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报 2025-12-22 逸中/香港居民、利物浦足球迷 | 转自 新世纪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我从未想过,有一天「说政府不爱听的话」会成为一种需要勇气,甚至可能导致被判终身监禁的行为。随着黎智英案在《港区国安法》下的定罪判决,香港最后一盏象征言论自由的灯火,似乎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彻底熄灭。
这不只是一个传媒人、一个商人的个人荣辱,这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也是香港作为国际自由都市的葬礼。
在香港人的集体记忆里,报摊是城市的脉搏。曾几何时,我们可以同时看到赞美政权的喉舌,与辛辣讽刺权贵的报刊并陈。那种吵闹、多元、甚至有时显得混乱的资讯流,正是香港生命力的来源。言论自由之所以被称为「人权之母」,是因为它是所有监督权、知情权与公义的根基。没有了自由的言论,权力便能随意定义真理。
黎智英案的审判,本质上是对这种「混乱中秩序」的清算。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大多是黎智英撰写的社论、他与外国媒体的访谈,以及他在社交媒体上的推文。在过去的香港,这些是公共讨论的一部分;在「后国安法时代」,这些却成了「勾结外国势力」与「煽动」的铁证。
身为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我感到一种入骨的悲凉。当一个政权开始恐惧文字,开始将「批评」等同于「颠覆」,这个城市最珍贵的特质,那种百无禁忌的生命力便已彻底枯萎。
香港特区政府多次强调「依法办事」,但从国际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黎智英案的定罪过程与实质法理,显然与香港一直以来适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简称《国际人权公约》背道而驰,列举如下:
1. 法律确定性原则的崩塌(违反 ICCPR 第 15 条)
《国际人权公约》要求法律必须具备「预见性」。然而,《港区国安法》中「勾结外国势力」与「煽动」的定义极其模糊且空泛,甚至可以说是基于执政者的喜恶。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论与联系,被作为定罪的背景参考,甚至连正常的国际倡议活动都被视为犯罪。这种罪名罗织,让法律不再是市民的盾牌,而是随时落下的镰刀,严重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的精神。更荒谬的是,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前的宣传期中,无论中共和香港的官员,或香港的亲建制人士,都公开说过《港区国安法》不具追溯力!
2. 意见与表达自由的绝对压制(违反 ICCPR 第 19 条)
《国际人权公约》第19 条明确保障「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资讯及思想之自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多次强调,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不能作为压制异见的借口。黎智英所做的评论政治、呼吁国际关注香港人权,属于政治表达。定罪黎智英,等于向全世界宣告:在香港,只要你的政治立场与政权相悖,你的表达权即刻失效。这不是限制,而是剥夺。
3. 公平审讯权利的丧失(违反 ICCPR 第 14 条)
公平审讯是法治的最后防线。然而,在黎智英案中,我们看到了:
• 长期未审先囚: 被捕后关押超过千日,这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与肉体的折磨,也破坏了提审机制。
• 无陪审团审判: 国安法案件由指定法官审理,打破了香港百年来行之有效,并引以为傲的普通法的陪审团传统。
• 辩护权受限制: 港府甚至修法阻挠被告聘请海外大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是违反一直以来的传统机制。
当审判的程序因为确保政权的安全系数而被精心设计,当审判的结果被视为一种「政治任务」,法庭就不再是寻求公义的地方,而是政治意志的执行场。
当审判的结果被视为一种政治任务,法庭就不再是寻求公义的地方,图为香港终审法院。图/东方IC
现在走在香港街头,你会发现一种诡异的静默。茶餐厅里不再有政见的交锋,网络上除了身处海外的朋友,本地不再有尖锐的讽刺,大家学会了「慎言」,学会了在发帖前自我审查。这种恐惧不是来自于具体的威胁,而是来自于黎智英案所展现的:「只要他们想,他们就能把你定罪」的无力感。
黎智英案是一个巨大的警示碑,它告诉每一个香港人:如果你对民主的追求、对政权的批评大到足以被听见,那么你就要准备好支付自由的代价。这种对人权的阉割,导致社会创新能力的集体下滑。一个不敢说真话的城市,不可能有真正的未来。
至此,笔尖沉重。对于香港人来说,看着「肥佬黎」消瘦老迈的身影在囚车中出入,心里那种崩塌感难以言喻。那不仅是对一个人的同情,更是对我们曾拥有的香港,那个自由、奔放、无所畏惧的香港的集体哀悼。
特区政府或许赢得了这场政治审判,或许成功让一家传媒关门、让异见人士入狱,但他们失去的是人心,是香港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名声,以及那份支撑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对制度透明度与人权保障的信任。
「人权之母」虽然在今日的香港泣血,但历史终将记录:曾经有一群人,在最黑暗的时刻,试图用笔尖对抗坦克,用真相对抗谎言。作为留下来的香港人,我们唯一的责任,就是拒绝遗忘。我们要记住言论自由曾经的模样,记住这场审判如何践踏了国际人权准则,并在心中沉默地守护那团火种,直到下一次光明的到来。
香港,曾经是远东的自由之光;如今,我们要学会在黑暗中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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