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恩灏  报导者 2025-12-24

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黎智英「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两项罪名成立。我们要如何阅读这份长达855页、近2,000段的判决书?当法庭以「刻骨仇恨」、「毒害读者心灵」等政治檄文式语言描绘被告,当判词回避人权法理却大量引用《国安法》生效前的合法言行作为「背景证据」,我们面对的,已不再是一份普通法意义下的刑事判决书,而是威权政体要改变大众认知(或称认知作战)的法律载体。

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律研究,向来假设法庭具有独立自主的能力,凭借理性作出判决;法律学者工作,是分析判词如何维系判例传统与法理一致性,为日后的法理发展提供建议。然而,当法庭的裁决不再服务普通法的发展,而是服务威权体制的政治控制与认知改造,这套传统的阅读方式便显得力有不逮。

笔者无意分析黎智英案判词如何衔接普通法传统,或如何偏离国际人权法理──这些工作固然重要,但并非本文焦点。笔者要追问的是:这份判决书对中国香港的威权管治,究竟发挥了什么功能?

平情而论,法庭日常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民事案,亦有刑事案,不是每宗案件,都会触动政权的神经。但在香港《国安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香港法庭就国安案件作出的裁决,已在法理发展上制造更多的倒退。在黎智英案的裁决,更反映法庭作国安案件裁决的功能,已出现「质」的改变:这些判词并非如香港大律师公会所讲,能够推动香港本地「独特法理发展」,而是提供资源予香港的威权管治,协助政权强化政治控制和资讯控制,使香港的法庭,成为中共认知作战的一员。

 

威权体制下的法庭:政治控制正当性、资讯及认知改造

 

《以法而治:威权政权下的司法政治》(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一书中,学者Tamir Moustafa和Tom Ginsberg指出,不少威权政体愿意保留司法部门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就可以包装国家有「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形象,为威权国家建立正当性。两位学者归纳出威权下的法院,有以下5个特征(注):

1、透过司法判决加强社会控制、将反对派边缘化;
2、维持法制一定程度自主,予公众一个「法治」形象,巩固政权的管治正当性;
3、控制行政官僚及处理体制内不同派系的斗争;
4、维持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业法及私产的公信力,保障商界的产权和经贸利益;
5、透过具有非政治化形象的法院就政治争议作裁决,使政权表面上置身事外,实际上借判决获利。
黎智英案的审讯与裁决,正好佐证上述威权法院至少3个特征。总的来说,首先,黎案的司法判决,将提倡和平非暴力运动和国际施压的传媒大亨和其所属公司一一以言入罪,对已经噤若寒蝉的香港新闻界可说是雪上加霜,为行使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市民设下更多不确定的界线,进一步为政权打击异见人士和媒体、进行政治控制和禁言提供法律基础。

黎案的判词,亦是香港法庭透过长年累积的「法治」和「独立司法」形象,巩固政权多年指控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的「罪状」,为针对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的官方论述提供正当性。

再者,审讯黎案的高等法院原讼庭,在判词强调黎智英「并非因政治立场受审,他有权持任何观点」,尝试塑造法庭超越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形象;却同时在判词引用大量资料描绘黎智英的政治主张和政权眼中的「反华敌对行动」,使政权能够借引用判词内容大力传播针对黎智英和香港民主运动的负面论述,积极改变公众对黎智英、《苹果日报》以至香港民主运动发展的认知,可算是政权从法庭的判决理由中获得改造公众认知的政治利益。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案裁决当日,香港警方在法院外巡逻戒备。香港高等法院当日裁定78岁的黎智英两项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摄影/Keith Tsuji/Getty Images)

 

香港司法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国安法》的影响

 

香港法庭能发挥上述3个巩固威权管治的前提,是香港法庭拥有足够的正当性加持政权,或填补政权的局限。香港法庭的正当性,来自几方面。第一是出于表现的正当性(legitimacy by performance):香港司法制度在《国安法》实施前的几十年建立了享誉国际的地位,法官的资历、裁决的品质、制度的健全,令香港成为亚洲数一数二的优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方面已有不少国际法治排名机构佐证,在此不赘。

第二是建基于法律保障的正当性(legitimacy by law):除了《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外,更重要是法官恪守法治价值,政权也分享这种精神,自我约制,不随便干预司法制度的运作,让司法机构在威权体制下保留自主空间──这由英国殖民时代到中国接收香港主权之后,也大体如此。

第三个正当性来源,其实有点吊诡。它可说是「出于缺陷的正当性」(legitimacy by defect)。正如学者Carol Jones、蔡俊威和李家翘等等曾提出,由于香港在冷战时期的英国殖民管治以至中国特区年代缺乏完整的民主化,司法机构就取代了民主体制,作为监督与制衡政府的主要工具,例如就刑事案件上诉的机制,以及民众及反对派常用的司法覆核。亦因如此,法庭被视为一个能够超然中立、不偏不倚,仲裁不同政治力量冲突的机关。 Jones称为「司法取代政治」;蔡和李则视之为「政治的法律化」。换言之,是因为香港缺乏民主体制的「先天缺陷」,间接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和公众对法庭的期望。

但矛盾的是,正正因为香港和中共缺乏自由民主体制,法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最终也会被威权体制所局限。在《国安法》实施以前,中共能透过人大释法干预香港的司法;在《国安法》落实后,香港的特首能够指定个别法官审理国安案件、律政司能够取消国安案件的陪审团,这些行政介入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亦是弱化香港司法独立和自主的工具。但这些制度规限,至今仍然未令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全面崩溃;市民大众和国际社会仍未完全否定香港法庭的正当性。因此,法庭仍能继续「消费」其长年建立的正当性和公众对司法机构的想像甚至神话,透过国安案件的裁决加持香港的威权管治和政治控制。

 

将「未言明」的意图入罪,正当化政治打压

 

黎智英案的定罪判决书共1,812段,长达855页,加上一份由控方提供的彩色图表,解说黎智英的「外部政治联系」。判决书之冗长,令法庭在宣判当日,也只宣读了极少部分的判词内容。然而,在这接近2,000段的判决书里,大部分的内容,皆来自控方针对黎智英控罪的材料和控方证人的证供。而这些内容,绝大多数都援引黎智英在港版《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法庭多次强调这些《国安法》前言行仅属「背景证据」。尽管法庭声称《国安法》不具追溯力,判词却用相当篇幅描述黎智英2019年的政治活动──会见美国官员、支持国际游说等,借此建构其「长期仇视中共」的形象。正如笔者在《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的访问所指,这种处理实际上模糊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无论法庭如何否认都好,判决书的铺排,把《国安法》生效前的合法行为占了整篇判词的大量篇幅;至于黎在《国安法》生效后的言行,在判决书里却非常薄弱。

法庭承认,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后并无明确公开呼吁制裁,但裁定他以「隐晦、巧妙的方式」(implicitly disguised and subtle approach)进行沟通,仍然构成勾结罪行。例如判词引述黎智英的私人短讯和社群媒体讯息,提出「那么那些撤销参选人资格的选举主任呢?他们应否为他们的裁决负上个人责任呢?」(How about those election officers (「选举主任」) who disqualified #DQ the candidate nominations? Should they be personal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the decision?)法庭就以此判定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后并未停止呼吁制裁,并以隐晦但实际上明确提出制裁选举主任的诉求。这种诠释将「未言明」的意图入罪,近乎中国传统所谓的「诛心」论。这种定罪逻辑,将本来就已经极为宽泛的「勾结外国势力」罪范围,应用得更加任意。以普通法刑事诉讼中「毫无合理疑点」的原则来测试的话,其实绝不合格。

至于「煽动刊物罪」,法庭基本上将「煽动刊物」的定义推至极限。法庭认定《苹果日报》在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刊登的161篇文章属于煽动刊物,但并非如另一宗涉及煽动刊物罪的「立场新闻案」一样,逐一分析每篇文章如何构成煽动;反而以「整体效果」为由,将报章的编采方针本身定性为犯罪。讽刺的是,法庭能以超过850页的判决书充分描绘黎智英的所谓「危害国安恶行」,却对仔细分析逐篇被指为煽动刊物的文章并胪列理据在判决书上毫不在意:

「我们无法逐一覆述控方提供的全部161个样本。我们只需指出,我们已仔细及全面考虑每一个样本。我们以适当的文本脉络及社会脉络审视这些样本,观察到它们呈现出一种普遍且持续的模式,显示出对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严重敌意及偏见。」

(It is not viable for us to recount all of the 161 samples provided by the prosecution. It suffices for us to say that we have carefully and fully considered every one of them. Having considered the samples in their proper literary and social context, we observe that they manifested a general and constant pattern of showing serious hostility and bias agains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the HKSAR Government.)

法庭进一步指黎智英作为《苹果日报》的老板,同时是煽动文章作者之一,旨在利用《苹果日报》实现他总体上反对中共的议程,而《苹果日报》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不知悉;故法庭裁定《苹果日报》高层管理人员,即使并非直接撰写或批准涉案文章,只要知悉并认同报章编采方针,便须为所有被裁定为煽动的文章负上刑责。

从这些判词写作手法可见,法庭无意在这判决书提供严谨的论证和分析法理原则,仅以法庭的权威,一锤定音确立这些薄弱或笼统的证据将黎智英定罪。判词亦确立了,在处理国安案件,可以完全无须考虑应用香港的人权保障,包括言论及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等。法庭对人权保障只字不提,令判词的功能更加明显:它无意建设性地贡献香港的法理学发展,而是担当正当化打压政治异见的一纸文书。

 

借大量主观、情绪化语言描绘黎对中共怀「刻骨仇恨」,意欲改写历史和公众认知

 

2021年6月17日,香港警方搜查《苹果日报》大楼,带​​走多名高层并指控其违反《国安法》。图为当日报社编辑部内,展示着2019年7月反修例运动的跨页报导版面。在2025年的判决中,法庭将报社过往的编采方针定性为犯罪,指其图谋利用报纸实现反对中共的议程。 (摄影/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黎智英案判决书的另一个功能,是为政权改变香港人、内地人和国际社会对黎智英、《苹果日报》以至香港民主运动的认知,借以改写历史记忆,巩固思想控制。黎案判决书甫开首,法庭即以大量主观和情绪化的语言描绘黎智英。法庭形容他对中共怀有「刻骨仇恨」(rabid hatred)、「深仇大恨」(deep resentment),「执迷于将中共的价值观改变为西方世界的价值观」。法庭更指斥他透过《苹果日报》「毒害读者的心灵」(poisoning the minds of his readers),散播「恶毒言论」(venomous assertions)。这种充满情绪色彩的语言,在普通法刑事判决书中极为罕见。传统上,法庭撰写判词会尽量使用中性、客观的语言,避免对被告作人身攻击。然而,黎智英案的判词却像一份政治檄文,将他塑造为被仇恨蒙蔽、企图颠覆国家的政治野心家。

法庭在判词中追溯黎智英来港的经历,以文学笔法述说黎智英从中国大陆流离失所的故事。不少香港人也有这份南来避秦的共同经历,但法庭却将这段历史诠释为他仇恨中共的根源。这种笔法即暗示:凡是对中共持批评态度者,都是出于个人恩怨而非理性判断,从而弱化任何对中共体制和政策的批评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黎案判词对2019年反修例民主运动的描述,和其他国安案件一样,完全采纳官方叙事框架。尽管当年运动包括大大小小的非暴力和合法抗争的行动,高峰期甚至有200万人参与游行,法庭却将整场运动简化为「暴力」和「暴动」(violence and riots),即和官方对2019年运动定性为「黑暴」一模一样。即使学术界、新闻界和评论界公认香港的反修例运动是一场去中心化的无大台社会动员,法庭始终声称黎智英是2019年运动的「主脑」(mastermind),将他塑造为操控整场运动、引进外国势力的幕后黑手,呼应官方所谓的「黑手论」。但判词同时承认,黎智英本人并无参与任何暴力行为,甚至在多个场合呼吁示威者保持和平、克制。这种自相矛盾的论述,恰恰反映法庭并非基于客观事实裁决,而是刻意配合官方将民主运动定性为「颜色革命」的论述,选取能配合官方叙事的材料加入判决书,加持这些论述继续发酵。

判词又将黎智英与海外港人组织「重光团队」(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和「对中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的联系,诠释为「外国势力介入」的证据。然而,这些组织的活动──游说外国政府关注香港人权状况、要求制裁侵犯人权的官员──在任何民主社会都是合法的公民参与;何况这些行动,皆在《国安法》生效前发生。 IPAC就此公开声明,从未与黎智英合作。 IPAC成员曾公开呼吁香港法庭应接纳他们为黎案证人,却不得要领。法庭将这些活动列入判决书,作为所谓定罪的「背景资料」,实际上是将国际人权倡议等同于危害国家安全。

正如前述,判词完全回避国际人权法在这宗国安案件的应用与法理分析。根据《基本法》第39条,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大部分条文均适用于香港。根据国际标准,任何对这些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然而,判词并无尝试论证,以如此宽泛的「勾结」和「煽动」定义检控黎智英,是否符合普世人权标准。相反,判词反覆强调黎智英「执迷于将中共的价值观改变为西方世界的价值观」、「渴望将中国同化入西方世界的价值体系」,仿佛支持人权和民主这些普世价值本身就是反华反共的罪行。判决书的论述,将黎智英支持的普世人权价值,标签为「西方价值」,然后以「反西方」的民族主义情绪批判黎智英要以「西方价值」改变中共,正是套用中共长年建立的反西方意识形态。

其实,在黎案审讯期间,主审法官杜丽冰曾质问黎智英,是否中国人?是否「黄皮肤」?暗示作为中国人为何会向外国政府求助来摆脱中共管治。这种将肤色与国籍、政治忠诚挂钩,混杂种族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言论,正好反映法庭已内化了中国威权主义的逻辑,将批评政府等同于「背叛民族」。黎案的判决书,只是以白纸黑字确立法庭这种负有民族主义色彩的政治忠诚。

总而言之,黎案判决书,定性的不只是黎智英的「罪行」;它也为香港民主运动的本质定性:民运只是一小撮人透过外力发动的反中行动;黎智英提倡的普世价值,也只是西方社会要改变中国的手段;而黎智英本人,也只是一个充满仇恨的人。这种充满民族主义情绪和人格谋杀的论述,客观上充分配合官方对改写香港民运历史记忆的剧本。黎案判决书公布后,香港和中共各政府部门先后发文,援引判决书支持裁决,对黎智英口诛笔伐,视为民族罪人,要求严惩等等,正好证明法庭判决书的政治功能。这判决书,以至多年来香港国安案件判决书的叙事,亦有利了之后在香港推动民族主义教育、爱国教育、国安教育和以「同理心」、「去仇恨」包装的反普世价值意识形态灌输的工程。

 

结语:解魅与解殖的「批判阅读」

2025年8月14日,黎智英案进行结案陈词,虽然当日香港发布暴雨警告,仍有民众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外排队轮候旁听。此案审讯历时经年,被视为检验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指标。 (摄影/Man Hei Leung/Anadolu via Getty Images)

 

法官是拥有法律专业的常人,并非宗教神谕的代言人。法院裁决,也不是圣经和金科玉律。香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允许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讯,挑选过程不透明,制造了难以彰显不偏不倚的结构。这种政法相互交织的结果,是令法庭裁决,变成披着法律语言外衣的选择性事实和亲共政治判断之权威文本。中共及港府长期以来对黎智英和《苹果日报》口诛笔伐,将香港的民主运动描绘成外国势力操纵的事端。今次法庭的判词,就如向政权改写历史的行动发出通行证。

那么,我们可以如何继续理解和拆解香港法庭涉及国家安全的判决书?笔者认为重点在于「解魅」与「解殖」两字。所谓「解魅」,就如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指的「诸神解魅」,我们要先放下对香港司法体制的迷思和神话,再以理性判断判词的内容,有多少是陈述客观事实,多少是发扬行政权力早已定性的现象和观点,有多少是纯粹的法理分析和应用。至于「解殖」,就是要警觉生产判词背后的权力结构,包括从殖民统治以来法庭正当性与法庭权威的来源、在后殖民时代《国安法》指定法官制度的影响等等,这才有助我们去分析和思考法庭写作判词的思路和其论点的说服力。

香港文化研究学者罗永生曾提出「虚拟自由主义」的概念,批判香港昔日的自由感和自主空间,其实是殖民政府和后殖民政府的治术,和被统治者「半假当真」的结果:社会表面上可以百花齐放,但民众无法和政权分享实质权力在自由的空间带来政治改变,因此民众尽管享受不同种类的自由,却仍然缺乏最根本的政治自由与自主性。我们同样可以用这个观点,去解读香港的法治形象,是一种「虚拟法治主义」:尽管香港社会享受实质的法律制度去为民众排难解纷,解决不少民事和刑事的争端。但最终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要处理涉及最根本的政治自由与自主的争议时,政权往往以国安或主权之名,介入以至主导这些案件的定性、审讯过程与判决。

我们在目前的政治及社会现实下,似乎难以作出改变。但至少我们要觉察这些一时隐晦含蓄,一时大张其鼓的权力操作,亦要留神在分析这些判词的发展时,会否弄巧成拙,由解读威权司法判词如何改造香港「独特的法理学发展」,变成促进建立一套有利威权政体应用普通法制度和法理的系统性知识,最终是加持威权政体以法律和司法为武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下全球威权主义扩张,威权国家努力建立一套有别自由民主体制的世界秩序。普通法系世界也不能幸免于威权主义的全球化,毕竟目前仍有不少威权与半威权国家是执行普通法。要推动一套尊重人权自由的普通法法理学能够继续长足发展,我们就有必要对威权法院的言行保持警惕。

 

(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Search
光传媒 Youtube
  • 光传媒顾问团 >>>
    鲍彤  蔡霞  陈光诚  陈奎德  程凯  慈诚嘉措  冯崇义  傅希秋  胡平  金钟  李进进   鲁难  罗胜春 茅于轼  潘永忠  宋永毅  苏晓康  王丹  王军涛  王志勇  席海明  张伯笠  张伟国(按姓氏笔画排列)
    光传媒专栏作家 >>>
    鲍彤 北明 蔡霞 蔡慎坤 程凯  陈奎德 陈光诚 陈建刚 茨仁卓嘎 丁一夫 傅希秋 冯崇义 高瑜 高胜寒 郭于华 古风 胡平 金钟 李江琳 林保华 潘永忠 苏晓康 宋永毅 田牧 王志勇 王安娜 严家其 郑义 张杰(按姓氏笔划排列)
    最新汇总 >>>
  • notfree
  • 新英雄传·1949年以来民主义士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