的政治体制从来都是君主制,但它是封建制或君主立宪制,都不是专制。君主制并不等于专制,所以,推翻了君主制也不一定就是共和。更吊诡的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段短暂的专制,反而是在“共和”制时期,即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

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和?

(1)共和是一种混合制度

如前述,当代的主流民主、实践中的民主是民主1即自由民主,它是自由与民主的混合制度,亦即个人自由与纯粹民主(民主2)混成一体的混合制度,正如今天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与政府适度干预、私有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福利政策混为一体的混合制度,自罗马共和以来,它被称为“现实最优混合政体”,而这就是所谓“共和”。

然而,民主理想主义者和左派民主主义者从心底里不认同这个自由与民主的混合物,他们一心向往的是纯粹民主,即民主2。要自由与民主的混合,还是要纯民主?左翼民主观与右翼民主观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此。

最大的问题在于,民主2纯民主的通行见解并不是我所定义的“多数穷人的统治”,而是“人民的统治”,但它却是一团模糊不清的迷雾:谁是人民?如何统治?都歧义纷繁。因此民主一旦付诸实践,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甚至是背道而驰的结果,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对立就是其集中体现。

(2)共和是全体国民的利益

首先,我们已经说明,在民主实践中,“人民的统治”当中的“人民”从来都是仅指一部分国民即多数选民,不是全体国民。如果按照常识理解,人民就是、也应该是全体国民,据此可以说,民主从来都名不符实。更大的问题是,迄今为止,哪怕是在发达国家,多数选民通常都是中下阶层的“穷人”,或“劳动人民”亦即体力劳动者,民主就成了多数穷人的统治。于是,便产生了两种差别巨大的政体主张:

A  主张全体国民统治——它与全体国民利益即“全民利益”等价——的是所谓“共和”,这是“共和”的第二项核心义。尽管事实上不可能有“全体国民的统治”,已如上述,但作为正义原则,只有这个“共和”才符合正义原则——试问谁能合理论证,部分人(不管哪一部分)、而不是所有人的统治才是正义的,良善的?如前述,“原理”“原则”与“实操”“实践”是两回事,中国古圣先贤把原理、原则称为“道”,把实操、实践称作“术”,而“道”就是近代科学所称的“规律”。符合规律,在规律指导下的实操实践才有可能成功,所以,“明道”“知道”是头等重要的事,而当代绝大多数中国人却只重“术”,忽视“道”,甚至因为道难行而否认道。

B  主张多数人、准确说是多数穷人统治——它与“多数人利益”“多数人意见”等价——的才是“民主”。从国家治理的正义原则看,它是不正义的,而左派硬说它是正义,实际上他们是把正义和平等混为一谈,又把偏袒穷人和平等混为一谈了。退一步说,即便反向歧视确有其合理性,它也仍然是歧视,不是平等更非正义。

以上共和与民主的重大区别至关紧要,并且,它不是理论虚构,是从古希腊城邦就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只不过古代希腊还没有“共和”这个说法,那是从“罗马共和”才有的(见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

亚里士多德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了叹为观止的详尽案例研究,他的政治学理论就建立在这个研究之上。他按照两大标准构建起六分法政体类型学,这两大标准是“谁统治”与“如何统治”;而“谁统治”分为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类型。加上“如何统治”(也包含两项标准:1,统治者是为全体国民的利益而治、还是为自身私利而治,;2,统治者是依循法律而治、还是以自身的专断意志而治),一人统治就区分为君主制和独裁制,少数人统治区分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多数人统治区分为温和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是三种“正统”政体(好的、正义的政体),独裁制、寡头制、极端民主制是三种“变态”政体(不好的、非正义的政体)。

换言之,“谁统治”与“如何统治”两大标准合用,就区分出六种政体:正统的一人统治是君主制,败坏的一人统治是独裁制;正统的少数人统治是贵族制,败坏的少数人统治是寡头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是温和民主制,败坏的多数人统治是极端民主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即温和民主制后来就被称为共和制。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个希腊城邦民主衰落的时代,极端民主成为常态,它就被简称为民主。请读者们务必注意:左派们所心仪的纯民主、“不带修饰词的民主”不是温和民主(即共和),恰恰是这个极端民主;他们一心想要的,“完全彻底”的、越多越好的民主,就是这个极端民主。

为什么“谁统治”只有上述三种情况,不包括“所有人统治”或“全体国民的统治”呢?这是因为,尽管符合共和理想的国家治理是全体国民的统治,而这在具体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实际的国家治理一定是要排除一部分人的,而排除谁才是“好”的、“合理”的,就成为一项民主的重大争论议题。

又由于古代希腊是没有间接统治即代议制概念的,“统治”就是直接参与政治,显而易见,所有人统治或全体国民统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实践中——好的实践就是把“道”用“术”加以落实——就只能是将统治权交由部分人行使,而部分人无非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三种情况;同时,这些“部分人”都必须遵循正统政体“如何统治”的两项标准:1,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治理,这是良政的“实质”层面;2,依法而治,这是良政的“形式”层面;而这个“法”,在古代指世代相传的习惯法;在近代自由宪政国家,指能够切实保障每个人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的正义良法。

重复一遍:特别重要的、国家治理的要害与关键,不是“谁统治”,而是“如何统治”。依照亚里士多德,“正统”的良政可分为三种,不是只有温和民主或共和一种,它们都是合法政体。合法,符合正义良法、能够切实保障自由与人权,这样的政体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变态”的恶政即非法政体,它们也可能有法律,比如依《商君书》而治的秦政,比如纳粹统治下的德国“法制国”,但这是法制、不是法治(详见后文);它们口称为人民服务,实际上一定是言行不一、实质与形式背离,因而必须依靠谎言与暴力而治的。

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依照全体国民的公益而治要靠公民美德,正义良法之下的统治就是法治,这就意味着,道德与法律,两者缺一即没有正统政体可言。换用当代术语,就是公民文化与法治宪政缺一不可,而明确表述的分权制衡宪政原理在古代希腊还不曾出现,古代希腊人、包括最民主的雅典城邦在内,全都没有发展出个人自由与平等人权观念,他们是高度强调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法治和宪政,都是近代英国人给予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由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未成书的讲稿,概念多有混淆,“正统的多数人统治”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名称不一,本书无法细述,“温和民主”是名称之一,指的是多数人实际掌权、但这多数人的统治是为城邦全体国民的公益(全体人民的民意)而实行的、在正义良法约束之下的统治。与“温和民主”相对照的是“极端民主”,是指多数人按照自己的私利即多数人的意愿、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温和民主是正统、合法的多数人统治,而极端民主是败坏、非法的多数人统治,即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暴政。在民主的衰败期,贫富对立、阶级斗争尖锐化,多数决民主选举成为穷人压迫剥夺富人的政治工具,这就是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腐化之后的“变态政体”。由此可见,自有系统完整的政治学理论的亚里士多德时期起,民主就是有好坏之分的,不是说民主一概都是好东西。

(3)民主是共和的三种成分之一

共和的第三项核心义,是它与民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有时把温和民主就称为“政体”,它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哲学引申而来,他们认为,政体或政治制度的“本质”就是温和民主,后世称之为“共和”。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经由不同语言的翻译,造成很大混乱。若论及民主与共和的关系,民主是共和的三种成分(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之一。当这个民主成分是温和民主时,民主与共和是和谐共存关系;当民主蜕变成极端民主时,民主与共和是不相容的,是破坏共和的。

共和的三种成分不可能是完全和谐平衡的,当共和的三种成分中民主成分居优势时就是“民主共和”,反之,如果贵族成分居优势,就是贵族共和;典型的贵族共和可见于早期罗马共和,以及延续了上千年的中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可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如果君主成分居优势,就容易走向专制,罗马共和晚期就是如此。

“居优”不等于“独大”,如果某一种成分独大,不受另两种成分的制衡,君主制就变成暴君制独裁制,贵族制变成寡头制,温和民主成为极端民主。极端民主直到近代之前,都直截了当简称为“民主”;受此之累,英美自由民主诞生之前,民主向来名声不佳。

亚里士多德这个政体六分法至今仍然是非常有效、好用的政体分类基础理论(“政体”也翻译为政制、政治制度、政治体制),非常奇怪,却被当代民主理论普遍冷落,甚至诋毁。曾经长期在全世界的大学排名中独占鳌头的哈佛大学,原本的校训是:“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而当下的哈佛,差不多已经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抛到了九霄云外,代之而起的,是谁也没听说过的,某些亚非拉专制落后国家的三、四流人物。这叫作“多元文化主义”。对于这样的演变,有人喜有人忧,大体而言,是左派喜、右派忧。

为概念清晰起见,我们现在最好是把共和与近代自由民主(民主1)看成一体(共和=自由民主),把“温和民主”定义为在自由民主当中与自由携手而行的民主成分,即不排斥自由的民主2。换言之,温和民主(正统民主、好民主)=自由民主中的民主成分=共和中的民主成分。我把“极端民主”,即反自由、不自由、排斥自由的民主定义为“民粹民主”。笔者说“好民主是自由民主”是不够准确的,因为自由和民主根本不是一回事。严谨地说,好民主是自由民主(=共和)当中的温和民主,温和民主是有限民主,是与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成分、与共和制中的君主制成分-贵族制成分保持平衡的民主;而坏民主就是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坏民主是走极端、不受约束,不自由反自由,排斥共和制,反对分权制衡的宪政,反对法治与人权保障的民主。简言之,极端民主、坏民主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就是多数暴政。

如果把纯民主、民主2提炼成一句话,那就是 “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的统治(通常是多数穷人的统治)”是对国家治理原理之一“谁统治”问题的回答。国家治理原理之二是“如何统治”,民主2则对此无所言说。当民主2是温和民主时,它与自由是可以相容的,而极端民主则主张多数人的绝对权力,民主2就变成了多数人的专制。仅当与法治宪政所切实保障的个人自由与平等人权相容、受其制衡约束时,“多数穷人的统治”才是好民主、温和民主,反之就是坏民主。而“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2的决策规则,是原理付诸实践后的实操和实践。

为行文简便,本书提及“民主”之处,如不加说明,通常是民主三义混用的,请读者根据上下文做准确理解。民主理论的现状就是如此,无可奈何。

民主的概念梳理到此为止,再看具体案例——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典范雅典。

雅典民主所谓“人民的统治”词义不清,不但这“人民”不是指称全体国民,而且实际参与国家治理的只是公民而不是全体国民,国民和公民并不是一回事,甚至,公民也从来不占国民的多数。雅典“人民的统治”的“人民”仅限于公民,而公民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成年男性,他们在大约20万国民当中只有4-5万人而已(大体如此,说法不一),国民中的妇女、奴隶、未成年人和非雅典自由民血统的外邦移民都不是公民,就连久居雅典、大名鼎鼎的亚里士多德都不是雅典公民。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民主无疑仅仅是少数人、而且是极少数人的统治,仅占国民总数大约1/5的公民的统治。

不仅如此。当雅典的城邦民主衰败、劣质化后,少数贵族-富人与多数平民-穷人阶级固化、两极对立,经过多数决民主选举,民主便成为4-5万公民中的多数人近乎绝对的统治,这“多数人”不但不是国民的多数,而且固化、劣质化后,成为公民-选民中多于半数的平民-穷人的统治,他们更是全体国民当中的极少数人。

可见,字面上的“人民的统治”从诞生那天起就名不符实,而且是严重的名不符实。

以上概念澄清和个案分析虽然繁琐,却至关重要,希望读者反复阅读、留心分辨,否则后边的所有论述都会陷于混乱。

比较当代民主的通俗表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不难看出它比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水平低了很多。

第一,少数永远要服从多数吗?如果不是,什么时候应该服从,什么时候不该服从?

第二,多数尊重少数,“服从”之后还能有尊重吗?我一切都要服从你,尊重从何谈起?你就是摆出一副高姿态,听听我的不同意见,然后就要我服从你,如此而已吗?

第三,说到底,少数凭什么要服从多数?是多数人永远正确,还是多数人永远正义,或智慧?根据何在?谁提供过有说服力的论证?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为数众多的民主派从来没有、也不屑于深思这些问题,只是人云亦云,如同信徒念经一样简单重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这句教条,视之为天经地义,不由分说、不容争辩。人类文明是在进步吗?总体而言是(暴力的减少是主要依据,参见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一书),但民主理论并非如此,反而比亚里士多德大为退步。简直匪夷所思。

特别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为什么古希腊的好民主——温和民主会败坏,成为多数人只顾多数人自身私利、不依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极端民主?这不仅是古代民主才存在的问题,相反,是民主的永恒问题,民主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最根本的原因是,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制度设置非常粗陋,它是直接民主,是公民大会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直接作出一切政治决定,既没有设置对多数人意志的制度约束,也不存在“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近代自由宪政限权理念和政治文化;尤其重要的是,古代希腊人完全没有个人自由观念,他们口称的“自由”是指个人身为自由民、不是奴隶,以及城邦免于被征服,免于全体沦为奴隶。前者并不包含近代个人主义的“个人自由”涵义在内,而后者是集体自由,与德国式的国家主义的自由类似(详见拙著《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节)。希腊人的“自由”是与奴隶制紧密相关的,脱离开奴隶制谈希腊人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

在当下中国,个人自由与权力制衡已经日益赢得各界精英的认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思想理论的巨大进步,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民主观当中几乎没有限权的概念,一直是民粹民主,即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到“巴黎公社式民主”再到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无产阶级大民主”——非常遗憾,也是当前美国部分民主党人和台湾部分民进党人正在追求的、只要数量没有质量的劣质化民主,不自由反自由的民主。按照这样的思想认知去推进民主,自由民主日益劣质化,逐渐演变为民粹坏民主,甚至,西方文明整体衰落,就不是不可想象的了。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之后的雅典,城邦民主已经崩坏,它为何“变态”,正是他政治学研究的重点所在。限于历史条件,亚里士多德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他的研究影响了随后的罗马共和。在早前的古代王制被废之后,经过漫长而幸运的实践,罗马共和发展出一整套相当复杂的混合政治制度,简单说来,它是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平民的公民大会的混合——罗马共和的正式名称就叫做“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其中元老院的权力更大,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贵族共和”。反过来,如果平民权力居优,就是“民主共和”。戈登教授在其杰作《控制国家》中甚至断言,贵族共和优于民主共和。 

最早将共和界说为“混合政体”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公元前205—前123年);再经西塞罗的传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体六分法的完善化、系统化,近代以来源于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宪政组织原理不过是西方文明这一源远流长的共和主义传统的发扬光大,并最终在英美自由民主的政治实践中结出了硕果。

除了把混合政体思想和罗马共和的现实相联系,以及把亚里士多德所说,混合政体是各阶级之间的平衡,解说为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之外,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创新。他们所使用的拉丁文共和(Res publica)的词义核心“共同利益”“共同体”(英文commonwealth)等集体主义、共同体主义、社群主义精神——每个人都要积极融入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对内免于一人或部分人的专制,对外免于外族人的奴役,也都是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所一贯强调的高度一致、团结一心、为公益奉献牺牲、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集体自由”,大有别于近代自由主义所格外珍视的个人自由、个体性权利。因此,古代罗马的共和主义与近代自由主义并不完全重合。这是当时城邦林立、小国寡民且连年征战,一旦战败不是遭屠城之祸,就是被掠为奴,这样一种严酷社会现实合逻辑的结果,沿用到今天则不但没有必要,事实上这种极端的集体主义往往成为极权专制政体奴役人民的借口。

但这并不等于说另一个极端——忽视道德的极端就是对的。受实证主义哲学“排除价值”“价值中立”影响的“价值空洞的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极端派——自由至上主义——完全不顾及公民美德以及对政府、对企业的道德要求,将道德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也会弊病丛生。在这方面,罗尔斯、德沃金,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这位市场万能论者干脆说企业不该承担社会责任)等自由主义者意见分歧。换言之,与“民主”大家族类似,“自由”也是一个大家族,成员众多(详见拙著“自由与自由主义三派”一文)。

显而易见,共和与民主是两回事,优质正义的民主只是共和混合制度的组成成分之一,并且是指少数人、贵族和富人的利益和意见得到充分照顾的温和民主。民主共和则是居人口多数的穷人事实上在政治格局中占优,但仍然遵守共和正义原则和法治约束的政体。由于现实中君主、贵族和平民三种成分的平衡往往不能恰到好处,当贵族或富人势力占优时,就是贵族共和,而平民或穷人势力占优时为民主共和。20世纪以前的杰出思想家——包括美国的制宪国父在内——通常都倾向前者而不是后者(参阅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

不同于柏拉图《理想国》哲人王统治的“理想最优”,共和是现实可行的“现实最优混合政体”,这个现实最优政体让罗马共和竟能享寿近五百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更是维持了一千余年才被外敌入侵终结。有理由认为,这是共和政体优越性的有力证据。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近代证据,就是美利坚合众国。

18世纪美国制宪先贤制定美国宪法,所尊奉的思想理论不是希腊民主,是罗马共和,美国民主也因此成为当代自由民主的首创和典范。美国宪法不是民主宪法,是共和宪法,美国制度的原初设计也不是民主制,是共和制——我这样说实际上是比较简单化的,因为美国制宪时代的人们经常是把共和与民主不加区分的。

按照制宪国父的制度设计,美国总统是君主制成分,参议院是贵族制成分,众议院才是民主制成分,恰恰就是亚氏三种正统政体的混合。这是历史真相,却被民粹民主派要么否认,要么诋毁。民主日益压倒自由、共和制越来越趋向民主制,这样的事态演变不是制宪国父们的初衷,是后来逐渐演化出来的。民粹民主派抨击美国宪法“不民主”,他们说得不错,事实正是如此,但对此如何评价是另一码事。保守自由主义者的评价和民粹民主派的评价恰好相反:这个“不民主”(实际上是“不够民主”或“不是极端民主”)是优点,不是缺点。

美国民主、实为共和无非是对英国宪政的继承和发展,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这个英美自由宪政传统的攻击诋毁,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是和自由民主截然不同的,从雅典城邦、到1871年巴黎公社、到马克思和列宁的民粹民主。对这个坏民主,对不起了,我要冒昧地说,不但中国人认识不清,绝大多数西方人也是心中无数的;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又把民主神圣化,以此为据,他们根本否认马克思列宁也有他们言之有据的民主理论——一种彻底排除个人自由,与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格格不入的,反自由的另类民主(详见后文“两种民主的谱系”)。这又要从“人民如何统治”说起。

2  人民如何统治

“人民的统治”的第一个大问题是,语义模糊、名不符实,已如上述。第二个大问题是,它只有消极(即否定性)意义,它只不过是说,民主不能是一人统治或少数人统治,凡是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政体都不能叫作民主。因此,民主的对立面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仅此而已。再深究下去,“人民的统治”就变得漏洞百出、莫衷一是,要害在于,它对“人民如何统治”未置一词,而如何统治才是“统治”即一切政治问题、国家治理问题的关键。

首先,在广土众民的现代国家,人民不管是指全体还是多数人,事实上都无法统治,一切有效统治即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参阅萨托利《民主新论》或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如果考虑到“统治”的质量,特别是对个人自由即平等人权的切实保障,那么全体人民或多数人亲自治理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行——哪怕是以最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一个重大因素是,自由和人权要靠宪政和法治来保障,而多数民众很难理解宪政和法治,因为法治和宪政是反常识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西方国家的人民,他们的常识所能理解的是人治,不理解法治——法律是抽象条文,它怎么能统治?更不理解分权制衡——统治权四分五裂,国家还怎么治理?不但人民群众不理解,大多数精英、尤其是左翼极左翼精英也不理解法治宪政,他们甚至想照搬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认定那才是“真正的、完全彻底的民主”。他们不知道,这种念头不过是书斋学者们脱离实际的集体主义乌托邦幻梦。极左的马克思主义跑得更远、空想得更加完全彻底,干脆否定国家、不要政府,他们是最极端、也最荒诞的反法治反宪政派。我一再强调,这是马克思政治社会学说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最致命的大错,马克思正是因此而成为自由宪政最危险的敌人。

因为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于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就等同于“如何组织政府”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自由,还是专制?”的问题。再重申一遍: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不是民主。

反自由的民粹民主有以下特征:A,从人性认知上说,它是极度乐观的人性善、尤其是对“多数人”即底层民众的人性善信念;B,从决策规则说,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C,从政治权力行使角度说,它主张多数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约束的统治权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经常被理解成和“人民的统治”同义,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如前述,“人民的统治”有温和民主与极端民主之分,温和民主才可能成为共和的组分,而极端民主才是“人民主权”。“主权”这个概念与分权制衡的自由宪政不相容,与共和不相容,因此,与“人民主权”同义的民粹民主与自由宪政、与共和不相容。民粹民主是坏民主,自由民主才是好民主。

 

(三)两种民主的谱系

 

1 民粹民主

为免混淆,请容我重述两种民主的涵义:自由民主=宪政法治+温和民主=好民主=共和,民粹民主=反法治反宪政不自由反自由的民主=坏民主=极端民主。有点复杂,但请大家务必牢记。

我们说自由民主是当代民主的主流,是从“绩效”即自由民主的现实成就而言的——自由民主如今广被全球,民粹民主一败涂地。自由民主从英国发源,先是传播到英国殖民地特别是美国,然后传遍全球,被当今大约近百个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所采纳。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非常遗憾,并不意味着当前多数人认同自由民主就是“主流民主”——毋宁说是正相反:平等日渐强盛,自由逐渐衰败;民粹民主攻城略地,自由民主节节败退。

十足吊诡的是,从历史渊源上说,自由民主历史短暂,它是近代才有的——是在英国悠久的自由宪政和法治传统基础上,首先在美国创建的(此说仍有质疑的余地),而英国本国则是从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开始启动民主化,直到1918-1920年前后完成了民主化,英国才有了自由民主;而民粹民主反倒是源远流长,从古代希腊就诞生了,似乎更有资格占据“主流”的位置。

从民主认知上说,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很复杂,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社会共识和文化条件,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而民粹民主却“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岂止小学生,文盲都会——哪个文盲不会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丢豆子?我这里说的是中共在延安时期实行过的民主“豆选”),所以,常识性的主流很自然地,就全都是民粹民主的“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民众的权力”“全民普选”“还权于民”和“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套,而这些咒语式的民粹民主神圣教义——非常遗憾——全都是与自由宪政相冲突,与建立在自由宪政基础上的自由民主相冲突的。

从深层原理上说,如前述,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实际上是反常识的,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同样,市场经济的自动调控机制“看不见的手”也是反常识的——常识认为,人人追求私利的结果一定是损害公益的。这是为什么左翼的、社会主义的反自由民主和反市场的计划经济很容易占据上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参阅拙作 “理性选民的神话——读书报告之二十六”,载于《周舵读书报告》)。

可以说,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统治”这回事,已如前述。法国大革命缔造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数人统治”意义上的民主,它确实是多数贫穷国民的统治,也被普遍认定为民主制,但它却毫无“统治”或“治理”的有效性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如此而已。无独有偶,事隔170余年,发生在中国、然后波及全世界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正是同样一幅图景,差别仅仅是:雅各宾党换成了共产党,罗伯斯比尔化身为毛泽东。只有认清文革与法国大革命的相同本质——极端民主的本质,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文化大革命,用毛与刘的“权力斗争”解释文革,什么都解释不了——人世间哪有没有权力斗争的政治?

请读者务必注意: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确实是民主,只不过它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即极端民主——不管我这么说多么不对民主神圣崇拜者的胃口,事实真相就是如此。否则如何解释当时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也就是我所说的民粹民主派纷纷跑来北京朝圣,把毛泽东看作他们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把“小红书”《毛主席语录》传遍全球?难道他们是来向专制者朝圣吗?或者,他们是被毛刘权力斗争吸引来的?所谓“第二种文革”“人民的文革”,不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上下呼应,把文革前迫害对象的“黑五类”扩大成“黑七类”吗?对这七类人,“人民的文革”有一丝一毫的人权保障吗?如果那些西方左派极左派不是把文革看成“真正的民主”“完全彻底的人民当家作主”,还能是什么?王洪文、陈永贵、吴桂贤等一众普通工农不是都位居副总理甚至接班人的高位了吗?共产党党徽上的镰刀铁锤,到文革才名符其实,才真正是“我们工农要掌权”了,难道不是吗?如若不然,难道西方左派是全然的白痴?——列宁鄙视他们,说他们是“可以利用的白痴”,很遗憾,我不能同意。我认为他们不是白痴,只不过是没能理解什么是民主,没能区分好坏民主,误入了坏民主之门。

后面就要说到,这种“完全彻底的民主”一定是专制或专政,看似十分吊诡,其实完全符合民主的内在逻辑。 

文革和法国大革命的极大相似性无疑揭示了它们同属一种政体类型——民粹坏民主,它恰恰就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信奉的民主。马克思终生膜拜法国大革命绝非偶然,他的好学生列宁更被推崇为“俄国革命的罗伯斯比尔”。理所当然,马克思的民主观就是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粹民主,只不过马克思没有来得及亲身付诸实践罢了,而它一旦付诸实践,必不可免的,就只能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卡斯特罗、波尔布特、金正恩们虽然各具特色却实质相同的所谓“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的理论与共产党人的实践,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清晰明确,只有被根深蒂固的马克思主义偏执蒙住双眼的人才会视而不见。

总之,没有任何地方的政治是没有权力斗争的,说文革是共产党内的权力斗争,对不起恕我直言:那只是废话一句。不从民粹民主VS.自由民主的角度,不从个人自由、人权保障、法治宪政的角度批判文革,不但肤浅幼稚,而且势必越批越偏,遗祸无穷。

回过来再看希腊城邦民主。它的问题还不止上述这些——它还难以持久,易于败坏。如前述,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区分为“正统”的温和好民主与“变态”的极端坏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领袖”的独裁,以及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当下的美国民主会不会重走这条邪路?这个提问恐怕并非杞人忧天。

古代希腊的民主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那时的人类文明还很幼稚,希腊诸邦则刚刚脱离原始部族社会不远,当然就更加幼稚。而恰恰因为希腊处于文明的幼年期,使得民主成为可能——希腊城邦民主无非是原始部落军事民主的延伸。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希腊的民主很不完善:

首先是完全没有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概念,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法治、宪政等制度安排;

其次,抽签当官、公民大会多数决策式的直接民主导致决策和治理水平低下,这是招致雅典最终战败投降的一大要因(典型案例是西西里远征);

第三,深入一点的研究表明,雅典民主强盛期很重要的特征是有伯利克里斯等杰出领袖的领导,但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下,这是少见的例外,杰出人物在雅典城邦民主中通常不但不被信任,而且时时面临被“陶片放逐”的危险。贬低精英、高抬庸众,这正是民粹民主的标配;

第四,希腊的直接民主离不开奴隶制。没有奴隶制所提供的经济基础,公民们绝大多数的时间精力耗费于谋生,哪有可能成天开会搞政治?

第五,希腊城邦无时无刻不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这种严重的外部威胁,城邦内部的团结互助、公民美德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变成阶级斗争、贫富对立;

第六,支撑雅典民主的浩大公共开支,很大一部分仰仗对提洛同盟(所谓“雅典帝国”)其它城邦的压榨剥削,而不是来自雅典自身的经济产出;

第七,希腊城邦是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与当代广土众民的陌生人社会相去甚远;等等。

试想两千五百年前的远古社会和当代高科技的信息社会差别有多大?可笑的是,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民粹民主派完全不顾两者之间的天渊之别,放任罗曼蒂克的幻想汪洋恣肆地泛滥,一厢情愿地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甚至是直接民主败坏之后的极端民主看作当代理想,偏执狂般地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这种“错置时空”的原始主义白日梦。许多转型中国家的民主失败不能理解为“民主失败”,准确说,是民粹民主的失败。

希腊诸邦先是被马其顿征服,后来又被罗马征服;罗马前期既不是民主也不是专制,是共和,罗马共和是希腊民主与罗马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杂交品种。罗马共和衰败后被帝制取代,成为罗马帝国。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灭亡,整个欧洲遭遇上千年的文明大倒退,这就是所谓中世纪“封建”。在这上千年里,断断续续地也曾有人提出过类似民粹民主的主张,但都应者寥寥。直到卢梭的几篇极权主义民主的大作(参见塔尔蒙《极权民主的起源》)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中间激进阶段,民粹民主才不但复苏,并且传遍全球,成为世界政治持续至今的一股大潮;再经巴黎公社等法国特色的激进革命、尤其是借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大力鼓吹与实践而席卷天下,在20世纪前半期几乎和纳粹主义一起联手埋葬了“资产阶级民主”即自由民主。

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教义的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人民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生造反运动的民主、纯民主、“不带修饰词的民主”,等等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总括言之,给它们一个类名,即民粹民主。与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根基最为深厚的,恰恰是这个民主,而不是自由民主。

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的区别,说到底是多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问题——是平等对待,还是排挤、仇视、压迫和剥夺。采取第一种立场的,是自由民主;采取第二种立场的,就是民粹民主。而民粹民主这个家族当中,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压迫的程度又有差别,其中最极端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这一支——它公然宣称要对少数人实行赤裸裸的暴力“专政”。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民粹民主,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本人像今天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那样真心信奉这个民主。马克思对于民主,哪怕是民粹民主、无产阶级的“真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好的评价。“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是马克思的方法论万应灵丹,理所当然,在马克思眼中,要么民主就是专政、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的统一”(共产主义之前),要么民主是根本不必要的(共产主义之后)。

从举世公认的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辩证法是彻底反科学、反逻辑的,马克思和出色继承了马克思学说“革命精髓”的列宁的民主观是十足混乱、自相矛盾的,但这在辩证法家的眼里却不但不是问题,相反,他们认为矛盾正是辩证法作为最高级科学方法的体现。如果不懂辩证法——不懂辩证法有多坏、坏在哪里,更重要的是,不懂好的方法是什么,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就都可以免谈了。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共产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初期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都是民主和专政的“对立统一”,因此,“资产阶级虚伪的自由民主”,就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与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的对立统一;同理,“无产阶级真民主、实质民主”则是“人民大众最完全、最彻底的民主与“人民大众对资产阶级等阶级敌人的暴力专政”的对立统一。

对于非辩证法的正常健全理性思维而言,剥去那些黑格尔“独门秘籍”式的哲学诡辩,什么既对立又统一、矛盾推动事物运动发展、“螺旋形上升”等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之合逻辑、可理解的论述无非是说,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概而言之,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推而广之,黑与白是对立统一,黑即白、白即黑;是与非是对立统一,是即非、非即是;依此类推,可以推出一切虚无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取消主义的论断,直到后现代们“唯一的规则是没有规则”“怎么都行”(费耶阿本德)。只不过,由于辩证法如今后果太糟、名声太坏,“后现代”等左派极左派也不好意思全盘照搬罢了。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放眼看去,无论何时何地,民主永远就是专政而已——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别无其它。理由呢?简单之极,因为民主是一种国家统治的形式,而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永远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即专政。必须等到共产主义彻底实现,阶级消亡、国家消亡、政治消亡,国家治理问题消亡,任何“统治”和“专政”一律消亡,当然,民主也就一起消亡了,毫无必要了。到那时,作为专政的民主也好,作为民主的民主也好,全都“消亡”了。

总结一下:按照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史观,一切政治、一切国家治理统统是专政,民主不论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当然毫无例外,统统是专政:

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列宁)

等到共产主义人间天堂实现之后,专政和民主都毫无意义了。所以,在一切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眼中的那个好东西,在马克思学说当中实在难说是个什么好东西。它要么就是专政,要么毫无意义。

作为非辩证法家,你如果坚持“低级”的形式逻辑,非要把民主和专政清晰区分,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内部完全彻底的民主”“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不可能从概念上确定的,因为辩证法的概念界定和形式逻辑的概念界定截然相反,两者是无法沟通和兼容的。我们只能从实践经验上去寻求解答。又因为马克思本人没有过任何这类实践,他只是在书斋里精心撰写无产阶级革命的教科书和操作手册,于是,我们只能从他的继承者的革命实践、他的忠实门徒按照马克思的教科书和操作手册去施工的经验事实中,去寻找答案。这样做,问题就十分简单了——看看所有共产党国家的实践,一切就都一目了然了:

概念上、纸面教义上,是“无产阶级的统治”亦即多数穷人的统治,并且是多数穷人绝对的、“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列宁),但事实上,它起初仅仅是共产党极少数精英的统治,然后,十之八九都要转化为某个最高领导人对所有人、包括对全党的统治即专政——因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一定就是专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政治学上通常所意味的普通型个人独裁,是20世纪才出现的一种超级专制——极权主义。换言之,按照我的“四分法政体类型学”,“民主”要细分为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专制”也要细分为“普通专制”和“极权主义”(详见后文)。

政体类型是一种多层结构,四分只是第一层。极权主义还要再细分,分成极右翼的纳粹主义和极左翼的共产主义(即列宁斯大林主义)。极左的共产主义还需要继续细分,区分为斯大林的“极左的官僚制极权”即斯大林模式,以及,以毛泽东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典范的“群众专政”,我称之为“极左的民粹型极权”。

遵照毛主席“只要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任何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的伟大教导,文革打碎了斯大林模式的官僚机器,甩开党政官僚系统,不要专家和知识分子,代之以“群众专政”,还把王洪文、陈永贵、吴桂贤一众普通工农推上国家领导人的高位,令众多西方左派心醉神迷,认为这就是他们无限向往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完全彻底的真民主”。然而,这个史无前例的民粹主义伟大实验只延续了短短两年就有疾而终:先是大乱和内战,接着是军管,然后是“解放老干部”,部分恢复官僚体制,演变为个人独裁与官僚制加群众专政的混合制度。

文革中的“无产阶级大民主”只是表象,真相是毛泽东不容质疑的一人独裁+完全听命于毛泽东的军事管制+群众专政;其中的“群众专政”,是各种群众组织遵照毛泽东的最高指示任意凌辱迫害他们自行判定的所谓“阶级敌人”,完全不需要经过任何“资产阶级虚伪的法律程序”的审判。文革后期,军事管制撤除,被新旧夹杂的官僚体制替代。

总之,毛式极左翼民粹型极权主义=个人独裁+军事管制或官僚体制+群众专政,其中的群众专政=无产阶级大民主=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民粹民主的完全彻底实现。这才是文革的本质、文革特有的本质属性。

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定义民粹。什么是“民粹”,拙作《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一书有详细解释,简单说,民粹就是“人民崇拜”,“人民”指多数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把穷人神化、道德化,从同情穷人变成美化穷人,从美化穷人滑向歌颂贫穷愚昧,“富则修”“越穷越革命”“知识越多越反动”(毛泽东)

我们这些经历过文革的几代人都熟知毛泽东的名言“穷则思变,变则富,富则修”,很奇怪,却没有几个人深思其中的反人道反人类逻辑。人穷就想变,变则富,富了就不想干革命,要走修正主义道路了,因此(重点在这里),绝对不能让人民变富,绝对不能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毫无疑问,这就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马克思列宁的“共产主义理想”“国际无产阶级革命”一脉相承的共同本质,就是普天之下所有共产党人的所谓“初心”和“使命”。忘记了、丧失了这些初心和使命,就不成其为共产党人。

文革前,中共多少还有所谓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个人崇拜是个人独裁的委婉语),要到文革时期,毛泽东才真正得逞其志,才有了真正的“毛泽东思想”。毛思想的实践经验确切无误地表明,听上去冠冕堂皇的所谓“无产阶级内部完全彻底的民主”,实质上就是、而且几乎必然是普通形式逻辑和主流政治学理论所定义的个人独裁+暴民专政。

我们决不能忘记,无论是斯大林式极权还是毛泽东式极权,“无产阶级大民主”辩证法的另一面,是对一切“剥削阶级”和“敌对分子”“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这是各国共产党人一再公开宣告、赤裸裸毫不掩饰的。在主流民主理论(经我大力澄清之后)的类型学上,它们就是不折不扣的极端民主即民粹民主,这种民主确实是民主——它完全符合民主的核心特征: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它又是一种最坏的、最迷惑人也因此最难纠正的专制暴政、极权主义。

暴力、仇恨和专政虽然一直是马克思政治-社会学说的主旋律,但马克思毕竟生活在西方文明国家而且处于在野地位,不得不多少有所收敛,半野蛮专制帝制的俄国人列宁则无所顾忌,他毫不隐讳地道出了民粹民主的凶残本相——对少数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至于多数穷人是如何统治的,他们有没有能力统治,多数穷人内部的“民主”又是什么样子的,那究竟是“民主”还是极少数左翼精英、甚至是某个独裁领袖对多数穷人的欺骗和操控,这一切实际细节,马克思是不屑于操心的,理所当然,就只能交由他的众门徒,尤其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去“创造性地发展”了。

一直有人反对我的以上论断,他们说,文革明明是专制,怎么会是民主呢?真遗憾,他们既不了解辩证法的奥妙,更固执于民主/专制的对立二分,因此不知道民主是有好坏之分的,而坏民主恰恰就是最坏的专制。我认为他们应该及早醒悟,不能再糊涂下去了,否则恶果将极其严重。

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和列宁都没有“歪曲”或“篡改”民主的本质,也没有生造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新概念,他们所理解的民主——民粹民主——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曾经长期占据过民主的主流位置。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最大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此。

许多(说不定还是绝大多数)西方学者、尤其是左派学者对此理解有误。如上述,他们“形而上学”地、亦即“非辩证”地固执于民主与专制二分法,进而不得不固执于马克思与列宁的二分法,据此一厢情愿地断言,马克思主义是民主的而列宁主义是专制的。

其二,他们因此而不能区分好坏民主。

其三,他们尽管或明或暗地胡乱照抄照搬了许多马克思主义,但他们太懒,太不用功,他们的反智民粹信念妨碍了他们认真读书求知,他们的道德至上左派习性和自认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的无端傲慢又排挤、遮蔽了他们的求真精神,所以,他们并不真懂马克思主义,更不懂马克思神秘深奥的辩证方法,因此没法理解“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的高明辩证思维。

于是,这些西方左派极左派一边把马克思捧上天,一边又深陷于反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泥潭”之中。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证明,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专政永远会合逻辑地“扩大化”,以致斯大林把列宁时代的老布尔什维克几乎杀光,毛泽东把他的老战友整得死去活来,都决不是什么个人品质问题,正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必然。而马克思本人的“科学预见”却恰恰与此相反,他认定他那个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民主(亦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架直通彻底和谐的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梯——这是太无知,太天真,还是过分沉迷于完全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幻,把美梦当了真?或者,是因为他把哲学和科学混为一谈,甚至误以为某种哲学比科学更科学——一个科学欠发育时代的德国人所犯下的低级错误?

放弃知识分子的“语词技巧”(索维尔),换用普通百姓的大白话说,起源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及其后世苗裔,无非就是穷人、弱者、无知者、失意者依仗人多势众,为一己私利强迫富人服从穷人、强者服从弱者、有知识者服从无知者、成功者服从失败者。揭去漂亮衣衫,戳破言语华彩,究其实质,民粹坏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再往前走一步,就是多数暴政,马克思牌号的“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多数暴政的品种之一而已。这里的“多数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弱者、无知者、失败者,其中最富于能量,在社会失序时期崭露头角、成为“群众首领”的,就是其中的所谓“边缘人”(余英时)“游民”(王学泰)。无论一切服膺民粹民主—极端民主的左派怎样或真诚或虚伪地以大公无私、正义凛然的面貌出现,百般巧辩、挖空心思地用马克思主义或变相马克思主义的伪科学理论替他们心目中的神圣教义涂脂抹粉,也无法掩盖“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亦即极端民主—民粹民主这一最核心的秘密。

揭开马克思主义的华丽外衣透视其本质,它无非是不但把人类根深蒂固的嫉妒心合理化,甚至把它神圣化;不但把嫉妒心神圣化,还把它精心编织成一整套迷惑人的伪科学“理论学说”,煽动穷人仇富、敌视精英,激发穷人人性中最阴暗丑恶的一面,如不思上进、少劳多得、多吃多占、非法强占他人劳动成果,等等,因此,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极具破坏性的邪说。尽管西方左派和社会主义者当中不乏对穷人充满同情心的理想主义者,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并非如此无私高尚,他们不过是吃定了社会福利,一心一意少劳多得、多吃多占的伪善者,他们支持高税收社会主义大政府的深层动机不过是一己私利罢了。这些人,“其言甚辩,其行极丑”,公平正义堂皇言辞掩盖下的,只不过是不惜损害全社会利益以谋夺私利的卑下动机。

至于那些左派政客,虽然自己无需靠社会福利过活,却是靠慷慨许诺向穷人发放福利获取了比区区福利大得无可比拟的好处,他们借此跻身“上流社会”,成为统治集团的组成部分。左派精英对整个社会的损害,远远超越吃福利的普通左派追随者。

恕我冒昧直言:这样一种颠倒错乱、口是心非、道德败坏的左翼-穷人价值观不加以纠正,西方文明的衰落将无可避免。

嫉妒心是永恒人性的一部分,它有好坏两面:好的一面是,促使人奋发上进、自我改善、向上流动;坏的一面是,文过饰非、诿过于人,拒绝承认自己的短处,仇富、反精英,不是把自己提升上去,而是千方百计把别人拉下来。说穿了,坏民主、民粹民主的人性根基就在于此,没有什么难解之处。太阳底下无新事,都是人性的种种表演。

然而,这不等于说极端右翼就是对的,好的。人性是不可能靠理性和逻辑,靠讲道理来改变的,好制度和好社会只能根据人性因势利导,尽量发挥人性善、抑制人性恶,把人性恶引导到积极方向上去。因此,富人的财富无论来路多么光明磊落、符合正义,慈善捐献都必不可少。贫富悬殊不可能靠传播正确理论,就让嫉妒心如火一样燃烧的多数穷人心甘情愿接受。误以为“有理走遍天下”,以为道理“终究”可以说服所有人,这是崇仰理性和逻辑的书生不适合治理国家的原因之一。

人性并非全然理性,没有人是单纯的理性人;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不是一门理性的科学。正因为如此,法国启蒙运动和欧陆理性哲学“让世间的一切全都站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理性的审判”的所谓“进步主义”,不过是一群不懂人性、不谙世事、不通情理的“理念人”的“圣化构想”(索维尔)。他们认为只有理性是好的,本能、情感和人性的其它非理性部分都是坏的,因此历史传统是败坏的,现实社会是败坏的,人性是败坏的,绝大多数人也是败坏的,因此,必须依照他们心目中的理性和逻辑改造全世界、包括改造人,由此激发起一场又一场无止无休、无事生非的改天换地、进步主义的激进革命,不知因此而残害了多少国家的多少人,尤其是在20世纪多达25个共产党国家当中,无法计数的有知识、有能力、有财产的富人和精英惨遭系统性整体性的阶级灭绝,简直可说是罪孽深重,血债累累。

与极左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极端右翼,尤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根本反对社会福利政策,看不到贫富悬殊的上述破坏性政治-社会后果,无视富人扶助穷人的社会责任,他们犯的是另一个方向的错误。我们应该从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性论的视角,从如实认可人性的一切组成部分的视角看人看社会。如拙作《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政治非理性”一节所揭示的,马克思不代表穷人,不代表勤劳工作,一心一意过“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小日子的善良本分的劳动人民,他代表的是社会底层当中的“边缘人”“游民”,俗称“痞子流氓”,古人称“莠民”。马克思煽动穷人仇富反精英的恶劣后果遍及全球,包括西方发达国家,而催生出民粹领袖独裁+多数穷人暴政的,都是现代化道路没走对、良治善政不上轨道的失败国家,这就雄辩地证明了一个规律:国家治理越失败,马克思主义越有市场。

西方人至今仍然普遍认定,无论如何,共产党统治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大错特错。无论如何,那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民粹民主,多数暴政式的极权民主。只不过,无论如何,那绝不可能是自由民主。共产党人并没有故意行骗,他们只不过是选错了民主类型,受骗上当了——他们是被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人间天堂”弥天大谎所误。他们的民主观其来有自,甚至,你说那曾经就是民主的主流,搞不好,未来说不定还会成为主流,也毫不为过。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遍布全球、极为“雄厚”的坏民主的思想理论和社会文化基础,我才格外忧虑,一旦贸然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大门,十之八九,就将是民粹民主的漫天狂潮席卷天下。

人是不可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的,因此西方人很难如同我这个“落后民族”的中国人这样,以局外人的超然客观视角观察西方民主,对它做出鞭辟入里、直刺命门的判断。另一方面,必不可少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科学研究方法的专业训练,能够以科学理性客观公正地看西方文明,既不盲信盲从,又不盲目排斥。这个标准说来卑之无甚高论,常识罢了,但实际做到的研究者却并不多见,实在令人遗憾。

还有一个普遍流行的误解,五四文化激进主义全盘反传统的误解需要纠正。中国当前的一切严重问题并非来自中华传统,这些根本问题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拜马克思本人、马克思主义、民粹民主和极左翼极权主义之赐,要害都是因为法治宪政、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缺失。中华传统确实缺少法治宪政、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这种病可以理解为“营养不良”“营养缺失”,但是——请务必注意——马克思主义、民粹民主、共产主义和极左翼极权主义等等,这一整套极其负面的因素,都和中华文明、中华传统没有一丝一毫关系,它们全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文明的“另类产品”,我把这些东西解说为“系统性偏见”“系统性偏差”。正是这套系统性偏差、而不是中华传统,更不是中国人的愚蠢和无知,把大陆中国人误导到了反自由反人权反法治宪政的错误方向上去了。

缺营养好办,补上就行了,要纠正灌输了数十年、浸透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和血液的系统性偏见,却是难上加难。更致命的是,绝大多数人至今都对愚蠢、无知和系统性偏见三件不同的东西混淆不清,不知道如果不“掏空垃圾箱”,掏空塞满大脑的思想垃圾,重新格式化、重装系统,营养是补不进去的,要纠正系统性偏见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有多少西方人切实认识到了这套系统性偏见偏差的危害性?实事求是地说,实在不多。至于中国人,很可能无一幸免,全都受害极深而不自知——包括那些自以为已经“不信马克思主义”的“先进分子”在内。他们应该扪心自问:读过几本马克思的书,懂不懂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知道不知道马克思主义为什么是错的,尤其是,什么才是对的。看看毛泽东吧!他批评他的同志们,说“我们党内真懂马克思主义的人不多”,但是,他自己真懂马克思主义吗?他虽然是农民出身,没掌权时还把农民捧上天——这可不是马克思主义——但掌权后就“实事求是”地公开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如果我套用毛主席的教导冒昧直言:中国的严重问题是教育毛泽东、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而当今全世界的严重问题是教育西方人,应该不会错吧。

总而言之,中华传统文明缺乏西方文明当中的很多好东西,同时,中华传统文明也没有西方文明当中的许多坏东西。否则,我们怎么解释同样是中华传统,台湾、香港乃至新加坡走的是迥然相异的不同道路?

笔者这样斗胆直言,否定民粹民主,贬低左派,势必非常得罪人,而且是得罪多数西方人,遭全世界左派围殴,扣帽子打棍子、恶毒攻击谩骂恐怕难以避免。有什么办法呢?得罪就得罪,“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知识分子如果不能追求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要知识分子何用?

民粹坏民主评述完了,下面说好民主——自由民主。

2  自由民主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必须设法解决秩序、自由和平等三大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评价政治制度的好坏,无非就是根据它们达成这三大价值目标的绩效高低。这三大价值目标,当然就有充分理由称之为“普世(普适)价值”。

人类尝试过许多种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凭常识就不难理解,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秩序越难于建立,即便建立起来也难于稳定。古代民主总是要滑向无政府状态或僭主独裁,原因即在于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人类文明只要成熟到一定程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人决策的专制秩序(即君主专制)的原因所在。只有英国人是个令人惊奇的例外,他们居然从中世纪封建的一团混乱当中创立起了自由宪政,即专制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秩序,也称作“有限政府”,即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人类政治智慧所创造出的最大奇迹、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果。如果不是因为种种偶然因素的幸运凑集,由历史演化逻辑、而不是理性思维逻辑发挥作用的话,很可能没有哪一个聪明人能构想出这种自由秩序。

自由秩序并不是从英国横空出世的,而是西方文明加英国特色的混合产物。早在适合航海商贸的“地中海内湖”周边的古代希腊诸城邦,就已经催生出一种特异的城市商业文明,传入罗马成为罗马共和,中世纪又融入基督教和日耳曼蛮族两种成分,到近代又加入一系列其它成分,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才终于在英国这个被海峡隔离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奇异岛国促成了自由宪政体制,然后输入美国发扬光大,有了两个自由秩序的现实范例,再向全球传播开来——这条西方文明的历史路径极具特异性,与所有的非西方文明迥然不同,哪有什么“历史普遍必然规律”。历史必然规律论是19世纪的西方社会科学照搬牛顿经典物理学范式而产生的幼稚错误。自然界、生命和社会的演化之奇妙,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理性能够构思、设计和预测的,但是,一旦一个制度和文化范本演化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学习、仿效、嫁接和移植,而不必消极无为地接受自身文明的自然演化结果。历史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创造的,但历史也决不是什么受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历史是如哈耶克所言,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有意创造的非有意结果”

自由秩序的演化成功有赖于诸多有利因素极为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总括言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西方文明因素叠加上英格兰独特的历史传统,在1066年的“诺曼征服”之后共同造就了中世纪英国的封建主义,一种“半中央集权、半封建”的封建主义(不同于欧陆欠缺有效中央政府的完全封建主义),正是这个英国封建成为自由宪政之母,而自由宪政又是自由民主之母。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的进展,工人阶级的力量开始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思潮和工人运动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中产阶级和贵族阶级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

有必要再次强调:不是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催生了近代民主,所谓“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只是在“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无产阶级”的意义上才成立,熊彼德“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不但令人误解为资产阶级催生民主,还将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了——很不幸,这种误解迄今为止仍然是西方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马克思主义是其主要来源。民主与社会主义、与工人阶级是天然的亲缘关系,自由宪政则不然,“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民粹民主“很简单,小学生都会”,民主就是“全民普选,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但自由民主不是这么一回事,它不仅仅是选举,更不能是不受约束限制的少数服从多数。自由民主是相当复杂的制度建构,其中包括很多非选举的、甚至可以说是刻意限制多数决选举结果的制度设计,比如独立司法就和选民的直接选举毫不相关,也因此“司法民主化”是错误的。虽然美国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选民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判案并不遵从选民意志,只服从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且是终身制,其制度设计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让它和当下的选民意志尽可能隔离。大法官虽然也食人间烟火,也免不了有自身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但他们判案必须严格遵照客观既定的法律,不能被自身的主观偏好偏见、包括政治立场所左右,更不能把司法当作党争的工具。这个独立司法正义性的最基本要件,是需要许多制度硬规则之外的软件、软环境,所谓“文化”基础的,包括法治宪政的深厚历史传统,法律共同体的高素养、职业规范和荣誉感,整个社会对法治以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尊崇,等等,这些都不是三朝两晚就能创建起来的,法治的建立必定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可参见塔玛纳哈《论法治》第九章)。

而且,法治难于建立却易于崩坏,原因之一是,法治不合极端民主派、民粹民主派的胃口;原因之二是,如上述,法治违反常识,它类似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难以被“人民大众”理解——常识观点认为,统治(国家治理)当然就是由人执掌权力、行使权力,抽象的“法律”怎么能“统治”?其间的无穷奥妙不是显而易见的,不是三言两语能讲清楚的(详见拙著《周舵读书报告》“宪政与民主——读书报告之二十八”一文)。于是,民主易、自由难,就容易理解了。

法治当中有两个重点需要格外注意:

第一,法治、宪政所本的“正义良法”当然是和“人民利益”一致的,否则就不是正义良法,但这“人民利益”或“民意”是世世代代全体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其核心是人权保障,而不是某次选举中的多数民意、部分人一时一地的眼前利益。

第二,法治宪政中的最高法——宪法——必须是正义良法,其“正义”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坚实保障,它是经过人类多元文明无数世代的制度竞争,到现代化发生之后才显示出明显竞争优势,因而逐渐散播全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到二战后才成为普世制度和普世价值的。

换言之,正义良法是复杂、漫长的历史演进的结果,不是如法国启蒙哲人以为的那样,靠理性推理出来的;更不是如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只要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就都是法。法律尤其不能是如马克思所声称的那样,是什么“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恰恰相反,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一定是恶法。无需赘言,马克思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观点正是他的阶级斗争史观的合逻辑推论。一句话,英国式自然法法理学,与欧陆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与法律虚无主义法理学是水火不容的。

总而言之,优质民主即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等等,公民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有普选、多党竞争和言论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很不幸,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却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立即开放党禁多党竞争、开放报禁实现言论自由、实施全民普选。但这三要件都是成熟民主的现实,而民主化(严格说应该是政治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民主化是从专制起步、先是迈向不成熟的幼稚民主,再从幼稚民主发展到成熟民主,人世间根本没有一步走到成熟民主这回事。

如前述,能够从民主化中演化出好民主必须以自由化为前提,而自由是自由秩序,以法治和宪政为基础,而法治宪政都不是仅仅“放开”(“解放”)那样简单的无规则约束的游戏。这和体育竞赛的道理是类似的,比如足球。足球原本是英国民间一种混乱无序的游戏,谁都可以下场乱踢乱抢,踢伤人、打架斗殴、断胳膊断腿是常事,以致英国政府一度把它禁止了。经过一两百年的演化、不断改进,足球才成为现在的样子——有严格的游戏规则(有资料说是19世纪末某俱乐部的12个人关门制定的),有公正执法的裁判,球员按照游戏规则和体育道德竞争,“踢球不踢人”,观众文明观赛,监督规则的实施,等等。什么条件都不具备,只是一个“全民开放”,让所有人进场疯狂抢球,再加上一小撮野心家从中煽动仇恨对立和斗争,那会是一幅何等光景?

上述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复杂关系,也就是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民主悖论”。在讨论了民主的悖论之后,还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四)政治的悖论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的一个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即国家治理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非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谁统治”又分为三个子课题:首先,是人治还是法治?其次,人治是全体国民还是部分人统治?第三,部分人统治是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民粹民主的眼界里只有“谁统治”,只有人治→部分人统治→多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完全不关注、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不理解法治和宪政。

“如何统治”的要害是权利,是限权(此处的“权”指权力),是有没有自由、人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民粹民主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政治权力,权利即人权和自由的视角完全空白(再次强调:“权利”和“权力”一定要清楚区分。权利是“我享有的自由选择权”,英文是rights,加s表示权利是复数,是“诸权利项”;权力是“我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英文是power)。由于政治权力一定是强制性的,民粹民主就必然导致专制——专制无非是强制的极端样式罢了。

至于马克思的民主观,它不但是民粹民主的人治-部分人统治-多数人统治,而且是多数穷人至上性的、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不受任何监督约束的绝对权力,亦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一言以蔽之,它是民粹民主当中最极端、最反自由反人权反法治宪政的派别,即极左的主流。

种种“民权”说,“人民主权”“主权在民”“还权与民”“人民的统治”等等,只要这“权”是指权力,从自由宪政角度看,就全都不得要领。首先,民权之“权”只要是指“权力”,就不但没有切中要害,而且是误导性的。关键是权利,而非权力,而权利和权力完全是两码事。非常不幸——非常非常不幸,却被严重地混为一谈,翻译的随意性、草率使用同音字在其中起了很坏的作用。简单说来,人人都应有权利,但人人都不配有权力。权力不论握在何人之手都是危险的,必须严加防范,所谓“人民”当然也不能例外。仅仅从权力视角理解政治,无法超越专制主义的眼界。一切对于“谁统治”“谁掌权”的关切,其实质,无非是“谁当专制者”“谁专政”,如此而已。

包括人民主权在内的各种“主权”,它在概念定义上既然是“绝对的、至上性的、不可分割的权力”,那就尤其危险,因为,既然是“不可分割”的权力,它当然就是分权制衡的对立面、宪政的对立面,也就是不折不扣的专制权力,“人民主权”也就难免成为打着“人民”旗号的多数暴政。又由于“人民”实际上没有可能实施“统治”,所以,它必然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极少数人的专制,或一人独裁。在实践中,人民主权总是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那些人的专制独裁,正是主权说的逻辑必然。

由于“人民”是各色人等的集合体,价值观、利益、意见和政治主张各不相同,人民没有任何可能去行使什么“人民的权力”,更别说什么“主权”,也因此直接民主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幻梦。政治权力只能由政府代表人民去行使。必须毫不含糊地指出,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只能理解为“人民的权利”即人权,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更不能是“人民主权”,而实际上从来都是照后面这样解释的。

自由民主则迥然不同。它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彻底和谐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良治善政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危害最小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犯罪crime),所以,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权力永远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个人或群体侵害他人权益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所谓“人民主权”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的统治,事实上都完全不可行,“人民主权”说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舍此别无意义。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萨托利《民主新论》),无政府主义理想不过是政治外行的乌托邦幻梦,而马克思正是一位无政府主义者,他对其他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等人的批判不过是同一家族的内斗罢了。

同时,也是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最“贤明”的个人或群体(精英或人民,或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危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必须设法防范。

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法治与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1  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包括民主权力或“人民主权”在内。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和宪政。

一如前述,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法治是从“谁统治”的“第一原理”(“道”)上主张正义良法主治、反对人治,宪政是在法治的具体落实层面、操作性层面(“术”)上主张分权制衡、反对主权说。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终究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法治规定了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原理,但原则和原理不可能自己自动实施,它要落实到政治实践当中去必须由人去实施,这个按照法治原则去实际操作的层面,就是分权制衡的宪政,或说自由宪政。本书行文中的“宪政”都是代指这个涵义。为什么抽象的法律居然可以“统治”?奥妙就在这个“道”与“术”的配合。

“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是阿克顿勋爵的名言,他还有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由于人人皆不可免的罪性,所以谁都不应该统治,谁都不配统治。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知识分子是靠不住的,无知分子更靠不住;富人是靠不住的,穷人也靠不住;君主、总统、伟大领袖固然是靠不住的,人民群众同样靠不住。人间没有天使,就算有,他们在权力、金钱、美色和名望的诱惑面前也是靠不住的。

那么,该由什么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管束最高领导人。

回顾历史,自有国家以来,法律都是由立法者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议会,但是,并不是议会的立法都是正义良法,所谓“议会主权”不过是英国内战中的议会派针对“君主主权”的夸大之词。

英国的议会制是分权制衡的宪政,议会不得制定违反正义原则、侵犯人权的非正义恶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能够切实保障人权的正义良法;若民主议会制定恶法,任何公民或团体都有权向独立的司法机构提告,司法机构、尤其是握有宪法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必须依照宪法予以审理;若提告成立,司法机关即须下达判决书,迫使议会改正或废除该项立法。

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民主国家的议会就不会制定侵犯人权的恶法,大量事例证明,事实恰好相反。判定立法机构议会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或恶法的机构,就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司法部门,各级司法部门的职责,既要负责审理受到个人、群体和政府(指行政部门)不法侵害的受害者的诉讼,也要负责审理受到立法部门制定的恶法侵害的受害者的诉讼,后者就叫作“司法审查”或“宪法审查”。

同样,行政机构(狭义的“政府”)的施政必须遵照法律明确授权,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皆属非法,任何公民或团体皆可向司法机构提告,法院若确认该项行政措施违法,行政部门必须承担改正和赔偿的责任,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该赔偿的赔偿,该入狱的入狱。

一样道理,司法机构若有违法行为,任何公民和团体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其它宪法规定对司法部门有监督权的部门提告。

以上制度设置,就叫“分权制衡”。

如前述,“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野心限制野心”“用权力制衡权力”(麦迪逊),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要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美国式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或英国式议会制议行合一的,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两院制等分权制衡制度设置——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宪政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我一再说及“平等人权”,但到此为止,我还没有论及什么是人权,什么是“第二代人权”——平等的政治权利,即民主3。

人权是人人都必须享有的自由权利,它就是“平等人权”,它与个人自由是一回事。人权、人人必须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或“共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不允许排除任何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不偏袒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白人或黑人……,所以,它和民主偏袒穷人、社会福利政策只限于“弱势群体”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而“每个人所应得”当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平等人权,每个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都要看作必须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个人一体看待,只不过,罪犯的人权必须依法剥夺一部分罢了。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说,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就是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正与中华儒家传统相合。共和中道不是机械式地取中,它是动态的多元平衡——多元价值观、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群体……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中医认为,健康就是平衡,失衡就要生病,治病就是恢复平衡,个人如此,社会也一样,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正义是“让每个人都得其应得”,而“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同理,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依据古典(经典)自由主义的观念,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人权平等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了慈善和博爱的领域(详见拙著《渐进民主论》“什么样的平等才是好东西”一文)。比如第三代人权——社会福利权——实质上是穷人享受了富人的博爱关怀,它应该不应该归于“权利”之列,是有争议的。当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施时,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显然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主义者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

区分正义与博爱至关重要。正义是应得,博爱不是应得,是他人的恩惠。富人和强者以博爱施惠于穷人、弱者、失意者,不是富人和强者的义务,他们可以这样做,也完全可以不这样做,谁也没有理由谴责他们——他们只是不够善良,不是天使而已,不能对他们妄加罪名,说他们是坏人。左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有意无意地混淆正义和博爱,对富人和强者实施道德绑架,实际后果非常恶劣——一方面,它让被父母、被左派宠坏的无能者、失败者丧失感恩之心,不思进取、不劳而获、少劳多得,同时还心安理得,毫无愧疚之心;另一方面,更给左翼精英、高税收的社会主义大政府利用社会福利收买穷人选票大开方便之门,不但败坏民主、令民粹民主大行其道,更败坏了全社会的道德风气。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而好民主、温和民主——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按照正义良法而治的多数人的权力——是共和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制度设计上,民主体现为平民院、下议院、众议院的权力。与任何权力一样,它必须受到宪政和法治的约束,受到上议院、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制衡监督。

由于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有“涉他”和“不涉他”之分,不影响他人的“不涉他”权利可以几乎不受限制,但“涉他”的权利则不然,必须用法律和道德划定边界——“你挥舞拳头的权利止于他人的鼻尖”。因此,法治就是用法律给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规定边界。由于政治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法治更要给政府的权力明确划出界限。

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其他人、尤其是政府不得侵入,这是法治的保护性功能。涉他的个人权利必须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同样要受法律惩处,这是法治的限制性功能。

作为国家日常管理者的政府(指行政部门),它的权力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范和授予,除此之外都是受治者的权利范围。政府非法律授予不可为,个人凡法律不禁止皆可为,合起来,就叫“有限政府”。

“政府”有广狭两义,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严格说,司法部门不应该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不应该作为政治部门,相反,司法必须独立,超越于政治之上。这就涉及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司法必须独立,独立意味着超越政治,政治中立,但司法人员又是有政治立场、有党派性的,很难不把政治偏见带进司法。

同理,国家元首、军队、警察、民间独立媒体……等等都会产生这个“因个人政治偏见而偏离职业规范”的问题。当社会共识的纽带强有力时,这个问题还不算严重,一旦共识破裂、社会对立撕裂,问题就变得不可忽视了。当前的美国就是这样,社会各领域都在政治化,而且是两极对立的政治化,这是美国历史上自南北战争以来从未有过的恶质化现象。如何解决呢?本章末尾有若干不成熟的建议,供读者参考。

很容易理解,如果没有分权制衡,权力集中在任何个人、任何政党、任何群体或组织手里,当掌权者发生违法行为时,受侵害者必定提告无门。即便有宪法和法律的纸面规定,具体部门都可以要么不受理,要么按照掌权者的意志枉法审理,受害者必定毫无救济渠道可言,此时的“人民”就不是公民而是臣民,他们的命运将完全被掌权者左右,生杀予夺,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同样,上级官员对待下级官员也是如此,“权大一级压死人”。如果运气特别好,遇上圣君贤相,掌权者格外有才有德或格外开恩,臣民的日子可能好过一点,而无数历史事实证明,这是难得一遇的罕有事例,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截然相反,不但人人没有安全感,整个社会还可能演变为“人人害我我害人人”的“互害模式”,文化大革命的“群众专政”、镇压“黑五类”“黑七类”、人人过关、互相揭发告密、“清理阶级队伍”、一批又一批“揪斗潜藏的阶级敌人”……等等五花八门的人整人、人斗人现象,就是“互害模式”的最高典范,巅峰状态。与毛泽东的文革民粹极权比较,斯大林官僚制极权互害的波及面、受害者规模、对经济社会道德文化的破坏程度都远不能及。

十足吊诡的是,毛泽东的民粹极权却恰恰因为其“反官僚特权”的表象,激起了对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毫无知识的“广大人民群众”极大的民主热情,鼓舞着他们热烈投身到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当中去,把那些享受官僚特权的各级党政干部“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揪斗他们,让他们坐“喷气式”,拳打脚踢扇耳光,让他们乖乖低头认罪,抄他们的家,把他们关进群众专政的牛棚……这是何等的称心快意啊!而这也就是所谓“第二种文革”“人民的文革”,人民群众热烈拥护的文革。请问,人民群众对文革罪行不负责任,他们完全是被骗上当,或是被恐惧驱使,不得已而为之吗?

文革首恶无疑是毛泽东,但文革也不是毛泽东一人胁迫强加的。作为前现代的非西方国家,1949年以来又受到马列主义的长期思想灌输,“国家主人”工人农民对个人自由、人权保障、法治宪政一无所知,他们只知道“我们工农要过上好日子”,却对非工农过不上好日子无动于衷;他们还指望“我们工农要掌权,有权就有一切”,而他们掌权的实质决不是什么“平等”,而是奴隶翻身成为奴隶主,高居人上享受特殊荣耀,尤其是享有迫害权——工农群众怎么会不欢欣鼓舞,热烈拥护文革,热爱伟大领袖毛泽东?

假设有人告诉他们说,没有法治宪政对人权的保障,工农也不会有安全感,同样随时可能受到政治权力的侵犯,他们也会嗤之以鼻说,我们是“红五类”,根正苗红,我们有免死牌,阶级斗争永远是我们斗别人,永远不会斗到我们普通工农群众的头上,而文革的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偶有例外也十分罕见。

“红五类”“出身好”就有免死牌,有权斗别人不被别人斗,劳动人民有什么理由不拥护文革,不热爱伟大领袖毛主席?享受迫害权,对于迫害“黑五类”“阶级敌人”不但毫无心理负担而且欣快无比,人民群众对此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吗?骗子诚然有罪,被骗就不该承担责任?教唆犯诚然罪大恶极,胁从犯就是完全无辜的?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同理,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人民与政府互为因果——这样说是不是更接近真理?

工人农民、“红五类”对文革负有罪责,其他人呢?知识分子、各界精英,甚至“黑五类”“黑七类”,他们难道就没有责任?他们当中有几个人曾经挺身而出,制止过对他人的迫害?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后的今天,西方现代文明的影响无人可挡,翻墙的技术实际上人人可得,但又有几个中国人在关心这些堪称生死攸关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问题,政治制度问题?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是苟活主义,明哲保身、远离政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还不是“有奶便是娘”,谁给好处跟谁走?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完全怪共产党吗?文革时毛主席、共产党不是天天在号召“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吗,并没有让中国人民远离政治啊!

再深究一层,我反复强调,极权专制最致命的根本问题不是没有民主,而是没有个人自由、平等人权,没有法治和宪政,文革时、“解放前”乃至当下,有哪个中国人、又有多少西方人懂得这个国家治理最根本、最要害的第一原理,而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

照这样一层一层深入剖析,正确的结论恐怕只能是:追究责任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能够确认的恐怕只有一条:责任人人都有,但大小轻重差别巨大,不能一体看待(详见《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雅思贝尔斯论四种责任”部分)

我要再一次恳请本书读者,务必睁大两眼看清人间现实,不要再用民粹民主和民主原教旨主义的迷魂汤灌昏自己——我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请你们认清一项十分冷酷的悲剧性事实,那就是:只要有马克思主义和其它社会主义思想观念影响着穷人、底层民众、“弱势群体”,多数人就不会跟右派走,不会跟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走,多数人是永远跟左派、跟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走的。不要误解人民,更不要高估自己;不要自欺欺人,继续做“一切民主都是好东西、有了民主就有了天下一切好东西”的虚幻美梦。民粹民主“很容易,小学生都懂”,自由宪政却不易懂更不易得,它难于创建却易于败坏,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至今鲜为人知的重要原因是:民主悖论+政治悖论,导致有限政府依然不足以保障人权,因此还需要有限政治。

我已经论证了:要保证自由民主不至于变态、腐化成为极端民主民粹民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的限权制度,限制党权、政府权力和其它一切政治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左派认为还应该限制金钱和一切强势群体的权力),但是,经常被人忽视的是,这个“限权制度”包括“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两方面,不仅仅是有限政府。忽视自由民主当中的有限政治原则,就很容易滑向政治狂热和泛民主化的错误方向。

 

2  有限政治

 

政治冷漠和政治狂热是两个极端,普通专制政府希望治下的臣民政治冷漠,不关心政治,而极权政府则相反,不满足于臣民的消极不反抗,而是需要臣民积极拥护,需要煽动政治狂热,这是区别专制与极权的重要指标。用这个指标衡量,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不再是极权主义,而是从极权往方向未定的其它政治制度转型中的,“变动中社会”或“转型中社会”。当下的中国不是政治狂热,是政治冷漠,而与自由民主制度相适配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是适度、中庸的政治参与,既不是政治狂热,也不是政治冷漠。

在各种极端主义派别当中,“政治挂帅”的政治狂热分子秉持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容不得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并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社会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理所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与自由民主相匹配的“公民文化”处于政治冷漠和政治狂热两个极端之间,提倡理性冷静的适度政治参与(详见后文)。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要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让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返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代议制间接民主,中左和中右主导的中派政治,独立司法,温和中庸、不走极端的公民文化,等等,都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千万不要忘记,民主权利同时也是权力,而一切权力都是涉他的、危险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需要严加警惕防范。

如前述,自由民主(民主1)被错误地简称为“民主”,笔者的意见恰好相反,自由民主应该简称为“自由”,理由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民主2)不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或“人民的统治”,应该是指第二代人权——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理想民主、民主3。这是“权利”视角即自由视角的民主,“如何统治”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由此才可能与自由一致,没有冲突。

换言之,如果我们把“民主就是平等政治权利”的内在逻辑推到底,那么很显然,“自由”已经涵盖了“民主”,它就是平等的政治权利,是人权即自由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再单立一个“民主”的名目。自由民主就是、也只能是包含平等政治权利在内的自由宪政。

不知何故(细思之下实在莫名其妙!)当今大多数西方人习惯成自然,省略了修饰词“自由”,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毋宁说是正好搞颠倒了。自由民主恰恰应该省略民主,简称为自由。这可不是什么无关紧要的文字游戏,民主究竟是平等的政治权利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民的统治”,实际结果迥然有别:

前文已经说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2是“权力”视角的民主、“谁统治”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的统治即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有权强迫少数人服从。

不言而喻,凡是有“服从”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平等,这难道不是每一个具有健全常识理性的人都很容易理解的吗?怎么质疑“少数服从多数”反倒成了奇谈怪论,甚至被泼上“反民主”的污水?匪夷所思。

显而易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民主与自由无法相容,它和平等权利、和自由是根本冲突的。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时,这个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规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共和正义的原则相反,它主张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显而易见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无疑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这本来是每一个具有健全常识理性的人很容易理解的。

复杂的问题在于,全体一致在现实中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两位美国学者布坎南图洛克在他们的经典之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J. M.Buchanan & G.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中详尽分析了民主悖论(他们没有使用这个词),这部杰作我认为极为重要,每一位关心中国未来自由宪政和民主化的有识之士都应当反复研读。

布坎南和图洛克把“民主悖论”表述为政治决策中的“内部成本”(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被强制导致的成本)之间的矛盾冲突:一切政治决策的道义-正义标准只能是全体一致同意,但是,在多元化的个体主义(“独立人格”)社会当中,一切现实决策要达成全体一致都是要付代价的,群体愈大,有决策权的人数愈多,其代价愈高,实现全体一致愈困难。这个成本就是“决策成本”或“内部成本”。

为了降低决策成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种种办法减少有决策权的人数,把决策权交给一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而这就意味着有决策权的他或他们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这就叫“外部成本”,即被强制的其他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和经济学的方法类似,以上两种成本也可以表述为两条交叉曲线,很像是经济学中的供求曲线。人间天国式的“理想最优”即两种成本皆为零的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好社会的好政治不过是设法实现这两条成本曲线交汇点的“平衡”“均衡”,而这不是理想最优,只是“现实最优”或理想次优,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问题还不止于此。更大的困难在于,因为没有类似经济学中的货币-价格手段,上述均衡仅仅是理论上的,无法靠一套“看不见的手”的现实机制来实现。于是,两位作者的建议是,根据不同情况来灵活适用全体一致以及比例不同的种种多数决(过半数、2/3多数、3/4多数,等等),同时,在多数决的情况下,必须给少数以足够补偿。详细一点说,便是这样:

首先,必须区分制宪与行宪,区分“制宪决策”和“宪法既定下的决策”。原则或原理上,制宪决策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否则这宪法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不成其为正义良法,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落入被强制的一方之中。但这并不是说,拿一部宪法草案交给全国人民逐条辩论,最后达成全体一致同意,显然,这样决策的内部成本将大到不可思议的地步,以至于完全不可行。肯尼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干脆说,就算事实上可行,逻辑上全体一致也不可能靠这种办法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将制宪交给某个人数很少的“制宪会议”的理由所在。这个制宪会议的成员如何产生,是极麻烦的事,本文不能讨论,只能提出几条合乎正义的原则:

制宪会议的成员必须尽最大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也就是说,必须使宪法符合每一个国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不管这一部分人是多少)。偏袒少数人的贵族式宪法是不正义的,偏袒多数人的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宪法同样是不正义的。罗尔斯“无知之幕”说的其实就是这回事——制宪者必须头脑中没有任何特殊性考虑,他制定的所有条文必须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正义的制宪原则固然只能是如此,但现实中却几乎无法做到。要制定出合乎正义的宪法,现实可行的办法只能是:老老实实承认“历史”这部大书的智慧。简言之,就是以西方文明自由宪政的历史演化所形成的、现实存在的自由宪政为蓝本,把它作为优良品种的母本,嫁接在本土自生的优良父本之上,并使之成活。

制宪要达成的价值目标中最为关键的一条,便是有效地约束每个人、每个群体(包括“绝大多数人”)、尤其是政府涉他的权力(“权力”总是涉他的,而权利则有涉他与不涉他之分),以确保每个人不涉他的“私域”近乎神圣不可侵犯。宪法还要规定,宪法既定之后的哪些政治决策将委托给哪些人。总的原则是:愈是涉及人们根本利益、核心利益的决策,应当愈接近全体一致;愈是需要专业知识的、急迫的、需要尽快做出的决策,愈是要委托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当然,不论委托给什么人,事前事后的监督约束都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法治和宪政。

宪法既定之后的决策,由于内部成本即决策成本之故,大多数都不可能是全体一致的,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必全体一致。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有限的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这三种决策方式的,无论哪个民主国家也没有事事处处“少数服从多数”这回事。

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都是一人决策(大多数成功企业也是如此)。没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或者与副驾驶商量后决定。遍及各种机构的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即便是最接近共和制的股份公司也不是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更别说全体员工决策了(见下文)。南斯拉夫曾经实行过全体员工做决策的所谓“工人自治”,实际效果一塌糊涂,工人福利最大化+企业效益极小化,完全行不通。这些事例都是有充分理由的,充分证明民主最大化不可行,“完全彻底的民主”是完全彻底的梦想,甚至是一条通往地狱之路。不可思议的是,这种白日梦至今依然在全世界广为传播,被左派极左派、社会主义者和各色马克思主义者大肆吹捧赞颂。人类是一种最有智慧的动物吗?好像并不是——至少有一部分人类不是。

为了降低外部成本(强制他人造成的成本),政治交易,即补偿受损方(被强制方)就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谈不上正义。在非零和博弈中,这问题不大;难办的是零和博弈,而这恰恰是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的又一大区别:在自愿交易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当中,零和博弈原则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政治决策常常沦为零和博弈,尤其是专制政治。自由民主制度的多数决也可能成为零和博弈,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恶果,只能是要么直截了当地补偿被强加的一方,要么用“互投赞成票”来解决。互投赞成票是指,在一系列多次、持续的政治决策当中,在这个问题上甲方向乙方让步,接受甲方不愿接受的决策,条件是在下个问题上乙方要向甲方让步,接受乙方不愿接受的决策。这就是政治交易。如果禁止政治交易,就意味着任何少于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都是零和博弈,都是违背共和正义的。

西方自由宪政还演化出其它种种制度设计,如间接选举,代议制,两院制议会,慎议民主(协商民主),交叉归属的公民社会而不是穷人富人或左派右派二元对立(交叉归属是指每个人都归属于多元群体而且是互相交叉的)等等,都是解决“民主悖论”必不可少的。

细想之下,不难发现股份公司实际上就是全体出资人的共和制:股东大会是民主制因素,董事会是贵族制因素,总经理CEO是君主制因素。不出资的领薪员工在公司里是没有、也不应该有决策权的,这在一切运转良好的高效益公司都属理所当然,其中的道理很值得民主理论家认真思考,比如,“不纳税则无投票权”实质上等值于“无股份则无决策权”。然而非常遗憾,极少有人做这件事——这件在我看来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笔者提出“选民资格考试”的建议就与本人在企业的历练有密切关系。

提前说一句:出资人才是“资本家”,企业家不是资本家,是企业的管理者、出资人的“代理人”,马克思连这个基本概念都搞错了。

一定会有人提出质疑:不纳税则无投票权,选民资格考试通不过则无投票权,那么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我的回答是:首先,下议院里已经有了底层民众的代表;其次,宪法规定的第一代人权已经保障了每个人的核心利益;再次,没有理由认为权益不能由别人代表,代议制民主就是由别人代表选民的权益,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从来是由别人代表的。

从逻辑上说,由贤能之辈代表全民利益比每个人自己代表更优;从事实上说,只要有分权制衡的法治宪政,谁代表都无关宏旨。所谓“鞋子挤不挤脚只有脚趾头知道”仅在不涉他的私域有效,在涉他的公域通常都是无效的,大多数选民对于超出私利之外的“社会利益”“全体利益”是普遍无知的,甚至更糟,他们作政治决策时常常是非理性的(参阅布莱恩卡普兰《理性选民的神话》)

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准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偏离全体一致就是偏离正义。

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因为人权就是全体国民最核心的根本利益。

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采取由全体国民从头讨论,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的愚蠢办法,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我这里讲的是从人类历史——全人类的历史,而不仅仅是自己民族的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解决办法,它依靠的是英国经验主义的、由一代又一代内行人的经验积累改进而来的集体智慧,包括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知识”(迈克・波兰尼)、无法彻底逻辑化公式化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内;它依靠的是哈耶克所谓的“历史演化理性”,或柯克大法官所说的“实践理性”,而不是法国启蒙运动和欧陆理性主义的“纯粹理性”“思辨理性”“逻辑数学理性”。

法国启蒙运动否定历史传统的智慧,认为历史只是偶然形成的一团乱麻,法国启蒙哲人所高扬的“理性”,是指所谓“最先进”的、当代人的“科学理性”,严格合乎演绎逻辑的理性,而与此相对照,苏格兰启蒙运动和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立场则迥然不同(请参看《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英国经验主义”部分),而中国知识界对后者极为陌生,我们心目中的“西方文明”基本上是欧陆文明、尤其是法国和德国文明,马克思的“德国头脑加法国心”,辩证法加法国大革命。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限缩民主的范围呢?

(1) 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多数决民主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前面已经一再说明。

(2)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连国王都不许干预,更何况别的什么人(请看英国宪政史上1608年大法官柯克Sir Edward Coke拒绝国王詹姆士一世干预审判的著名事件。参阅《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第四章第二节)

(3)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副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的职业行为无关。

(4)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操心,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民间组织与社团(NGO)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少数人甚或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外人无权过问。

(5)市场经济: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直接干预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政府只能用宏观财政政策与宏观货币政策间接调控市场经济。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当然要有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是政治“公域”之外的个人“私域”,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6)货币政策:当代自由民主制度之下的政府开支已经占到GDP的1/3甚至一半,半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现状引发大国激烈竞争,军费居高不下,而高税收的社会主义大政府按照其内在逻辑又几乎不可避免的要导致财政赤字急剧增长,凡此种种,政府就有滥发货币弥补财政赤字的强烈需要。为防止超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货币发行必须独立,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掌管,既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受公众舆论的影响。

以上六大独立领域都是优良的自由民主必不可少的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却和普选制民主没有关系。民主政治是这些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当然不能随时改变和动摇基础,即便基础确有改动的必要,那也一定是很稀少、很重要、伤筋动骨的大工程,也就是修宪,它同样不能交由“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草率决策来完成,“全民公投”更是赤裸裸的民粹坏民主的典型,理应废止——至少也要加以严格限制,决不应该拜倒在民粹坏民主脚下,将全民公投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开始尝试一种“慎议民主”(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充分说理、讨论、辩论、讨价还价,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落实全体一致原则,以纠正少数服从多数带来的弊病。

把上述六大领域放到政治之外,就可以避免政治狂热,防止“政治肥肿症”;每个人就都可以享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去安心追求他自己的最爱,实现他心中的人生理想,不必担心政府或其他什么人——管他是少数还是多数!——横插一杠子,伸手插脚来破坏他的美梦。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所要做的,就不过是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和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就不过是锦上添花,无关宏旨。就算最坏的情况出现,政治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随便哪个个人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每个人的核心利益已经得到法治宪政的切实保障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因为议会不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关门,社会照样运转,人民照常生活?为什么不管哪个政党上台、谁当总统都关系不大?说到底,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国家怎样才能长治久安?无它,靠的就是这一套政治消肿术,政治减肥术。这就叫有限政治。这是多么高明的政治智慧啊!这不就是我们古人所向往的“无为而治”的圣人境界吗?反之,没有一整套稳定的、不可随意改变的制度和游戏规则的约束,让一切公私事务全都交给多数人投票决定,随时随地“服从民意”,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巴黎公社式民主”纯粹是政治外行的胡思乱想,马克思这样的政治外行更是举世罕见,遵照他的政治见解治理国家,理所当然只能导致灾难性的巨大错误。

非常遗憾,以上所说都是过去时了,当今的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已经今非昔比,不但有限政治、政治中立越来越难得一见,就连有限政府似乎都快要被束之高阁,被左翼一家独大政府取代了。真令人有“不知今夕何夕”之叹啊。

对照之下,民粹民主或者说左派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没有有限政府概念,更没有有限政治概念。民粹民主继承古代希腊城邦民主和近代“巴黎公社式民主”的传统,不承认个人自由权利、私域(私人生活)的价值,主张公民应该全身心地投入政治活动、无私地奉献给城邦或国家的公共政治。其实,这只有在战时状态下才可能维持,一旦进入和平时期,这种集体奉献价值观势必土崩瓦解。自由民主理论的研究认为,选民一定程度的政治消极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具有正面功能,民粹民主则相反,把民主政治和民主选举等同,再把民主选举绝对化、神圣化、最大限度地平等化,最大限度地扩张数量、降低质量,鼓励政治狂热,“政治挂帅”、民主淹没一切,他们称之为“真民主”“完全彻底的民主”,这被某些西方学者称之为“政治肥肿症”(乔凡尼·萨托利《民主新论》)或“理性选民的神话”(B.卡普兰 Bryan Caplan 《理性选民的神话——为何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其恶果,经历过文革大民主的我们应该并不陌生,而当前美国民主党却在没头没脑地往这条国家衰败、社会动乱之路急奔,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无论怎样损害国家与社会都不要紧,只要对民主党有利就好,这样一个美国,是我们这些曾经仰视美利坚山巅之城上的自由灯塔、为之心驰神往的中国宪政主义者无论如何想象不到的。

还有政党轮替。它虽然是好事,但也不能绝对化。健全的政党轮替是建立在双方选民数量差别不大基础上的,而这又需要中产阶级充分发育,成为社会的主体,否则就难免掉进泰国70%农村穷人和30%城市中产阶级对抗式民主的陷阱(参阅笔者《渐进民主论》中“泰国民主的启示”一文)

前面一再说及,民主化要遵循 “先自由后民主”的顺序——先由少数人自上而下建立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同时实行议会民主和所谓“党内民主”,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尤其是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和中产阶级的充分发育)再推行民主化,而我这里说的“民主”是指整个国家范围的民主,其选举制度是全民普选。但是,这不意味着自由和民主是截然对立的,自由宪政时期的局部、低层次的民主实践对于渐进有序的民主化是有利的。除了从“精英民主”起步之外,这个民主实践应该是先从低层次比如乡镇和县市开始,逐渐向上递进,而不是立即实行全民普选。受到托克维尔高度赞美的美国民主也是从新英格兰乡镇自治的地方性民主起步,逐渐推行到全国范围的全民普选式民主。不这样做,是有大量民主失败的经验教训的,中国民主化的屡遭挫折,“阿拉伯之春”演变为“阿拉伯之冬”,泰国民主化的失败,等等,数不胜数(详见拙作《渐进民主论》“阿拉伯之春等三篇”和《周舵读书报告》之二十五:民主崩溃的政治学”)

最后,关于“国民素质”。一句话:宪政所要求的是“精英素质”,民主才需要“国民素质”。自由宪政什么时候开始都不嫌早——英国宪政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但那不是全体国民或“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它是贵族、王权、基督教会,后来又加进城市中产阶级,这几大社会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的“素质”并非“国民素质”,仅仅是“精英素质”。而民主则是另一回事。好民主的创立和巩固确实需要一定的、被误解为“国民素质”的条件,除了众所周知的经济发展和中产阶级成为主体等经济和社会条件之外,它集中体现于所谓“公民文化”,一种和自由民主相适配的政治文化。非常遗憾,绝大多数中国各界精英却对“政治文化”几乎闻所未闻。

 

(五)政治文化(略,请参阅拙作《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之《附录一》“民主1,2,3”)

 

周舵  2024.7.22.  修改于2025.11.23.

(由作者投稿  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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