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专栏的“民主1,2,3”一文中,笔者说及各门社会科学的一个很不理想的现状:几乎所有的重要概念都歧义纷繁,定义既非单义也非公认。民主是如此,“自由”也不例外。

本文讨论的自由,是指政治自由,即与现代文明的国家治理紧密相关的、法治宪政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或说个体自由;这种自由观是建立在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对立面是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

个人主义主张,在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才是实体、本位、基本单元,而集体和国家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关系”与“实体”是大不相同的两件事,譬如说,某个“丈夫”或某个“妻子”是实体,而“婚姻”或“家庭”则是关系。“集体”与“国家”都是思维建构,不是实体,既不存在意志,也没有什么利益可言;只有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所谓“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才可能存在,而全体一致是极为稀少的例外,在个体数量众多的群体中尤其稀见。

不但中华文明,而且除“盎格鲁-撒克逊文明圈”之外的所有文明传统,都严重欠缺“个人自由”这个现代文明的核心概念;不但欠缺而且被普遍误解,被解释为形形色色稀奇古怪的东西,比如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顾他人;这些误解在除英美传统之外的国家深入人心,难以消除。再和前述基本概念的混乱叠加,就有了法国大革命中被无辜砍头的罗兰夫人那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借汝之名以行!”

个人自由或个体自由,即便在西方国家也决非众所公认。简略言之,英国式自由、法国式自由和德国式自由不但不同而且差异巨大。这个话题要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说起。

 

(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现代化包括政治现代化,而政治现代化要依次达成秩序、自由与平等三大核心目标,其中第二阶段的重点是解决自由问题;准确说,是创建自由秩序,亦即把秩序与自由这两个互相冲突的价值目标相融合、从专制秩序转型为自由宪政。不夸大地说,这是解决全部政治现代化问题的要害、关键、重中之重。

从价值目标的角度说,个人主义鲜明突出地强调,国家不是目的、是工具——国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工具,国家是为个人服务的,而不是相反。通俗地说,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满”。这种国家观是非常独特的英国产品,不但非西方世界没有,其它西方国家也没有产生过

 

实际上,如何看待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各西方国家在历史上不但不一致,而且差别巨大。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个主要类型:英国式个人主义,法国式无政府主义,德国式国家主义。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式个人主义才占据了主流位置,成为国家观的普世价值基础。

 

1  英国式个人主义

 

英国自由宪政对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理解是非常独特的,即所谓“个人主义”。有个人主义才会有个人自由和“独立人格,自由思想”,这是西方文明能够演化出自由宪政的一大关键,其它文明则不然,都是集体主义和国家至上的。原因何在,本文无法细说,读者可参看汉南《自由的基因》,艾伦麦克法兰 Alan Macfarlane 《现代世界的诞生》;或拙作《周舵读书报告》之二十七“英国中心论”。

左派和社群主义者强调人是社会动物(群居动物),这话没错,但只说对了一半。人首先是个体动物,其次才是社会动物——无论是从科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哲学的角度看都是如此。

从哲学的角度看,客观真实存在的“物体”“实体”只有个人,张三李四亨利玛丽亚,“社会”或其它各种“群体”“集体”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它不是实体,实体仅仅是男和女两个人。社会关系不是客观实体是思维抽象,不是客观存在是主观认知的产品,波普尔称之为“社会建构”。

同理,“阶级”也是从思维抽象中产生的社会建构,个体才是具体的实存,马克思完全搞反了。“实体”和“关系”是不同的两件事,这在哲学上是基本常识,极左意识形态不但混为一谈,而且越过实体一步就跳到了关系,进而用关系(人的社会属性)完全排挤掉了实体(人的生物属性),由此犯下反人性反人道的致命错误。

国家和社会一样,也是人与人结成的关系,它同样不是客观实体是思维抽象,是社会建构。这些关系都是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满足群体生活带来的好处而构建的。很清楚,国家是工具,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工具,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不是个人为国家而存在。这个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基本立场就叫做“个人主义”(翻译成“个体主义”更确切),它和“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道德判断毫无关系,集体主义者却将不相干的两者混为一谈,用来污名化个人主义。

因此,所谓“自由”仅指个人自由,而自由和法治、宪政、人权这几个基本概念说的其实是一回事,只是从不同角度去理解“自由”罢了——自由是核心价值;人权是宪法中的“权利清单”所列举的“平等自由权利”,它是自由的具体化细则,也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法治和宪政都是保障自由的基本制度手段。

 

为什么必须用法治宪政来保障个人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有“不涉他”和“涉他”之分。不涉他的自由是不影响他人的自由,比如你独自一人在家里,只要不惊扰四邻,你愿听音乐也好,看电视也好,读书或睡觉也好,随你便,除了不能违反自然规律之外,你有最充分的自由。涉他的自由则不然,由于会影响他人的自由和权益,就必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你挥舞拳头的自由以他人的鼻尖为界限”。而宪政首先是用来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因为,不受约束监督的政府权力是对个人自由最大威胁,所以必须严加防范。

 

近代西方的三大政治思潮——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当中,保守主义是右翼,核心价值是“秩序”,主要代表社会上层;自由主义中间偏右,核心价值当然就是“自由”,主要代表社会中上阶层;社会主义是左翼,核心价值是“平等”,主要代表社会中下层和下层。在社会主义和左派越来越强势的当代,为了保持政体的基本平衡、不走极端,自由主义就必须和保守主义结盟,否则自由就有被平等吞没之虞(可参看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第五章)。与保守主义结盟的自由主义,就是保守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一个家族,成员不止一个。与英国自由宪政紧密相联的,本源的、核心的自由主义,是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简称保守-自由主义,或古典(经典)自由主义,照以赛亚・伯林的说法,叫作“消极自由”。

 

“人权”则不过是法权化的个人自由,即法治宪政所切实保障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自由权利;它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代人权”是基础性人权,也被称为“消极自由”:人身自由权(意指“非经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不得限制任何个人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保障权、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权,等等。

请注意:第一代人权不包括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政治权利即民主权利是第二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以社会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谓“平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第三代人权被称为“积极自由”(详见后文)。

 

“消极自由”主要是英国产品。它是从封建贵族时代逐步演化出来的,有着悠久的英国保守主义传统(见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和丹尼尔·汉南《自由的基因》),而英国保守主义要“保守”的就是自由,因此把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用字符短横相连接,就是“保守-自由主义”。这种自由观是依照历史演化的逻辑,从英国自由宪政的事实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它遵循了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从事实中提炼出理论的思想方法,迥异于欧陆理性主义从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不受束缚”——推导出自由内涵的理路。

 

“西方”经常被中国人误解为浑然一体,这在当今之世还算大体不差,因为现代文明的全球传播即全球化已经让所有西方国家越来越相似了。但在二战前(还不要说更早)却不是这番景象,英国和欧陆差别巨大,欧陆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差别巨大,西欧和东欧俄罗斯差别巨大,等等。就本文的主题而言,粗略地说,英国、法国、德国的自由传统差别之大,从“形式”到“实质”都不是同一件东西。

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说,英国式自由是“国家之中的自由”,以法治宪政为前提和制度保障的个人自由,“国家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意义上的自由,亦即哈耶克反复论述的“自由秩序”“法律下的自由”。一句话,自由=宪政法治所保障的人权=保守自由主义的自由。这就意味着,没有国家是不行的,无国家则无法律,无政府则无自由,只有霍布斯《利维坦》中所描述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无政府状态是人类文明的最大祸害,哪怕是最坏的专制秩序也要好于无政府。对于无政府主义最充分的当代阐述,首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下文将有介绍和评述。

无政府主义派别众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其中一支。马斯克移民火星的理想如果能实现,必不可免地,同样要解决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如何相处的问题,亦即国家治理或社群治理的问题。AI也好,其它高科技也罢,都不可能取消这些根本性的人的问题;忽视这些问题,未来的火星社会极大概率会互斗互害得血流成河。反之,如果某些高科技狂人妄图用脑机接口一类的高科技根本改造人性,那么,我只好说:这种非人的生活不值得过。诺奇克的大作里面有关于小白鼠实验的举例,可供参阅。

 

无政府是祸害,但国家也可能是祸害。国家创建完成、国内秩序建立以后,国家就是最需要提防的祸害。宪政主义者认为,认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至关紧要:国家是为保障个人自由而创建的,自由是目的,国家是手段、是工具,国家权力服从个人自由,国家如果不保障人权就根本没有合法性,由此合逻辑地推导出“人权高于主权”。

没有对个人自由的切实保障,国家主权就是最大的祸害,仅次于无政府。同时,人权是普世价值,其统一标准和普遍共识由《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人权公约》阐述和奠定,不容人权纪录不良的国家以“特色”为理由随意解释。反对普世价值、主张各种“特色”,已经成为当今时代各国专制独裁者维护其特权利益的遮羞布,作为联合国成员,他们不方便公然反对自由、人权等普世价值,于是发明了种种“特色”主张对自己的专制独裁实质加以掩盖和伪装。

 

2  法国式无政府主义

 

法国式自由与英国式自由大为不同。从法国启蒙运动的唯理性主义哲学和法国大革命激进主义政治发源的自由,是“放纵不法的绝对自由”,它是一种反国家的自由、无政府的自由、走极端的自由。

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从“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不受束缚”——出发,做纯理性的逻辑推演,推论出这种与国家、法律及制度无关的自由,不受任何束缚、包括不受道德和法律束缚的自由,认为这样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完全彻底的、“实质的”、值得向往的自由,而英国式自由则是“虚伪的”、不完全的、“形式的”自由。

这是欧陆理性主义的思想方法,用演绎逻辑从概念当中推导出结论,所谓“世间的一切都要站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检验,申明自己存在的理由”。照此“检验”的结果是,一切不符合概念定义的、不完美并且永远不可能完美的现实存在都是不合理的,包括道德和法律在内的所有历史传统都是垃圾,必须按照理性推论出的完美理想彻底抛弃。法国启蒙运动的理性哲学就是这样为破坏一切文明传统的法国大革命开了路。

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一贯鼓吹的,完全听凭自我决断、“他人就是地狱”式的,解除一切束缚、为所欲为、放纵不法的自由观正是这种法国式自由,它是后现代价值观的重要哲学基础。同为存在主义者的加缪曾问萨特:你会向纳粹“自由”举报地下抵抗运动的同志吗?萨特语塞,只得回答说“不会”,但随后依然自相矛盾如故,从不感觉有何不妥。由此可见,萨特徒有“哲学家”的虚名,他与其说是“学者”,不如说是继承了法国大革命激进文人传统的文人兼煽动家和政治表演者,他在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中广受极左毛派学生的欢迎绝非偶然,而萨特极为热衷的辩证法更是他思想混乱、自相矛盾的源泉——我建议本书读者读一读萨特那部写了一半就写不下去的大作《辩证理性批判》。很讽刺,文化大革命的民粹极权和法国式绝对自由却有异曲同工之妙。萨特本人作为终生矢志不渝的文革和毛泽东思想的热烈追随者,其深层奥妙决非偶然。

非常不幸,英国自由传统恰恰是我们中国人十分隔膜和陌生的,我们所熟悉的,在民间这边,是全然相反的,左翼的、社会主义的,萨特式的法国激进传统;在庙堂那边,则是德国式国家主义、集体主义的伪自由。

 

3  德国式国家主义

 

与法国传统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个人服从集体”“个人服从国家”意义上的,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的自由”“集体主义的自由”“民族主义的自由”,要求个人为国家为集体无条件献身,实际上是指民族独立、摆脱外国统治。文学界传为美谈的著名诗人拜伦“为希腊人民的自由献身”是一个典型案例,它与希腊人的个人自由毫无关系。

照黑格尔的说法,“自由就是服从法律”,而他所谓“法律”,是指普鲁士专制政府制定的一切法条,不包含法治宪政下的自由及人权保障。

德国式自由(应该叫作“伪自由”)主要是在德国以武力建立统一民族国家,创建国家主权、谋求国家独立的过程中产生的,然后传播到西方各国的殖民地,由反殖民主义的本土精英继承发扬,其基本逻辑是,“没有独立强大的国家,个人没有存身之地;国家不自由,个人哪来自由?”然而请看清事实:国家独立强大个人就自由了,而不是相反,自由被压制被剥夺了吗?众多前殖民地国家、尤其是前英国殖民地国家独立后,个人自由反而没有丝毫保障,个人任由本国统治者随意摆布,自由比独立前的殖民时代大为缩减。事实证明,“国家独立自由”与“个人独立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强大的民族独立国家经常严厉限制个人自由,而脆弱的、动荡不定的民族独立国家则是无政府主义的罪恶渊薮,同样是个人自由的反面。

按理说这种要求个人为民族国家无条件献身的国家主义的“自由”不能叫作自由,只能叫作“服从”,为什么也被放进“自由”的菜篮子里去了?原因是,“自由”在西方自古以来就有“意志自由”的涵义,即独立自治、不受外力摆布,而国家创建、民族独立正是民族这个集体的独立自治、不受外族统治,再由“集合名词谬误”附会成民族的“意志自由”。民族是人数众多的人群混合物,它哪来的“意志”?唯个人才有意志。

“民族自决权”二战后更写进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被误解成了“天赋人权”(可参阅拙作《渐进民主论》)。德国式的国家主义、集体主义自由观打开了通往法西斯主义之路决不是偶然的,费希特和黑格尔哲学在其中起了特别坏的作用。

 

法国式自由和德国式自由看似相反其实内在相通,共同的要害,是英国式自由缺位、法治宪政-人权保障缺位;于是世界上就有了现代化三大模式、三条主要道路:英美以自由宪政为核心的、保守自由主义的现代化,拒斥自由宪政的、法国极左的激进革命的现代化,同样拒斥自由宪政的、德国极右的极端保守的现代化。时至今日,三者孰优孰劣已经昭然若揭,英美道路是成功之路,法国道路和德国道路都很失败并且代价惨重。

十足讽刺的是,极左意识形态的自由观是法国式反国家无政府的极端自由,传播到非西方国家却180度大转弯,演变成德国式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伪自由。某些现代化转型失败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如俄罗斯正是如此,从反政府无政府的激进革命一个大翻身,跑到另一个极端,演变成超级强政府的极权主义和悲情主义、受害者心态驱使的、侵略扩张成性的红褐色法西斯帝国主义。两极相通、相反相成,并不奇怪,排斥自由宪政的结果就是如此。

澄清了“自由”的概念,我们才能接着谈自由主义。

 

(二)自由主义三派

 

论述自由主义的文献汗牛充栋,如何选择是个头疼问题。以笔者的阅读经验,最好是聚焦于哈耶克、罗尔斯和诺奇克三位政治哲学大师,把他们读深读透。

政治哲学是对于秩序、自由、民主、正义、平等、幸福……诸政治基本价值以及它们互相间关系的思考,没有这些思考,全部政治学和政治制度的创设都是建在沙滩上的楼阁,经不住质疑和挑战。但上面这三位政治哲学家的论述对于普通读者却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尤其对于普遍缺乏哲学思辨和逻辑思维训练的中国读者而言。政治哲学确实难懂,很可能产生阅读卡顿,笔者衷心希望本文读者不要放弃阅读。无论读懂多少,“取法乎上可得其中”,总比“取法其中仅得其下”好。懂一点算一点,只要认真读完,一定会有斩获。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三位大师哈耶克、罗尔斯、诺齐克同属自由主义阵营,具有“家族类似”,但互相间又有不小的个体差异。哈耶克的主张是英国古典(经典)自由主义,称为“保守自由主义”更合适;罗尔斯是平等自由主义即左翼自由主义,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自由意志主义,或绝对自由主义-极端自由主义。哈耶克属于右翼,诺奇克更右,罗尔斯是中右。

下面逐一介绍这三位大师的自由主义学说。

 

1 哈耶克的保守-自由主义

 

要理解自由主义,首先需要对照阅读哈耶克(F.Hayek)罗尔斯(J.Rawls)。粗看上去,两人是互相冲突的:哈耶克坚守古典自由主义,“老辉格党的自由主义”,即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坚决反对任何种类的社会主义;罗尔斯则走向新自由主义(不是“华盛顿共识”那一套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左倾的、带社会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在我看来,把两人看作历史递进关系,恐怕会更有建设性。

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简而言之,是秩序、自由、平等三种基本政治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依照历史演进的顺序、同时也是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首先要解决秩序问题,即创建能够有效治理全部疆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其工具是专制王权;其次是解决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其工具是法治宪政;然后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其工具是自由民主。国家创建问题前面论述过了,而哈耶克是帮助我们了解自由与秩序关系最杰出的大师,罗尔斯则进一步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而深刻的自由与平等关系学说。

一切专制主义——从霍布斯、卢梭到马克思,包括所有非西方的专制主义——都一致认为秩序及法律与自由不相容,唯有将政治权力集中于某个单一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主权者、立法者或立法机构之手,秩序方有可能;这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霍布斯说是君主,卢梭说是人民,马克思则别出心裁,归之于工人阶级。

 

只要我们从共产主义的乌托邦幻想落回地面,就不得不面对“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建立和维护一个既有良好秩序、又有最大限度个人自由的好社会”这一核心问题。这其中的“建立”一词可能极具误导性:欧陆理性主义(哈耶克称之为“建构理性”)认为必须、也能够由某些杰出之士或某个“进步”党派按照理性、按照某种抽象原则,先把一切旧传统、旧观念、旧制度、旧阶级彻底清除干净,然后用科学理性设计的蓝图重建一个崭新世界,从人性到社会,到一切一切,都要照此彻底改造和重塑。

哈耶克毫不客气地指出,整个这一套以“进步”和“理性”为旗号的疯狂计划,只不过是“致命的自负”。人类的科学理性不是什么高踞于世界之上的新神,它不过是极其有限的人类精神世界之中更其有限的一小部分而已,一件虽然不可缺少、但作用十分有限的粗陋工具。这种中庸适度的理性观并非哈耶克的首创,康德和休谟早就聚焦于这一命题,波普尔更有进一步的论述。

更重要的是,根本没有什么总合人类智慧而成的整体“理性”这种东西,理性、及人类凭借理性所掌握的知识,全都分散在无数个人之间,随时变化并且各不相同,任何个人或机构都决无可能将这些高度分散、极其复杂多变的个人知识和理性集中在一起加以利用。

肯尼斯・阿罗更以严密的数学推理证明了,集体决策不可能有符合各人或各方利益的解,永远是顾得了一头就顾不了另一头,根本不存在什么“人民的利益”。“人民”不是一个统一有机体,没有一致意见更没有统一意志,“人民”永远是四分五裂、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的,没有任何办法计算出什么是“人民的利益”,此即“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所谓“集中群众的智慧”根本是彻头彻尾的妄想——有什么保证,集中起来的不是群众的愚蠢加上自己的愚蠢,因此是蠢上加蠢?

唯一还算靠得住的人类智慧,只是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的微小智慧,在极其漫长的相互竞争、自由交流、互相辩论、选择和演化过程之中优胜劣汰、点滴积累改进,逐步形成人们往往对其“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地认同的诸多文明成果:制度、习俗、语言、逻辑、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文学艺术……等等;其中每一项都是复杂事物,其复杂程度、其原理和因果关系完全不是那种牛顿力学式或笛卡尔先验理性式的逻辑演绎论证所能够完全把握的。一切复杂事物,都主要是自组织、自生成的,而不是有意识地计划和管理出来的,哈耶克称之为“自发秩序”。

文明的演化很像自然界的物种演化,作为复杂巨系统的人类文明,是历史传统一点点演化的成果,而破坏传统的激进革命则是文明的大敌。可以人为设计的只能是相对简单的机械事物,即工程师有能力处理的那些如修桥盖楼造机器等极其有限的事务。

此外,科学理性无法论证“应然”,没有能力论证价值规范问题、道德伦理问题,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好人、好生活和好社会;充其量,理性不过是指点我们以什么样的手段最有利于达成既定目的的一件粗陋工具而已。

 

哈耶克把他的“演化理性”、历史演化逻辑运用于研究英美模式的自由主义,指出现代西方的自由秩序即法治和自由宪政是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法律下的自由”,一步步(超乎任何人的理解,并非任何人的有意设计,往往是完全偶然地)演化而成的,没有什么充分理由或必然性可讲,只不过,它一旦演化生成,就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和极强的竞争力,迅速向全球扩散。

笔者在《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一书中讲过,事实与西方中心史观恰好相反,西方文明的发展路径乃是极偶然的、幸运的例外,而东方式的专制主义才是常态。由此可知,“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产生?”“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近代科学?”等一类问题全都是伪问题,真问题反倒是:为什么资本主义和近代科学能够在西方产生?这也就等于追问:资本主义、科学、自由民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产生、才能稳定地存在下去?照“历史必然规律”的路子走下来,把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视为理所当然,就会完全忽略了这个“条件”问题,这正是一切信奉决定论抽象理性的激进派,一切乐观主义天真汉的通病。中华民族近百年的灾难,多半由此而来(顺便一提:所谓“资本主义”,无非就是指称现代文明,是被意识形态污染、被污名化的现代文明)。

 

像一切人类智慧一样,哈耶克也必定有他智慧的局限和盲区。至少可以指出两点:1,他的自由主义立场有走向极端自由主义——自由至上论(libertarianism)和市场万能论之嫌;2,他从未考虑过自由秩序如何能够在非英美传统的其它地方演化出来,而事实上如果我们教条式地坚持自发性和自动演化,怎能保证我们中华民族未来“演化”出的不是反自由的专制秩序,甚至是某种新法西斯体制?因此,哈耶克不能为不自由的专制社会提供如何向自由秩序转型的方法(他当然也无此宏愿)。“八九风波”之后,中国知识界文化界的一大批人误读哈耶克,把自演化的自发秩序当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放弃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从知识分子“致命的自负”滑到了另一极端,滑入知识分子“致命的犬儒”。由此不难预见,中国的自由民主之路将会是多么曲折而漫长。

 

2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主义

 

时移势易,到了罗尔斯的时代,自由秩序即自由宪政在西方已经立住了脚跟,这时,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冲突就突显出来了。罗尔斯的全部思考,就是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的。

秩序为任何社会的存在必不可少,但不是所有的秩序都合乎正义。在自由秩序成为普世价值的当代,专制秩序已经丧失了正当性,成为非正义的秩序。照哈耶克说,正义的平等只能限于“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除此之外的一切平等都是自由之敌。哈耶克的洞见值得自由主义者深入思考,但政治现实却很难止步于“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样做导致的贫富悬殊无法维持社会稳定,原因是,穷人已经普遍接受了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他们不可能再驯顺地认可自由至上主义的价值观,相反,他们宁可不要自由,也不能放弃在保守自由主义者看来是越界的、非分的平等。

说到底,穷人和富人、强者和弱者的需求排序大不相同,穷人优先追求安全和平等,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上阶层才会珍视自由,“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对穷人毫无吸引力。政治现实摆在我们面前:占据人口多数的穷人是永远跟社会主义左派走的,站在右翼一边的保守自由主义很难赢得穷人支持,而没有穷人的世界是不会存在的,贫富差别哪怕是被极权主义政府一时强迫削平了,强制力一旦松手差距立刻重新产生,所有共产党国家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铁律。

直面政治现实,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没有一种价值可以绝对到不顾及其它价值的程度,无论自由多么重要多么宝贵,随着社会主义左派的日益强势,尤其是当左派平等观与民粹民主相结合,削减自由(尤其是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以迁就平等几乎是无可避免的。如何处理好诸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优先排序,设法形成多元价值目标的动态平衡系统,及时地根据实施结果的反馈进行灵活调整,这恐怕是人类需要面对的永恒难题。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功利主义问题。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在罗尔斯的大作面世之前,功利主义在西方社会“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背景”(罗尔斯《正义论》)。其实岂止是在西方社会,在中国也是一样,比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一句功利主义的口号。

功利主义的最大问题是:作为唯一的执政党,“最广大人民”之外的少数人,你就可以不代表、不保护了吗?这少数人是谁,由谁来界定?他们的利益谁来代表?按照阶级斗争理论,这“少数人”是指阶级敌人,是可以不被作为人看待的,但现代文明社会即自由民主社会是没有阶级敌人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基本自由权利,哪怕是刑事犯,除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外,其它方面也同样要受保护,或者说,被“代表”。

功利主义最简单的表述形式是这样的:“能够为社会成员创造最大幸福的行为或政策就是道德上正当的”;“道德就是使人类幸福最大化”(同上)。功利主义的通俗说法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这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行为或政策都不可能实现两个最大化目标,只能是,要么使既定数量的人的幸福最大化,要么使既定幸福量在最大数量的人口中分配。但功利主义的根本错误不在于此。

首先,“幸福”作为一种心理体验、心理状态,它不可能是生活的核心价值。诺齐克举过“体验机器”的例子:科学家可以发明一架机器,用声、光、化、电和注射药物等一大套科学手段刺激我们的感官,让我们享受最大的快乐,并且没有任何负作用(Nozick ,1974)。我们会认为这就是最好的生活吗?至少拿我来说,我宁愿去死也不愿这样活着。

功利主义更精致的解说是“偏好的最大满足”(“偏好”可以与“幸福”无涉,比如丰富的体验,其中包括苦辣辛酸;比如新教徒偏好以艰苦劳作取悦上帝为天职)。但许多偏好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比如爱吃麦当劳的垃圾食品,比如赌博、吸毒和沉迷于电脑游戏。“对某事物的偏好并不是使它有价值的原因,相反,某事物的价值才是偏好它的正确理由”

还有一种“适应性偏好”更有趣。举两个例子,“酸葡萄”心理(“阿Q的精神胜利法”)和“满意的奴隶”: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设法说服自己改变偏好——从喜欢改成不喜欢;奴隶为了让被奴役的日子好过些,就干脆声称自由不是什么好东西,自己根本就不需要自由,所谓“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就包含这一因素。换言之,偏好不仅仅是个“量”的问题,它的“质”更重要得多。

赌博、吸毒等等都是“私人偏好”,对也罢错也罢,都不直接涉及他人。“涉他偏好”则不然,希特勒偏好没有犹太人生存的世界,共产党人偏好对“敌人”搞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更常见的是,几乎人人都偏好逾越正当的权利边界多吃多占。有什么理由说,这些偏好的最大化是可取的、有理据的呢?(参阅金里卡Will Kymlicka《当代政治哲学》)。这个“涉他”与“不涉他”的区别非常重要,很不幸,却被大多数思想家忽视了。

还有更严重的漏洞:功利主义主张每个人的每一种幸福、利益或偏好都应当受到一视同仁的平等关照,这在历史上起过反对少数人特权的积极作用,但它走得太远,也太粗陋了。对幸福、利益、偏好和各种价值目标不作价值评判和取舍是根本行不通的,自由主义的立场不可能是这么一种排除价值的“浆糊哲学”(详见拙作《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论保守主义部分)。

 

至关紧要之点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毫不含糊地坚持,除一套必不可少的核心共识之外,政治权力介入价值评判要越少越好。决不允许以侵害少数人正当(正义)利益和基本自由权利的方式,去实现多数人或“全社会”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而左派和极左派正是在这一点上与自由主义根本敌对;他们关注的是多数人,不是每个人、所有人,这是左右两派矛盾、民主与自由冲突、民主制与共和制分野的要害、关键、重中之重。

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立场看,每个人无一例外的基本自由权利必须具有优先性、神圣性地位,这是自由社会的核心信仰,是一种不容质疑、无需论证的“第一原理”,它无需、也不可能“放在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检验”。主张“一切都要接受理性检验”的法国启蒙运动理性主义者对科学一知半解,他们不知道人类理性的极大局限性(当然,这不等于说我们应当放弃理性,改用非理性)。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不是价值中立、排除价值的自由主义,是权利亦即人权优先的自由主义。罗尔斯很难读,至少,如果没有认真读过康德,恐怕很难读懂罗尔斯。通俗地说,其大意约略如下:

在道德问题上,罗尔斯赞同哈耶克,他主张,首先,必须把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的道德主张(战士道德、绅士道德、商人道德、教士道德……)和宗教-意识形态从公域即政治议事日程中排除出去,交由个人和各社会群体在私域中自行选择,决不能由政治权力、包括民主政治强制推行某种道德、宗教和意识形态主张,否则就不可能是一个多元的自由社会。当下的西方国家恰恰相反,意识形态越来越多地介入政治,导致政治的两极化、极端化和社会分裂对立。因此,如果左派的“政治正确”仅仅是宣传和劝导,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变成强迫,谁不同意就施以攻击谩骂,那就是反自由的左派专制。

再次强调:道德、宗教、意识形态分歧不能交由政治权力解决,否则就不会有自由,由此可见,当下美国民主党的“后现代”与“政治正确”议程是违背自由主义根本原则的,美国民主党的自由主义已经越来越滑向伪自由主义、真社会主义,同时藉多数人权力日益膨胀之势越来越不容争辩讨论。

但是——罗尔斯接着追问——这种种分歧很大的道德、宗教、意识形态之间如何能够和平共存,甚至,还能相互合作呢?显然,必须就某些基本原则形成共识,以此为基础自愿达成众所公认的协议、社会契约亦即宪法。此点至关紧要,中国思想界对此几乎是完全盲目。多元的自由社会不是一切都多元,不是无条件、无约束的多元,一定是有基本共识和公认契约的多元。因此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不是、也不可能是价值中立、排除价值的自由主义,而是自由宪政优先的自由主义,或者说,是权利亦即人权优先的自由主义。在这个核心价值观上,罗尔斯与哈耶克是一致的。

 

然而,这些基本原则、共识和公认契约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

哈耶克的解答是:从西方法治传统一步步演化而来。罗尔斯不满意这种全然依靠幸运的偶然性的答案,他要照康德的“先验综合”方案,找出其所以然的逻辑根据。这就是著名的“无知之幕”,一种抽象的思想实验(这是罗尔斯最难理解的部分,读者略去推论只看结论亦无不可):

假定(任何逻辑演绎都要从无法证明的假定出发):

a:欲达成据以制宪的基本原则(此即约束立法者的“最高法”)的公民是自由平等并且具有某些基本理性能力的个人——这就是说,公民参与制宪需要具备某些基本条件,不是无条件的一人一票投票就算完事;

b:他们对于自身一切特殊、具体、互有差别的天赋、出身和社会地位等等情况一无所知,被一层“无知之幕”隔断,也就是说,对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好一无所知;

c:社会财富足以给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物质需要。

——在上述三项约束条件下,他们将就一个正义社会的哪些基本原则形成共识呢?据罗尔斯说,这只能是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条是差别正义原则。这就是著名的罗尔斯“正义二原则”。

稍加展开并适度简化,这些普遍原则按照优先顺序排列如下(参看M·H·Lessnoff. 1999)

(1) 必须提供每个人基本的物质需要(这实际上是在主张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权利(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即人权保障);

(3)对于人们希望获得的社会地位的机会平等分配(这是机会平等);

(4)任何不平等都必须尽量有利于改善最贫穷阶层的境况(这是博爱,为“反向歧视”即歧视强势群体辩护,最著名的例子是强制实施大学名额按照种族比例而不是按照成绩分配)。

四条统合起来,就是罗尔斯左翼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请注意:罗尔斯的这四项基本原则不是平行排列,而是按照优先顺序排列的,(1)满足之后才能把(2)提上日程,(2)落实之后才谈得到去争取实现(3),依次类推。

若问哈耶克,(1)、(2)两项(尤其(2))他会同意——再次提请注意:同意(1)意味着否定自由至上、自由放任主义,这点哈耶克明确表示过同意(相当勉强)。可见,哈耶克并非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对(3)和(4),哈耶克则未必赞同了。

 

在罗尔斯看来,并非只有平等才合乎正义。比如,当不平等有助于经济发展时,不平等反倒是合乎正义的(我的质疑是:同理,当有自由无民主有助于经济发展时,无民主是否也是合乎正义的?)。显然,这样一个正义社会,从政治价值角度说,就是一个兼顾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详见《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第三章第五节);但“博爱”这个词罗尔斯几乎不用——或许是嫌其肤浅而肉麻。从政治制度角度说,它就是当代西方结合了自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的混合制度。

 

在方法论上,哈耶克和罗尔斯各持一端:一个是历史的、经验主义的,另一个是逻辑的、理性主义的。分开看,都各有其局限。合起来则最近乎有理——尽管仍然是远非圆满的。

罗尔斯主张不但所有自然资源,而且人的天赋能力也都应视为公共财富,用于为全人类造福,尤其是要用于改善社会最不利群体的处境(前提是不损害基本自由权利)。在这样的条件下,平等或不平等才是合乎正义的。此点遭到诺奇克的猛烈批判。

 

3 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

 

概括地说,政治哲学家们对于诸政治价值之间的关系有三派主张:一元价值观、多元分层价值观和多元冲突价值观。一元价值观就是各种极端主张,“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诺奇克的一元自由价值观——自由至上主义。马斯洛是多元分层价值观最著名的代表,以赛亚·伯林是多元冲突价值观最主要的代表(见乔纳森沃尔夫 Jonathan Wolff 《诺奇克》)。

自由主义的英文是 liberalism,不是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又译“自由意志主义”,有以辞害意之弊,笔者不取。这是自由主义的极端形态)。哈耶克的立场是典型的保守自由主义,不是自由至上主义;他和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主义是竞争关系或者“竞合关系”,既竞争又合作。诺奇克则是最著名的自由至上主义政治哲学家,他的libertarianism和罗尔斯的平等自由主义是尖锐对立、不能共存的。

笔者同意,诺奇克对政治哲学的贡献不是因为他正确(我认为整体而言他并不正确),而是因为他对罗尔斯的挑战极富启发性,以至于不论同意或不同意他,诺奇克都是绕不过去、必须认真对待的。

 

诺奇克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是《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其要点如下(笔者有所发挥):

(1)私有权至高无上

这里的“私有权”比马克思的核心关注——物质财富的占有——涵义更广,还包括、并且主要是指生命权。诺奇克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生命,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以及合法财产具有绝对的占有支配处置权,不受任何人干预。没有任何人有权妨碍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除非经本人同意或由于该人侵犯他人权利而丧失自己的权利。为了另外一个人而牺牲某个人是错误的,一个人决不能被当作另一个人的工具(康德)。自愿牺牲是崇高的,值得称赞,但决不能强迫一个人遭受损失或不利以使另一个人获益。请注意:这里的重点是“不能强迫”,自愿则是另一回事,而自愿牺牲奉献、自愿让渡财产通常不界定为义务(意味着在接受一方,接受奉献并非权利),这种行为属于博爱。

存在某些东西,个人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不受侵犯、攻击、胁迫、敲诈、欺骗的权利,通过交换、馈赠,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从自然中获取财产的权利——这种财产权与身体权生命权同等重要,社会福利的考虑不能压制这些权利,因为社会和其它集体不是实体,没有幸福或福利可言。快乐与痛苦都是个人的事,而且,一个人的快乐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苦。这就是个人权利优先、个人权利神圣论。照此说,政府用差别税率向富人强行征税然后转移给穷人就是不折不扣的抢劫。

诺奇克严厉指责功利主义者犯了形而上学错误:他们认为集体是个真实的实体而实际上并不是,那只是个任意的思想虚构,谁都可以随时虚构出一个“集体”,或者把一种集体定义为另一种集体,比如马克思把穷人定义为有统一利益统一意志的“无产阶级”,民族主义者把某些人归类为一个群体,把五花八门的个人组成的某个族群定义为“民族”,再把他们和某个“国家”划上等号,等等。同理,“社会契约”也是思想虚构。“社会”不是实体,不可能订立契约,能够订立契约的唯有个人;也没有任何现实可行的集体协商方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全体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所谓“社会契约”。

这种形而上学错误也叫作“集合名词谬误”(或“集体主义幻象”——这是我杜撰的),以为只要有一个表示某个“集体”的名词就必有这样一个如其定义所说的实体,而实际上这是从柏拉图的理念论一路传下来、经过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唯实派,传到黑格尔再传给马克思的一大团思想迷雾。它也是欧陆理性主义的哲学渊源。

笔者在此特别强调,“集合名词谬误”或“集体主义幻象”影响极为深广,几乎无人可免,导致的恶果怎么估计都不会过分。

 

从功利主义可以合逻辑地推论出劫富济贫的主张。不仅如此,诺奇克还举出一个著名的“强迫移植眼球”的例子说明功利主义的荒谬,它势必导向对平等人权的肆意侵犯:假如有一天科技发达到可以移植眼球的程度,民主政府或社会舆论有没有权力强迫一个人把他的一只眼球移植给双目失明的盲人?照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这种做法无疑是增进了整体福利——正常人失去一只眼球的损失,小于盲人得到一只眼睛的好处——那么,这就是“公平正义”吗?我们应该往这样的“好社会”努力吗?以此类推,社会主义的全部主张、尤其是福利社会-福利国家的主张,难道不都是这种性质的主张吗?差别只是程度大小而已。

显然,诺奇克的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和第三代人权即左派-社会主义者主张的社会福利权势不两立的,在今天这个时代,他的主张已经边缘化了,但他提出的论辩是有理有据的,不可忽视。

 

(2)最小政府(最弱国家)

为了保障生命与财富的私有权,作为“暴力的唯一垄断者”、严禁私斗的国家与政府必不可少,否则任何个人或群体都可以用私人暴力侵害他人而不受惩罚。但政府本身就可能是私有权最大的侵害者,因此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尽可能小,它唯一的职责就是防范并制止犯罪以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生命权,这就叫作“守夜人政府”,只需要夜里出来抓捕罪犯就够了,不能再多。

蒲鲁东说“私有财产就是盗窃”,何以见得政府收税就不是盗窃甚至是最大、危害最严重的盗窃?政府收了税胡乱浪费,政府官员借收税权中饱私囊的例子还少吗?当今时代,政府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造成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官员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政府“看得见的脚”踩住市场“看不见的手”,等等,里根和撒切尔等保守主义政治家讽刺“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他们对于“大政府病”的批判切中要害,尤其值得专制主义传统深厚的中国人深思。

 

但任何好事都不能走极端,极端必自毁。诺奇克等极端自由主义者的最小政府主张,在全球化时代大国激烈竞争、社会福利和军费开支急剧膨胀的当下无法实现。理想如果严重脱离现实无从实现,理想就失去了意义。但另一方面,无法实现的理想又要区分为原则上错误、道德上有害的,和原则上正确、道德上有益的两种,后者尽管无法实现,但是第一,它可以作为批判现实的标准,告诉我们现实的并非就是合理的,现实的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第二,它有可能在约束条件变化或者创设新的约束条件后的未来实现——我们不是上帝,无法预知未来;因此第二种无法实现的理想并不是没有价值、不值一谈的。共产主义理想属于第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诺齐克的最小政府理想属于第二种,这是他的理想与马克思的理想之间的根本区别。

 

(3)反对按需分配和按贡献分配

马克思主张按需分配;从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起就不断有人主张“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自由放任经济学派主张市场就是按照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功绩、功劳)分配,而这就是正义。诺奇克一一予以批驳:

我是盲人,我需要你的一只眼球,你应该分配给我吗?我是一个光棍汉,“需要”借你的夫人一用,你应该借给我吗?——且不说什么是“需”根本是无法确定的,一定要按需分配的结果,一定是由某个权威性的个人或集体或机构任意强迫分配。

再假定,一个富人得到一笔巨额馈赠,这笔财富不是他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没有对社会对他人做出任何贡献,没有任何功绩可言,这就是不应得、非正义的吗?

笔者的意见是,按需分配是不切实际的胡思乱想;市场经济就是按贡献分配,这没有什么可反对的。按贡献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常识,只不过还可以有其它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作为补充,比如诺齐克所举的例子,按照馈赠分配。

 

(4)三种正义

诺奇克的正义观包括三种正义:“获得正义”“转让正义”“矫正正义”。私有权如果符合这三种正义原则就是正义的,不论其结果是如何的不平等、贫富悬殊:

A 获得正义(初始正义)原则:财产的来源是否正义。解释何为“经正义途径所获之物”。

B 转移正义原则:财产是否自愿转让。任何对于“经正义途径所获之物”作自由转移(交换、赠予……)所致的结果无论多么不平等,都是正义的;

C 矫正正义原则:对过去的任何非正义予以矫正。如何矫正“非正义所获”。

第三条不是诺奇克的论述重点,他的前两种正义都受到很多批评,而关键在于A

首先,诺齐克认可“洛克式条件”:如果我们将足够多和足够好的资源留给他人,我们占用一些外部世界就是正义的。显然,在大部分历史情况下,洛克式条件都不成立——世界太小,人太多,人的贪欲无止境,没有多少资源可以留给他人。回溯历史的源头,私有财产的最初获得即现实世界中的“初始获得”几乎就没有正义可言。哪怕是在广袤无垠的原始北美大陆,印第安猎人或许需要整个北美作为游猎场,并没有“足够多和足够好的资源”留给白人移民用于农耕,因此,白人占据自认为是“荒地”的印第安人猎场并非正义。

洛克对初始正义的另一种回答是:我们可以占用将自己的劳动混于其中的东西。这是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首创。但诺齐克并不赞同,他举例说:如果我把自制的番茄酱倒进大海,我应该拥有大海的多大一部分?问得好。

用“公地悲剧”(公有草地被过度放牧,公用渔场被过度捕捞,等等)为私有制辩护也有未经论证的漏洞: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如上述,功利主义与权利保障有很大的冲突;而且,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偏偏是这一些人占有资源并从中受益,却不经同意便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权利以及其他人本来可以享有的、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的许多自由选择的可能性。诚然,私有制好于公有制,但凭什么偏偏是你占有?凭什么假定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先来即可先得?归根结底,为什么世界最初不应当属于每一个人?

其次,从诺齐克的出发点“自我所有权”当中,不能合逻辑地推出对外部资源的占有。自我所有权是指:我是我自身、包括我的天赋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成果的完全的、绝对的所有者,这是自由人与奴隶的根本区别。没错,你有权拥有你自己,但是,有权拥有外部世界的任何东西都需要另行论证,而迄今为止,诺齐克的、以及其他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论证均告失败。限于本文的有限篇幅,这些论证只得从略。

诺奇克的“获得正义”(“初始正义”)既然站不住脚,他的正义观和权利学说也就全都站不住脚了。

 

诺奇克对“转移正义”的论述很有启发性,但也同样争议极大。

诺奇克举例说,球星张伯伦球艺高超,许多人愿意付给他25美分报酬看他打球,他轻而易举就能收入几百万美元,造成巨大的贫富悬殊——试问这是“非正义”的吗?张伯伦没有权利得到这笔钱吗?如果造成巨大的贫富悬殊就是不正义,交易行为和商业活动就都应该废除。

确实,没有理由认为张伯伦的收入是不正义的,我们对于造成贫富悬殊的原因必须谨慎分辨——至少可以肯定这里没有什么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可言。但事情还有另一面。

看看我们的社会,多少“明星”(歌星、影星、球星……)既没有好品行也没有真本事,特别符合罗尔斯所谓“纯凭好运气”(见下文),认真说来他们给社会的贡献很难说有多大,却轻易获得巨额收入,过着挥金如土的豪奢生活,这是他们应得的吗?没错,他们的收入都是追星族自愿奉献的,完全符合诺奇克的转移正义,但是凭直觉下判断,诺奇克的转移正义在此似乎并不圆满,向明星征收重税用于发展教育和医疗事业似乎更有道理(“直觉”是政治哲学和其它许多哲学分支、尤其是数学哲学广泛使用的论证方法,不是什么虚无缥缈、不可理解的东西)。

 

(5)对罗尔斯的批评

这一部分公认是诺奇克最大的贡献。

回想一下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正义原则(展开为四个基本点)。罗尔斯的中心意思是说,如果人们不怀成见(被“无知之幕”遮蔽),他们会选择这两条原则作为社会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没有问题,这是所有自由主义派别共同的核心价值,缺了这一条就不是自由主义。第二条是说,不平等是允许的,只要有助于让财富更多。但第一条原则明确规定,不平等只有在它能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即所有人都受益时才允许存在,诺奇克质问道,第二条即差异原则与此协调吗?答案是否——差异原则明显偏袒处境最差的人们,不利于处境最好的人们,它是拿后者作为前者的工具了,而这恰恰是被罗尔斯否定的功利主义的立场。显而易见,罗尔斯自相矛盾。

罗尔斯大师不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他自有他的辩解。罗尔斯说,“处境最好的”(“做得最好的”“最成功最优秀的”)人们毫无例外,都是凭借好运气而得到好处:好的“社会资产”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等等;好的“自然资产”智力、体力、魅力、技巧等等。为什么好运气赐予的财富就是应得,就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为什么不应该是相反,把这些资源当作社会共同资产,使所有人从中受益?

可以轻易反驳罗尔斯说:有人后天努力发展自己的才能,有人不努力而让才能白白浪费,为什么才能高者不应该多得?罗尔斯回答道,就连“努力”也是受社会资产和自然资产即“好运”影响的,好家庭和先天的毅力-意志品质都会鼓励一个人努力奋斗。罗尔斯坚持,仅仅“机会平等”(所有职业和社会地位向每个人平等开放)是不够的,“起跑线”不应当从每个人择业时算起,它应当设在人们出生时。家境和所出生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受教育的环境不同,以及人的天赋不同,这两大类“境况”不同,起跑线就不可能平等;而且,正义的社会不是(至少不完全是)一个体育竞技场。

著名政治哲学家金里卡虽然也属于自由主义左翼,但他并不同意罗尔斯,他认为应当相反,我们必须分清源于先天秉赋(“境况”的一部分)的所得,和源于后天努力(“选择”)的所得,后者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是公平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当“钝于秉赋(境况)而敏于选择(努力)”,非如此,社会公平正义的三个主要目标便不能实现:第一,尊重人的道德平等(把每个人当作他自身的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第二,缓和自然偶得和社会偶得的任意性;第三,为我们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实情况是,分清源于先天秉赋-境况的所得和源于后天努力-选择的所得困难重重,两者通常是无法分清的。

诺奇克对罗尔斯的反驳更致命:罗尔斯的这一论证可以通过把人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归结于“外在”因素而成功地否认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动及其结果。如此贬低一个人的自主性和他对其行为的主要责任,对于强调自主存在的尊严自重的理论来说是危险的。

通俗地说就是:按照罗尔斯的理论,连众所公认的后天努力都是先天决定的,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个体差异、个人自主和个人责任了,一切都是由外在因素偶然摆布的,由此可以推论出,无论多么走极端的强制拉平削平都是公平正义的;为了公平正义,就必须把处境最好的人作为公共财产强迫他们为处境最差的人谋福利。罗尔斯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不会赞同强制手段,但不使用或多或少的强制手段,他所谓的公平正义如何得以实现?

 

还有学者从反方向批驳罗尔斯:照罗尔斯的高论,罪犯之所以犯罪也都应该归咎于他们占有了负面的“自然资产”(天生品质低下)和负面“社会资产”(家庭出身低,教养不良),因此不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罪责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根本取消监狱和警察吗?

罗尔斯对此似乎没有回应,但他的主张却影响了相当多的左派,这些影响之恶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左派“政治正确”议程的推进,已经越来越接近疯魔地步了——以“零元购”为起点,进而取消监狱和警察,也已经不是意见和建议,而是被BLM运动(别忘了还有更左的ANTIFA呢)以及向他们下跪的白人左派付诸实践了。

无论如何,这还是自由主义吗?否,这是赤裸裸的、并且日趋狂热的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如果左派政党长期执政,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几乎必不可免地将进一步演变为国家主义和专制主义(参看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依照基督徒的看法,上帝造人造世界是出于让万物参差多态、丰富多彩的美意,在齐一规律的基础上令万物各有差异,这样的世界才会活力充沛、意趣盎然,而罗尔斯主张要“替天行道”,把上帝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以左派的意志取代上帝的位置,把一切先天差异统统斥之为不公平不正义,目标是把人类改造成如同工业流水线上造出的机器零件——这是不是太过狂妄,并且是在“自由主义”的虚名掩护下静悄悄地推进共产主义乌托邦?

确实,罗尔斯往左走得太远了。

 

以三位政治哲学大师为代表的三派自由主义——保守自由主义、平等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就简述到这里,“挂一漏万”,不过是政治哲学丰富文献的沧海一粟,但也足够让我们对比极左意识形态的相关论述之后得出结论:那些思想理论实在是简单粗陋得太不像样了。更不像样的是,当今的西马等左派和其它左派在此简直就是一片空白,毫无建树,他们离开马克思主义这根理论拐棍就不会走路,为了替马克思主义辩护甚至不顾及最基本的学术良知。有些愚蠢不仅是智力问题,更是道德问题,或二者兼有。

 

重述一遍:自由主义的自由和人权、法治、宪政是一回事,只是从不同角度去理解“自由”罢了——自由是核心价值,甚至(我这样认为)是全部政治问题的“枢纽”、要害和根本。而人权是由最高法宪法中的“权利清单”所列举的“平等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也开列了这些权利,它是自由的具体化细则,也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而法治和宪政都是保障自由的基本制度手段。没有限权、没有法治宪政对一切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限制约束,人人都不会有安全感,人人都随时有可能沦为任人摆布的奴隶而不成其为人。

“不自由,毋宁死!”

 

周舵  2025.11.25.于海南保亭

 (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附:

周舵:混乱不堪的当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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