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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这几天和朋友讨论王振华性侵女童案,我的态度很明确,此案的性质是周燕芬拐卖儿童强迫卖淫,王振华资助周燕芬拐卖女童并对女童实施了性侵犯。一审过程中王振华拒不认罪,周燕芬反诬受害女童此前已有性行为,从而否定伤害证据。辩护律师更强调作案有效时间只有几分钟,以此为嫌疑人脱罪。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去纠结王案的几分
钟有效时间以及是否性器官奸入,这就模糊了此案侵犯妇女儿童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焦点。
周燕芬的性质是拐卖,这个拐卖和一般的将受害儿童全部生命拐卖给买主不一样。这次,王振华事后转账给周燕芬的十万元, 买的是周燕芬送“货”送来的幼年女童,他通过性侵女童来实施消费,满足他的个人性
欲。
拐卖女童进行性侵,就构成特别恶劣的犯罪;而对这个性侵行为的惩处,决不能仅考虑对女童身体局部的伤害,而必须把女童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考虑到对她身体、心理以及创伤后遗症等长久的伤害。而且,此案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那么,类似海南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富豪挥金买处以及消费幼童案,还会不断发生;最终得以大行其道的,是金钱至上,是对司法的强奸,也会让更多的幼童被色狼戕害。
我们必须追究,这种拐卖女童、强迫卖淫、
从中牟利的犯罪线索,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催生的。而王振华为什么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脱罪。
以下这篇文章,写于 2003 年,即十七年前。当时我思考过有关“接触说”和“插入说”的问题,重新转发此篇,供读者参考; 也参与当前这场案件的讨论。我说得尖锐一点,讨论的焦点就是,我们是要保障女童完整的生命权,还是仅仅聚焦于性侵者侵入阴道的方式,从而对施害人从轻发落。
湖南黄静案近期终于有了进展,7 月 9 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以涉嫌强奸罪逮捕姜某某,网上无数公民关注此案,现在,终于看见为黄静落实法律公正的一线曙光。下一步即将进行的是对黄静遗体的第三次法医鉴定,可以预见的还有庭审时双方律师的激烈辨论。
从近期网上反映已经可以看出,对逮捕
罪名就存在两个版本,来自黄静家属的说法是“涉嫌强奸罪”,而来自另一方面的意见则说:“我听检察院的朋友说是定的涉嫌强奸犯罪中止批捕的。”
以下要分析的就是黄静之死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下列情形包括:“(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对姜某某犯罪的界定,将成
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就目前分歧而言,黄静案的症结在于:第一,黄静在死前是否遭到强奸;第二,黄静之死与强奸有没有联系。
有鉴于此,也就不难理解,为姜某某的 说话的都力图在这两点上分辨:第一是否定 强奸,说法前后不一,但是都强调一点:姜 某某的精液不是在阴道里搞出来的,而是自 己手淫、或者在黄静身体外部摩擦搞出来的。由于没有插入,因此这不能定义为强奸。第 二,黄静本来就有病,所以她是自然死亡, 和姜某某在她身上干了什么全无关系。第三, 由于黄静当场死亡,所以,姜某某没有进入 她的阴道,因此这就叫强奸中止。
对姜的辩护,可以从网上署名“看不过
眼”了的人的意见里见出,此人显然有途径获知内部消息:
情况据我推测应该是这样的,死者有病可以肯定,那晚,种种原因,诱发了死因。当然,这诱因中,就包括了姜的批捕理由: “强奸中止”。
这位先生的基本观点是:
我认为最终,姜不会判实体刑。或者证
据不足,无罪,或者有罪,免予或减轻处罚。其实,据我的了解,这件事本来就是被闹这么大的。
(http://www.pingzheng.com/guestbook
/index.asp?page=2&userid=1,第 509 条留言)让我们搞清楚要点,根据这位先生的看
法,姜案因为“强奸中止”,要么无罪,要么轻判,此案本来就是小事一桩。
这位先生的判断,使我考虑到审判黄静 案可能面对的认识阻力;我希望对上述说法 再加分析,从而进一步推动公民维权的努力。
一、犯罪嫌疑人的阳具有多重要?
我最开始知道黄静一案是在孙志刚纪念馆网页上看到黄静母亲的呼吁,当时孙案刚刚结束判决,黄静母亲希望人们能够为她女儿呼吁。从了解案情到如今,我一直在思考:一个女性突发暴亡,身上有伤、现场有男性精斑;号称她的“男朋友”者对遗体无动于衷,而他正是当晚约出黄静并一直与她在一起的人。如此清楚的强暴场景,居然要在死者身上不断动刀子找致死证据。
我见过法医检验后的其他死者遗体,而
且不止一次。法医将完全剖开死者身体,切缝从肩胁一直划到腹部以下,如此 Y 形把人破开,内脏方得取出。没有哪位做父母的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被当胸剖开、一次次切了又缝。近期发生在广东的两桩非命案,男性死者都只经历了一次尸检;可是,一个女性受害者,她身上明显可见的伤痕被当作“不致命”,她全无病史的心脏和肺器官却要一再被划开。无论第三次尸检的结果是什么, 我首先要问:假如连她的死都不足以证明当晚发生了暴力,这难道没有暴露我们社会对妇女生命的价值是多么漠然、多么轻蔑、在对案情的理解上又是多么偏袒男性吗?
姜本人、辩护者、前后说法不一的法医
都不否认:姜某某现场留下的精斑和当场死去的黄静有关系;他们否认的是:姜某某的yinjing 和黄静的阴道内部没关系;即使黄静外阴擦伤,依然被认为是没有关系。在他们看来,只要姜某某的 yinjing 有插入黄静阴道之内,强奸就不能成立。在这个推理中 , 姜某某的施暴动机、两人关系濒临破裂的证据、特别是死者黄静的创伤、窒息、丧命之
痛、受害者家属精神、肉体至今依然在承受的剧痛,都被一笔购销了。在我们眼前,只有这一幅画面,一条无辜阴茎,无论如何折腾,只要没有插入女人阴道,哪怕还差几个厘米;只要不越过这几个厘米,这个女人的身体可以任凭戳弄,死不偿命。这个女性身体的任何部位,无论有多少伤痕,都无法证明强奸,因此定不了这条男性阴茎所有者的强奸罪。
当男人的阴茎和女人的阴道被孤立出
来,这就变成了神话;那阴茎简直不似长在 人身上,而是被魔力操纵的大棒,只要它不 打入女人阴道,打哪里都可以,打死人也无 妨。人们的注意力就只考虑那条阴茎贴近阴 道内的几厘米界限,至于这个男人的脑袋在 想什么、他的手脚对女人身体做什么、他是 拿被子把她闷死了还是用药把她迷昏了、他 嘴里是在呵斥还是辱骂,这些全都不被考虑。
假如连死都不足为证,只用插入阴道与
未插入阴道的那几厘米皮肤作为判断一桩人命案的依据,这个神话就叫男权,一个抽象的说法是男性阳具崇拜。在这至高无上的
阳具面前,女人哪里还有被法律保护的生存权力?所有抹煞强奸的人,就在膜拜这条阳具,他们对黄静的死很想得通。我不能不问: 这个阳具有多重要?假如一个女人不想要它,仅仅因为身上长着这东西的人要发泄性欲,她就该死吗?假如女人必须以自己的死来成全男人的欲望,我们必须要问,是什么让强奸犯的阳具取得了如此的重要性?是什么支持这样的阳具致人死命?是什么让这样的阳具畅通无阻,而逼迫女人束手待毙?
二、传统的强奸认定与现代的性暴力概
念
有关强奸的认定,传统的标准的确是以
是否插入了阴道(所谓“是否奸入”,作为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的界定),其他的性接触则采用“猥亵”这样的词语来描述。但是, 由于妇女解放运动的努力,妇女对性暴力的感受开始进入法律条文,逐渐改变了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际法律文献对强奸的界定都是
将之视为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性插入,这种插
入包括插入身体的任何部位。为了弥补这个概念的不足(不足以涵盖妇女遭受的性伤害),普遍被接受的概念还有性攻击(Sexual assault),这种攻击指对身体的任何形式不被需要和不受欢迎的性侵犯,在这个范围里包括接触、摩擦、对人手淫和迫使人手淫。当然,在很多国家,法律上的强奸和性攻击的范畴可能比这里说的要狭窄,而且在如何定义强奸方面又各有差异。
(http://www.cwasu.org/factsonrape.htm#D
efining%20Rape%20and%20Sexual%20Assault:
)查阅国外有关网站可以看到相关资料: 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斯,除了有法律
判定强奸的年龄界限外,强奸行为被界定为“任何未经同意的性交,包括阴茎插入阴道交和肛交。内政部正在重新考虑性犯罪的立法,其中提案之一是把口交纳入强奸定义。”
(http://www.cwasu.org/factsonrape.htm#D efining%20Rape%20and%20Sexual%20Assault)
在美国,各个州有自己的法律;大部分州法定的强奸是男人以武力或威胁手段违背女性意志、或在女性精神和肉体上都不能
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以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在许多州,这个定义还包括不情愿的口交和肛交。还有的州把具体的性语言也包括在强奸法的应用范围。
在国际刑事法律历史上,有关性别公正的重大立法就是把战争强奸定为种族灭绝罪。1998 年 9 月,在联合国权限下设置的国际刑事法庭在审判卢旺达的战争罪犯时做出一个划时代的判决,它第一次在判决中把强奸纳入了种族灭绝罪。在特别法庭上,有来自南非的荣誉大法官 Navanethem Pillay, 她是法官中的惟一女性,但她代表了全球女性主义者发起的运动,那就是要求将战争强奸作为种族灭绝罪来审判。强奸在这里被定义为“在具有威胁性的情况下对个人身体施行的性侵犯。”(Rape is defined as “a physical invasion of a sexual nature, committed on a person under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coercive.”)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灭绝罪中就包括对妇女的强奸罪,罪犯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http://www.sigi.org/Alert/rape0998.htm)
这一立法的定义具有首创性,它不将强奸行为具体限定于某一性别或特定身体部位。不仅如此,而且,特别法庭也确立了一个先例,那就是规定“威胁性的情况”并非一定是武力,它同样包括恐吓与胁迫。前面提到得女性大法官Navanethem Pillay 也是设在加拿大的“ 姐妹情谊跨全球协会”
( Sisterhood Is Global Institute)顾问委员会
成员,该组织对它在全世界七十多个国家的所有成员提出要求,要求她们通过自己所在的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使本国法律采纳这一定义。倡导者提出,如果所有国家都能贯彻这一定义,这对于改变公众对暴力的认识、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公正定罪以及最终挽救妇女的生命, 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http://www.sigi.org/sigi.htm)
实际上中国刑法在强奸定罪这一点上是具有先进性的,它强调了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特征。但是有关刑法 名词的解释却反映了男权思想的影响。例如, 在“中国刑事档案公司”的网站上,对于强奸的解释即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这个“贞操权”的说法,就带有封建男权思想色彩。因为贞操是封建社会男性对妇女身体提出的要求,要求妇女为了某个男性特有的性权利而坚守自己的性(不失身、不改嫁,是为贞操;为保贞操宁死不从,是为节烈,可立贞节牌坊。)要强调妇女自己支配身体的权利, 说明“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原本已经足够。
同样,仅仅根据是否插入阴道来判断强
奸既遂与未遂,也是偏袒男性的裁决标准, 它无视女性受到的胁迫和虐待。按照这个标 准来判断,就会出现我刚才说过的荒唐场景, 仿佛那条阴茎是条恶龙,可以一往无前。把 阴茎从施暴者的身体里孤立出来,不考虑施 暴者其他暴力行为(手、脚、肢体施暴、药物迷奸……);而且搞死人不偿命,仅仅因 为施暴者阴茎和受害人阴道保持了几厘米安全距离。这种思路实际上架空了我国刑法中判断强奸的主要原则,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性犯罪目的。
如果仅仅以是否有阴茎插入阴道来判
断强奸是否发生,连南京大屠杀中的强奸、波斯尼亚战争中发生的类似事件,都可以不 算数。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强奸者未必是用 自己的阴茎插入,而是把酒瓶、枪托、扫帚 把、木棍甚至刀具插入妇女的阴道。毋宁说, 如果对于强奸只有一个界定,只算阴茎插入; 那还不如说,我国关于性暴力的法律词汇太 贫乏了,我们必须大量借鉴目前国际社会在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增加的法律词汇, 除了我前面提到的性攻击概念,还有性暴力、性侵犯、性骚扰、性犯罪、性虐待、性伤害、家庭暴力……
事实上,即使在目前并非激进的医学书
籍里,也已经扩充了对强奸的定义。例如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医学参考书《默克诊疗手 册 》
( http://www.msdchina.com.cn/manual/inde x.html)在“强奸受害者的医学检查”里, 就有这样一段话作为概念定义:
强奸是非法的性插入任何体孔,此定义 不包括接触而未插入,但在有些司法体系中, 也包括无生命物插入体孔。除了儿童被施予
慈爱或贿赂而诱奸外,强奸往往是用恐吓或暴力,违反个人的意志而作的犯罪性的性行为。约会强奸是一种变相的性袭击,即受害者接受约会,但插入者(往往为男性)随后对
受害者强行发生性行为,而未得到她的同意。
法定的强奸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其“未成年”的定义各州不同。
(http://www.msdchina.com.cn/manual
/section_18/244/1.html)
这个定义里已经包括了口交和肛交,不限于阴道交;也不限于是否由阴茎插入。
联系黄静案情,由于原始物证(曾经用来擦拭黄静阴道口的餐巾纸)已经无法认定
(据说被法医丢失),或者可以说无法证明姜某某的阴茎插入了黄静阴道;但是没有阴茎插入,不能证明没有性暴力发生,更不能证明黄静之死和性暴力没有关系。无论姜某某射精前后的阴茎离黄静的阴道内部有几 个厘米,黄静身上有自己无法形成的伤口、伤疤、伤痕(网同黄静纪念馆有照片为证);不能抹煞黄静因姜施行暴力身体受伤的证 据。就算根据是否“奸入”的暂行标准,姜
某某可能逃脱强奸罪,但是暴力伤害罪依然要受惩罚,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中就规定了:“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http://www.chinagateway.com.cn/chinese/ MATERIAL/1642.htm)即使姜某某跑得了强 奸罪,也跑不出禁止暴力残害妇女这条法律。
三、强暴致死还是强奸中止?
考虑到目前通行的对强奸的解释是“奸入”,本文特意采用了强暴一词,即将插入阴道和未插入阴道的性暴力都包括在内。这里虽有一字之差,但对于强奸是否应该以“奸入”为判断标准,其实还有进一步辩论的必要。
以“奸入”为判断标准,是一个典型的
男权中心判断,对施行性攻击者有百利无一害,而对遭到性攻击者有百害无一利。
首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为什么“插入阴道”可以成为一个临界点,过了这个点, 性质就发生变化(由“强奸未遂”变成“强
奸既遂”)。稍有常识都知道,插入阴道怀孕 可能较大,未插入则可能较小。在男权文化 的价值中,妇女的用处一是满足性欲,二是 传宗接代。就这两者来说插入阴道都是关键。在这个插入的背后,有着妇女的身体部位在 男权文化中的等级划分,阴道后面连接着输 卵管、子宫,子宫有孕育生命的本事;而社 会对女性价值就是这样界定的。妇女生存最 大的合法性是繁殖,次要的合法性是满足男 人性欲;不过在性压抑的文化中,后者则是 可做而不可说。
因此,要保护一个男性后代继承遗产的
合法性,确定女人子宫内精子归宿十分重要, 精子从阴道进入子宫,因此阴道需严加防守。要证明强奸罪行,其铁证就是进入阴道内的 精子,阴道外部的精子不会导致怀孕,对男 权正统的冒犯没有那么严重。我认为,这就 是“奸入”与“未奸入”成为判断强奸“既 遂”与“未遂”的文化依据。而对于强奸犯来说,“奸入”阴道,犯罪成本也会提高, 因为一旦阴道内精液得到鉴定,就成为判断 强奸的法律依据。至于阴道外,哪怕阴道口、
尿道口的精液,都可以被认为是没有“奸入”,因此算作“强奸未遂”。
这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实在是 好死强奸犯了,因为对现代强奸犯来说,他 根本不是为了让受害者生孩子而强奸她的。他进与不进入阴道,很多情况下只与他有没 有机会进入相关(例如,强奸时遭遇熟人而未进入)。没有进入,他也可能施行了性攻 击,但在法律上他却可以因为这条逃脱惩治。
前面说过,以精子是否进入阴道内来判
断强奸,对女人来说,最大的分别只在于有没有怀孕可能。在现代社会,人们都知道, 性的目的并非生殖,性的满足也并非只有插入阴道才能完成。达到性高潮的方法很多, 包括体外射精。我们不否认一对夫妇用手、舌头达到性满足叫做性生活,我们怎么能仅仅因为未“奸入”而无视强奸犯使用性暴力呢?
我说以“奸入”作为判断强奸既遂与未
遂是荒唐的,最根本的还在于,这里完全没有考虑到妇女自己的感受。对于一个受害女性,她在被强暴的过程中,可能先被强奸犯
强行扒下内衣裤,在挣扎过程中身体受伤, 最后无法抗拒暴力;如此,无论强奸犯在她身体上哪一部位射精,无论是用手指还是阴茎在她的外阴戳弄,强奸犯所贯彻的,都是个人的强暴意志,而这位女性的人身权利都受到侵犯。不仅如此,她的人格、精神在受侮辱,这种恐惧难以言述,无法取信于社会大众人们一定会归咎于她自己有错——这就是被强暴的感受。假如我说的话不好懂, 那就想想一个女土匪把男人捆起来,揪住男人阴茎不放,自己性欲勃发,为所欲为。然后,女土匪在法庭上一脸天真地说:强奸, 没有啊,没有进入阴道啊。
也就是说,“奸入”这个判断保护施暴
男性(施行了性攻击,只要没奸入,就不算强奸),却让被攻击的女人陷入双重困境(遭到了性攻击,一方面,因为没有被奸入,连立案的可能也不成立;另一方面,舆论会把她归入“遭到奸污”一类,因此被歧视)。我的一位研究生,曾经在大学担任辅导员, 她亲自处理过的一例强奸未遂举报就是如此。受害女生被攻击者逼在墙角,用刀划破
了她的牛仔裤,并在她大腿上留下伤口;但是派出所就因为男人未“奸入”而不立案。而在社会舆论里,被刀划破了裤子,她已经被划到“奸入”一类。由于人们指指戳戳, 该女生再也没有勇气穷追到底(她还说,幸亏我的男朋友及时冲进来了,不然,跳到黄河也洗不清)。
回到前面为姜某某所做的辩护,与未
“奸入”相关的说法就是这个“涉嫌强奸中止”。这个说法的依据在原来湖南省公安厅调查人员的话里就可以看到:“致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很扫兴。”
(我的详细分析见:《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http://www.springbud.net/showdetail.php?ni d=504&category=003)
这里的相关性就在于,姜某某没有“奸
入”阴道,而且由于黄静死在他正进行强奸的过程中,所以姜某某没有在活人身上完成强奸,这就叫做“强奸中止”吗?辩护人显然是想用到刑法中“犯罪中止”这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
( http://lycos14894.w57.lycos.com.cn/xslw/l w/zz/00015.htm)辩护人的原话为:“情况据我推测应该是这样的,死者有病可以肯定, 那晚,种种原因,诱发了死因。当然,这诱因中, 就包括了姜的批捕理由:‘强奸中止’。”
这段话里的逻辑漏洞如下:
第一, 既然你说的是“估计”,你又怎么能说“死者有病可以肯定”。请问:估计怎么能算作肯定,你又凭什么肯定?
第二, “种种原因,诱发了死因”。那么是什么原因诱发死因,死因与姜某某的性暴力嫌疑又是什么关系?这里的种种原因, 要不要追究?
第三, 诱因之一是“强奸中止”,既然姜某某放弃了强奸,怎么又会诱发黄静的心脏病、肺梗死呢?
第四,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具体来说, 可以假设:姜发现黄静因他的粗暴行为而呼
吸困难,因此放弃强奸企图,并立即打电话采取急救措施,避免了黄静死亡的后果。如果真是这样,这还可以算作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 犯 罪 中 止 。 ”
(http://sculaw.myrice.com/qikan-5-16.htm) 也就是说,量刑轻判可以从犯罪者主动放弃犯罪动机、从未造成犯罪后果来考虑。但事实却是,黄静遭到姜某某强暴,强暴导致死亡,这算什么“强奸中止”?还有什么后果比致死更严重?
而且,姜某某在地上留下了有精斑的纸团,
法医鉴定为他本人的精斑。是个人就知道, 男犯的性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性高潮。他中止了什么?如何证明他自动放弃了强奸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如果说因为黄静死了,所以姜某某放弃了“奸入”阴道,因而他无罪,那么黄静的死算不算生命受侵害?这个侵害要不要作为犯罪后果来考虑?假如黄静那几厘米没有被姜某某“奸入”的皮肤可以证明姜某某“强奸中止”,
那么黄静因强奸而生命在 21 岁中止,这个后果又该由谁来负法律责任?
总之,在为姜某某的辩护中,说法前后有变,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孤立地看待姜某某是否“奸入”,完全不考虑黄静一个大活人怎么在这个过程中变成了死人。按照这个逻辑,一个杀人犯持枪到医院造成病人因惊恐死亡也可以算作犯罪中止,因为他原打算扫射的,结果病人听见枪响、还未中枪就被吓死了;或者病人只被杀人犯开了一枪、未等他开两枪就死了;又或者他原打算分尸, 结果病人已经死亡、未等杀人犯拿斧头开劈……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做完自己想做的事情,都算作犯罪中止,这叫什么逻辑? 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吗?
假如我们只考虑男性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不考虑女性受害者被剥夺生命的后果,我敢说,黄静案永无出头之日。因为辩护人全是为男性着想,包括他的性满足是否按照自己愿望达成。而女性受害人在这过程就被抛在一边,仿佛她早就死定了,她的任何感受、任何伤害、哪怕被害致死,这些事实全都可
以不包括在内。这里根本的问题就在于,在这个强奸语法里,男人被架构在主体的位置上,而女人,生来就是被强奸的命!强奸你也好、拿你满足性欲也好,就是早晚的事。一个女子一旦和男人开始谈朋友,甭管两人谈到最后是结合还是分手,支持强奸的文化就认定,男人有强奸她的权利,而她仅有服从的权利。就算把你因强奸而死,那谁叫你天生有病呢?安个心脏病突发给你,反正人总归是要死于心跳停止或者呼吸衰竭。这就是一套男权中心的逻辑,它支持男性特权, 要求女性为男性的性欲服务、更进一步要求女性屈从于男性暴力。
老实说,对此男权文化,我既担心女性/
女孩,也担心男性/男孩。我担心男性对此没有警惕,以为强暴女性(包括性侵犯,也包括性骚扰,威胁幼童)是宣示男性特质, 象征男性的特权和胜利,一不留神就犯下强奸罪。他们不知道,只要女性说不,男性依然继续,这就构成强奸。在欧美大学校园里, 在性别课程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基础的性别教育:性关系的基础是同意,这是一个普遍
的原则。对男生来说:你要解开女朋友的衣服扣子?征求同意。你要脱她内衣?征求同意。你要和她发生性行为?征求同意。所有都同意了,还要学会使用安全套。你要没经过女生同意发生性行为,例如约会醉酒后自行其是,女生可以举报你强奸。我们中学、大学,有这种课程吗?绝大部分学校没有。
(目前的情况更是,很多大学取消了性别研
究课程)。男生不要以为女人说“不”就是“是”,女人说不要,那是撒娇。这种无知会把中国男生变成了一头猪。现在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国外去,事先千万教你儿子: 女人说不同意而男人继续,这就是强奸;你要不教他,他在国外坐牢你探监都不容易。还有,在美国的校园,有为女生设立的反强奸项目,课上告诉女孩子,男人从后面袭击, 你踩他脚背,继而一脚踹他睾丸;男人从前面攻击你,你飞起一脚向前,双手插入他眼睛。还有,反强奸课请警察来当靶子,警察扮演个真流氓,身上披挂着防护服,让女生一拳拳打去。因为,你要没练过,见了真人肉身,你打不出手的。
我们缺乏对强奸文化的批判,更不用说反强奸训练课程。我们有的是什么呢?黄静死了三个月没立案,这说明,她所在的地区、社群如何看待男人对女人的性暴力。为姜某某辩护的人认为,他或者被判无罪、或者轻判;要真有这个结果,我一点不奇怪。前段时间,不是有两百人上书法院为一个杀妻分尸的所谓科学家求情吗?这些人说凶犯不是蓄谋杀妻,应该从轻发落。此人把自己同床共寝的妻子、自己孩子的生身母亲一块块剁了,一块块抛弃,连这都叫不是蓄谋,我真不懂什么叫故意杀人了。
还有,《北京法制报》近日登出一案,一
位女性怀有 8 个月身孕,被丈夫打成重伤, 坠楼身亡。公安局的法医鉴定记载:“肋骨被打 断 两 根 , 脖 子 被 掐 得 气 管 破 裂 ”
( http://www.fmedsci.com/ArticleShow.asp? ArticleID=484)。尽管有不少证据表明,被害 人不是跳楼而是被丈夫抛尸灭迹,但是法院 判决依然是判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如今,遍体鳞伤的女尸已经冷冻 6 年有余,
连同她腹内 8 个月大的胎儿。死者家属已经
倾家荡产,依然还在为女儿讨公道的途中。这些冤案的家属,还要承受多长时间的痛 苦?假如法院判决没有性别平等观念、不把男性和女性的利益放在同一价值尺度上来考虑,我们还会有多少女性继续承受各种人身伤害、包括性暴力?!不仅如此,而且,
还会有多少受害女性死无葬身之地?
四、听!遗体在说话
为姜某某辩护的人说:“强奸,是要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该妇女已经无法作证, 那么,如何证明当晚确实违背了死者意愿呢?最后到法院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强奸罪名成立?”对此,我希望他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
在网同的黄静纪念馆网页上,一位网
友摘录了这本书的介绍;这本书叫:《听! 骨头在说话》,作者凯丝·莱克斯(Kathy Reichs)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医研究所的人类学法医、全美人类学法医协会十五名检定合格的法医之一,她经常担任刑事审判的
常任专家证人。她说:
这次案件里的女性死者触动了我,从尸体上我感受到她们的恐惧、痛苦和无助;愤怒和被侮辱的感觉包围着我,惟有挖出那禽兽, 让他付出应有代价, 我才能稍稍抒解……
作为一个研究妇女问题的学者,我有同样感受;我迫不及待地把这些感受写出来, 期待打破社会上、具体案例审判中对妇女的歧视。黄静遗体的确不能说话,但是,于无声处听惊雷;沉默是灭亡、沉默也是爆发。遗体无言、伤痕尤在;很多人从中听见了爆发。很多人,他/她们愿意替这无声的遗体奔走呐喊;从黑夜到白天、从中国到世界、从小老百姓到中央有关部门的个别负责人……黄静案一天不破,这声音一天不会平息。我不是法医、不是律师、不是记者、不是政府官员,我的声音很小,报纸也经常拒绝发表我的文章,但是我不会放弃呼喊。我还相信,所有人发出声音,世界就会改变。写到这里,我不禁还要再提到一段话,
我从天津师大的同行、女教师王向贤反强奸
的演讲里看到,她说她真是爱死了这段话, 我也是同样。一位女子遭遇到强奸犯,她说: “如果他要杀我,那他就杀好了。我就是不让这事儿发生在我身上。我抓住他的阴茎, 我试图把它折断,他用拳头朝我头部猛打, 我是说,竭尽全力地打。我就是不松手。我下定决心要把它从他身上拔出来。然后它就软了下来……他把我推开,抓起上衣跑了。”
(莎伦·马库斯:《战斗的身体,战斗的文
字:强奸防范的一种理论和政治》,见王逢振等编译:《性别政治》,天津社会科学院出 版社,2001 年 1 月,第 60 页。)
就是这样,假如在黄静案中,有人不断 为侵犯者的阳具辩护,我的回应只能是这样, 抓住它、折断它。如同这本书的作者所写: “我们要是等待男人决定不再强奸,我们的 等待将会十分漫长,遥遥无期。要建设一个 我们不会再有恐惧的社会,我们首先必须把强奸文化吓得魂飞魄散。”(同上书,第 61 页。)
2003 年 7 月
20 日
振华性侵女童案重发。
2020 年因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