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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香港高等法院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港区国安法》)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刑事罪行条例》)成立,并认定他是8名同案的“主脑”与“推动者”,利用《苹果日报》及个人国际网络,游说外国政府对中国及香港实施制裁、封锁等“敌对行为”,并煽动仇恨。法官指其行为“罪行重大”。
2026年2月9日判重刑20年。 4月2日港府依据《港版国安法》申请充公黎智英个人巨额财产。高瑜女士发文深中肯綮地表达了她的看法。
本月18日英国《泰晤士报》刊登了对黎智英儿女的专访,他们希望下月访问中国的川普总统,能与习近平就其父亲的自由谈判。
黎智英作为香港头号《国安法》重犯,已被单独囚禁于赤柱监狱60呎囚室里逾5年,他78岁高龄,身患糖尿病,被拒绝儿女送衣物和进口药物,体重暴跌,指甲脱落,牙齿亦开始腐烂,健康状况令世人关注。
正如女儿黎彩所言:“我以前会说这是终身监禁,但现在我称之为死刑。并非枪弹夺去他的生命,而是他身处的环境正在榨干他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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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2条及《第43条实施细则》,4月2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充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犯罪相关财产。
《香港国安法》第32条全文如下: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港府的财产没收申请
根据律政司入禀文件,申请充公的黎智英资产详情总额至少1.27亿元港币(是案发之初扣押的4亿港币资产的缩水),具体财产包括:

1.黎智英个人银行账户:15个户口(涉及汇丰、恒生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总结余约3,230万元。
2.相关公司银行账户:17间公司涉及47个户口,余额约1,211万元(部分包括助手Mark Simon持有的公司账户,如LACOCK Inc.)。
3.公司股份:包括壹传媒有限公司、力高顾问、公明织造厂等17家公司的股份,总价值估计超过7,100万元。
4.黎智英案保释金:包括2020年支付的1,000万元保释金(勾结案及欺诈案各500万元),以及科技园欺诈案上訴得直后退还的200万元罚款。
该申请已正式入禀;高等法院已排期于2026年7月8日处理,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审理。杜是港督李家超指定的三人审判庭成员。

黎智英案的两个相似与五大荒诞
今年2月香港法院依据港版《国安法》裁定78岁的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立,被判监禁20年。虽然黎智英已表示不上诉,但国际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不公,呼吁撤销,视其为“终身监禁”。
黎智英案与六四之后大陆一系列的政治大案相同。鲍彤案、陈子明案、王军涛案、两次判决王丹等,均是对1989年民主运动的政治清算;黎智英案则是对2019年“反送中运动”和香港新闻自由的政治清算。


香港政府即将对黎智英财产的没收行动,类似于中共对中国大陆资本大鳄进行反腐清洗的做法:既要财产,又要命(部分案例中,也有以财产换命的情形)。


作为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传媒大亨,黎智英案从香港法治、比例原则、言论自由及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存在五大荒诞之处:
1 罪行与财产关系的不透明
黎智英的定罪核心在于其媒体言论、报道及游说行为,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安”及“煽动”。这些行为本质上属于政治表达或新闻活动,而非经济犯罪。申请充公的1.27亿资产大多来自个人或公司正常商业所得,而非明确来自“勾结”获得的资金。如何证明这些资产“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尚不明确,若法院仅依“国安”广义解释将合法资产与政治罪行挂钩,便是以财产惩罚异见
2.“灭顶之灾”作为 “寒蝉效应”。
黎智英已因罪入狱20年,年事已高;《苹果日报》已停刊,相关公司也被除牌并列为“受禁组织”。再进一步充公其大部分资产,无异于在刑事判决外增加经济“灭顶之灾”,这不仅是对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批评政府媒体的清算,警示其他媒体和商界。
3“立法在后、适用在前”违反程序公正
黎智英于1990 年在香港创办《壹周刊》,并创立了壹传媒集团。1995 年创办《苹果日报》,进一扩大媒体版图。但根据《国安法》及2026年3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财产充公是在其拥有个人财产之后,且这些法律规定在他经营媒体时并未存在。此种“立法在后、适用在前”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
4 国际资产没收机制与港府做法的巨大差异
港府强调充公财产的申请“常见于世界各地”,用以打击严重犯罪,实际与国际资产充公机制的差异巨大。
国际上,资产没收通常针对明确的经济犯罪,如毒品或恐怖融资案件,并强调比例原则及无辜第三方权益的保护。而黎智英案将言论和政治游说定性为“危害国安罪”,再以此为依据没收所有资产,这种做法将政治打压与财产没收相结合,违背了国际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标准。
5.司法独立性继续受到质疑
黎智英刑事审判已经改变香港多项司法机制
- 实行法官指定机制:国安法第44条规定,由行政长官(北京支持的李家超)指定法官,任期1年可续任,并可因“国家安全”理由撤换(标准不明)。这与普通法法官终身任期、免受行政干预的传统冲突。
- 例外机制:《基本法》规定保留陪审制度,但《港版国安法》第46 条引入了例外。取消了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尤其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严重罪行中的核心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代替。
- 审理程序的保密化:香港高法以 “部分证据处理有保密“为由,取消公开审理。
- 行政长官证明书引入:根据《港版国安法》,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可作为法院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参考依据,这使得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司法判断,削弱了法官独立裁决的空间。引发外界对案件审理公正性的严重质疑。


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法治和司法独立应是核心价值。黎智英案被视为《国安法》下首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重大审判,也是目前刑期最重的判決,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已經遭到嚴重侵蝕。申请充公黎智英财产由原审判庭审理,照葫芦画瓢,必将引发国际社会更加严厉的譴責和批判。
作者: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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