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我是湖南省株洲市一位企业退休人员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的原告。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工作人员谭优,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法官、(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的承办人。
2019年7月3日,我诉株洲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7月16日我发现2019年7月3日的庭审笔录第12页和第13页被篡改,即向该法院纪检监察室书面反映该案承办法官谭优滥用职权篡改庭审笔录的问题。因芦淞区法院信访不作为,我继而向芦淞区人大常委会反映芦淞区法院信访不作为,但均没有得到书面回复。
我也曾向天涯论坛、凯迪社区、湖南红网等公用平台发帖,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就发表了7次相关帖子(标题如下:《芦淞区法院“庭审笔录造假”所导致的一系例问题》、《关于芦淞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信》、《希望芦淞区法院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控告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法官谭某庭审笔录造假》、《芦淞区法院“庭审笔录造假”所导致的一系例问题》、《请求株洲相关部门对“庭审笔录造假”之事举行信访听证》、《请问株洲市芦淞区法院:须经主审法官同意才能复印诉讼档案资料?》。
我还寻求过司法救济,2019年12月20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芦淞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案号为(2020)湘02行初8号。2020年2月10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芦淞区人大常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或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案号为(2020)湘02行初27号(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再审申请书》)。
2020年8月31日上午,我向湖南省株洲市芦凇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提交《刑事控告书》(见附件1),控告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审判长谭优滥用职权(篡改庭审笔录第12页和第13页)。 请求对2019年7月3日(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件庭审笔录第12页和第13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被控告人谭优滥用职权(篡改庭审笔录第12页和第13页)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8)28号。
2020年9月1日下午,株洲市芦凇区人民检察院的周紫唅和颜思纳找我谈话,该检察院有我签名的《接访记录》4页,谭丽霞参与了谈话及向银建文送达《回复函》(见附件2)过程,《送达回证》上的签发人为该院副检察长谭鹏。
2020年9月2日上午我向株洲市芦凇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提交《信访投诉书》(见附件3),反映被投诉人颜思纳无理由拒绝投诉人银建复制(即复印或拍照)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的《接访记录》。请求责成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复印2020年9月1日下午15时至15时30分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接访记录》一份。
2020年9月3日,我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邮寄了《复查申请书》(见附件4)。
现将相关文件图片集中一起,以附件方式公开发表如下,欢迎网民评论及转发。谢谢!
附件:
1、2020-08-31《刑事控告书》4页:



2、2020-09-01《回复函》1页:

3、2020-09-02《信访投诉书》2页:


4、2020-09-03《复查申请书》2页:


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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