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集会】黎智英等7人终极上诉 争论定罪相称性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818流水式集会,参与非法集结罪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周一(24日)开庭审理。 路透社资料图片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参与非法集结罪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周一(24日)开庭审理,上诉方认为众被告当日游行绝对和平,只行使其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因此最终相关的定罪并不相称。律政司一方就指已平衡集会权利和公众安全,执法符合相称性。终院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将押后作出裁决。

余若薇:被告只行使宪法权利,不应受没成真情况影响

本案中获判缓刑的吴霭仪和李柱铭自行到终审法院应讯,而李卓人及何俊仁就因另涉支联会案正被还柙,须由囚车押送至法院。惟何秀兰、还柙中的梁国雄及黎智英就未有出庭。案件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

 

本案中获判缓刑的吴霭仪自行到终审法院应讯。(RFA)
本案中获判缓刑的吴霭仪自行到终审法院应讯。(RFA)

上诉方获批提出争议的法律问题,涉及法官在定罪时应否审视定罪是否相称,终院是否应采纳英国最高法院就涉及言论及集会自由的Ziegler等两案中具说服力,但对本院并无约束力的判例;而如答案为肯定,法庭应在甚么情况下及多大程度上进行「执行相称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的评估。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陈词时指,《公安条例》第15条关于公众游行的规定及条件,应只在必要及合乎比例的情况下作限制,而香港法院有责任确保当市民的宪法权利被侵犯时作出补救(remedy),并应在定罪前考虑定罪的相称性,并引案例指,即使是刑事损坏般较轻微的罪行,亦须分析控罪的相称性;而2005年梁国雄挑战《公安条例》的终审法院案例,亦没有排除进行「执行相称性」的评估。

余若薇续指,本案中被告当时有参与游行,警方没有批准集结,警方以担心游行被暴力示威者骑劫为由,反对民阵举办游行,但最终警方的担忧未有成真,被告只是行使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不应受到一些没有成真的情况影响,并不足以作定罪,因此认为法庭在定罪时应考虑定罪的相称性。

因「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定罪已被推翻原审定罪基础改变

常任法官李义一度厘清,指按余若薇的说法,上诉方非挑战警方反对游行的决定,而是挑战「定罪(conviction)」这司法行为属一个司法权力,并质疑法院是否有权可以处理。余若薇就回应,指法院有权作出补偿,认为在定罪前作相称性评估是法庭的责任,并进一步指出原审时各上诉人面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两罪,原审法官裁定各上诉人是在事前计划组织游行,惟现时「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定罪已被推翻,故各上诉人在只涉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情况下,法庭有责任确保定罪是相称及属必要。

余若薇续指,定罪本身是一种限制(conviction is a restriction),意指法庭把被告定罪,是对被告行使其游行集会权利的一种限制;如法庭接纳「定罪是一种限制」,法庭就应考虑定罪的「相称性」及「必要性」的问题;而控方在原审时未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合理辩解,原审法官认为各上诉人没有合理辩解去参与游行,是因裁定各上诉人有份筹划非法游行,但现时不再牵涉「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故「参与」游行是各上诉人在案中唯一所作的事情,而唯一指该游行不合法的原因,是因游行没获警方批准,因此如法庭认为上诉人有合理辩解参与游行,就无需再考虑定罪的相称性。

上诉方认为和平集会属宪法权利 法庭进行相称性测试不会有困难

首席法官张举能就提问,如「定罪是一种限制」,那批准或驳回上诉又是否一种限制?提出从法理学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没达至相称。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就回应指,法庭以「定罪」作为干预罪案的方式,无可避免要回答「定罪」是否一个相称的干预,部分罪行如暴力破坏等,不涉宪法权利,故不受宪法权利保障,然而本案控罪关乎各上诉人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故由拘捕到定罪之间所有干预方式均应审视其是否相称,而无论原审、上诉还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审视定罪是否相称,现时的上诉亦正是一个机会。

常任法官李义就追问,在被告没挑战警方的决定或相关权力的合宪性情况下,上诉方提出的相称性测试到底能够如何进行?何沛谦再回应解释,指应视乎每宗案件案情个别而论,法官应考虑案发当日实际发生的事,考虑定罪会否不合比例地侵犯市民的基本权利,法庭及上诉委员会等一向会在上诉或司法覆核案件中进行相称性测试,因此认为法庭就「定罪」进行相称性测试不会有困难;而观乎案发当日涉案游行绝对和平,因此认为定罪并不相称。

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就引用另一上诉案件,指社民连及工党8名成员2020年五一劳动节时曾以四人一组,到政府总部外请愿,后被控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黄崇厚事后驳回上诉并后拒批终院上诉许可,指众被告是否「受禁群组聚集」纯属事实裁断。潘熙续解释,有关案件正示范如何进行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挑战,虽然最终败诉,但过程中审视案情中一众因素而得出裁断。他又指,若法官不接纳此说法,其退一步的立场是法庭仍有责任按香港人权法案规定,就法例作诠释或补救,重申和平集会属被告的宪法权利,若审视执法过程时这一权利未受律政司保障,众人则只能求诸于法庭。

强调法庭是「最后的守门员」去作出介入

代表何俊仁及李柱铭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就指,根据警方纪录,案发当日警方没有必要制止游行或者拘捕任何人,显然警方没觉得需阻止集会或作出拘捕的必要,反问最终拘捕并将众被告定罪有何必要;而后来律政司决定作检控,没人能挑战检控的决定,故法庭有宪制责任做一些事情,即使控罪是合宪,法庭亦可拒绝定罪。首席法官张举能就提出,《基本法》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认为上诉方现时认为无理检控时,即使成功证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责任审视检控相称性并拒绝定罪,质疑当中逻辑,彭就回应,指法庭应只在相称的情况下将被告定罪,以及只有无理检控时才应脱罪,强调法庭是「最后的守门员(final gate keeper)」去作出介入。

 

本案中获判缓刑的李柱铭和代表其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到达终审法院。(RFA)
本案中获判缓刑的李柱铭和代表其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到达终审法院。(RFA)

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就指,「梁国雄案」中指出本港法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平衡基本人权及确保国家和社会安全及秩序,上诉方受审时没挑战警方禁令合法性,且在当时社会气氛下,和平集会容易演变成暴动,又指案发前已有18次同类情况,认为本案控罪元素中已达至平衡相称,法庭定罪前毋须再审视定罪相称性。

首席法官张举能就提出,余若海是否认同《公安条例》条文中是否固有地达至平衡相称,法庭应否跟从本港法理学裁定是否相称,从而毋须跟从英国法院的决定。余表示同意,并补充指如顺应上诉方说法,案发当日若有部分示威者干犯暴力行为,各上诉人亦会指自己没参与暴力行为作出抗辩要求获判无罪,认为会破坏预防罪行的立法原意,而《公安条例》正在于确保市民参与和平示威毋须忧虑发生暴动等行为,引入审视定罪相称性一事形同自我审查,违反法治,并违背法律明确要求。

案件编号:FACC2-6/2024

粤语组报道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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