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宪政发展虽然曲折复杂,不像美国那样典型单纯,但是只要是宪政民主,其政党政治仍然有一些基本功能和特征是一致的。这些特征构成了宪政民主的基本要素。很容易发现,它的特点与我们中国人所见到的所理解的政党很不同。
十八世纪法国沙龙的场景
第一点不同是,宪政民主国家一定有多个政党竞争,而不是一党垄断权力。原因很简单,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既然你可以组党,何以我就不能?大家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同时,社会上确实存在不同利益和不同观点的人群。而一党垄断,没有竞争,则必然造成绝对权力。众所周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有多党的竞争,才能相互制约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因此,多党制是有无民主的最重要的鉴别标准之一。
人们可能问,既然大家都可以组党,为什么近代史上宪政民主国家内并没有千千万万个政党,而仅有几个,甚至经常是两个主要政党在竞争呢?譬如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就是一例。确实,人人都可以组党,但是小党在选举中根本没有可能胜利,因此,选举竞争的逻辑就使得各种党派为胜算而合并力量,以赢得选举。
组合的结果,最后逐渐造成两个党势均力敌的局面。有些人误以为所谓“两党制”是宪法规定只许有两个党竞争政权,这是大错特错。宪法上甚至连“政党”这个词都没有。它是由于结社选举的政治逻辑自然形成的。
第二点是,后来二十世纪兴起的另类“政党”,已经完全脱离了上述政党的基本特征。譬如在当代中国,一说到入“党”,人们就想到自己的出身成分、介绍人、填入党申请书、内查外调、入党宣誓忠于党的领袖和意识形态、发党证、交党费、过党的组织生活……等等复杂手续。在美国,这一切都不需要。当代中国的这些特点实际上是控制严密的共产党以及法西斯党的特征。在美国,只是在大选前选民去注册时要填写党派归属(或独立人士)。那时你愿意注册为什么党,你就算是该党党员了。如你填共和党,表明你有资格参加共和党推举候选人大会而已,没有别的特权和义务。甚至你最后真正投票时,你也可以不投共和党候选人的票,而投民主党。秘密投票,谁也管不着你。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政客有力量约束,使他们不敢得罪普通选民。
另外,很重要的是,美国的政党并没有一套严格的意识形态去约束党员,也没有严密的纪律去管理党员。而共产党与法西斯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及其严酷的纪律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不是限制人民政治思想和政治行动的组织。虽然,各党之间的政治倾向有些差异,如大体而言,共和党倾向于小政府,少缴税,为企业家创造更好的竞争条件;民主党则较为重视社会福利,希望通过税收减少贫富间的差距等等,但大体上,每次选举,双方都会向中间立场靠拢,以便赢得更多选票。
总的来说,宪政民主国家的政党不是一个享有特权的人的政治组合。它们与后来兴起的那种高度纪律的、强化意识形态的、夺权后垄断政权的、入党做官发财的特权阶级政党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民主政党与列宁主义革命党之间的基本区别。
宪政演化的历史表明,所有宪政民主国家的政党,特别是美国政党,在十九世纪就已基本上具备了民主政党的特征,这一特征,成为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之一。
十九世纪法国民主道路的曲折历程
我们在前两讲谈到了十九世纪英国的渐进民主宪政改革和美国的政党政治,今天我们讨论法国宪政民主的进展。
法国拿破仑一世失败后,欧洲有一段复辟和倒退的时期,宪政民主事业陷入低潮。例如,在西班牙、那不勒斯、波兰等地,建立民主宪政的运动都受到了压制和打击。不过,这一段回潮的时间并没有持续得太久,原因是,1830 年发生了革命,它阻止了复辟倒退。法国波滂王朝国王查理士十世企图推翻法国国会制度,但没有成功。革命击破了君权神授的理论,波滂王朝自己反而被推翻了。继位的新奥尔良王朝的君主答应尊重民意并承诺与国会合作。这一发展导致了连锁反应:比利时起而反抗荷兰的统治,并且在独立后制定了一部自由的宪法。希腊也变成了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而在瑞士,则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另外,意大利、德意志以及波兰也先后传来了日益响亮的民主诉求和激烈的民主运动,欧洲各国的任何统治者都无法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了。
1848 年,欧洲发生了争取民主的更大规模的起义和混乱,威胁到了维也纳会议后各保守的君主制国家确立的世界秩序。但是,在有些国家,这一威胁由于统治者的明智而化解了。 譬如有几个君主立宪的国家,由于逐步实行了民主宪政而成功地避免了革命,其中包括英国、荷兰及比利时。
唯一的例外是法国,它的新奥尔良王朝本来实行的也是君主立宪制度,但是却被一场激进的革命所颠覆。
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该政权没有能够获得中产阶级的积极支持,二是法国的选举权限制太严,引起了普遍不满。虽然当时的法国国王菲力普.路易(Louis Philippe)声称主张和平,但他厉行寡头政治。而在当时,法国民众憧憬的是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主张的政治平等和耀眼的外交成就。对这两点,新奥尔良王朝并无意愿也无能力提供给他们。
由于上述原因,法国的二月革命所遇到的抵抗很小,而新成立的临时政府很快就答应给民众以普选权。不过,新成立的立宪会议排斥了革命运动中激进的一翼——以勃朗.路易(Louis Blanc)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参与政府,于是在巴黎爆发了巷战。这次事件使法国的资产阶级认为要建立秩序与安全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于是立宪会议修改宪法,实行总统制,把大权赋予了总统,由成年男性推选,任期四年,很大程度上不受立法机关约束。这一规定为法国的第二帝国开辟了道路。当时法国的民意被引导到认为稳定压倒一切的倾向,于是他们把眼光投向了曾给法国带来自豪感的拿破仑家族。在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支配下,年轻的雄心勃勃的路易拿破仑三世以压倒性的选票当选为总统。1851 年 12 月宪法修改,国会下院仍由成年选举,但上院则由总统指定以牵制下院。而立法权的准则则交给国务会议负责,原为四年的总统任期改为十年,拿破仑第三显然成了操纵宪法的人。因而,在第二年即 1852 年他把法国再度改制为帝国就毫不奇怪了。
法国人的“拿破仑情结”使得法国的民主宪政又推迟了三十年!
日尔曼民族十九世纪的政治发展
在十九世纪日尔曼民族中,中产阶级成为自由主义的主要载体。他们痛恨奥地利首相梅特(Metternnich)的专制制度,甚至支持革命要求。梅特涅在 1815 年建立的日尔曼联邦,实际上是他用于抑制民族团结与宪政要求的手段。只有在普鲁士,民众中支持专制的人数较多,因为普鲁士政府实行一种很精明的政策,把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与有价值的行政改革联系了起来。1848 年巴黎的革命爆发后,日尔曼南部各邦马上扩大了他们的国会制度,并且要求选出一个日尔曼的国会,从而实现德国的统一。在这种情势下,1848 年 5 月 18 日在法兰克福召开了一个普选产生的日尔曼国民会议,并制定了一部比较周密的自由宪法。宪法规定一个世袭的皇帝与责任内阁共同负责行政,立法权则交给两院制的国会,下院议员由成年选民选出,上院议员部分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的。但是日尔曼原有的当权的贵族并不愿放弃特权而实行议会制的宪政原则,因此,专制的统治仍然在维也纳与柏林维持,宪法条款被停止实行。1849年,德国皇冠被建议戴在普鲁士弗雷德里希.威廉四世皇帝头上,但他竟然拒绝了这顶桂冠,即表示不承认法兰克福国民会议。于是,各原来的日尔曼邦国又重新活跃起来,企图阻止日尔曼民族统一的实现。
1862年,被普鲁士王威廉一世召唤到权力宝座上的俾斯麦,成为王国第一任首相。他用铁血手段实现了有利于普鲁士的德国统一,史称”铁血宰相”。1866年战胜奥地利后,他以北德意志联邦――集中了莱因河北岸所有的城邦国家――代替了日耳曼联邦。1870年德国对法国的胜利,造成了一个政治上的突飞猛进;南方各城邦国家向北德意志联邦靠拢以图创建德意志帝国。帝国于1871年1月18日在凡尔赛城堡的水晶走廊里宣告诞生;威廉一世成了德国皇帝,俾斯麦被任命为首相。1871年5月的法兰克福条约,承认了阿尔萨斯一洛林让给德意志帝国。
俾斯麦统一德国后,推行一种和平与联盟的政策以孤立法国。他的精明的外交谋略,使他成为国际政治的仲裁人。尽管获得如此巨大的内政外交成就,但到1890年,俾斯麦就被试图独断专行的威廉二世解除了的职务。
在内政上,德国仍实施压制性政策,但受到了普遍抵制。同时,在巴伐利亚(Bavaria)与普鲁士王国,日尔曼国会的宪法仍然保留了下来。在匈牙利二月革命后,奥匈帝国已受到很大打击,民主宪政的思想和力量毕竟在欧洲弥漫开来了。
日尔曼民族的基本问题是,倡导自由思想的毕竟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因此在 19 世纪较少有发展出基于主权在民的共和政体的愿望。立法机构的成立是出于国王的许可。国会是比较软弱和缺乏效率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咨询、批评,不能过问军事与外交,而且当时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内阁。德国的首相也就是普鲁士王国的首相。内阁阁员只对国王负责,不受下院不信任投票的影响。因此,只对普鲁士王负责。军事的任命权也操在普鲁士内阁手中。普鲁士参谋部是文官政府的后台。总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并未推进宪政改革,政府是军国主义的,不是民主的。不过,由于下院由普选产生,因此还有若干宪政基础。
只有当德国军人势力与专制政体崩溃,宪政基础才会迅速地发挥作用,到那时,德国才可能真正建立自由秩序。
其他欧洲国家的民主实验
对比十九世纪法国与德国民主的曲折发展,以下我们继续谈谈欧洲其他国家民主演变的不同情况。
在中欧,奥地利的哈布士堡王朝曾经统治了匈牙利 200 年。但 1848 年的革命浪潮引发 3 月 15 日的佩斯革命。1849 年 4 月 4 日哈布士堡皇帝把王位交还给匈牙利,匈牙利即宣布为独立的国家,科速特¬拉又斯(Kossuth Lajos) 被选为国家领袖。这个在欧洲最久的民族革命,同年夏天又被哈布士堡的援军俄罗斯军镇压,1849 年 8 月 13 日匈牙利向俄罗斯投降。
1867 年,匈牙利与哈布士堡达成妥协,建立奥匈帝国。新成立的帝国除在外交、国防及财政等行政单位上是共建的,其他如立法机构、政府内阁及首都是双重的。因著这种行政和立法的划分,1867 年至 1918年期间也名为「双重时代」。奥匈帝国的皇帝在奥地利和在匈牙利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皇帝在匈牙利的施政需要得到匈牙利国会大多数的支持才行,而在奥地利,皇帝则能够控制国会的召开与否。 实际上,双重时期的奥匈帝国是匈牙利的「黄金时代」,它带有一定的宪政色彩。
在瑞典,国王是不可质疑的行政领袖,虽然,瑞典下院政治独立性的增长已经显示他们决心在该国促成责任内阁制,不过,整个十九世纪国王都能够脱离党派的立场为自己挑选阁员。这说明国会的权力是很有限的。
在瑞士,1848 年完成了一个全国性政府的体系,这使它从一个各州的联盟变成了一个真正的联邦国家。它有一个小型的行政会议,而国会是两院制。1848 年 2 月的革命促进了瑞士的民主。一方面地方的民主仍然富有活力,另一方面,人民开始了全国性的政治参与,例如遇到修宪的时候,人民有最后批准的权力。瑞士的制度是一种国会政府制度。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由国会选举一个七位阁员组成的执行会议,其任期与立法机关相同。这一制度的民主性在于,立法机关不仅能挑选与监督阁员,而且行政与立法两个机构都受人民直接投票的控制。行政机关获得了一种保障,即在国会两院均有发言和修改法案的权力。1848 年的上述宪法给予中央的权力不大,于是 1874 年修宪时改变了这一点。但由于恐怕中央权力太集中,于是又规定了由民众直接投票来防止中央滥权的危险。由此可见,瑞士在行政的效率和人民的控制这两方面获得了某种平衡。
西班牙经历过相当长时期的骚乱与尝试革命,最后在 1890 年相对安定了下来,实现了一种普选的君主立宪政体。
从上面大家已经可以看出,欧洲各国民主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这种不同,实际上形成了欧洲各国制度的实验与竞争的局面。这种局面,显然是有利于较好的制度生长并去适应各国国情的。
我们这里所讲的制度性变迁主要是属于政治权利方面,其目标是要把主权,即国家的基本权力逐步使得广大民众都能参与和控制,并通过法治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因此从英国开始,欧洲国家逐步发展出了一种代议制的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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