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翔   2025 年 11 月 8 日  追光者【京城外望】 | 转自 新世纪

 

 

前言

《国安法》实施五年来,香港的司法独立每况愈下,逐步从「法治」(rule of law)走向「人治」(rule by law)。特别是「煽动罪」被裁定合乎宪法(即《基本法》)之后,香港的思想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创作表达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无一不受摧残。对这些「意识形态」领域的从业员来说,他们不但失去工作的机会,很多更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在这个法治不断遭破坏的过程中,香港的终审法院,本应起着捍卫自由的重责,却成为中共及港共构筑专政制度的「帮凶」。笔者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感受尤其深刻,有责任把法院这个不光彩的角色记录下来,为历史作见证。

启发笔者撰写此系列的是「香港法治行动」(Hong Kong Rule of Law Initiative,简称 HKROLIN)创办人、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的潘志生博士。五年来,他不断去函律政司及终审法院,引经据典地指出他们判案偏颇之处并要求及时纠正,当局对他的努力都置若罔闻。笔者在他向当局提交的一系列投诉的基础上,以及参考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在传媒上的多篇评论,整理了这个系列:「香港终审法院沦为专制的帮凶」,用比较普及的语言向读者展现这个过程[1]。

法律学者对回归以来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评价

香港回归以来出现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依次是李国能(Andrew Li,1997–2010)、马道立(Geoffrey Ma,2010–2021)及张举能(Andrew Cheung,2021–)。他们对香港的法治造成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今年5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两位教授任石荣(Julius Yam)和陈秀慧(Cora Chan)共同发表一篇论文,题目是「Oratorical leadership of chief justices in post-handover Hong Kong」(《回归后首席法官的雄辩领导力》)[2],对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判词及其公开言论对香港法治的影响作出比较和分析。论文的摘要(abstract)陈述了他们的结论:

「李国能采取了大胆而积极主动的方法,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更广泛的普通法世界联系起来,而马道立则寻求在法治问题上与公众进行更多沟通。相比之下,张举能的做法迄今比他的前任更具妥协(conciliatory)和回避(circumspect)。尽管三位首席大法官的领导风格不同,所面对的挑战也各有不同,但三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务是在自由和专制两种意识形态之间找到平衡,在不损害中国主权的情况下维持香港的普通法法律体系」(笔者按:原文为英文)。

作者对三位法官的评价都很客观,强调了前两任都是致力于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及加强与国际社会(指其他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到了张举能,他们礼貌地但又明确地指出他对中共的压力采取了更妥协(conciliatory)和回避(circumspect)的做法。他们善意地将张举能的「conciliatory and circumspect」态度诠释为在「自由」和「专制」的意识形态(liberal and authoritarian ideologies)之间寻求平衡的务实之道。

李国能坚守法治为保护人权与自由

根据他们的分析,李国能主动地把香港同大陆的司法制度区别开来,强化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并致力于把香港的司法系统同全球普通法地区联系起来。在回归后香港面临政治不确定的环境下,他致力于强化香港司法制度的基础,例如他在2004年发出《法官行为指引》[3](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以下简称《指引》),就是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参考世界上各普通法地区的经验,为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奠下道德基础,在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与司法问责(judicial accountability)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李国能任内制定的《指引》开宗明义地说:

一个独立并能维护法治、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机构是香港社会的基石。社会大众对法官委以行使独立司法权力的重任。法官在审理市民相互之间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案件时,所作的决定影响深远,所牵涉的是人身自由、财产及名誉。

要维持公众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法官在行为上必须严守至高的标准,竭力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及公正,并尽力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社会大众有权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

法官就职时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7条作出的下述司法誓言,肯定了法官上述的职责(誓言从略)。

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法官的职责是严格依据法律行事,不得受到或看来受到外来因素所影响,例如任何性质的政治考虑。 (以下略)

第一条清楚地表明,他是按照普通法的基本信念,即:法官要致力于捍卫法治、人权、自由三者。他自己也是身体力行,任内十分强调对思想言论自由的保护,例如他在1999年12月14日就侮辱国旗案的判决说[4]:

「发表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对其宪法性的保障必须采纳宽松的解释。这种自由包括发表大多数人认为令人反感或讨厌的思想,及批评政府机关和官员行为的自由。」

「要限制自由必须经过法律规定……在考虑一个限制的范围时,对发表自由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取其狭义解释。这是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无论施加任何限制,政府都有责任提出充分理据加以支持。」

「若容许限制,则止境何在?这问题完全合理,而问题的答案,依本席之见,就是这些限制只能到此为止,因为它们已到了宪法所能容许的极限了。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之下,所有在香港的人士根据本港法律都享有平等机会就任何事情畅所欲言,不论话题是否涉及政治:喜欢说什么便说什么,喜欢怎样说便怎样说。而且,他们亦可以有信心这种情况会持续下去。」

又例如在「梁国雄诉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5],他开宗明义就阐述此要义:

「和平集会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是宝贵的,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由于许多相互关联的原因,这些自由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透过公开对话和辩论解决冲突、紧张局势和问题是民主社会的本质。这些自由使这种对话和辩论得以进行,并确保其活力。民主社会是一个思想市场必须蓬勃发展的社会。这些自由使公民能够表达批评、表达不满并寻求补救……」

这些判词掷地有声,充分表达了香港终审法院应该负起的宪法责任,以身作则实践了《指引》第一条的要求。

马道立恪守法官政治中立的原则

马道立继承李国能的传统,实践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例如在「连侬墙伤人案」中,主审法官郭伟健在庭审过程中高度赞扬凶手是「道德高尚」,明显地倾向「蓝丝」阵营,引起香港社会普遍不满。马道立决定以后不再委派他聆讯政治案件,他为此还罕有地发表声明,告诫司法人员要秉持政治上不偏不倚的态度。

声明说:

「司法机构独立及公正的执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法官及司法人员绝对不可偏颇。同样重要的是,观感上他们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为对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颇。」

这份严厉声明强调,若法官违背政治中立原则,将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由于法官不能轻易被革职,他对郭伟健的处理可视为严重惩戒。

张举能采取妥协与回避的态度

到了张举能,两位学者认为他对政治压力采取了更妥协与回避的态度,谨慎地避开中共主权争议。他甚至推翻马道立的决定,重新委派郭伟健审理政治案件,并让他成为「国安法指定法官」。

潘志生博士指出,三位首席法官的差异也反映出任用导向的转变——由「制度奠基者」转向「政治可控性」。

司法独立渐渐流失

任石荣与陈秀慧两位学者指出,在张举能主导下,香港已出现「司法二元化」(dual state):非政治案件仍维持司法自主,但涉及政治者则被专制控制。即使「剩下的司法自主空间没有被夺走,它也会通过『法庭的回避』(avoidance)而渐渐流失」。

潘志生进一步指出,《国安法》实施后,外籍非常任法官被排除于国安案之外,导致香港司法国际信任急剧下降——从2022至2025年间,英、加、澳多位勋爵与大法官相继辞任,象征「国际合法性」的丧失,令「dual state」成为现实。

此外,Delaney、Dixon与Kosar三位学者在《首席法官与民主韧性:宪法危机时期的司法领导》一文中指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时是抵抗专制的力量,有时则被收编为其工具」,并警告「司法领导可能被武器化」。

事实上,从李国能到张举能,香港社会经历了一个由「法治」到「人治」的过程。在李国能与马道立时期,法院尚为捍卫自由的堡垒;到了张举能,「恶劣的司法领导」使终审法院不知不觉间沦为专制政治的武器。这正如Delaney等人所言,完美总结了《国安法》五年以来香港法治的堕落。

 

注释:
[1] 本系列参考了潘志生 HKROLIN 向终审法院提交的 Complaint 1, 1A, 1B, 2;及陈文敏:《从判例看香港法治的变迁和前景》,开放心灵系列讲座,2025年8月,以及他在《绿豆》、《法庭线》等媒体上的分析与评论。
[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ume 23, Issue 1, January 2025, Pages 298–319, https://doi.org/10.1093/icon/moaf012
[3]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_cn/publications/gjc_c.pdf
[4]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恭劭及另一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a/1999/10
[5] 「梁国雄诉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5) 8 HKCFAR 229」
[6] 潘博士与笔者之私人交流
[7] Erin F. Delaney, Rosalind Dixon, David Kosař: Chief Justices and Democratic Resilience: Judicial Leadership in Times of Constitutional Cri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 23, Issue 1, January 2025, pp. 148–159, https://doi.org/10.1093/icon/moaf021

 

(文章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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