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6.4 美国华盛顿中国大使馆前,示威者抗议北京当局屠杀学生。(六四档案)
1989年6月3日午夜12时左右,北京市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秘书长郭海峰(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硕士研究生)在天安门广场找到北京教育学院学生陈莱和北京体育学院学生姚军岭,对他俩说,现在准备离开天安门广场弄一些汽油回来,我们一起去。于是,郭海峰、陈莱、姚军岭搜集了十几个汽水瓶、塑胶瓶和两个塑胶桶,然后登上一辆停在天安门广场的大型公共汽车,当时的大型公共汽车上已经有李成焕(某外资企业职员)、齐辉(个体户)、于X(该辆公共汽车售票员)等一些人。
这辆大型公共汽车从天安门广场东北角开出去,沿着东长安街从西往东行驶到王府井大街南面路口附近,遇到一辆被当作路障的大型公共汽车,郭海峰等人下了车,郭海峰撬开了油箱,姚军岭找来了一根塑胶管,从油箱中抽出汽油,灌入瓶子和塑胶桶,陈莱将瓶子和塑胶桶的盖子一一盖上。还有其他一些人参与了灌取汽油的过程,但因为事后没有被抓获,所以没有留下记录,也没有被追究责任。就在这时候,朱世生(某批发部经理)也上了这辆大型公共汽车。
汽油灌取完毕之后,郭海峰等人就让大型公共汽车调头沿着东长安街向西行驶,准备返回天安门广场。6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当这辆大型公共汽车行驶到天安门城楼前金水桥东侧的长安街时,正好遇上向天安门广场挺进的第38集团军先头部队,遭到官兵们开枪扫射,司机首当其冲,当场中弹死亡,车上另有多人中弹受伤。
公车司机中弹 学生遭捕
司机中弹遇难后,这辆大型公共汽车依靠惯性挣扎前行了数米,然后才熄火,一动不动地趴在距离开枪的官兵们只有两、三米远的地方,车中的人们一看情形不对,纷纷企图跳车逃跑。姚军岭身为跨栏运动员,动作非常敏捷灵活,从车窗跳出逃走。而郭海峰、陈莱、齐辉、李成焕、朱世生、于X等六人来不及逃走,被官兵们当场拘捕。郭海峰遂成为1989年民主运动爆发以来第一个被捕的学生领袖。
第38集团军官兵停止射击之后,迅速端枪冲上前去,命令大型公共汽车上剩余的乘员举起双手下车,每下来一个人,官兵都要询问一声:「干什么的?」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学生。」学生都没有当场挨打,只是将双手紧紧捆绑起来,然后再捆绑到金水桥的栏杆上。只有朱世生一个人回答是「商人」,则立即被官兵用棍子狠狠打了一顿。
在拘捕郭海峰等人的过程中,现场亮起了一束强烈的灯光,那是解放军戒严部队随军记者正在拍摄,准备将之作为解放军戒严部队的辉煌战绩之一,记录于解放军军史。
大约6月4日凌晨4、5点钟,郭海峰等六人被转移到位于天安门城楼东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关押了三天,然后作为「企图焚烧天安门城楼」的暴徒,于6月7日转移到秦城监狱关押。
到了1990年10月份,秦城监狱尚关押着约三十名重犯、要犯,起诉和审判的时间一再延后,因为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于1990年9月22日至1990年10月7日在北京举行,中共当局不想因为起诉和审判而影响国际形象。在北京亚运会结束之后,中共当局判断国际压力相对减轻了,起诉和审判的时机成熟了,于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关押在秦城监狱的重犯、要犯进行起诉,然后交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90年11月底,郭海峰、姚军岭、陈莱、李成焕等四人收到了第一份起诉书,是以「持械聚众叛乱」的罪名予以起诉。起诉书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有如下几条:郭海峰「撬开了油箱」,姚军岭「灌了汽油」,陈莱「为汽油瓶盖上盖子」,李成焕在大型公共汽车的行驶过程中「用木棒敲打车厢,为车子开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触犯「持械聚众叛乱」的罪名,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首要分子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诬指学生准备将汽油瓶掷向天安门部队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有意将汽油瓶称之为「燃烧瓶」,指控郭海峰等人制造「燃烧瓶」的目的是「企图烧毁进入天安门广场的解放军戒严部队的装甲车」,并具体指控称:「在大客车驶近天安门广场的时候,郭海峰、陈莱拿起燃烧瓶,企图烧毁进入天安门广场的解放军戒严部队的装甲车。」这显然是一个不符合事实的指控:郭海峰等人当时所搭乘的大型公共汽车在东长安街上从东往西靠路北行驶,与天安门广场隔着七、八十米宽的长安街,他们怎么可能在车中将所谓的燃烧瓶投掷向「进入天安门广场的解放军戒严部队的装甲车」?
在郭海峰等人收到第一份起诉书后大约一个星期,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的预审员又来到秦城监狱,告诉郭海峰等人说:「上面有新的政策,对学生要从宽处理,因此收回第一份起诉书。」第二天,郭海峰等人就收到了新的起诉书,也就是第二份起诉书。第二份起诉书改以「反革命破坏罪」起诉郭海峰等人,「反革命破坏罪」比第一份起诉书的「持械聚众叛乱罪」要轻一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反革命破坏罪」的量刑没有下限。量刑没有下限,也就意味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级的旨意或政治需要随意从轻判处。
第二份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第一份起诉书基本相同,但删去了原先提到的一个具体情节:「郭海峰、陈莱拿起燃烧瓶,企图烧毁进入天安门广场的解放军戒严部队的装甲车。」
1990年12月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海峰等人案件,开庭前法院审判人员特意关照郭海峰等人在审判期间「态度好一点」,争取从宽处理。郭海峰没有理会这个关照,不仅在法庭上为自己做了长达四小时的无罪辩护发言,而且与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姚军岭同样也为自己作了长时间的无罪辩护发言。休庭期间,法院审判人员很不满地对郭海峰、姚军岭说:「就你们的这种态度,还能从宽处理?!」郭海峰、姚军岭则一笑置之。
诱从宽处理要学生认罪
实际上,根据中共当局「对学生要从宽处理」的旨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海峰等人的判决结果早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法院审判人员只是配合剧本演出的木偶而已,根本无权决定什么。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郭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姚军岭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莱、李成焕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
六四屠杀事件之后,中共官方的宣传机器曾经大肆渲染所谓的「郭海峰等人企图烧毁天安门城楼事件」,以此作为北京发生了「反革命暴乱」的主要证据之一。当时的中共官方媒体声称:「高自联头头郭海峰带领一小撮暴徒,驾着一辆装满汽油的汽车,冲向天安门,企图烧毁天安门城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院国务委员、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在《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也特别提到了这一事件:「特别恶毒的是,一伙人驾驶一辆装满汽油的公共汽车驶向天安门城楼,企图放火烧毁天安门城楼,在金水桥南被戒严部队及时截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