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宗坤    波士顿书评/ BOSTON REVIEW OF BOOKS  /2024 MAY 3  转自新世纪


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权利的历程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作者: 刘宗坤

出版社:八旗文化

出版日期:2024/01/04

语言:繁体中文

珍.罗伊

二○一七年一个冬日,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在弥留之际,鼻孔插着输氧管,有气无力地对着镜头说:「这是我的临终遗言……」她开始喘粗气,尴尬地笑了两声,慢慢戴上老花眼镜,让气息平静下来。不久前,一个阳光灿烂的午后,她坐在轮椅上,被人推去公园放风,看着池塘边悠闲的鸭子,她点上一支烟,兴致高昂,开始无头无尾地朗诵:「明天、明天,又一个明天,拖着微不足道的步履爬行,直到时间终结的一刻……登上舞台蹦跶一阵,毫无意义。」那是《马克白》第五幕第二场中一段破碎的台词。

诺玛.麦考维是美国社会的一个小人物,但她却不是个没没无闻的小人物;她的另一个名字─珍.罗伊,因「罗伊诉韦德案」而家喻户晓。那是二十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最具争议性的一个案件,诺玛.麦考维是那起案件的原告。律师为了保护她的隐私,在起诉书中给她用了化名「珍.罗伊」(Jane Roe)。那是一九七○年一月,诺玛二十二岁。她发现自己怀孕了,那是她第三次怀孕。第一次怀孕,她生下女儿梅丽莎,由她母亲收养;第二次怀孕,她生下女儿珍妮佛,透过达拉斯律师亨利.麦克拉斯基(Henry McClusky)送给一对陌生夫妇收养。诺玛第三次怀孕时,又找到麦克拉斯基律师。那时候,她做清洁工,收入微薄,对麦克拉斯基说,养不起孩子,想找管道堕胎。麦克拉斯基告诉诺玛,他只办理收养案子,不管堕胎的事。

当时,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只有在孕妇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医生终止妊娠。孕妇要想堕胎有三个选择。一是在德州找流产医生开的地下诊所,收费数百美元。这种诊所因为非法经营,条件比较差,经常出医疗事故。二是去墨西哥的地下堕胎诊所,费用大体跟在德州相仿。虽然墨西哥也禁止堕胎,但堕胎医生能打点好当地政府,诊所可以半公开地做堕胎手术,条件比德州的地下诊所好一些。三是去允许合法流产的州,主要是加州或纽约州,医生收费加上机票、住宿等费用,开销比较高。当时,从德州各大城市到洛杉矶每周五的班机上有不少孕妇,在加州做完流产后,周日再搭飞机回来。

每一个选项都需要钱。但诺玛没有钱。麦克拉斯基是位热心的律师,他把诺玛介绍给女律师琳达.考菲(Linda Coffee)。他跟考菲曾是中学同学,又同在达拉斯做律师,相互熟识。麦克拉斯基知道,考菲准备在法院挑战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正寻找一名合适的孕妇做诉讼的原告。考菲是德州人,从小是学霸,在休士顿上高中时被选拔进入美国学生代表团,去纽西兰交流,她是代表团中唯一一名来自美国南方的学生。高中毕业时,她考上莱斯大学,那是德州最好的私立大学。她学德语文学专业,成绩优异,获得福特奖学金去德国访学。一九六五年,她大学毕业,德州供妇女从事的工作并不多,只有像秘书、文员、中小学老师等不多的几个职业。考菲打字慢,做不成秘书和文员,又不想当老师,最终跟一些高中辍学的学生一样,在一家汉堡店打零工。

考菲对法律感兴趣,但当时很少有女生念法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老师和学生中传说法学比其他学科难学,二是律师事务所不愿聘用女生做律师,毕业后前景黯淡。考菲不怕专业难学,对职业前景也没有太多顾虑,因为任何职业都比在汉堡店打零工要强。她参加了法学院入学考试,被德州大学法学院录取。那是德州最好的法学院。因为她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德克萨斯法学评论》的编辑。当时,美国律师界是白人男性的天下,德州大学法学院录取的女生屈指可数。考菲那届同学有一百二十名男生,只有五名女生,其中也包括莎拉.威丁顿(Sarah Weddington)。

毕业时节,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事务所纷纷来校园招聘毕业生,第一轮面谈通过后,外地事务所会出机票和住宿费用,请男生去做第二轮面谈,但不为女生提供同样礼遇。女生要去外地做第二轮面谈,不得不自己出机票和住宿费用。几位毕业的女生把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反映到校方,法学院通知来校园招聘的事务所,必须给予女生跟男生同样的待遇,否则将禁止它们到校园来招聘。那年,威丁顿成为德州大学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位获得外地事务所招聘面谈旅行补贴的女生,开了先例。第二轮面谈时,那家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问她:「律师经常工作到深夜,但女人要回家做晚饭。你怎么兼顾两者?……年轻律师要经常挨骂,才能训练出来。你是个女人,我们又不能骂你。我们怎么训练你当律师?」结果可想而知。威丁顿找不到律师的工作,毕业后留在奥斯丁为法学院一位教授打零工。

考菲毕业时面临跟威丁顿相同的命运。她虽然成绩优异,又担任《德克萨斯法学评论》的编辑,但没有律师事务所愿意雇佣她。她在德州议会的立法委员会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帮助议员起草议案。考菲的母亲在达拉斯浸信会的会议中心做秘书。有一天,她遇到一位律师,说起女儿法学院毕业后找工作的事。那位律师告诉她,达拉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莎拉.休斯(Sarah Hughes)正打算招一名助理。休斯在德州是大名鼎鼎的人物。早在一九三五年,她成为德州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一年,她被甘迺迪总统任命为达拉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又成为德州联邦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甘迺迪总统在达拉斯遇刺。第二天,副总统詹森宣誓就职总统。按照惯例,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引领总统宣读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誓言。但情况危急,詹森决定就地找一名法官,他派人找到休斯,在空军一号上由休斯法官引领宣誓就职。记录詹森总统就职场景的照片在全国各报刊登,休斯成为最知名的联邦法院法官之一。

考菲的母亲把休斯法官招聘助理的消息告诉女儿。考菲递交申请后,接到休斯法官的电话,邀请她去法院面谈。多年后,考菲回忆说,她当时觉得自己的声音都在颤抖。面谈的那天早上,正值德州公布律师资格考试结果,考菲的成绩在全州名列第二。她得到了休斯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律业务水准突飞猛进。她很喜欢这项工作,但这种职位只有一年期限。第二年四月,她必须重新进入职场找工作。而律师界对女律师的看法并没有改变,仍然没有事务所愿意聘用她。考菲把难找工作的烦恼告诉她中学同学亨利.麦克拉斯基。麦克拉斯基在达拉斯有些人脉,到处帮考菲找工作,没有成功。不久,达拉斯县检察院招聘助理检察官,考菲递交了申请。麦克拉斯基安排晚宴,把父母请来,一起招待一位朋友。那位朋友认识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晚宴后,麦克拉斯基的朋友找到韦德,希望他能给考菲一个机会。韦德面谈了考菲,印象很好,但他说能给女律师安排的唯一工作是收帐,追讨本县拖欠子女抚养费的父亲。考菲放弃了这个机会。最终,她在一家办破产案的小型事务所找到处理文件的工作。

诺玛第二次见到考菲时,是在达拉斯北郊一家披萨饼店。她见到考菲就紧张,但那一次有威丁顿在场,气氛就不同了。威丁顿只比她大三岁。多年后,诺玛回忆对威丁顿的第一印象:「她阳光、开朗,有魄力。我第一眼就喜欢上莎拉。」两位律师问她,是否认为妇女应该有堕胎权。诺玛想堕胎,当然支持妇女堕胎权。不过,她对为妇女争取权利不感兴趣,只希望自己能堕胎,而这正是她想要,却无法从两位年轻律师那里得到的。考菲和威丁顿需要一名原告,这是她们能从诺玛那里得到的,她们需要一位想堕胎而不得的珍.罗伊。

对莎拉.威丁顿来讲,作为原告的珍.罗伊身上也有她个人的影子,这不仅是一场代理诺玛.麦考维的官司,也是她暗中为自己打的一场官司。法学院最后一年,威丁顿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跟男友都没有固定收入,打几份工维持学业,不想辍学养育孩子。但德州禁止堕胎。一位朋友建议去墨西哥,给他们介绍了一位曾在美国留学的墨西哥堕胎医生,费用四百美元,只收现金。威丁顿和男友凑齐了医生的收费和旅费,从一位父亲是医生的朋友那里讨了一包强力止痛药,又打听到当地一名外科医生的电话,万一堕胎出事故,用来联络急救。某个周五的早上,他们开车从奥斯丁出发,来到德州和墨西哥边境的老鹰关(Eagle Pass),在一家汽车旅馆登记入住后穿越边境,来到墨西哥一侧的皮德拉斯.尼哥拉斯镇。两人在约定的地点见到联络人。威丁顿在自传中回忆,她跟着一名穿白衬衣、褐色裤子的男人进入一条沙土胡同,来到一所低矮的白房子前,里面就是堕胎诊所。幸运的是,一切顺利。

「你永远不会赢」

一九七○年三月三日,离诺玛的预产期还有三个月,考菲去达拉斯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她用两张个人支票付了三十美元起诉费。当时,她的月薪是四百五十美元。 「罗伊诉韦德案」正式进入联邦法院程序,达拉斯县检察长韦德成了被告。但真正应该列为被告的是德州总检察长和州长。考菲和威丁顿没有诉讼经验,法院接到诉状后也没有要求她们改正。韦德是达拉斯的显赫人物,以秉公执法著称,在数十年检察官生涯中,他公诉了无数起大案要案,光请求法院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就有三十起,只有一起没有成功。他的哥哥曾因酒驾被拘捕,韦德依法公诉,判处哥哥监禁。甘迺迪在达拉斯遇刺后,他曾负责监督起诉犯罪嫌疑人。德州从州总检察长到各县检察长都是民选产生,每次竞选,韦德都高票当选。

就个人观点而言,韦德并不反对堕胎。他同情一些怀孕妇女的遭遇,觉得对于不想生孩子的孕妇来讲,有合格的医生帮他们堕胎总比由没有医生资格的人胡来要好。但作为检察官,他要在其位,谋其政,在法律和同情心之间,尽量掌握某种平衡。德州法律没有给合法堕胎留下空间,但在针对堕胎医生执法时,检察官抬高一下公诉的尺度,许多孕妇的命运,尤其是经济状况拮据的穷苦孕妇的命运,就少了一些艰辛。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主要是针对做堕胎手术的医生和协助孕妇堕胎的人员。作为检察长,他从来没有起诉过堕胎的妇女,对一些比较安全的地下堕胎诊所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他会把无视孕妇生命的堕胎医生绳之以法。

罗伊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珍.罗伊跟诺玛.麦考维就分道扬镳了。珍.罗伊由考菲和威丁顿驾驭着,作为原告在联邦法院的轨道上行进,她的命运将由各级联邦法院的法官决定。诺玛回到生活日常,再过三个月就临产了,无论如何,她已经错过了在任何地方合法堕胎的时机,最紧迫是找到收养即将出生的孩子的人家。那是麦克拉斯基律师的工作。

法院安排在五月二十二日开庭,考菲和威丁顿紧锣密鼓准备法庭辩论。被告韦德有两名律师。一名是县检察院为本案专门聘请的律师约翰.托尔(John Tolle),他是虔诚的天主教徒,把信仰的激情倾注于律师职业,相信自己是在为未出生的「小罗伊」辩护,保护一个完全无助的个体生命,还有将来所有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韦德的另一名律师是德州总检察长指派的州助理检察官杰伊.佛洛伊德(Jay Floyd)。开庭前,考菲和威丁顿需要诺玛在一份证词上签字,但她居无定所,几经周折才打听到她的下落。那时候,诺玛已经临近预产期。多年后,考菲的秘书回忆,说看到诺玛来办公室签字,已经是临产的样子,「一个瘦小的女人像怀里揣着个大西瓜」。

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两点钟,法院开庭。三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坐堂听审。诺玛没有出现。考菲首先陈述了程序事宜,再由威丁顿陈述实体法律问题。那是她们律师生涯中第一次在法庭做陈述。威丁顿十分紧张,她的声音颤抖,抬头看到休斯法官对着她微笑,才逐渐平静下来。她向法庭申辩,珍.罗伊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终止怀孕,这属于她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德州法律禁止堕胎,违反了她的宪法权利。后世一些律师、法官和法学家主张,妇女堕胎权应当属于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归入隐私权过于牵强。但观念世界的法理学说是一回事,现实世界的法院诉讼是另一回事。笼统来说,美国法院遵循判例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少数几项权利,最高法院称之为「基本权利」,在解释基本权利涵盖和适用的范围时,律师和基层法院不能随意引申,必须看此前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是否有先例。

宪法中没有规定堕胎权,所以,如果原告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必须在宪法中找到一项基本权利,引用此前法院的判例,论证堕胎属于那项基本权利。最高法院此前没有支持堕胎权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起诉时必须依据在事实上和法理上有可比性的判例。考菲和威丁顿发现,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跟堕胎问题最具可比性的是一九六五年判决的「格雷斯沃德诉康乃狄克案」。在那个案子中,最高法院判决,康乃狄克州禁止避孕的法律违反了原告的隐私权。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个人隐私权,但宪法第一、第四、第九、第十四修正案隐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是考菲和威丁顿依据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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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权利的历程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作者: 刘宗坤

出版社:八旗文化

出版日期:2024/01/04

语言:繁体中文

在正义女神的天秤上,人人皆应平等

来自古罗马的正义女神Justitia,一手执剑、一手拿着天秤,她蒙起双眼,象征平等、客观的法治精神,在她面前,人人平等。女神于美国各处执法机构前矗立,仿佛行走于她身畔,就能受到正义光芒的温暖眷顾。但,现实真的如此美好吗?本书将百年来美国的经典判例与档案,如实展现于读者眼前,作者以一段段真实的生命故事,支撑出饱满的人性宇宙,尽管有时空与地域的差异,但在阅读此书时,手臂上总有无法自主、感同身受的战栗感,也让我们不由得追忆起这座岛屿殊途同归的过往。获得幸福的这段过程艰辛而残酷,但,「回顾历史不是怀旧,也不是为了『寻找化石,而是研究在时间长河中展开的社会发展。』」,回顾与反刍,才能不枉来时路。

内容简介

这是一群小人物在美国法律秩序中追求幸福的故事
他们的快乐与忧愁、苟且与反抗、安逸与挣扎,
都写在了他们追求幸福的路上
法律前人人平等、选举投票、自由恋爱、读书上学,
这些现代人看似平凡、日常的微小事物
对他们来说却是二百来年戮力争取的幸福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予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在美国建国时,《独立宣言》曾承诺人人皆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这个观念也被视为是现代文明价值的核心。若我们省察美国立国二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就会发觉这个承诺曲折迂回的实现过程,尤其体现在每一次关键性、里程碑式的法院判例中。

刘宗坤博士的《为幸福而生》侧写了芸芸众生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寻求幸福的故事,诸如想摆脱奴隶桎梏的混血女孩莫里森,想要有上学权利的中国裔林氏姊妹,想要有相爱权利的拉翁夫妻,以及想要有女性身体自主权的罗伊女士。上述细琐的故事片段映照出时代的变迁,有人认为这是进步迈前,也有人认为这是礼崩乐坏。但不管如何,这些历史上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只是想追寻自身的幸福,他们的苟活和反抗、安逸与挣扎交织的一生,都跟美国民权运动史深深地扣合在了一起。从他们之后,投票权、自由婚恋、女性堕胎、儿童入学等权利普及到了每一个人身上,这才实现《独立宣言》所承诺的话语,而非只是虚无飘渺的政治乌托邦。

刘宗坤博士利用大量法院的判决书和档案,选取美国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近年基层法院轰动一时的审判,抽丝剥茧其中案件的来龙去脉,法官为何如此决断?律师为何想打这场官司?原告与被告的量子纠缠,以及参与其中那些上自知识菁英、下到寻常百姓的众人,是如何评价每场改变历史的重要判决。

本书的每桩案件都是精采的故事,有些令人揪心,有些令人唏嘘,更有些令人振奋。美国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曾言:「做你认为对的事,让法律赶上来。」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构筑了现代文明的柱石,但这些立法更立基于普通人对幸福的追求,也是每位自由人对生活方式的坚持。

本书特色

★从法院判例出发,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艰深条文,每个案件背后都是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有法官、律师、原告与被告、陪审团,众人一同演绎改变历史的转捩点。

★如同台湾的民主先行者奋斗多年才争取到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美国在种族、性别等诸多方面也是历经许多努力,才争取到现代人习以为常的「幸福」。

★作者刘宗坤先生身兼法学、哲学博士,现为美国德州执业律师与研究学者。本书并同时由钱永祥先生、周保松先生、陈禹仲先生推荐作序。

专文推荐

钱永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思想》季刊总编辑
周保松|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
陈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助研究员

深度推荐

刘宗坤先生写《为幸福而生》这本书,用美国法院的多个判例,说明小人物如何经由法律途径,克服社会、政治、法律,以及偏见所设下的无数障碍,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学、堕胎、使用母语等等属于个人的平等选择权利,已经形象地呈现了「幸福」其实寄身于日常、现实的小事。每个案件都生自现实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肤之痛所逼出来的诉讼。 ……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我的情感跟着情节变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读精采的历史著作或者小说。书里叙述多个具体案例,详细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种细节。全书不仅没有一般法律书的索然无趣,反而充满了人性的悲欢离合。 ──钱永祥

本书的读者,不是美国人,而是我们。宗坤先生希望美国的历史经验,能够为我们的社会改革,提供重要参考。特别难得的是,面对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举重若轻之笔,配上清通洗练的文字,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故事,让我们明白,制度改革无论多么困难,都值得我们努力,也值得我们坚持,因为法律正义关乎千千万万人的福祉。道理确实如此! ──周保松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刘宗坤

山东济南人,曾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出版《原罪与正义》等著作以及《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等译著。后去国赴美,转而研习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并获得伊利诺州和德州律师执照。执业二十年,作者有机会透过大量案件了解美国的法律、社会和历史,并不断矫正过往从书本获得的理论知识的偏颇。书本传授知识,也传授偏见。而法院判决中呈现的事实证据大都经过双方律师的对质和陪审团的审议,比很多书本知识更可靠,更接近真实的历史和正在展开的现实。

近年,作者致力于依据法院判决和档案纪录书写美国历史和社会,为《思想季刊》、《读书》、《财新周刊》、《南方周末》等期刊撰稿。写作中,作者力求依循生活世界的常情常理,力戒林语堂先生所批评的:「有学问而没有感悟,有交谊而没有了解……有礼义而没有仁者的存心。」法官中不乏睿智而公道者,偶尔也有文章高手,所撰写的判决书行文之美、事实叙述和法理论证之明晰自不必说,对世事的感悟和人间温情也溢于字里行间。其为人为文都是作者景仰的楷模。

目录
推荐序一(钱永祥)
推荐序二(周保松)
推荐序三(陈禹仲)

自序

第一章 纽奥良往事

一八五七年/「必要的恶」与「积极的善」/温情家长制/「隔离但平等」/过去还没成为过去

第二章 最南的南方

林氏姊妹/孤注一掷的过气州长/不同寻常的法官/法院与宪法的距离/晦暗年代

第三章 难题与信条

冈纳.缪达尔/南北鸿沟/蛙视角/审慎的乐观主义/政治标签/潜规则

第四章 教育平权

瑟古德.马歇尔/「我们国家的信条」/巨变的前夜/转捩点/一致判决/汉娜.鄂兰

第五章 爱的权利

维吉尼亚/判罪与放逐/申诉/「这太不公平了」/追求幸福的自由/真相与和解

第六章 公道矫正法律

日出前开庭/无辜的孩子/平等保护/「文盲是终生残疾」/制造「低端阶层」/「柏拉图式保护者」/两种正义

第七章 历史与神话

短语的奴隶/萨缪尔.杭亭顿/由多归一/本土主义/盎格鲁-撒克逊神话/保守主义与文化偏执

第八章 未竟的救赎

史壮.瑟蒙/南方生活方式/「我永远搞不懂他」/宽恕与和解

第九章 勇气是最好的保护

另一半公民/珍.罗伊/「你永远不会赢」/最年轻的律师/离散的一家人/忏悔与迷茫

第十章 审判

乔治.佛洛伊德/九分二十九秒/生命的颜色/以法律的名义/法庭外的审判

第十一章 法律枪战

第二修正案/扭曲的镜子/二○二一岁末/不幸的孩子/当自由被滥用/最好的,也是最坏的摇篮

第十二章 纷争与共识

平权诉讼五十年/理想的原告与被告/时代结点/更大的不公平/现实与愿景

结语

常识理性/反启蒙/启蒙与革命/保守与激进/法律与公道

附录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核权
司法审核权/「午夜法官」/「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法官、总统、党派


推荐序

■追求幸福:个人的与公共的
文 |钱永祥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

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视为人类「固有而不剥夺的权利」。拿「追求幸福」跟生命、自由等崇高的价值相提并论,似乎并无不可。若是跟不到一百年前英国哲学家洛克所提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项「自然权利」对比,「追求幸福」的涵盖范围显然要比「财产」更为宽阔,也更展现了人的能动性。但是「幸福」是不是有一点日常、平庸、琐碎,甚至于俗气呢?马克思跟尼采都嘲笑过,「幸福」被效益主义高悬为道德的终极标准,不过反映了英国小杂货店老板的道德观而已。 「追求幸福」为什么构成了建国宣言所必须强调的一种最高价值呢?

其实换个角度看,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与其说是「最高价值」,不如说是最低度、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人,无论身分、地位、能力、成就,都拥有这些权利,美国的开国者形容为「固有而不可剥夺」,意思应该在此。问题是生命权和自由权兹事体大,通常备受重视,历来的思想家和建国者都会悬为鹄的。至于「追求幸福」,则往往被归为个人的权利与责任,并不是政治所能够──或者需要──过问的。

另一方面,也有汉娜.鄂兰这种推崇公共生活的思想家,强调真正的幸福是「公共幸福」,也就是在政治领域与他人合作,从事社会集体的共同追求时所达成的创造感;至于私人的满足、如意以及追求个人的目标,之所以显得小器、脆弱,正是因为这种「确幸」只能寄身在现状之下,寄希望于现状的接纳而已。但是人类的「幸福」无论如何应该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啊!她认为,这个关键的道理,正是美国的开国者所倡议的。

在这里,我无意讨论「幸福」涉及的种种哲学问题。我认为刘宗坤先生写《为幸福而生》这本书,用美国法院的多个判例,说明小人物如何经由法律途径,克服社会、政治、法律,以及偏见所设下的无数障碍,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学、堕胎、使用母语等等属于个人的平等选择权利,已经形象地呈现了「幸福」其实寄身于日常、现实的小事。每个案件都生自现实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肤之痛所逼出来的诉讼。这些故事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所谓的公共幸福,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攸关重大。必须承认,一个社会,一套法律体制,如果对这些小事无动于衷,或者竟不留下当事人申诉抗告的管道,那才是公共性的失败跟耻辱。

这也说明了幸福虽然寄身在个人的生活里,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进入公共领域的事业。本书叙述的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牵动了大量的公共争论,甚至于在事前和事后引发了一波波的社会运动,经久不歇。毕竟即使是小人物的日常幸福,通常也具有庞大的公共能量。美国的法律体制把个人幸福跟公共幸福结合的方式当然也有它的问题。不过这是一种举世无双的体制,并且往往能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指出这一点,正是刘宗坤先生这本书的贡献。

最后我说一点自己的体验。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我的情感跟着情节变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读精采的历史著作或者小说。书里叙述多个具体案例,详细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种细节。全书不仅没有一般法律书的索然无趣,反而充满了人性的悲欢离合。而在人性的悲剧和喜剧之间,就后果而言,这些诉讼好像总能带来一些可以度量的社会进步。这本书给我──也会给其他读者──带来了一些希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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