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罗修云为苍生代言
恳请湖南永州冷水滩区法院用重审判决还我丈夫唐国耀以公道
我叫张佳,系湖南永州冷水滩区居民。跳了一辈子舞或者说一辈子习惯了用肢体语言表达思想和情感的我,没想到今天不得不改用我并不擅长的表达方式——用键盘敲打文字表达我的想法和恳求——恳请湖南永州冷水滩区法院通过重审判决,还我蒙冤在路上的丈夫唐国耀一个公道!
唐国耀的案子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一路带“冤”带“错”走到了重审阶段。我不怪冷水滩区的公检法,因为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有个对事物现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都有个不断深化、由浅入深,逐渐让自己的认识接近事物本质的过程。对案件的认识和了解也不例外。永州中院将唐国耀的案子发回重审,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官通过对本案性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我不懂太多的法律知识,但我带着案情学法律,懂得唐国耀的案子在管辖权上,办案单位有僭越之嫌:本案是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且是单位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管辖原则,本案从侦查开始,永州市及其下属的冷水滩区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
从犯罪地看,永州不是犯罪行为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地。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结果,均在长沙而不在永州。从居住地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即公司犯罪,无论从被害人雷功阳的金链公司,还是被告人所在的唐朝御驰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长沙而不在永州。公司犯罪不可能根据公司中的具体个人的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只能根据公司的居住地确定管辖,因为公司的员工可能来自全国各地,因业务需要也可能实际居住于全国各地,如果以公司法人代表或实施犯罪的某个员工的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可能会导致任何地方都有管辖权,必然造成管辖概念的模糊与混乱。
我不能不说的是,冷水滩公安机关有像揽生意似的揽着这个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来做,我不是警方某个决策人物肚子里的肥虫,故而不敢妄断侦查环节的决策人物图的是什么,但办案警察的取证方式,让人质疑冷水滩区警方办的是“关系案”“利益案”:办案人员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但搞“有罪推定”、“罪名先行”,而且为了让唐国耀坐实诈骗犯罪,预先设计出证实唐国耀有罪的口供,在讯问中不惜采用刑讯逼供手段非法获取自己所设计所需要的口供,且一次不行来二次,导致唐国耀精神几近崩溃,在公安侦查阶段两次动了自杀之念。2020年3月26日,因办案人员在讯问唐国耀时连续逼供,唐国耀不堪忍受偷食铁丝,导致划伤肠道,经抢救虽保住了一条命,但严重影响消化功能和营养物质的摄取,肉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体重由原来的85公斤降至现在的55公斤。尽管警方用残酷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后来在法庭上被排除了,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一直在影响着案子的走向——检察官、法官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在沉锚效应之下去审查侦查机关制作的纸质卷宗,就很容易陷进侦查机关设定好的逻辑和思路里面,自然就很难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只要证据在关键情节上能互相印证,基本上就能形成自己内心对“有罪”的确信,至于侦查环节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有以及是否含伪造假,则很少考虑。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主要依据有三点:被害人雷功阳的陈述;唐国耀使用虚假购车人提供给金链公司并以此获取金链公司垫资的事实;唐国耀原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三次有罪供述。然而,这三点据以定罪的依据都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尽管唐国耀向金链公司提供的购车人是其妻子张佳、外家弟弟张威以及永州股东胡华斌等亲人熟人,但作为一家车行,在没有人前来购车时要进购车辆,只能以自己熟悉的人的身份采购,待采购回来后再销售给真正的买车人,这其实是目前所有车行通常的做法。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唐国耀只能提供真实的实际购车人身份资料并以实际购车人的身份购车,再说,唐国耀提供的购车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比如6月8日以其妻子张佳名义购车两台,6月18日又以张佳名义购买宝马车一台,既然是晒在阳光下的“假”,就与诈骗无关,真要诈骗,就会故意隐瞒真相,以欺骗雷功阳。如果说这也是诈骗,那么所有车行都存在这种“诈骗”行为,是否都要追究刑责?
需要强调的是:一审开庭中,辩护人提出要看合同,但是,公诉方拿不出合同且不作任何解释。辩护人认为,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书证,双方合同如何约定的,是确定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的前提,确定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不能仅看口供,现在连最基本的合同都没有,如何客观判断和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看口供吗?可是被告人的口供已被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雷功阳说是金链公司支付给唐朝公司的购车资金是垫资,问题是双方均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合同证明是垫资,相反,卷中对每台车的合同看,双方是买卖关系,即金链公司是销售方,唐朝公司是购买方。如果真的是垫资,数百万元的垫资,可能不签订合同吗?所以双方究竟是垫资关系还是买卖关系,无法确定。如果是买卖关系,本案就不存在诈骗的问题。
雷功阳称事后才发现提供的购车人是虚假的,其本身就是说的假话。如前所述,每台车都事先提供资料,金链公司有专门的人员跟进监督、核查,提供的资料其实不要看都知道不是实际购车人,怎么可能在事后经调查才知道是虚假购车人?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然而,没有任证据表明唐国耀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意图。一审判决用以证明唐国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意图的主要证据,是虚假购车人的相关书证以及受害人雷功阳的陈述,但这一证据明显不确凿、不充分。
唐朝公司和金链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共计5069366元,已还款2818170元(含利息132900元)。唐朝公司遇到挤兑风险后,唐国耀并没有逃避责任,面对众多讨债人,他向金链公司表明了歉意和诚意,并有将其名下两台全新奔驰C200和宝马520(价值约68万元)让金链公司开走作担保或抵债的表诚行为;有将公司行政、财务公章、私章交由金链公司高管梁峻译带走“保管”的表诚行为。债务纠纷中,不应将商业风险导致的暂时中断债务偿还能力判定为诈骗行为,民刑界限应严格区分,不应随意跨越。事实上,唐国耀一直在想尽办法陆续还款,从未想将垫资款占为已有的意图。如果唐国耀真想诈骗金链公司的购车垫付款,他为何还要继续向受害人返还巨款?他为何主动约见金链公司相关负责人就剩余债务面谈、协商?再说,唐国耀并没有将金链公司支付的垫付款用于公司或个人挥霍,而是用于正常业务经营支出,这也说明唐国耀没有诈骗金链公司资金的主观意图。分明雷功阳是恶意诉讼,为逼迫唐国耀家属尽快通过通过处理唐朝公司的资产偿还他的债权,不惜将唐国耀推向牢狱,将良心和“义道”二字抛到了九霄云外!
法律的公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这道屏障失守,伤害的除了涉讼公民,还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有司法公信力,还有广大民众对国家法制体制的信任——如果我们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我们大众如何去信任这个社会?现代法治社会应该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正义的底线,只有不冤枉好人,才能保障更多普通公民的安全。因为与个人相比,执法部门毕竟强势得多,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远超漏网的犯罪分子。
从2018年3月23日至今,唐国耀已被羁押2年零4个月。如此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眼下的唐国耀,遭受冤情和病情的双重折磨与煎熬,其感受之憋屈之痛苦,可谓“不是个中人,谁解其中味?”另外,我家有两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照料;有中风后导致行动不便的父亲和患有脑梗塞的母亲需要赡服侍。如果唐国耀确实有罪,这一切都是报应,问题是唐国耀比窦娥还冤,让我们一家遭受这种苦痛就是不公司法的罪孽了!一审判决的瑕疵显而易见,永州中院将本案发回冷水滩区法院重审,给了唐国耀伸冤的机会。我坚信冷水滩区法院会在重审环节作出一份字里行间闪耀着人性光辉、经得起时间和法律检验的公正判决来,我期待着!
湖南永州冷水滩区 张佳
联系方式:18174643535
2020年7月15日
期待冷水滩区法院带着歉意为唐国耀案纠错
大凡冤假错案,起始点都在侦查环节,唐国耀的所谓“合同诈骗罪”,完全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由此决定着唐国耀是一个大“冤主”。他的冤情同样是从侦查环节开始的——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唐国耀犯有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在没有认真研究唐国耀究竟是垫资借款还是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没有弄清楚自己有没有管辖权限或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顾及的情况下,就贸然将唐国耀予以刑拘,导致公平正义在侦查环节暂时性“缺席”。
这些年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广大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和严重担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信念。无数事实证明,当司法与公平正义分离之时;当司法人员热衷于办“招呼案”、“政绩案”、“关系案”、“利益案”之时,就势必会酿造出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多了,我们的生活中就会弥漫着怨气、戾气、这种怨气、戾气,是社会的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为何社会上会有人仇视法官?仇视法院?究其原因,就在于司法不公、办案不公。前些年不是发生过枪杀法官的悲剧吗?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法官最有效的“护身盔甲”。司法人员酿造出一起冤假错案,得罪的何止涉讼“冤主”和“冤主”家属?其冤情会让“冤主”的朋友、熟人乃至关注“冤主”的正义人士感到愤怒并发出正义的谴责,本来是极少人酿造的冤假错案结果让整个司法系统站在了公众舆论的对立面,乃至让神圣的法律跟着受辱蒙羞,酿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该当何罪?!
从理论上和司法体制的内在要求上说,公、检、法是相互配合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三家”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几年前,人民日报微博发布了一篇题为《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的博文,作者指出: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难发现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甚至相互之间还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唐国耀的案子就是公检法“三家”“默契配合”出来的——本来,侦查环节后面还有两道“关卡”,完全可以卡住非法证据;侦查环节对唐国耀“犯罪事实”的错误认定,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也完全可以拨乱反正,遗憾的是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都以法律的名义开了“绿灯”,从而从“冤侦”、“冤诉”走到了“冤判”。
唐国耀案已经由永州中院发回2冷水滩区法院重审,这让唐国耀和他家属看到了公道回归唐国耀的希望。依法纠错不但需要勇气,还需要职业良知和做人的良知。只要重审法官用换位意识体验一下“冤主”及其家属从肉体到精神的苦痛,就一会克服重重障碍果断纠错。“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愿错判了唐国耀的冷水滩区法院带着歉意,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让唐国耀及其家人从心底里喊出“冷水滩区法院守住了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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