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自己的阅读和研究而言,荷兰新加尔文主义哲学家乃是有史以来西方文化与基督教世界中出现的最具有系统性、原创性和深刻性的思想家,远远超过奥古斯丁和阿奎那。
杜伊维尔的哲学的特色是强调“宇宙性的律法秩序”(cosmic law order),他所要表达的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受造万有都在上帝所设立的律法的管辖之下(Everything created is subject to the laws of God)。杜伊维尔之所以谈及律法秩序,是因为他承认,上帝所设立的神圣律法具有多重性,但是都在一个特定的规范性的秩序中。律法就是把上帝与宇宙分开的疆界。上帝在律法之上,其余的一切都在律法之下。律法和主体是相互联系的词。杜伊维尔并不是在司法或道德意义上构想律法观。上帝的律法不要局限于《约法十章》。必须首先把上帝的律法视为普世性的制度与和谐,涵盖受造界的各个方面,上帝的律法是不变的结构性的要素,使得个别性的事物和事件的存在成为可能。我们不是到主体的意识中寻找律法,律法是上帝创造的,这样律法的本体性就得到了保障。”
非常重要的是,杜伊维尔把律法上升到本体性的深度。我们通常都是在道德层面来可担待律法,杜伊维尔的突破就是从整个受造界与上帝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律法。基督教正统神学强调上帝与受造界之间本体性的不同,区分这种不同的“疆界”就是律法,当然此处的“疆界”(boundary)一词并不是空间性的,而是本体性的。上帝的律法出自上帝,是上帝为受造物设立的秩序。
不管是在自然秩序、心灵秩序还是在社会秩序,上帝的律法都是受造物顺服上帝当遵守的疆界。这也是我们在本书中强调的“神法圣约论”中特别强调的。正如泰勒所分析的那样:“通过接受宇宙法则论,把律法视为上帝与受造界之间的疆界,主体和客体都成为主体,都俯伏在上帝的律法之下。”
当然此处的“主体”和“客体”都是指向受造物,而所有受造物都处于上帝设立的法则之下。杜伊维尔明确强调:“作为至高无上的本源,上帝并不处于任何律法之下。相反,上帝所创造的一切都在上帝的律法之下,这乃是受造物的首要的独一的特征(the very characteristic of all the which has been created)。受造物的存在总是受到律法的限制,也是由律法决定的。即使耶稣基督,关乎到他的人性,也是处于律法之下,但他的神性并非如此。既然每一个受造物都处于律法之下,那么律法对于受造物的存在所设定的限制是不能违背的。”
——选自王志勇《福音、国度与文化:三化异象与基督徒侍奉的天国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