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标志。(网路图片)
“民主”在今天通常被理解为投票、选举或者多数决(majority rule),即由多数人说了算的一种决策方式。然而,根据托克维尔,民主意味着自治(self-governance),意味着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主人,意味着人们自主治理社会,他说:“社会为了其自身而自治”。“国家”、“政府”或者“政党”统治,都不是民主,多数人统治少数人也不是民主。相反,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意味着自主治理(self-rule)和共同治理(shared rule),意味着每个人自主治理私人事务,并与他人共同治理公共事务。
从根本上讲,民主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自主共同治理的关系,权力的行使不是凌驾于某人之上(power over……),而是与他人分享(power with……)。
自治不仅包括直接治理,比如直接参与决策,而且包括间接治理,比如通过选举代表间接参与决策、通过行使言论自由影响决策等。自治不仅包括个体意义上的自治,而且包括共同体意义上的自治。实际上,共同体的自治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治的基础之上,没有个人自治,根本谈不上共同体自治,因为个人是共同体的基础。那种只强调共同体自治但是拒绝或者否定个人自治的做法,事实上是他治。
自治意义上的民主,意味着民主是宪政的或者自由的,意味着民主受制于宪政或者自由,即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或者自由民主(liberaldemocracy)。这种意义上的民主承认并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承认公共选择和多数决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能通过公共选择和多数决的方式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外的事务才能适用公共选择和多数决,否则,难免会发生托克维尔所担忧的“多数的暴政”。
譬如,不能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决定一个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或者财产权等。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讲,宪法本身也是民主决策的产物,只不过不是通过简单多数决,而是全体一致同意或者接近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
从本义讲,“共和”(respublica)意味着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意味着政治事务乃公共事务,政府受制于人民,应由众人参与治理。在今天,共和常被理解为“君主制”(monarchy)的对立面,意味着政府首脑由定期的选举产生。其实,虚君共和或者宪政君主政体(constitutional monarchy),在实质上具备共和的基本特征,尽管君主并非由选举产生,正如英国、日本等国家一样。因此,对共和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应根据其实质进行分析。共和与自治意义上的民主或者宪政民主似乎没有根本性的不同,二者都强调了民众的角色,但在十九世纪之前,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
麦迪逊认为他们在建立一个共和政体而非民主政体,因为他们将共和理解为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或者间接民主,而将民主理解为纯粹民主(puredemocracy)或者直接民主。
随着民主概念在过去两个世纪的流变,今天意义上的民主既包括直接民主也包括间接民主,甚至对很多人来说,民主只意味着间接民主或者代议制民主,而直接民主不是民主。有趣的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治理既有直接民主的成分,比如全民公决等,也有间接民主的成分,比如选举代表等。并且,民主社会里的一些小共同体,比如行业组织或者社区村社等,也常常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
瑞士恐怕是保留直接民主成分最多的国家之一,那里的很多重大决定,都诉诸于联邦、州或者市镇范围的全民公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等也保留着全民公决的传统。
概念的流变使得民主与共和之间的区别变得比较模糊。譬如,无论是在严肃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的谈话交流中,人们既把美国当成是一个民主政体,也把它看作一个共和国。至少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诞生以来,人们既在民主也在共和的意义上理解美国政体的性质,尽管“美利坚合众国”的名称中既不包括民主也不包括共和。
当然,无论是用民主还是用共和来界定一个政体,它都应当受制于宪政,受制于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宪政民主政体或者宪政共和国(constitutional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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