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977 年 10 月 28 日逾 2,000 名警察游行到警署总部,抗议廉政公署针对警察。

之前谈到香港主权转移后立即出现「小人蛇」事件,引来中国人大对香港实行第一次「释法」。有台湾人觉得,北京想挡住小人蛇涌入香港有何不好 ? 法律界的坚持不是违反香港多数民意吗 ?

当时香港许多人也有同样想法。但法官不能迎合民意而不顾法律条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作为社会稳定磐石的司法独立,开始受到干预时若人们没有警觉,没有很强的抗议,那么释法就陆续会来,法治也就动摇了。

居港权问题,表面涉及的是阻挡大陆人涌港,实际上与中共许多部门的利益休戚相关。因为一旦居住在大陆的港人子女可以按《基本法》自动取得居港权,而不需要先在大陆的公安机关取得来港的单程通行证,那么潜规则中必须向各级权力机构「贡献」的贿款就收不到了。 「买」一张来港单程证的「价目」一直在飙涨中。从地方公安到上级机关层层收费。九七时大概要人民币十万八万,到2019年据说已涨到200万人民币了。这样的肥水岂能被香港法院阻拦?

但有百多年司法独立传统的香港,法官的地位超然,社交范围很小,不可能与他们谈论处理中的案件,更别说向法官行贿了。所以一定要释法才能解决这个涉及中共各级干部的利益问题。

香港另一个在九七前地位超然的机构是廉政公署。

1974年廉署成立前,香港各公家机构的贪污,尤其是警队,几乎已经制度化了。 1974年,港督麦理浩宣布成立独立的反贪污组织,全名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这名称意味着廉政专员由总督特派,不受政府其他部门约制。当然,起诉案件仍然要由律政司作决定去检控。

廉署有许多规定,其中包括设立由副廉政专员兼任的执行处长,对任何贪污行贿的举报都要在48小时内作出属「贪污」或「非贪污」的回应。没有明文规定的共识,就是廉政专员尽可能是最后一份公职,即卸任后不再担任政府的其他职位,以防止卸任后有利益交换。

但另一方面,又同时大幅调整公务员薪资和退休后的福利,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涉贪的机会成本大增,成功遏制了贪污之风。

廉署成立后,一直向各界咨询意见,我也有好多年被约请咨询。开始时我们不少人对廉署的执行力没有太高期望,因为过去港英的多次反贪行动都不怎么成功。但想不到首任廉政专员姬达硬朗不苟,以致引来警队的强力反弹,发生警察冲进廉署捣乱和殴伤廉署人员事件,被称为「警廉冲突」。麦理浩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让步,在1977年11月发出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经被审问、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触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据闻姬达为此与麦督有争执。

这以后,香港就几乎完全杜绝了贪污和行贿。香港廉署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廉洁、公正,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成为典范。外国人来香港工作和营商,都只须按规则行事,没有规则之外的「潜规则」和必须打通的「关节」。

香港廉署也成为许多电影和电视剧的题材。中国大陆和台湾,也都对香港廉署的成功感佩服,有提出学习借鉴之意。对于香港人来说,廉署使社会变得公平,香港不再是贪腐城市。香港人有了自豪感,对香港人的身份认同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九七之后,廉署仍然未变,但负责起诉的律政司开始变味了。 1998年廉政公署拘捕星岛集团3名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指控他们夸大《英文虎报》和《星期日英文虎报》的发行量,串谋诈骗广告客户。星岛集团主席兼大股东胡仙女士被当局认定是串谋者。然而到起诉时,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以公众利益为理由,决定不检控胡仙。其余三人最后被判处入狱四至六个月。什么是「公众利益」呢?理由是一旦胡仙被起诉,星岛集团的2000名员工可能会失业。但法律就是法律,执法者岂能从社会经济效益去考虑是否执法呢?

1979年大陆开放引进外资,妻子曾经带一些港商去大陆投资设厂。她和她带去的港商都知道要给经办的干部一些「好处」,但不知道怎么开口,给多少,怎么让对方知道可以得到利益。因此没谈成功。也就是说,经过廉署多年创造的公平社会,使香港人曾经颇为熟悉的行贿手段失传了。当然后来慢慢也学回来了。

2001年二月,廉政公署在一个被称为「八爪鱼」行动中,在中旅集团副总经理徐士荃家中搜出1700万元港币及美元现钞,此外尚有大批金条、金元宝、名牌手表。廉署声明指「在港国营企业的一名前主席及一名前副总经理」,涉嫌以窜改某宗交易的赔偿合约,骗取中旅会计部发放因取消交易而要付出的三千万元赔偿金。有报纸揭露,这名前主席就是被调回大陆的朱悦宁。

这是廉署就中资企业在香港的贪污所采取的最后一次行动。这以后,大陆的贪污行贿越演越烈,来香港设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在香港的中资或私企的贪污行贿会更多或减少?不用想都知道了。但在香港就再也没有针对中资的廉署行动了。

廉署不再调查在香港的中资企业,是廉署失去公正廉明的开始。接下来发生的事,就显示使这个当年辛苦建立的堤防终告倒塌也。 (163)

—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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