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线 The Witness》20250825 | 转自 新世纪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展开第 153 日审讯,辩方第四日结案陈词。
辩方指,《苹果》是传统报纸媒体,而记者有责任向公众提供资讯,应较公众享有更大言论自由,若有文章提到制裁,法庭须考虑该文章是否新闻报道。
辩方另质疑「从犯证人」、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供词矛盾不可信,举例指张在誓章提到,没参与制定《苹果》编采政策,但他在庭上则指会审阅文章,确保员工遵从编采指示。辩方又指,张确认曾在狱中与警员倾谈数小时,质疑他被游说转任控方证人。案件周二续审。
上周五报道:
黎智英案|辯方指表達意見合法 官指美國有示威者表達對巴勒斯坦看法被捕 言論自由非絕對
辩方:媒体有责任监督当权者
辩方周一继续陈词,指本案首两罪涉及《苹果》出版,法庭须考虑人权议题,强调新闻媒体应较公众享有更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因记者有责任向公众提供资讯。
法官李运腾关注,现时互联网普及,所有人都可自称出版者,要揭露真相,法庭应如何判断何谓媒体,如何定下界线?辩方强调,《苹果》是传统新闻媒体,应享有更大言论自由,又指法例除列明言论自由,亦特别提及新闻自由,可见一般路人享有的自由与媒体不同,而传媒有责任监督当权者。
官质疑请求制裁与新闻工作无关
李运腾举例指,报纸媒体因诽谤而被判罚款并非罕见,法庭曾否表示报纸可享有更大程度的言论自由?辩方指,有案例支持其说法,而就法庭应如何定义媒体,辩方同意情况越趋复杂,但本案涉及传统媒体,又指表达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而新闻自由「更进一步(one step further)」,否则毋须将新闻界区分出来。
李运腾追问,本案勾结罪重点在于,众被告有否串谋要求外国制施制裁,并非指黎涉及新闻业,重点与新闻无关?辩方指,黎在《国安法》后没直接要求制裁,法庭在考虑其言行是否可被视为请求制裁时,须考虑新闻自由。辩方同意,新闻自由非绝对,但重申法庭应给予传媒更大言论自由,如有文章提到制裁,法庭要考虑该文章是否新闻报道。
辩方:是否达成协议须考虑法律改变
针对「串谋」罪,辩方引述《国安法》第 5 条「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指协议目的须为实施非法行为,否则不构成串谋。李运腾问,辩方立场是黎在《国安法》生效前曾公开要求制裁,惟《国安法》生效后已停止相关行为?辩方确认,又指法庭裁定是否达成协议,须考虑法律改变。
李运腾举例,有 3 人协议在香港引入大麻二酚(CBD),其后法律将贩运 CBD 列为非法行为,但他们继续履行最初协议贩运,按辩方逻辑,他们不构成犯罪?辩方指,新法律下要有新的协议,或是追认旧协议(ratification of the old agreement)。李再指,3 人已达成协议,辩方认为该协议在新法律前达成,因此不存在新协议?辩方同意。
辩方解释,「追认」并非指《合约法》或《代理法》的「技术性追认」,而是指某人可透过其行为,证明他同意非法行为。因此,控方在本案须有肯定证据,证明《国安法》后有形成新协议,或是黎同意非法行为,惟控方指黎在《国安法》后没直接请求制裁。
控方周天行澄清,控方立场是黎在《国安法》后,没在「Live Chat」和文章直接公开请求制裁,但黎曾透过助手 Mark Simon 回覆美国时任国务卿蓬佩奥助手 Mary Kissel 的讯息,直接请求制裁。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于赤柱监狱就欺诈案服刑。 (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辩方:《国安法》针对制裁国家非官员
针对勾结罪的条文字眼,辩方指《国安法》没界定「请求」的意思,「请求」亦非专业名词,意思简单明了,不包括煽动或鼓励,亦非如控方所指「被掩饰的请求」。
至于制裁对象,辩方指,条文表明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针对香港或中国整体,而非个别官员。李运腾问,假如是针对前特首林郑月娥的制裁,是否针对香港的行动?辩方指,针对个别人士的制裁不一定影响政府,而针对国家的制裁亦未必影响个别人士,法庭应从字面解读《国安法》条文意思,又指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俗称 23 条)则有处理针对个别人士的情况。
李运腾问,当人大常委通过《国安法》时,已有针对香港首长级官员的制裁请求,法庭亦要考虑立法的社会背景?辩方强调,《国安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非个人安全。李质疑,如要干预他国政策,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制裁政府官员;如要干预法庭决定,便制裁法官。辩方重申,条文字眼已很清楚,是针对香港及中国,不应以其他方法诠释。
辩方指张剑虹供词不可信
另外,辩方质疑「从犯证人」、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供词的可信性,指张在申请保释的誓章指,《苹果》编采部独立运作,他从没过问或审批涉案文章;张在本案作供则称曾审阅《苹果》文章,确保员工遵从编采指示,质疑两者有矛盾。
辩方又指,张在誓章指,案发期间没参与制定《苹果》编采政策,惟张在盘问下表示,负责传达黎的编采指示。辩方认为,如张确保黎的指示获传达,当然属有份参与其中。
杜丽冰质疑,张没参与制定编采政策,仅传达黎所制定的政策?辩方指,法官可能不同意辩方对「参与」一词的诠释,但辩方立场是指张供词矛盾。
2021 年 5 月 11 日,张剑虹于《苹果》员工大会发言。
辩方:张非不可向黎「说不」
针对张称「不可向老板说不」,辩方引述《苹果》高层的 WhatsApp 群组「国安法应变委员会」内容纪录,指张曾指黎欲在民主党海报印上《苹果》标志,「如果大多数反对,我只好跟他说不」,可见张非不可向黎「说不」。
李运腾问,张的意思是他会和老板谈,但不代表他最终不会遵循老板决定?辩方指,张在讯息不是著黎重新考虑,而是说不。杜丽冰指,张最终称「我们就决定有 logo 印 2000」。李运腾亦指出,《苹果》副社长陈沛敏称「呢单野由渠吧」。辩方解释,「这绝对不是那种害怕、不敢顶撞老板的语气」,杜则指因老板不在群组。
辩方另指,张供称在狱中与一名警员倾谈数小时,形容内容「冇乜特别嘢」。辩方认为,「法庭并不愚蠢,当时情况很可能是张剑虹被说服任从犯证人」,因此不可予供词任何比重。
张剑虹(资料相片)
辩方:明文要求员工不应违法属荒谬
黎曾于 2020 年 11 月与前以色列副总理 Natan Sharansky 在「Live Chat」节目对谈,黎称「虽然我知道和你(前以色列副总理)说话、和很多人说话,会惹上大麻烦,因为这等同与外国人勾结,在这里是大罪。但我必须坚持,坚持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法庭早前质疑黎明知行为会被视为犯法,仍决意继续。辩方周一补充指,黎的意思是,他的言行可能会被误解成勾结,因红线模糊,他并非承认意图违法。
至于控方质疑,《苹果》没有政策订明员工不应违反《国安法》。辩方反驳指,当公司聘用员工时,不会预期员工违法,毋须明文表示「所有员工都要守法」,直指控方的立场荒谬。
辩方:《苹果》批判政府希望改善施政
辩方引述「从犯证人」陈沛敏的供词作总结,指陈同意《苹果》批判政府,是希望政府改善施政,属条例订明的豁免情况,应受法律保障。
辩方再引述张剑虹的证供,指《苹果》的政策是不要违法。李运腾关注,当被告请求制裁时,他本人是否须知道制裁违法才可定罪?辩方指,被告必须意图危害国安才可。
至于辩方指涉案文章均可显示政府「被误导或犯错误」、「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误或缺点」等元素,属条例豁免情况,故不构成煽动。李运腾追问,在本案《逃犯条例》的背景下,政府在推行条例时如何被「被误导或犯错误」,着辩方周二再解释。
辩方料最快周四完成结案陈词
另外,彭耀鸿在法官提问下指,预计最迟周二(26 日)完成涉及《苹果》的两罪陈词。随后会由有香港执业资格的新西兰御用大律师 Marc Corlett 接手,就涉及重光团队(SWHK)的勾结罪陈词,预计周三完成。代表 3 间《苹果》公司的大律师王国豪则指,在周四早上需要约 30 分钟陈词。
HCCC51/2022